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比例规定?什么是保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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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比例规定
履约保证金比例一般是在5%到25%之间,其中国内的履约保证金比例一般是按照10%的比例交纳作为担保,实践中,当事人也可以在法定保证金外在约定按照法定的比例在提供额外保证金,并交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机构保管,执行和返还。 履约保证金比例一般是在5%到25%之间,其中国内的履约保证金比例一般是按照10%的比例交纳作为担保,实践中,当事人也可以在法定保证金外在约定按照法定的比例在提供额外保证金,并交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机构保管,执行和返还。一、履约保证金比例规定 比例一般是5%-25%,国内一般是交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履约担保金:履约保证金是买卖双方确保履约的一种财力担保。 期货市场的交易者在进行交易时必须存入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数额由提供合约交易的交易所制定,其金额通常为合约总值的5-15%,当然,经纪商或委托经纪商还会自选制定额外保证金,这种额外保证金数额不会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水平。 履约保证金强调的是保证招标方的利益或投资者的利益,这种保证既可由中标的承建商承担,也可由第三方承担,但须招标方认可方为有效,由此产生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具有替代性。 履约保证金具有独立性,必须由双方认可的机构负责收缴、储存、执行和返还。二、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 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应该遵循几个原则: 一是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大于合同预付款数目,以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 二是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与投标保证金持平或稍高,技术含量高、不能准时履约将会给采购人带来巨大损失的项目,要适当提高履约保证金数额; 三是履约保证金数额的确定要与合同付款条件联系起来,初步设想两者之间应该成反比关系,即分阶段付款条件对供应商有利时,履约保证金应该多收,反之则少收。三、履约保证金作用 第一,更为适应建筑业市场的特点。建设工程项目是由建设单位投资,承建商负责建设施工。由于建设项目都是先订合同后施工,每个项目的投资对建设单位来讲,都具有风险性,选择好承建商就是极为关键的一个市场运作环节,建设单位不仅必须对中标的承建商的资信有深刻的了解和足够的信心,同时要有相应的措施和手段,证明承建商具有良好的资信和雄厚的实力,以适应建筑业先签合同后施工的特点 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将这种举措法制化,可以增强建设单位对承建商的信任度,减少投资方的风险,为双方的合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二,可以保证招标承建商市场运作的规范化,杜绝不合理的压价竞标。在建筑市场招投标运作中,有些承建商为了中标,在投标时把造价压到成本以下,中标后,在施工时以增项、洽商等手段.大幅度增加造价。这种不正当竞争导致建设单位错误地选择和确定承建商,排挤了规范化运作的承建商。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后,中标的承建商如果不按合同的造价执行,建设单位可以另外选择承建商,履约保证金不退还原中标的承建商,用作补偿招标单位另选承建商的费用损失,这样就可以制约和预防投标单位压价欺骗招标人,扰乱建筑业市场。 第三,有利于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执行过程是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区间,需要承建商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承担的义务,才能按工期、质量要求完成建设任务+也就对承建商的工程实施进行监督和制约。履约保证金是招标单位对中标承建商极为有力的约束条件,有利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承建商实施有效的监督与控制,防止承建商采取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手段转移建设资金,降低工程质量水平,促使承建商认真履行合同。 第四,有利于我国建筑业市场同国际市场接轨。履约保证金是国际建筑市场运作的一个惯例,世行指南和亚行准则都有相应规定,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定的《土木建筑工程合同条件》中也有明确的履约保证金规定。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可以利用国际上的有关规定,保护国内投资者的利益,使我国建筑业市场同国际市场在相关规定上同步,为我国更好的参与国际大竞争做出贡献。 第五,有利于规范整个建筑业市场管理,促使建设工程向信誉、质量好的承建商集中,目前我国从事工程施工的企业过多,企业实力普遍较弱,特别是在80年代建筑市场极速膨胀时,大量的小企业纷纷成立,其工程运作能力极为低下。随着我国建筑业市场趋于平稳,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需要有相应的制度淘汰一批落后的承建商,以求建筑业市场供求基本平衡。通过履约保证金制度,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可以给施工力量强、工程质量有保证、市场信誉好的承建商提供担保,促使工程向这些企业集中,实力极弱、运作不规范的承建商在市场中的占有率就会下降,最终达到整体行业科学、规范经营运作的目的。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带来履约保证金比例规定的全部内容。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是为了更好的对于相关事务进行管理,不让这个方面的商业活动乱了套。
什么是保证金制度
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缴纳资金,作为其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然后才能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并视价格变动情况确定是否追加资金。这种制度就是保证金制度,所交的资金就是保证金。保证金制度既体现了期货交易特有的“杠杆效应”,同时也成为交易所控制期货交易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
履约保证金2022新规定
对于履约保证金比例一般是5%-25%,国内一般是交10%。招标人和中标的投标人在签订合同后,即成为接受承包人和承包人。承包人必须向接受承包人提供银行开立的履约保函,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15%,以确保承包人按合同条款履约。否则,由银行负责赔偿一定金额,最高不超过履约保函的总金额。履约保证金是履约担保形式之一。而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形式有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履约保证金是买卖双方确保履约的一种财力担保。期货市场的交易者在进行交易时必须存入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数额由提供合约交易的交易所制定,其金额通常为合约总值的5-15%,当然,经纪商或委托经纪商还会自行制定额外保证金,这种额外保证金数额不会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水平。履约保证金强调的是保证招标方的利益或投资者的利益,这种保证既可由中标的承建商承担,也可由第三方承担,但须招标方认可方为有效,由此产生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具有替代性。