学籍管理制度(学籍管理规定主要内容)
本文目录
- 学籍管理规定主要内容
- 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 新疆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 学籍管理制度是什么
- 幼儿园学籍管理制度
-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
- 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山东省小学跳级规定
学籍管理规定主要内容
学籍管理规定主要内容回答如下:
学籍管理规定是指学校根据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对学生的入学、学习、评价、毕业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1.入学管理:
规定学生的入学条件、招生政策和程序,包括录取规定、报名要求、面试或考试等内容。
2.注册和档案管理:
规定学生入学后的手续,包括填写注册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等。同时规定学生的档案管理度,包括个人信息收集、存储和保密等方面的规定。
3.学习管理:
规定学生的学习制度和规范,包括上课出勤、课程安排、学业要求、考试评价等方面的规定。
4.评价和奖惩管理:
规定学生评价的标准和体系,包括考试成绩、学业评定、综合评价等。同时规定学生的奖励和惩处制度,如学业奖励、纪律处分等。
5.休学和复学管理:
规定学生休学和复学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等规定。
6.毕业和离校管理:
规定学生毕业的条件和程序,包括毕业要求、毕业考试、颁发毕业证书等。同时规定学生离校手续和退费等事宜。
7.学籍变动管理:
规定学生学籍变动的管理,如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等。
学籍管理规定的内容因学校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主要目的是确保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有序进行,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学籍管理规定有助于保障学生的权益,维持学校的正常运行,促进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
总之,学籍是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和记录的重要手段,它有助于维护学校的教育秩序和教学质量,为学生提供学习支持和发展机会。同时,学籍管理也是学校履行教育职责和义务的一部分。
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 普通高中应建立、健全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学生档案应实事求是反映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方面的表现情况。
第四条 普通高中学籍由省、市、县(市、区)和学校分级负责。
省教育厅负责制订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全省普通高中学籍,建立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制定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式样,负责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
省辖市和重点扩权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籍,建立本地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印制、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负责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所属普通高中学籍。
普通高中学校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工作。整理与学生学籍相关的资料,并按年度分类整理,统一归档。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凡要求升入普通高中就读者,须参加所在初中组织的综合素质评定和全省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普通高中学校按照招生规定,根据学生本人志愿,对考生德智体美等方面进行全面衡量,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予以录取。
第六条 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录取通知书、户口簿和有关证件,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学生及其监护人应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入学手续者,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学籍采用省教育厅开发的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辅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辅号由学校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编排。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得更名。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有唯一的学籍辅号,严禁为普通高中学生办理双重学籍或为往届生办理应届生学籍,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录取的学生,学校一律不得为其办理学籍。
第九条 普通高中的班额以50人为宜(包括留级生、休学期满复学和转学学生)。
第三章 评 价
第十条 学校建立每个学生的学籍档案,每学期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河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学生可多次参加相同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并以较高一次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有关规定参加考试、考核,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核的,须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
第十三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考核作弊者,该生该科目的学业考试、考核成绩以零分计算并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学校应视情节轻重以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和学科学业成绩,决定学生的升级、留级、毕业或结业。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五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课程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合格,且学年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六条 学生确因学习困难无法跟班学习的,可向学校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留级。
学校应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原则上每年留级学生最多不得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2%。高三在校学生不得留级。
留级学生应随下一年级学生重新建立学籍辅号,原学籍辅号作废。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连续请病假三个月以上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学校批准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休学。
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学校批准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继续休学。
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休学两年,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由学校批准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保留学籍。高三学生原则上不准休学。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凭有关证明及时申请复学。学校应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要求,安排在相应年级就读。
第六章 转学与退学
第二十条 因正当理由确需转学者,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转学。学生不得在本县(市、区)内普通高中之间转学。
转学学生学籍号中的主号不变,辅号应按转入学校相应年级的学籍辅号编排。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出应由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省辖市内跨县转学的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跨省辖市转学的到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跨省转学的学生由省教育厅委托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跨省转学证明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 转入学生须持转学证明、户口簿、高中学籍档案等材料经转入学校批准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入学,由外省转入我省的学生还须持有转出省学籍主管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和成绩证明。
第二十三条 一般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示范性普通高中,省辖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必须转入与原就读学校相同的年级。
第二十四条 高三下学期原则上不准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准转学;严禁学校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和没有学籍的学生。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学期应将转入学生和转出学生的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学生要求退学,必须有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准予退学。
学校不得歧视学业成绩后进的学生并迫使或变相迫使其退学。
第七章 借 读
第二十八条 学校原则上不得接收借读学生。如有特殊情况确须借读者,须经双方学校同意并由借读学校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借读,借读时间一般为一年。
第二十九条 借读学生在借读学校不办理学籍。借读学生须在学籍注册学校参加学业水平考试。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学完课程设置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规定学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及综合素质评定合格者,准予毕业,经省辖市及重点扩权县(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一律不再补发,由毕业学校开具学历证明,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借读学生由学籍注册学校发放毕业证书。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获奖情况应及时记入该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处分决定予以公布并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
对学生做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须报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如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申请复议,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三十五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为半年时间。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
第三十六条 凡受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应放入该生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该生档案中撤销,学校应将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一并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教育厅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9月1日
