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正义论(罗尔斯正义论的核心观点)
本文目录
- 罗尔斯正义论的核心观点
- 罗尔斯正义论两个原则
- 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基本概念
- 罗尔斯《正义论》的正义原则是什么
- 《正义论》的作者是什么
- 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是什么词典式序列
- 罗尔斯的正义论
- 罗尔斯与他的《正义论》
- 正义论有哪些主要内容
罗尔斯正义论的核心观点
罗尔斯正义观的核心是“自由优先于平等,正义优先于效率”。
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把正义作为衡量社会制度的根本标准,其正义论的理论基础是新契约论。罗尔斯在坚决维护个人自由权利和机会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差别原则”尽量限制社会不平等,改善社会最不利者的处境。罗尔斯正义观的核心是“自由优先于平等,正义优先于效率”。但罗尔斯并不主张一律平等,而是主张不平等要有限制,不平等要在两个条件下适用,一是公平的机会均等,二是要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罗尔斯正义论两个原则
第一个是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人们是在原初状态下选择正义原则的,原初状态是正义原则的条件限制,所以必须分析原初状态。原初状态相当于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但它并不是被设定为历史上的存在,而只是思维中的存在。也就是说,原初状态的设计只是一种思维的实验,是一种理想化的状态,它的结论是开放的,容易修正,在原初状态下,可以将一些主要的传统的社会观念排序,进行对比,从而有利于选择最合理的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
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基本概念
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基本理念 〔摘要〕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由两种基本成分构成:一种是两个正义原则,另外一种是正义理论的基本理念。两个正义原则处于理论体系的顶端,而支撑两个正义原则的东西则是正义的基本理念。罗尔斯在不同的著作中讨论了许多基本理念,但是最重要的理念有三个,即关于人的理念、关于善的理念以及关于社会的理念。 〔关键词〕 罗尔斯;正义;自由主义 〔中图分类号〕B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08)04-0059-07 〔基金项目〕(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06JJD720008)) 〔作者简介〕(注:姚大志,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暨哲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吉林长春130012。) 1971年,罗尔斯发表了他的巨著《正义论》,此书在全世界产生了巨大的反响,并由此引起了政治哲学在当代的复兴。《正义论》是一个精致的理论大厦,全书包括3个部分9章共87节,其中的每一环节都显示出作者的精心安排。一方面,这种宏大而精致的正义理论表现为一种环环相扣、逻辑严密的体系,从而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另一方面,这种逻辑上一致的理论体系拥有一种美感,从而能吸引人们的高度关注。 罗尔斯的宏大理论体系由两种基本成分构成:一种是正义的两个原则,其第一个正义原则是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包括两个部分,即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另外一种是正义理论的基本理念,这些基本理念被看作是众所周知的,它们存在于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之中,这些基本理念也被视为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它们之间相互和谐一致,处于有序的状态。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国内,研究者对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给予了高度的关注,而正义理论的基本理念则往往被忽视。 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处于理论体系的顶端,而支撑两个正义原则的东西则是这些正义理论的基本理念。罗尔斯在不同的著作中讨论了许多基本理念,如政治正义的理念、基本结构的理念、公平合作体系的理念、原初状态的理念、合理选择的理念、公共证明的理念、反思平衡的理念、建构主义的理念、公共理性的理念等等,但是最重要的理念有三个,即关于人的理念、关于善的理念以及关于社会的理念。 一、人的理念 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目的是确立他的两个正义原则。那么罗尔斯有什么理由来证明他的两个正义原则应该是支配社会的正义原则?从罗尔斯的契约论观点看,对正义原则的最好证明就是人们的一致选择。为了达到这种一致同意的证明,为了证明人们会一致选择他的两个正义原则而非其他的正义原则(如功利主义原则),罗尔斯提出了一些理念来支持这种证明,例如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假设,以及最大最小化规则的使用,但是在最深的层面上,人们之所以一致选择两个正义原则,是因为这种选择表达了人的本性。 人们选择什么作为正义原则是表达了他们自己的本性,这意味着罗尔斯对正义原则的证明植根于他的人性理论之中。那么对于罗尔斯,什么是人的本性? 罗尔斯是当代自由主义的代表,而自由主义的传统来自英国。英国政治思想家(如霍布斯和洛克)通常把人理解为利己主义的,人的基本动机是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当然人是在理性指导下来追求自我利益的,这也就是合理的自利。后来的功利主义虽然抛弃了古典自由主义的契约论,但是却继承了这种人性观。