履约保证金具有独立性,必须由双方认可的机构负责收缴、储存、执行和返还。服务类的项目要交履约保证金吗?(1)商业合同(商业合同)合同履约金是指为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一种金钱保证。并在双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时才予以退还。它不是法定的债的担保方式,其性质和效力都缺乏法律依据。(2)期货领域(期货领域)为确保履行合约而由期货合约买卖双方或期权卖方存放于交易账户内的押金。商品期货保证金不是一种股票的支付,也不是为交易该商品而预付的定金,而是一种良好信誉押金。(3)履约保证金的退还规定A.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B.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C.按时返还保证金。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可行的办法,于2016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按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D.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E.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F.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对保留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对取消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或废止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在清理规范保证金的同时,要通过纳入信用体系等方式,逐步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G.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要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信息公开,建立举报查处机制,定期公布查处结果,曝光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强化监督检查,积极稳妥推进,切实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落实到位。各地区要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并于2017年1月底前将落实情况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密切跟踪进展,加强统筹协调,对不按要求清理规范、瞒报保证金收取等情况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并及时将落实情况上报国务院。三、履约保证金的作用履约保证金约束主体十分明确,就是项目中标人,履约保证金的主要作用是保证完全履行合同,保证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条款履行合同。为了控制中标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折扣与水分问题,让中标人在合同执行前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根据合同随时考核验收,发现问题限时整改,否则将会没收或部分扣除履约保证金,在具体操作中,误期赔偿费也可从应付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笔者认为,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对促使中标人履约、防止中标人违约,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对违约者进行惩戒等具有重要的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求助,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制度是一种政府采取的金融措施,旨在鼓励投资者投资风险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它是一种金融安排,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定之前,需要向政府交纳一笔保证金,以确保投资者不会因投资失败而受到损失。保证金制度是政府采取的一种经济政策,用于鼓励投资者投资风险投资,促进经济发展。
保证金制度的特点是,投资者在投资前需要向政府交纳一笔保证金,以确保投资者不会因投资失败而受到损失。投资者投资失败后,政府将退还投资者的保证金,以缓解投资者的损失。政府通过保证金制度,鼓励投资者投资风险投资,从而促进经济发展。
保证金制度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实施方式,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灵活调整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方式,以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同时,政府还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如实施投资保险,以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保证金制度是政府采取的一种金融措施,旨在鼓励投资者投资风险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它可以帮助政府更好地管理资金,降低投资者的风险,并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但是,政府在实施保证金制度时,也需要考虑到投资者的利益,以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工资保证金制度
工资保证金制度有:1、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2、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设立保证金制度,既要维护农民工基本权益,也要减轻企业负担,减少占用企业流动资金,更要理顺管理体制,形成全国统一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清明节属于法定节假日,应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法律主观: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为了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要建立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以及对于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等。
法律客观: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三条 (六)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施工企业安全保证金制度
一、目的根据公司2015年总体发展目标,为了保证公司及项目的健康持续发展,结合公司项目管理制度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制订本条例。本条例所指项目保证金用途为项目违约保证金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二、适用范围1、新项目2015年元月一日以后新签订合同项目,包含2015年以前签订合同但一直未开工项目。以上项目均适用此条例。开工日期以项目部组建、项目正式移交日期为准。2、在建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执行。对于列入风险项目应严格执行。风险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经营部门共同确定。三、保证金收取标准及办法:1、500万以下项目:按照合同造价%(或元)收取;最低不少于元;2、500万~1000万项目:按照合同造价%(或元)收取;3、1000万~5000万项目:按照合同造价%(或元)收取;4、5000万以上项目:按照合同造价%(或元)收取;5、完工后补手续项目:按照合同造价%(或元)收取。6、牵涉后期审计项目:保证金按照收取。收取办法:项目合同签订、项目部组建完毕进场施工1周内向公司财务部门缴纳。***隐藏网址***