新疆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新疆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详细介绍如下:
一、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
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依法管理、全程留痕、信息共享、动态管理等。学籍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每个学生在学籍管理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学籍管理应当依法进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学籍管理应当全程留痕,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学籍管理应当加强信息共享,促进学籍信息的跨部门共享和利用,学籍管理应当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学籍信息,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学籍的建立和变动:
学籍的建立和变动主要包括学籍的注册、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的注册是指学生在就读学校注册并建立学籍。学籍的入学是指学生由初中升入高中、由小学升入初中、由其他学校转入本校等情况。
学籍的转学是指学生在学业过程中转入或转出学校,学籍的休学是指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学业一段时间,学籍的复学是指学生休学后重新回到学校继续学业,学籍的退学是指学生中途离校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学校。
三、学籍信息的采集和管理:
学籍信息的采集和管理主要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情况、奖惩情况等。学生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学习情况包括学习成绩、学科分流情况、学业评价等。奖惩情况包括奖励和处分等。
学籍信息的采集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由学校负责收集和更新学生学籍信息。学籍信息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学籍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学籍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学籍管理制度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第四条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由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招生服务区,下同)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第六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第七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第八条严格控制班额。学校在接收正常入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后,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高中不超过50人。第九条学校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求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高中新生注册学籍时,如发现有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或属违规招生的,不予注册;高中新生超出规定注册时限还未注册的,不再注册。第三章转学与借读第十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准予转学。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内不准转学。义务教育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第十一条高中学生在市内跨县(市、区)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市级学籍主管部门确认、转入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等材料,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本省内跨市转学,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由转出方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到转入学校所在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由外省(市、区)转入我省,须经接收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案、转出省(市、区)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的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成绩证明、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经我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后,由市级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及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由我省转出到外省(市、区),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经市、省学籍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第十二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须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房产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接收的,出具《同意转入证明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同意转入证明信》到转出学校换取学生档案,由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安排入学。《同意转入证明信》由转出学校存入义务教育档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迁入本校学区内居住或其监护人在当地有固定工作且工作一年以上的转学学生必须接收。如果接收学校确有困难,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协调安排入学。第十三条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时,应遵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第十四条经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学校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接收学生借读。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中途到流入地学校就学但未办理转学手续的,按借读对待。第十五条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原就读学校同意其借读的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接收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第十六条学生借读,由原学校保留学籍,由借读学校负责做好借读生借读期间的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学科学习目标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及成长档案记录),并适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第四章休学、复学与退学第十七条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可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成年学生本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和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到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准予休学。高中学生第三学年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第十八条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令其休学。患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第十九条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续办休学手续。第二十条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学校审查核准,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第二十一条高中学生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以信函等方式通知学生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答复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第二十二条高中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过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并将督促学生返校的相关材料副本存档。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学校可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第五章升级、跳级与留级第二十五条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跳级或留级。在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力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目或其他学习内容。第六章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二十六条凡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义务教育证书。高中学生修业期满,获得毕业要求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合格、基础素养评价合格、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按程序发给高中毕业证书。第二十七条义务教育证书和高中毕业证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加盖钢印,由学校发放。证书规格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第二十八条修业期满但未达到高中毕业标准的离校学生,如学生需要,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当年学生毕业时间填写。第二十九条高中学生修业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的,或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如学生需要,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第七章学生处分第三十条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小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或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情节较重的可给予适当处分。义务教育段学生以批评教育为主,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高中学生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给予学生处分,由学校批准。给予高中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要建立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申诉等工作制度,处分学生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第三十一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相关学校要做好学籍变动的管理工作,确保该批学生具备义务教育学籍。解除刑事处罚、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第八章学籍信息管理与规范第三十二条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学籍管理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等有关标准,省教育厅负责编定主管单位代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定学校代码。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减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的,需报省教育厅备案。第三十三条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标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第三十四条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信息须于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集中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鲁教基字〔1992〕12号)同时废止。第三十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和外国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回答者:热心网友|回答时间:2010-7-1910:08|我来评论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学籍管理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等有关标准,省教育厅负责编定主管单位代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定学校代码。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减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的,需报省教育厅备案。