可能与反对功利主义有关,罗尔斯一反传统,没有承袭古典自由主义的人性观念,而是接受了康德的观点,主张“人的本性是一种自由和平等的理性存在物”(1)。 康德的观点与英国自由主义者的观点是非常不同的。在认识论上,英国自由主义者是经验主义的,而康德是理性主义的。在伦理学上,英国自由主义者是快乐主义的或目的论的,而康德则是义务论的。在人性方面,英国自由主义者强调的是欲望,康德则强调的是理性。英国自由主义者是从个人主义来理解人的,而康德则把人理解为人类共同体的一个平等成员。 更深入一点说,罗尔斯所说的人是“自由的和平等的、理性的和合理的”(2)。这样,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理解罗尔斯关于人的理念。 第一,人是自由的。人是自由的,意味着人不为自然偶然性和社会任意性所影响,不受需要和欲望所决定,人应该只服从自己的法则。人是自由的,意味着人不受任何客观必然性的支配,不为外在对象所统治,人具有自由选择的能力。对于罗尔斯,不仅我们拥有选择的自由,而且我们选择什么充分地表达了我们是什么和我们能够成为什么的愿望。选择自由与人的本性是联结在一起的。从政治哲学说,我们是自由地选择了正义的原则;从人性说,我们对正义原则的自由选择是表现了我们作为自由人的本质。罗尔斯效仿康德,将契约论建立在关于人的理念之上,而原初状态不过是“这种本体自我理解世界的一个观察点”。(3) 对于康德的道德哲学,自由与自律紧密相关。自由强调了对道德法则的自主选择,自律则强调了对道德法则的自愿服从。同样,对于罗尔斯,正义原则本质上是“本体自我”面对各种可能性而自由选择的结果。人的自由确保了正义原则的选择性,这对罗尔斯具有双重意义。首先,对正义原则的选择既是出自人作为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自由选择,即出自人的本性的选择。就此而言,正义原则也是康德意义上的绝对命令。其次,只有正义原则是选择的,人才能自觉地服从它们,才能在对它们的服从中同时显示出人是自由的道德主体。这也就是康德所谓自由意志和服从道德规律的意志,完全是一个东西。 第二,人是平等的。罗尔斯的平等是指道德人格的平等。在罗尔斯看来,人是从事社会合作的,人应该成为完全的、正式的终生社会合作的平等成员。要成为社会合作的平等成员,人就必须具备两种道德能力:一种是拥有正义感的能力,另一种是拥有善观念的能力。这种自由平等人的理念表明,人能够参与社会生活并在其中扮演某种角色,也能够在社会合作中履行和遵守各种权利和义务。(4) 如果说自由与自律相关,那么平等则与“人是目的”相关。人是平等的,体现了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一个基本原则:人是目的,而绝不能被当作手段。罗尔斯试图以两个正义原则来建立一种秩序良好的社会,这个社会的基本结构确定了人们相互平等和互惠的制度。在他看来,这实质上就是正义原则通过社会基本结构表明了人们希望互相不把对方当作手段、而只当作自在的目的来对待的愿望。罗尔斯坚决反对功利主义,其中一个最重要的理由是功利主义将人们既当作目的又当作手段来对待。“人是目的”为罗尔斯的正义论确定了一种绝对的价值标准,社会基本制度的价值和人的行为的价值都完全取决于它们同这一绝对价值的关系。任何东西只要违反了“人是目的”这个原则,都将变得毫无价值。 第三,人是合理的(rational)。合理的观念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有三个层面的意义,即人性、原初状态和人的现实生活。在人性的层面,人是合理的,意味着人是自利的,每个人都追求自己的利益。在原初状态的层面,人是合理的,表现为在选择正义原则时遵守最大最小化规则,也就是在选择时考虑各种原则的最坏结果,并从这些最坏结果中选择出一种最好结果的原则。在现实生活的层面,人是合理的,表现为选择人生计划的合理性,它既包括简单的计算原则(有效性原则、蕴含原则和更大可能性原则),也包括审慎的合理性。 第四,人是理性的(reasonable)。罗尔斯经常把“合理的”和“理性的”对比起来加以使用,同时又承认把两者区别开来是非常困难的。(5)如果说罗尔斯用“合理的”来强调人的自利,人对自己利益的关心,那么他用“理性的”来强调人们之间的“相互性”和“互惠性”,人对别人利益的尊重。如果说罗尔斯用“合理的”来表达人对利益的追求,合理性归根结底是追求自己利益的合理性,那么他用“理性的”来体现人对正义的尊重,理性使人们在追求自己利益时服从正义的约束。从契约论的观点看,人是理性的,意味着他应该选择或接受公平的合作条款,并且当预期别人能够接受和履行这些条款的时候,他自己应该承诺履行它们,即使履行这些条款会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罗尔斯“把‘理性的’理解为包含着道德感的道德观念,而‘合理的’则不是这样的道德观念。”(6) 二、善的理念 人的理念与善的理念密切相关,人追求善。所谓善,就是人们所想望的东西,或者说是人们追求的目的。伦理学上有目的论和义务论之分。对于目的论,善具有优先性。对于义务论,正当优先于善。 罗尔斯属于义务论者。毫无疑问,他也像其他义务论者一样主张正当优先于善。但是罗尔斯的理论更为复杂。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存在着两种善观念,一种是所谓“善的弱理论”(thin theory of the good),一种是所谓“善的强理论”(full theory of the good)。 在“善的弱理论”中,罗尔斯提出了基本善的观念。《正义论》对基本善的规定是极其简略的,即权利和自由、机会和权力、收入和财富以及自我价值感。(7)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罗尔斯扩展了基本善的概念:(8) (1)基本的权利和自由:思想自由、良心自由和其他自由。对于两种道德能力的全面发展和充分使用,这些权利和自由是必需的本质性制度条件。 (2)在拥有各种各样机会的背景条件下的移居自由和职业选择自由,这些机会允许追求各种目标,也允许修正和改变它们。 (3)拥有权威和责任的官职和职位之权力和特权。 (4)收入和财富,它们被理解为达到众多目标通常所需要的适用于各种目的之手段(具有一种交换价值),而无论这些目标是什么。 (5)自尊的社会基础,它们被理解为基本制度的组成部分,而对于公民是否能够强烈地感觉到他们自身的价值,并且是否能够带着自信来推进他们的目标,它们通常是极其重要的。 善是人所追求的东西。罗尔斯把某些善称为“基本的”,其意义是什么?或者说基本善对人而言意味着什么?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对基本善的意义给予了解释:第一,基本善是一个理性的人所想望的东西,无论他还想望其他什么东西;第二,不管一个人的具体合理计划是什么,他总是希望得到更多而非更少的基本善。(9)罗尔斯的两种解释都存在着严重的问题。第一种解释强调基本善是所有人都需要的东西,而无论他们的人生计划是什么。一般而言,这是正确的。但是如果一个人具有一种不同的人生计划,那么他的基本善内容可能就非常不同。