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届选举纪律(严肃换届纪律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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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换届纪律的意义
法律分析:严肃换届纪律,是继承发展党的优良传统、严肃党的纪律的重大举措。纪律严明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历史反复证明,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严肃换届纪律是严肃党的纪律应有之义。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以鲜明的态度,坚决执行中央和省市委的决定,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委关于换届工作的各项部署,讲党性、顾大局、守纪律,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严守换届纪律。
法律依据:《关于严肃换届纪律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通知》 要严明换届纪律,坚决维护换届工作严肃性。一是严禁结党营私,对拉帮结派、上下勾联、搞团团伙伙和小圈子的,以人划线、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培植个人势力、结成利益集团的,一律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二是严禁拉票贿选,对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快递邮寄、电子红包、网上转账等方式赠送礼品礼金,以及打电话、发信息、当面拜访、委托他人出面等形式,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串联、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者取消候选人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贿选的依法处理。三是严禁买官卖官,对以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的,通过帮助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索取、收受贿赂的,一律先停职或者免职,并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四是严禁跑官要官,对采取拉关系或者要挟等手段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的,一律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五是严禁个人说了算,对以个人决定代替党组织集体研究决定的,授意、暗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一律取消相关任用决定,并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六是严禁说情打招呼,对为他人推荐提名、提拔调整疏通关系的,违规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的,一律作为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情形记录在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七是严禁违规用人,对借换届之机突击提拔调整干部、超职数配备干部、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的,一律宣布无效,并对相关人员依规依纪进行处理。八是严禁跑风漏气,对泄露、扩散换届人事安排等保密信息的,一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九是严禁弄虚作假,对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在换届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一律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给予组织处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十是严禁干扰换届,对境内外敌对势力搅扰破坏换届的,严加防范、坚决打击;对黑恶势力、家族势力、宗教势力干扰影响换届选举的,违规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资助或者培训的,以威胁、欺骗、利诱等手段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选举权的,造谣诽谤、诬告陷害或者打击报复他人的,一律严厉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换届选举纪律要求
一、严禁以威胁、恐吓、欺骗等 手段,妨害党员或选民 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严禁通过吃请、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各种礼品, 以及采取口头承诺选举后给予某种利益等形式搞拉 票、贿选活动;三、严禁参与操纵选举、避会抵制、跟踪监视、虚假委 托、张贴大字报、分发传单等不正当活动;四、严禁利用宗族、宗派、宗教和黑恶势力干扰、破坏 换届工作;五、严禁以毁损、抢夺票箱、伪造选票、虚报票数、冲 击选举会场等手段破坏和妨碍选举正常进行;六、严禁诬告陷害、诽谤中伤他人,或制造和传播小道 消息扰乱换届工作;七、严禁党员干部封官许愿,隐瞒、包庇、袒护换届选 举中搞非组织活动的行为;八、严禁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或对 检举、举证、控告换届选举中违纪违法行为人员进 行打击、报复;九、严禁村干部擅离职守、中断工作,借换届之机突击 花钱、私分公物(款)、滥发补贴和奖金,擅自处 置集体财产;十、严禁换届结束后不交工作、不交印章、不交账本、 不交档案等行为。 六 个 一 律1对以买官卖官、拉票贿选、暴力威胁、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参选或当选的,一律取消参选资格或依照法定程序宣布当选无效;2对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遵循换届选举程序开展的选举,一律宣布选举结果无效;3对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或干扰村级组织换届选举违纪违法的,一律按照党纪政纪从重处分;4对利用任何不正当手段干扰、妨碍和破坏换届选举工作的,一律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对借换届之机突击花钱、私分公款公物、擅自处置集体资产的,一律从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对换届工作指导把关不严、组织领导不力、消极应付、处置不当,引发越级上访、集体上访或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恶劣的,一律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当选的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什么纪律检查委
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以及党的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党的地方各级组织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者提前换届选举,应当经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四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实行等额选举。
第五条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选举人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
第六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七条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党内警告不能参加换届选举吗
法律分析:政治权利没有被剥夺,是可以参加换届选举的。村党支部委员会的选举在党内进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职务的党外职务。就是说党内警告处分是有时限的。这个时限为一年。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是由本村选民参加的选举。法律规定,年满18周岁,不分种族、性别,居住年限,职业,只要有政治权利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村党员受党内警告处分,时限为一年,显然依然享有政治权利,所以也不影响参加下届村民委员会的竞选。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的规定。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到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如何严肃村“两委”换届选举纪律
一是积极营造换届选举工作的良好氛围。大力加强村级换届选举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认真做好广大党员和村民、现任村干部的教育和引导工作;严格按照换届选举操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办事,扎实细致地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对可能影响和妨碍选举的情况,提前研究应对措施,做到及早发现、及早处理,及时向上级汇报,确保换届期间不发生越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二是严明换届选举工作纪律。各级党员干部、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参与村“两委”换届工作的党员干部,要严守组织纪律、经济纪律、工作纪律,严守“十不准”纪律规定,切实做到做到“五带头七严禁”:即带头宣传法律法规、带头排查矛盾隐患、带头协调解决热点问题、带头支持公平竞选、带头为农村发展作贡献;严禁向参选当事人有关的基层单位领导打招呼、写条子,严禁用任何手段对村“两委”换届工作施加影响和干扰,严禁帮助家族成员或亲属朋友采取任何方式和手段拉票贿选或以其他方式干扰选民投票意愿,严禁出席任何和村“两委”换届有关的宴请,严禁接受任何和村“两委”换届有关的礼品和馈赠,严禁进行负面宣传或参与影响村情稳定的非组织活动,严禁参与或鼓动基层党员和群众上访。三是编制换届工作流程图,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依规制定本村选举办法,对候选人资格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切实把好候选人资格条件关。细化选举程序、选举程序、选民资格认定、委托投票、不当或非法选举行为裁定、有效选票认定以及回避制度等相关规定。按照换届选举的时间要求和方法步骤,严格规范程序,做到法定的程序不能变,规定的步骤不能漏,必须的环节不能少。四是加强换届选举的监督。对换届选举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贿选行为,做到发现一起、严查一起,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决不手软。切实加强对村级组织换届工作的指导,确保换届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换届选举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法律分析:1、无记名投票的原则;
2、投票权平等的原则;
3、填写选票自由的原则;
4、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或写选票的原则;
5、实行差额选举的原则;
6、代表候选人回避的原则;
7、坚持以选举结果为准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十三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选举人不能写选票,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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