幼儿园学籍管理制度
:memo:学籍管理制度学籍是指一个学生属于某学校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登记学生姓名的册子,专指作为某校学生的资格。2013年9月1日起,全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小中大学籍的信息管理系统。:school: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根据教育部要求,各地要统一使用“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省内各地已经在今年6月底起逐步开展。只有经过教育部门审批的幼儿园才有资格在“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baby:幼儿园学籍管理这次学籍采集对象是所有幼儿园的孩子,包括老生和新生。如果幼儿信息未录入该系统,将来读小学就会出现无学籍情况,给孩子正常就学带来不必要的麻烦。:books:学籍转学证明如果中途转学,不管是转学到市内幼儿园,还是市外幼儿园,幼儿家长都需要到原就读园办理学籍转学证明及手续,学籍号也会跟着走。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提高教育质量,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区、市)、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 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 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 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至6年;高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至3年。 第十三条 学校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第十五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学生休学期限、次数由学校规定。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八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第十九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应当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专业技能课程教学应当达到相应专业全日制的教学要求。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考试、考查。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专业能力评价可以视其工作经历、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折算相应学分或免于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 第二十三条 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可以参加高一年级的课程考核,合格者可以获得相应的成绩或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应当提供补考机会,补考次数和时间由学校确定。学生缓考、留级由学校规定。学校应当及时将留级学生情况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考试、考查和学生思想品德评价结果,学校应当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实施工学交替的学校应当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学校应当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八条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有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的,学校可以视情况减少顶岗实习时间或免除顶岗实习。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省、市、县、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具体办法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制定。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 教学计划 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第三十四条 学生如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达到毕业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提前毕业。 第三十五条 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颁发。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毕业证书应当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 第三十六条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运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填报、更新学生学籍信息。 第四十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发布的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标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
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信息须于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集中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 #教育# 导语】现在,家长们都非常注重对孩子学籍的管理,并且都提早的了解了关于孩子学籍的信息。根据全国统一规定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来看,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也将参考此办法对学生的学籍进行管理。以下内容是 无 教育频道为大家准备的相关内容。 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建立 第四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五条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1、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规范有序,有效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教育机构的学生学籍管理。
3、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4、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保证学生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5、学生学籍实行信息化管理,学校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全国统一的学生学籍管理软件。
学籍的重要性:
学籍是学生学习生涯中最重要的身份证明之一,它代表了一个学生在某个学校的学习资格和身份地位。学籍不仅是一种法律身份,还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考试、获得学历和学位的重要依据。
学籍可以记录学生的学习成绩和表现,包括每学期的课程成绩、考试排名、获奖情况等,这些都是衡量学生学习水平和能力的重要指标。同时,学籍还可以记录学生的奖惩情况,例如获奖、处分、留级、开除等,这些记录可以影响学生的个人形象和未来发展。
学籍对于学生的学历和职业发展也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在许多情况下,雇主和招生单位会要求查看学生的学籍证明和成绩单,这些材料可以证明学生的学历和能力,为其未来的职业发展提供帮助。此外,学籍还可以帮助学生获得各种证书和资质,例如计算机等级证书、英语四六级证书、专业资格证书等,这些证书和资质可以增加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山东省小学跳级规定
升级与跳级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跳级。在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力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目或其他学习内容。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尽快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根据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 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由学校和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负责;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学籍主管部门负责。 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二、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的,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按照上级学籍主管部门要求,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学生即取得学籍。 高中实行学籍、学业水平考试考籍一体化管理。学生在学籍注册的同时,即取得考籍和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资格。高中新生注册学籍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是其他学校在籍学生或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等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 严格控制班额。学校在接收正常转学、复学后,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高中以50人为宜,最多不超过56人。 第八条 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新生原则上使用学籍管理系统随机均衡分班。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招生服务区范围内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三、转学与借读 第九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予转学。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内不准转学。义务教育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一般不准转学。 第十条 高中学生转学。