他非常可能从罗尔斯的基本善清单中除去某些东西(如权力),而把另外某些东西(如宗教信仰)添加进去。第二种解释强调人们总是希望得到更多而非更少的基本善。这是一个错误的假定。在罗尔斯所谓秩序良好的社会中,更多的自由和权利意味着什么?虽然有些人总是希望获得更多的权力、收入和财富,但是显然也有人会满足于某种水平的权力、收入和财富。对于这些人来说,他们对基本善的需要被满足之后,更多的基本善就没有意义了。 罗尔斯后来意识到这些解释存在着问题,于是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对基本善的意义重新进行了解释。首先,基本善是从关于人的政治观念来看而为人所需要的东西,而从关于人的政治观念来看,人作为公民是社会的合作成员,而不是同规范无关的纯粹人类(human beings)。其次,基本善是公民作为自由和平等的人度过整个人生所需要的东西,而不是单纯理性欲望的对象。(10)前者强调基本善是人作为公民或社会成员所需要的东西,而不是作为生物学上的人所需要的东西。后者强调基本善是整个人生所需要的东西,而不是某一时刻理性欲望的对象,而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则将善定义为“理性欲望的满足”。(11) 澄清基本善的意义之后,我们面临着另外一个问题:基本善在正义理论中的功能。按照义务论伦理学的传统,正当优先于善。在原初状态中,需要解决的是正当(正义)问题,而不是善的问题,从而不必谈善。如果这样,罗尔斯为什么要在原初状态中引入基本善的观念?在罗尔斯关于两个正义原则的证明中,基本善的观念具有两种作用。 第一,基本善为当事人在原初状态中选择正义原则提供了必要的动机。契约论的精髓是选择,原初状态为选择提供了理想的条件。在原初状态中,人们处于无知之幕的后面,任何有关个人以及社会的特殊信息都被排除了。在这种处境下,选择的合理性何在?在论证中,罗尔斯使用了最大最小化规则,而使用这种规则的前提条件是人们应该知道自己最关切的东西是什么,自己维护的东西是什么。基本善为人们提供了合理的偏爱,为达成一致提供了起码的动机,为选择提供了合理性。(12) 第二,基本善为区分谁是最不利者提供了指标。两个正义原则中最复杂的是差别原则,要实行差别原则,必须首先区分出谁是最不利者。谁是最不利者呢?如何区分更有利者和更不利者?罗尔斯认为,应该根据对“基本善”所分享的份额来识别谁是最不利者。在这种意义上,差别原则所适用的不平等是指公民在整个人生过程中对基本善的期望方面(人生前景)的差别。为此,罗尔斯在《正义论》以及其他著作中为基本善开列了清单,而根据这份清单,我们就能够识别出谁是最不利者。(13)但是在评价人们是否拥有某些基本善的时候,存在着非常大的困难。因此罗尔斯又提出,一方面为了使事情得到简化,另一方面在秩序良好的社会里,所有公民之平等的基本权利、自由和公平的机会都得到了保证,所以,最不利者是指拥有最低收入和财富的阶层。也就是说,可以用收入和财富作为指标来区分最不利者。 在识别出最不利者并建立了有利于他们的正义背景制度之后,具体的分配是按照“合法期望”和“资格”(entitlements)来进行的,而这些期望和资格是由社会合作体制的公共规则来加以规定的。罗尔斯一再强调,脱离对合作体制加以规定的公共规则,就不存在任何合法期望的标准或资格的标准。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合法期望和资格永远以这些规则为基础。这样,在这些规则能为社会基本结构所满足的情况下,并在所有合法期望和资格都被兑现的情况下,所产生的分配必是正义的,无论它是什么样的。在这种正义的分配中,个人做什么依赖于这些规则和协议规定他们对什么拥有资格,个人对什么拥有资格也依赖于他们做什么。 按照罗尔斯的思想,在确立正义原则之前,我们应该尽量少谈善,所以基本善的观念被称为“弱理论”。当正义原则建立之后,我们就可以更多地谈论善了,可以更充分地阐明关于善的一系列问题,如善的定义、人格善和行为善、善与道德价值、善与正义等等,这就是“善的强理论”。这种“强理论”的实质是用正义原则去规定善和其他道德概念,去说明人的整个道德生活。 罗尔斯给善下了一个三阶段的形式定义:“1.当且仅当在已知人们使用X的特定目的或意图的条件下,A具有人们能合理地要求于一个X的性质时,A是一个善X;2.当且仅当在已知K的境况、能力和生活计划,因而考虑到他使用X的意图或其他因素的条件下,A具有K能合理地要求于一个X的那些性质时,A对于K是一个善X;3.同2一样,但补充一个条件,即K的生活计划或该计划中与目前境况有关的那部分本身就是合理的”。(14) 这个关于善的三阶段形式定义需要加以实质性的解释。罗尔斯第一阶段的定义表明,“善(好)”和“恶(坏)”等词语通常是用来提供建议、劝告、表扬、赞美等等,它们代表了对人、人的行为和事物的某种评价。所以,“某物是好的”或“某人是善的”这类命题意味着某物或某人具有合理地要求于那种事物和那个人的那些性质。用传统道德哲学的语言说,第一阶段的定义实质上是:善就是理性欲望的满足。 善表示对人或事物的评价。但是,在罗尔斯看来,评价的标准是因事而异的,要求于物的标准不同于要求于人的标准,对此人的要求也不同于对其他人的要求。如果说第一阶段的定义实际上是“善是理性欲望的对象”,那么对于不同的人,其理性欲望的对象也是不同的。因为人们所欲望的东西不同,善也就不同。而且,一个人可以有许多欲望,这些欲望也可能是相互冲突的。鉴于这种情况,罗尔斯提出了第二阶段善的定义,将理性欲望同人的生活计划(目的系统)联系起来,对“善(好)”又加了一层限制,即:只有与生活计划相一致的理性欲望之对象才是“善(好)的”。 但是,这个第二阶段的定义仍然是不完善的。例如,一个人选择积聚金钱作为他的生活计划,为完成这一计划,他想利用计算机从银行盗窃金钱。这种行为对他的生活计划来说是合理的,但它却绝不能被认为是“善的”。这个例子揭示,仅仅将理性欲望同个人生活计划联系起来是不够的。要想给出关于善的完整定义,还必须解决生活计划本身的合理性问题。只有一个人的生活计划本身是合理的,与这个计划相关的理性欲望才能是“善的”。罗尔斯认为,合理的生活计划是关于善的定义的基础,因为它建立起一种基本观点,使同一个具体个人相关的所有价值判断得以形成并获得连贯性。 三、社会的理念 除了关于人和善的理念之外,第三个重要理念是社会。对于传统的自由主义者,人是关注的核心,一般很少谈论社会。如诺奇克就认为社会什么也不是,既不是实体,也没有生命。罗尔斯对社会的理解与传统自由主义不同,他赋予社会以更为重要的意义。 首先,罗尔斯把社会看作一个公平的合作体系。社会作为一个公平合作体系的理念有三个本质特征:(a)社会合作是由公众所承认的规则和程序来指导的,而从事合作的人们则用这些规则和程序来适当地调节他们的行为;(b)这种合作的理念包含了公平的合作条款的观念,这种公平的合作条款体现了互惠性(reciprocity)和相互性(mutuality),即所有人都按照公众承认的规则所要求的那样尽其职责,并依照公众同意的标准所规定的那样获取利益;(c)这种合作的理念也包含了每一参与者之合理利益或善的理念,这种合理利益的理念规定了,从那些从事合作的人们的观点看,他们所一直积极寻求的到底是什么。