股指期货交易制度解析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中金所建立了一系列严格的交易规则和风险管理制度。投资者应该特别关注交易所风险管理制度,避免在交易中因各种原因被强行平仓从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中金所实行的风险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1.保证金制度;
2.涨跌停板制度;
3.持仓限额制度;
4.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5.强行平仓制度;
6.强制减仓制度;
7.结算担保金制度;
8.风险警示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和其它商品期货一样,股指期货同样实行保证金制度,这是期货交易的特点之一。“杠杆效应”使投资者可交易的金额被数倍放大,也使投资者承担的风险增加。
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无论买方还是卖方,在进行交易时均需按交易所的规定缴纳交易保证金,并视价格变动情况确定是否追加保证金。因此,交易保证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资金。目前,中金所规定对于套期保值交易和非套期保值交易,沪深300和上证50股指期货为合约价值的10%,中证500股指期货为合约价值的15%。需要提醒的是,由于期货公司为了更严格地控制客户的风险,一般会在中金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基础上浮0到3个百分点。
根据保证金率投资者就可以算出买卖一手股指期货所需保证金,更科学地分配和管理资金,控制交易风险。
此外,中金所还规定了四种特殊情形,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交易保证金:
1.期货交易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单边市)。
什么是单边市呢?是指某一合约收市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格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格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格的情形。也就是说,收市前5分钟涨(跌)停板没有打开。
2.遇国家法定长假。
由于国内外某些假期的不同步,可能会出现长假期间国内股市休市,而国外股市继续开市。假期内如果出现重大事件,可能会造成节后开市产生单边市的风险,因此交易所可能会采取临时提高保证金标准的措施。这种防范市场风险的方式在商品期货市场非常常见。
3.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
4.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二)涨跌停板制度
一旦市场连续出现单边市后,中金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包括: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限制开仓、限制出金、限制平仓、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强制减仓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交易所有权采取上述措施,但不是必须要采取,同时交易所可以采取以上风险控制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
目前中金所股指期货合约的每日涨跌停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这点不同于股票市场,股票市场涨跌停幅度是上一交易日收盘价的±10%。在最后交易日,为了使股指期货合约价格波动有足够的自由空间,此时的涨跌停板幅度将为20%。
(三)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客户持仓的最大数量。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开仓交易,其持仓合计不得超出该客户的持仓限额。
实行持仓限额制度是交易所为了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交易者,以及为了防范操纵市场行为,对投资者的持仓量进行限制的制度。
持仓限额的限制主要是针对投机交易,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持仓则另有规定,匹配中金所现货要求即可。目前IF持仓限额为5000手,IH、IC持仓限额为1200手。
(四)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中金所规定,客户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报告标准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应当与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向交易所报告。
通过实施大户报告制度,中金所可以对持仓量较大的投资者进行重点监控,了解其持仓动向、意图,对于有效防范市场风险有积极的意义。
(五)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是指交易所或期货公司按有关规定对投资者持仓实行强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性风险控制措施。强行平仓制度的实行,能及时制止风险的扩大和蔓延,是一种迫不得已的纪律性控制风险的最后手段。
中金所列出了几种强行平仓的情形:
1.客户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且未能在第一节结束前平仓;
2.因违规、违约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理;
3.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当予以强行平仓;
4.交易所规定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其他情形。
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通常采取市价委托方式平仓。
(六)强制减仓制度
强制减仓和强行平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强行平仓制度针对的是单个投资者或期货公司的持仓违规或保证金不足而采取的个案处理方式,而强制减仓制度针对的是持有合理持仓头寸、不存在违规或保证金不足的市场全体投资者的风险控制手段。
强制减仓制度是指当市场出现连续两个交易日的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市等特别重大的风险时,中金所为迅速、有效化解市场风险,防止会员大量违约而采取的紧急措施。
(七)结算担保金制度
结算担保金是指由结算会员依照交易所规定缴存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
(八)风险警示制度
风险警示制度是指中金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期货公司及机构投资者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这一制度主要是针对期货公司及机构投资者的不良交易行为的。
对中小散户来说,因资金实力所限,无需担心持仓数量会触到限额。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显然都是针对机构大客户的,对中小散户具有保护作用。
总的来说,股指期货交易规则的制定是以市场风险控制为主要目的。其中的保证金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和强制减仓制度是一系列风险控制制度中的最根本、也是最重要的制度。期货交易风险的根源来自于保证金交易的杠杆效应,强行平仓或强制减仓是控制期货交易风险的最后防线。这就提醒投资者注意强行平仓或强制减仓的条件,避免在交易中因各种原因被强行平仓,从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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