高中学生在市内跨县(市、区)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市级学籍主管部门批准、转入学校同意后后,持户口本或户籍迁移证明、转学证等材料,按照规定时间集中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本省内跨市转学,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在转出市市级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持户口本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和转学证等材料,按照规定时间集中到转入学校所在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由外省市转入我省,须持户口本或户籍迁移证明、转学证、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案袋、转出省(市、区)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的学业水平考试(会考)成绩、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经本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后,由市、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及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 由我省转出到外省(市、区),须在转出学校同意后,持户口本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和转学证等材料,经市、省学籍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学生一经转出,因未能在转入省注册学籍又要求在本省恢复学籍的,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义务教育段学生转学。跨学区转学,须由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持户口本或户籍迁移证明、房产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学籍主管部门介绍信,到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同意接收后,由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转入证明信》。家长持信到转出地学校换取转学证和学生档案,由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按照就近原则安排入学。《同意转入证明信》由转出地存入义务教育档案。 义务教育段学校对迁入本校服务范围内居住或其监护人在当地工作一年以上的转学学生必须接受。如果接收学校确有困难,可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协调安排入学。 第十二条 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时,应遵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妥善安排。 第十三条 学校一般不接收借读学生。但学生父母双方出国工作一年以上或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者等,可准予在其亲属所在地学校借读。夫妇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工作的,其子女如需在其临时工作单位或场所所在地借读,需经所在单位与学校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和原校证明及借读学校所在地亲属户口簿,经接收学校同意后,到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借读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到外地借读,由原学校保留学籍,由借读学校负责做好借读生借读期间的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学科学习目标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结果和成长档案),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 四、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可由本人或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例和三个月以上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到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准予休学。毕业年级一般不办理休学。 第十七条 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第十八条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审查核准,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条 高中学生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以信函或电话形式问询。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不予答复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 第二十一条 高中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过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并将督促学生返校的相关材料副本存档。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学校可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义务教育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五、升级与跳级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跳级。在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力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目或其他学习内容。 六、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学生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综合素质评价方式。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学生学业考试工作实施意见和初中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指导意见,指导县(市、区)和学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为每个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实行等级制,其认定结果作为高中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学业成绩评价实行日常评价与学业考试评价相结合的评价办法,成绩评定实行等级制(一般为A、B、C、D四个等级),也可以实行百分制。初中学业考试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第二十六条 高中学生实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以学生发展报告的形式呈现。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学生毕业的依据和高校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七条 学生的评语和鉴定主要就学科学习目标和基础性发展目标两方面进行评价,结合《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由班主任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作出,力求做到实事求是、准确恰当,肯定成绩,指出缺点,提出改进意见。 七、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八条 凡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义务教育证书,作为升学、就业、服兵役的依据。 高中学生修业期满,获得毕业要求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合格、基础素养评价合格、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按程序发给高中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义务教育证书和高中毕业证书,由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审定、备案,加盖钢印。证书规格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 第三十条 修业期满但未达到高中毕业标准的离校学生,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当年学生毕业时间填写。 第三十一条 高中学生修业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的,或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如学生需要,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八、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彰和奖励。学生获得的表彰、奖励等发展的标志性成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情节较重的可给予适当处分。义务教育段学生以批评教育为主,不得开除学生学籍和勒令学生退学。高中学生可给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给学生处分,由学校批准。学校要建立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申诉和复议等工作制度。 第三十四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第三十五条 给予高中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需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毕业前未予撤消的,记入档案。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受到奖励或处分及撤消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九、学籍信息管理与规范 第三十七条 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按照上级要求为学生建立学籍信息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学生学籍信息电子档案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学籍管理系统。 第三十八条 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变动信息须于开学一个月内,集中上报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应该采集以下相关信息(不同学段的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只采集必需的信息): 学生基本信息:包括学生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班级、学生类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籍贯、现住址、户口所在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数码照片等。 学生监护人(或家庭成员)信息:包括监护人姓名(无特殊情况和要求一般填写父母姓名)、关系、单位名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 学生入学信息:包括原学校代码(第一次入学为空)、入学日期、入学方式(普通入学、民族班、体育特招、外校转入、恢复入学资格、其他)、来源地区(学生来源所属行政区划县区)、学生来源(正常入学、借读、其他)、就读方式(走读、住校、借宿、其他)、入学考号、入学成绩等。 学生其他信息:包括国家或地区、外语语种、政治面貌、血型、健康状况、港澳台侨状况、独生子女状况、流动人口状况、接收资助状况等。 第四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有关标准和要求,相关代码采用以下编码规则。 主管单位代码:由2位省(区、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市、区)代码,共6位数字组成。 学校代码:由6位主管单位代码+1位学校类别代码+3位学校序号,共10位数字组成(学校类别代码为:小学1、初中2、小学初中并存3、小学初中高中并存4、完全中学5、普通高中6、职业高中7、职普高中并存8)。 学籍号:由4位入学年份+10位学校代码+1位学段类别代码+4位学生序号,共19位数字组成。(学段类别代码为:小学1、初中2、高中3、职高4) 第四十一条 主管单位代码、学校类别代码、学段类别代码依据国家标准由省教育厅统一编定,不得更改;学校代码由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编定,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更改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的,需报省教育厅备案。 十、附则 第四十二条 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或表彰奖励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等,教育主管部门将对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鲁教基字〔1992〕1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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