(15) 人的理念与社会理念紧密相连。罗尔斯将社会视为一个公平的合作体系,人就是自由平等的合作成员。如果社会是一个合作体系,那么它就不能是奴隶制的和封建制的,而只能是立宪民主社会。合作要有规则,规则应该体现互惠性。罗尔斯认为,互惠性位于“无私”(impartiality)和“相互利用”(mutual advantage)之间,前者是利他主义的,后者则意味着依据其优势处境来获得其利益,而两者都与正义无关。(16)罗尔斯一再重申,差别原则体现了互惠性,而这种互惠性产生于合作体系之内。社会合作与每个人追求自己的利益是相容的,而人们追求的利益就是善,其中最重要的是基本善。 按照罗尔斯的观点,正是这个公平的合作体系观念规定了立宪民主政体的基本政治哲学问题,而这个问题也就是正义理论试图加以回答的:就规定公民之间进行合作的公平条款而言,而这些公民被视为自由的和平等的、理性的和合理的、世代相继的和持续终生的、正式的和完全的合作成员,最可接受的正义观念是什么? 其次,罗尔斯所构想的社会是一种秩序良好的社会。罗尔斯用秩序良好的社会来表达三样东西:第一,秩序良好的社会是这样一种社会,在这种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接受,并且知道所有其他的人也都接受相同的政治正义观念(以及相同的政治正义原则);第二,公众认为,或者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社会的基本结构――即它的主要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以及它们结合成为一种合作体系的方式――能满足这些正义原则;第三,公民具有一种通常情况下起作用的正义感,也就是说,这种正义感能够使他们理解和应用为公众所承认的正义原则,而且对大多数人来说,这种正义感还能够使他们根据其社会位置而采取相应的行动。(17) 社会是一个合作体系,社会成员之间的合作应该具有规则,而且其规则应该是正义的。如果一个社会是由正义原则所指导的,那么这个社会就是秩序良好的。所谓秩序良好的社会也就是由正义原则所调节的社会。当然,完全的秩序良好社会只是一种理想,任何一个现实社会离这种理想还非常遥远。但是,罗尔斯认为,秩序良好社会的理念为我们评价正义观念提供了一条重要的标准,即如果一种正义观念不能得到公民的相互承认并用于作为公平合作体系的社会,那么这种正义观念就肯定存在着严重的缺陷。 最后,罗尔斯把社会称为“社会联合的社会联合”。关于社会的本性,罗尔斯的理解与古典自由主义者是不同的。罗尔斯将古典自由主义的社会称为“私人社会”(private society),它有两个特征。第一,组成社会的人们都有自己的私人目的,一切活动都出于自利的动机,而这些目的或者是相互冲突的,或者是相互无关的。第二,制度本身不具有任何价值,公共活动不是被看作善,而是被视为一种必要的负担。这种“私人社会”成为古典契约论的基础,而社会契约在这里不过是实现个人目的的工具。(18) 罗尔斯认为,这种“私人社会”的基本问题是没有看到人类的社会本性。罗尔斯主张,社会是人们生存活动和文化发展的前提条件,人们在共同体中共同生活而获得需要和兴趣。合作不仅对每个人都有利,而且合作本身就是一种善,一种价值。在合作中,具有不同能力的人共同实现了天赋才能的互补,从而每个人都不可能单独实现的潜力在共同体中实现了。这种从“家庭”到“社团”等诸如此类的共同体被罗尔斯称为“社会联合”(social union),而一个社会就是“社会联合”的“社会联合”。(19)在罗尔斯看来,如果这种“社会联合的社会联合”是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那么它就实现了个人与社会的统一,正义与善的统一。 现在我们可以看出这些基本理念与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之间的关系了:人的理念为两个正义原则提供了人性基础,在这种意义上人们在原初状态中选择两个正义原则不过是表现了人的本性而已;善的理念为人们在原初状态中选择两个正义原则提供了必需的动机,同时也为区分“最不利者”提供了标准;社会的理念为两个正义原则提供了背景条件,而正义原则正是用来调整这种社会的。一方面,我们承认,这些基本理念从不同的侧面支持了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些基本理念也给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带来一些非常麻烦的问题。 首先,人的理念表达了关于人性的看法,罗尔斯的目的是用人性观念来支持他的正义理论。但是,这种人性观念不仅不能支持他的正义理论,反而会削弱他的正义理论。罗尔斯的人性观念或者是一种形而上学的假设,或者是一种关于实际人性的描述。如果他的人性观念是一种形而上学的假设,从而把正义理论建立在形而上学的基础之上,那么这是罗尔斯始终、特别是后期极力避免的。如果他的人性观念是一种关于实际人性的描述,那么人们在关于什么是人性的问题上则是有争议的,从而他无法用人性观念来支持其正义理论。罗尔斯不应该把他的正义理论钩挂在他的人性观念上面,而他的正义原则也无需以人性观念为基础。 其次,基本善的理念为在原初状态中选择正义原则提供了动机,为区分“最不利者”提供了标准,而所谓的基本善是指自由和权利、机会和权力、收入和财富等等。罗尔斯假定,这些基本善是所有人都需要的,并且人们都想要更多而非更少的基本善,无论其合理的生活计划是什么。这引起了所谓的“内格尔―史华慈批评”。(20)他们指出,罗尔斯的基本善不是中立性的,而是个人主义的和自由主义的;罗尔斯在原初状态中用基本善取代每个人所拥有的特殊善观念,这是不公平的,因为在每个人追求自己特殊善观念的过程中,基本善的价值是不一样的。如果基本善不是中立的,那么它们就无法对两个正义原则提供罗尔斯所希望提供的那种支持。 最后,从个人的角度看,社会是一个“公平的合作体系”或者“社会联合的社会联合”;从正义的角度看,社会是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秩序良好的社会”体现了罗尔斯的社会理想,也表达了他的两个正义原则与理想社会之间的关系,并试图以此证明,由两个正义原则所调节的社会是稳定的,能够长治久安。但是,罗尔斯只是说,“秩序良好的社会”是由正义原则所调节的社会,他并没有排除这种可能性,即这种社会是由其他的正义原则所调节的。而且,罗尔斯也承认,在原初状态中,当事人面对的是一份正义原则的清单,其中包括功利主义、至善主义、直觉主义以及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我们假设,我们所面对的是一个由至善主义所调节的社会,这个社会符合罗尔斯关于“秩序良好的社会”的所有规定,这样,这种“秩序良好的社会”支持的不是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而是至善主义。
罗尔斯《正义论》的正义原则是什么
1、自由优先原则。
(1)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主张,享有一完备体系下的各项平等自由权。
(2)每个人所享有的自由与其他人在同体系下所享有的各项自由权兼容,即这个体系中的平等政治自由权,唯此项权利的公平价值必须确保。
2、平等的原则:包括两个子原则。
①公平机会平等原则:各项职位及地位,必须在公平的机会平等下,对所有人开放。
②差异原则:使社会中处境最不利的成员获得最大的利益。
扩展资料:
罗尔斯基于公平的正义观念是在自由主义框架内阐发的一种正义理论。但同时,它也将社会主义的实质平等观念的某些要素纳入了公平的正义的理论。在这个理论中,核心的概念是平等的自由。
罗尔斯最引以为傲的正义学说,是以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论证西方民主社会的道德价值,反对传统的功利主义,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美德,就像真理对思想体系一样;非正义的法律和制度,不论如何有效,也应加以改造和清除。他还认为正义与社会合作密切联系,并指出应当区别对制度来说的正义原则和对个人来说的正义原则。
《正义论》的作者是什么
《正义论》的作者是约翰·罗尔斯。约翰·罗尔斯为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普林斯顿大学哲学博士,哈佛大学教授,写过《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万民法》等名著,是20世纪英语世界最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之一。
约翰·罗尔斯是20世纪70年代西方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同时也是20世纪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
《正义论》其他情况简介。
《正义论》全书共3篇9章。第1篇讲“理论”,讨论正义的定义、历史发展、作用、内涵以及原始状态。第2篇是“制度”,用正义的原则分析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生活。第3篇是“目的”,讨论了伦理和道德领域中的一些课题,其中涉及善良、自尊、美德、自律、正义感、道德感等方面的内容。
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是什么词典式序列
罗尔斯正义论的核心是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是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
一、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1、对于任何不正义的东西都应该改造或废除,“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决不妥协的。”
2、他将正义区分为社会的和个人的正义,并且主张正义首先是社会的正义。因为人生活在社会中,只有在社会制度的基础上,才能决定一个个人行为是否具有道德合理性。
3、为了论证自己的正义理论,他使用了改良的社会契约论,他将缔约的各方都置于一个“无知之幕”之后,使他们对任何关于自身特征的具体情况一无所知,力图通过对在这种状态下的人的选择的理解和分析,建立起一种指导制度设计的根本道德原则,即他的正义原则。
二、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有两个:
1、第一,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2、第二,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患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3、第一条原则实际上就是自由优先的原则,“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第二条原则则是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两条原则的地位并不一样,第一条原则高于第二条原则;第二条原则中,机会平等原则高于差别原则。
三、在正义两原则中,他注重对人的尊重,这符合了人们的心理和现实的走向,易于人们接受;他所倡导的正义是社会的正义,承认并强调差别原则,即他的社会正义有一定程度的相对性,这样的形式正义确立了人的权利平等的同时,也照顾到人们的物质利益。
罗尔斯的正义论
这也许可以解释效益的问题,但却不能圆满的解释另外三方面的问题,罗尔斯的意图是以正义的问题提纲挈领,来解释其余的社会问题,因此他开宗明义地宣告他要建立一个新的理论体系来取代在政治哲学的在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领域控制地位的功利主义,为民主社会建立一个最合适的道德基础,罗尔斯还看到本世纪英美分析哲学的原理,元伦理学以直觉主义和情感主义为特征,他们对功利主义也进行了批判,但却由于囿于语言领域,难以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抗衡,他放弃了分析哲学的方法,转向西方政治哲学的传统,把曾经在近代显赫一时,现在已被淡漠的社会契约论当作自己反对功利主义的基础,他说得很轻,我努力吧,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普遍化,提升到一个更为抽象的。若是恢复社会契约论的努力,并不是简单的恢复,简单的回复他的理论标志着即社会契约论和功利之后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发展的第三块里程碑。正义即公平,若尔斯把他的政治道德哲学称作关于正义的理论,这是因为他把正义当作社会组织的第一美德,他说没有正义的社会组织中缺乏真理的思想体一样,一种思想理论,无论它如何精巧和实用,只要它不是真理就要被否定或修正,同样一种社会组织,不管它是如何严密和有效,只要其缺乏正义就要被抛弃或改革,因此正义的原则是判断一个社会制度性质的首要标准,他在书的开篇宣称,每一个人都具有以正义为基础的,即使是社会福利整体也不能见他的不可侵犯性,此证已否认了为了一些人的更大利益而损害另一些人自由的正当性正义,不能允许为了大多数人的更大利益而牺牲少数在一个正义的社会中公民的平等的自由权利是不容置疑的,正义所保障的权利不能屈从于政治交易或对社会利益的算计。权利和自由,权利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基本权利是每个理性的人都想得到的东西,人们之所以之所以组成社会,就是因为他们知道社会中的人能够获得的,他们单凭个人力量得不到的利益,但是社会成员的利益是一致的又是冲突的,每一个人都有获得较大份额的利益的欲望和唯恐得到较少份额的顾虑,因此社会需要一些原则来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本利益,这些原则是否公平,直接决定着这个社会是否正义,社会的正义首先就是分配的正义,政治哲学的首要任务就是保证社会分配原则的公正,这就是罗尔斯提出的公平即正义,正义即公平,这就是罗尔斯提出的公平正义即公平的命题的含义。所处的优越地位,应该给自己带来更大的较大的利益,比如比如说能力较强的人会按照弱肉强食的原则来分配社会利益,而出身高贵的人会坚持以血统为分配的标准,富裕家庭的人却认为儿女继承父母财产是理所应当的,家近的人却认为遗产不应该无条件的被继承,在一个不同种族混居的社会中,一个种族的成员要求享有比其他种族成员更多的利益,如此等等不一而足。由于人们实际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由于处于不平等地位的人们对社会权益分配的要求是不不同的,甚至是互相冲突的生活,在日常环境中的人,永远不会达到一个人人都可以接受的关于正义的原则,很明显为了使一个普遍的共同的分配权益的原则成为可能,我们必须我们必须对各种不同的要求加以限制,使之不再相互冲突限制的方法有哪些?一是取消人们不平等的地位,二是在不变动人们实际地位的前提下,取消人们不平等的意识,第一种方法是不现实的罗尔斯,于是选择了第二种方法,他把社会成员能够达到一个关于正义的分配原则的环境和条件,称为最初状况original position大概这大致相当于社会契约论中所说的自然状态,但是罗尔斯对社会契约论作了重大修正,他认为社会契约所依赖的环境和条件不是历史事实,而是理论模型,这个理论模型有三个基本设定,无知的面纱where of ignorance不关心女性,没有了你的interested in reality和最低的最大限度规则。nex入在最初的状况中,人们仍然处于事实上的不平等地位,然而他的似乎都被蒙上一层无知的面纱,对自己所处实际所处的地位一无所知,或者说他们的知识处于这样一种状况,他们不知道或者根本不想知道一切能力社会地位和身份相关的具体事实,无知的面纱所掩盖的是决定人的能力和身份的自然事实和社会环境,以及造成人们地位不平等的各种因素。无知的面纱剥夺了人们对自己所处的有利地位的优越感,促使人们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上考虑问题,作出选择,从而满足了达到公正的分配权益原则的先决条件,然而无知的面纱并没有降低人们的理性,蒙着一层面纱的人们所缺少的只是一些关于某些特殊事实的知识,也仅仅如此而已,这并不意味着最初状况中的人们缺乏健全的理性,正如我们不能把缺少某些方面知识的人看作是没有理性的人一样,我们也必须承认最初状况中的人的理性罗尔斯把他们的理性特征说成说成为互不关心互不关心是进入社会之前的人际关系的特点,正好是一种陌路人之间的关系,彼此间并无利害关系,互不关心的另一含义是无偏见或无思。围棋没有利害关系,人才不必为一己私利而反对别人,罗尔斯对人性的解释既有别于霍布斯的人对人是狼的说法,又不同于洛克关于人是天然的护住动物的观点,罗尔斯说他不他不对人性善或恶作任何猜测,只是肯定人人都具有长远的理性的生活观,他说正是这些生活观决定了自我的目标和利益,这些目标和利益不被假设是自私自利的,他们是否自私自利将一个人追逐目标而定,这是目标的方式而已,换句话说,罗尔斯区别了个人利益和一己私利及自我利益,个人利益并不排斥他人利益,人们在实现自己生活目标的时候,可能会把个人利益和他人利益联结在一起,自立不是人的本性,最初状况的人不是原始人,他们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知识。与现代人同样多应该强调的是,这些知识是一般性的知识,它的特点是适用于任何人而并非特别适用于具有特殊地位和能力的人,既然无知的面纱掩盖了关于每个人特殊地位的知识,那些一般性的知识可以满足人们独立的追求和保证他们利益的需要,罗尔斯还肯定最初状况的人和现代人一样,能按照合理的计划,尽可能的实现自己的利益,在同样的条件下,他们会选择较多的基本利益作为其努力的目标,在任何环境中都会追求最大限度的利益,就是说最大限度这个词意味着最低限度下的最大限度,这一规则引导我们关注在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最坏情况,并且要我们基于这样的考虑而作出决定。若是把maximum和minimum把最大限度和最小限度和成为一个新词x表示至少所能达到的最大限度的量,优先考虑最坏的环境,并且考虑如何在此环境中最大限度的实现自己利益的理性,被称作最低的最大限度规则x罗尔斯用囚徒的两难推理为例,说明人们是如何运用这一原则的,试想有两个同案犯被分别囚禁,并被分别审判一方,不知道另一方另一方在审判时将说些什么,这两个囚徒知道,如果他们两个人都不坦白罪行,按目前长方方掌握的证据,只能判个判他们一年的徒刑,但是如果其中一人坦白,而另一人没有坦白,坦白的一方将从宽发落。如坦白,而另一个囚徒不坦白坦白的一方不获徒刑,不坦白的一方获得十年徒刑,如果双方都坦白,那么各获五年徒刑。上表可以看出囚犯的抉择,以最低的最大限度规则为依据,该囚犯应当优先考虑最坏的情况,在最坏的情况下寻求最好的结果,因此坦白他们的罪行才是明智之举,可以说我国司法机关长期执行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也是运用或者不自觉的运用最低的最大限度规则的结果,正义原则及其证明现在的问题是在最初状况中有理性的人笼罩在无知的面纱之中,按照最低的最大限度规则,他们将会就公平分配的原则达成什么样的协议呢?给定这些条件正义的原则不能推理出来,首先参加协议的各方将会同意,每人均应享有平等的基本的社会权利,包括平等的自由权益和平等的机会,如果他们选择了另外一些原则,将容许收获的一部分成员享有比另一部分成员更多的利益。他们都同意,聪明的人应该享有更多的原则,但是我们不要忘记他们是在无知的面纱背后做出这样的选择的,也就是说在对智者的特权表示首肯之际,他们对自己的智力标准一无所知,他们不知道自己是否属于从制造之力,一旦无知的面纱被揭开之后,他们也许不会被认为是聪明人,因此只能取得较少份额的权益,因此期待在分配中获得大于平均份额的社会利益,是不明智的,这种期待是优先考虑最好情况下的结果,他违反了最低的最大限度规则最初状况中人们的协议并不限于平等的原则,罗尔斯说平等的原则仅仅是协商的起点,而不表示协商的宗旨,最终状况中的人们似乎已经预见到,用绝对平均主义的方法来分配基本的社会利益。犯的弊病,为了克服这一弊病,他们必须容忍某些方面和程度上的不平等,并以此来刺激人们的积极性,提高生产和工作效率,我们还应当记住,最初状况中的人们是在无知的面纱背后来决定社会利益分配的不平等的作用和限度的,他们不知道自己实际所处的地位和所具有的能力,因此他们不能肯定在不平等的分配中自己可以享有较多的还是较少的利益,为了避免不避免可能给自己带来的最坏的结果,他们会同意对不平等的条件和范围作适当的限制,使得不平等所产生的后果,必须对每个社会成员包括在不平关系中处于劣势的人们都有利益,并且不平等的分配会比平等的分配给每个人带来更大的利益,这是各方都能允许的不平等的先决条件,这条件保证了即使任何一方在将来不平衡等分配中只能得到较少的利益,这些较少份额的利益仍然。平等分配中得到的平均份额较少,只是相对于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而言,而不是意味着少于最初设定的平均分配的份额,否则人们将不会赞同这种不平等,通过以上推理罗尔斯得出两条正义原则,第一每个人都在最大程度上平等的享有和其他人相等的相当的基本的自由权利,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被挑起时,一中的人们有理由指望他们,对每个人都有利,并且他们所设置的职位和岗位,对所有人开放第一条原则是平等的原则,它保证了人们平等的自由权利,第二条原则是差别的原则,它规定的经济和社会福利的不平等权利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罗尔斯把社会的基本利益大体分为三类,自由权,竞争机会和财产,其中只有最后一类立意。这就是说,最初状况中的人们只能容忍。自由权和竞争机会的不平等。社会将使所有的成员均有平等的自由权和平等的竞争机会,但仍然存在着经济上的平等,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某些社会不平等平等原则所保证的基本的自由权,主要指政治权力,包括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言论和集会自由,信仰自由和思想自由,个人自由和拥有私人财产的权利,受法律调整条款所规定的免遭任意逮捕和劫持的权利,这些权利不可侵犯,不可转让,不能为了经济繁荣和社会福利而取消或削减这些证据政治权利不能拿这些基本的自由权利做交易,简而言之政治权利一笔财产占有权更为基本更为重要咯尔斯把这种观点表达为关于正义两原则的次序的不可颠倒性平等的原则是第一的,首要的原则,差别原则是从属的,并且只有在无条件的执行了。才能贯彻第二原则,却不能以牺牲第一原则的代价去满足第二原则,罗尔斯的出发点似乎具有美国人的典型观点,自由是最重要的人生价值机会,比财富更为可贵。的差别原则,要求保障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群的基本权益,这也符合60年代西方国家推行的福利政策。
罗尔斯与他的《正义论》
罗尔斯与他的《正义论》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2),是20世纪美国乃至西方思想界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他1921年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在该校获博士学位,以后相继在普林斯顿大学(1950-1952年)、康奈尔大学(1953-1959年)、麻省理性工学院(1960-1962年)和哈佛大学(1962-2002)任教,终年81岁.他一生的经历看起来颇为简单,是个典型的当代美国学者,从学校到学校,精心地教学,写作哲学论文和著作.他甚至还不像其他一些重要的哲学家(如法国的萨特),参加过或直接推动了一些激进的社会运动,而只是以自己为数不多、但却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学术成果影响了西方思想界和学术界.他的著名代表作便是三易其稿、并于1971年正式出版发行的《正义论》. 《正义论》一书是罗尔斯积近二十年的努力思考的一部心血之作,它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条理一贯的体系——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现行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 《正义论》出版以后,很快赢得了理论界的高度评价.该书被西方学者推崇为政治哲学、道德哲学、法律哲学和社会哲学的“最伟大的成就”.人们经常把该书当作与洛克的《 *** 论》、密尔的《论自由》齐名的“自由民主传统的经典著作”,并认为该书是将道德哲学与政治、伦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的尝试,是“在正义与西方文明的当代现实之间的一座桥梁”.这本书在当代政治法律思想史上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以致有人认为,任何人在处理这本书所触及的问题时,如果想要学者们重视自己的工作,就必须表示自己的研究与该书没有脱节. 《正义论》展示了罗尔斯精心阐述的严密而条理一贯的理论体系.全书分三大部分:《理论》篇论述了他关于正义的基本理论,主要概念和范畴,基本出发点;《制度》篇论述了正义原则如何运用于社会制度,探讨了自由、宪法、多数原则、政治义务、非暴力反抗等重大政治体制问题;《目的》篇涉及理性、价值、目的、善等伦理价值问题,特别是社会稳定性的伦理基础.罗尔斯由此而设计了人们相互奉献福祉、公正、和谐、稳定的理想王国.全书涉及内容广泛,论述全面而详尽.其风格也与二战以来英语世界大部分哲学著作有所不同,主要是再度采用较为思辨的语言引经据典地阐述实质性的理论问题,而不是像分析哲学那样较多地集中于语言与形式方面. 罗尔斯《正义论》的主要理论贡献表现在政治哲学上重新采用社会契约论和自然法学说,全面论述了自己“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基本理论,并对功利主义作了相当深刻而全面的批评.他所反复论述的两个正义原则既突出了公民在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应当享受的基本平等及其理论含义,同时又对如何处理经济与社会差别提出了独特的理论标准,并对正义理论的伦理基础作了颇有新意的论证. 政治哲学家虽然往往不情愿受社会现实所左右,而主张以彻底的理论改变世界,但其潜意识中却又摆脱不了与社会现实的干系.反过来,政治哲学的规范性特征也的确可以为某些重大社会政策提供准绳、启发和理论依据.罗尔斯写作《正义论》时的情形便是一个重要的明证.该书的出版正值西方社会中的黑人等少数民族争取平等权利的运动方兴未艾,政治反对派要求合法地位的呼声日趋高涨,人们在原则肯定自由市场经济和混合经济体制可以有效地实现资源和产品的配置的同时,也抱怨此过程还伴随着难以接受的收入、财富和权力等方面的巨大差距,因而像福利国家等新的社会政策、政治上更为激进的对个人权利和收入均等的要求也都诉诸正义的理论.罗尔斯颇为抽象深奥的正义理论在20世纪第一次与权利和分配领域的政策主张直接联系在一起,并将当代新自由主义的社会思潮推向了一个 *** .反过来,作为该思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正义理论又推动了西方的社会运动,特别是各种社会团体和少数民族争取平等权利、要求公平待遇、不利者要求有利对待的社会运动.尽管这一运动至今仍在开展中,所取得的成果亦因时因地而异,但思想家所作出的贡献却是不可磨灭的. 罗尔斯《正义论》的发表成了西方当代政治哲学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由于其独特的理论贡献,围绕该书的争论和文献也纷至沓来,一直延续到今天.就在《正义论》出版三年以后,哈佛大学另一位年轻的哲学教授诺齐克出版了《无 *** 、国家与乌托邦》这一坚持古典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著作,与罗尔斯进行了正面交锋.而就《正义论》召开的各种理论讨论会、发表的专门文集也相当多,足可见学界对该书所提出的基本问题和所阐述的正义原则的重视.罗尔斯本人尽管并不十分雄辩,他本人说不上是个出色的演说家,但在理论上极其严谨,对于各方面提出的商榷和论争都很有耐心地进行答辩(往往是以书面的方式),发表了一些重要的回应文章.一直到90年代,罗尔斯还在与学界的同仁进行争论.最突出的一个例子是他与德国著名哲学家哈贝马斯就正义问题展开的论战.所有这些论争都进一步深化了罗尔斯本人的正义理论,也加深了人们对他的理论的理解和把握. 《正义论》一书不仅在美国发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也迅速传播至全世界,引起各国思想界的重视.该书被翻译成欧洲的所有主要文字,成为东西欧思想界特别是政治哲学领域数十年反复讨论的名著.该书在亚洲也产生了影响,被译成中文、日文和朝鲜文.这也反映出当今世界对于社会正义问题的持久兴趣,学者们认真地讨论该书所提出的正义问题,以便为各国的政治和分配制度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正义论有哪些主要内容
《正义论》内容精要:“正义”(justice)一词很早就出现于西方哲学、政治学、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关于“正义”的特定意义可以概括为避免贪婪,即避免通过夺去另一个人的所有或通过拒绝给予某个人以他应得的尊敬、偿款和不遵守对他的诺言来为自己谋利。显然,这一定义主要用于人的行为。时过境迁,在西方近现代思想家那里,“正义”概念越来越多地被专门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罗尔斯就直截了当地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即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公平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方式。
另外,作为公平的正义还有一个特征,即把处于原初状态中的各方设想成是有理性的和相互冷淡的,原初状态中相互冷淡的各方除了有关社会理论的一般知识,不知道任何有关个人和所处社会的特殊信息。
对原初状态作出规定性假设后,问题就是怎样去选择正义原则和选择什么样的正义原则。
社会正义原则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一种合作体系中的主要的社会制度安排。作为公平的正义在原初状态中将选择出处在一种“词典式序列”中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2)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罗尔斯认为,这两个正义原则暗示着社会的基本结构的两大部分,一是确立与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的方面,即有关公民的政治权利部分;一是与建立社会及经济不平等的方面,即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的部分。第一个原则处理前一方面的问题,第二个原则处理后一方面的问题。
正义的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第二个原则中的公平机会又优先于差别原则,只有在充分满足了前一个原则的情况下,才能考虑后一个原则。
探讨了正义原则在制度方面的应用后,罗尔斯接着讨论了由两个正义原则带来的义务和职责。
履行职责要有两个前提:第一,背景制度是正义的;第二,履行者自愿接受这一制度的利益或机会。它意味着一种合作体系的公平份额、公平负担,而自然义务则不涉及自愿行为,是无条件的、绝对的,与制度也无必然联系。
罗尔斯的主要目的是联系人类的思想情感和目标志向,详细阐述一直被用来描述基本善和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的利益的善理论,解决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的稳定性和正义与善的一致性问题,解释社会的各种价值和正义的善。
罗尔斯认为,一个人的善是由在合理有利的环境下他的合理的生活计划决定的。为了在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中保证正当对善的优先,罗尔斯区分了两种善的理论,一种是弱意义上的或者说不充分的善理论,一种是强意义上的或者说充分的善理论,前者用于原初状态中定义最少受惠者和用基本善来规定福利指标和代表人的期望,在此,善的理论是不充分的,只展开到足以保证能够合理地选择两个正义原则为止。
在对善作了一番描述后,罗尔斯转而讨论稳定性问题。这分成两个方面: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里的成员是如何获得一种正义感的,以及这种情感被不同的道德规定的相对力量。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就是一个旨在推进其成员的利益、有效地被一种公开的正义观管理的社会。罗尔斯探讨了保证社会基本结构处在一种稳定的正义状态所需要的道德情感的形成和发展,并勾画了在一个实现了两个正义原则的组织良好的社会中可能出现的道德发展过程:权威的道德—社团的道德—原则的道德。
稳定性问题的第二个方面是作为公平的正义和作为合理性的善是否一致的问题。在一个符合两个正义原则的组织良好的社会中,一个人的合理生活计划将支持和巩固他的正义感。自律与正当和正义判断两者是相容的,一个满足了两个正义原则的组织良好的社会有助于加强它们。一个这样的社会是一种诸社会联合体的社会联合,体现了正义和社会联合理想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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