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的管理是如何规定的?如何管控境外车辆的管理办法
本文目录
-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的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 如何管控境外车辆的管理办法
- 车辆管理有哪几方面
- 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 车辆管理所是什么
- 公务出行租车管理办法
- 机动车管理办法
- 机动车辆年检新规定【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 公司车辆有哪些使用管理办法
- 行政单位租赁车辆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的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十条 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第十二条 税务部门、保险机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与机动车有关的税费缴纳、保险合同订立等事项。
第十四条 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如何管控境外车辆的管理办法
随着国际交通的日益发达,境外车辆在我国境内的行驶也越来越常见,而这些境外车辆的管理也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技术手段以及管理措施等方面来探讨如何有效地管控境外车辆。
法律角度
目前我国交通运输法规中,对于境外车辆的管理较为简单。虽然我国政府已经与一些国家签订了道路交通协定,但因为境外车辆无法在我国土地上注册登记,所以对于这些车辆无法进行有效的注册备案和监管。
因此,我们需要从法律角度入手,修改相关法规,加强与各国的合作,在境外车辆进入我国前,要求车主或车辆公司向我国政府申请登记备案,并提供车辆相关证件和保险等信息,确保境外车辆能够符合在我国境内行驶的要求。
技术手段
针对境外车辆的管理,我们可以利用高科技手段来进行监管。例如,通过识别境外车辆的车牌号码,将其与国际警务系统联网,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对境外车辆的实时监测和跟踪,防止其超速、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
另外,我们还可以利用先进的卫星定位技术,对境外车辆的行驶路线和位置进行监管,确保其在我国境内不会违规行驶,同时加强与各国的科技交流,共同提高境外车辆的管理水平。
管理措施
在境外车辆的管理过程中,我们还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管理措施,确保其在我国境内的行驶安全。例如,加强对各个边境口岸的监管和检查,确保境外车辆符合我国相关的要求和标准;针对一些经常在我国境内行驶的境外车辆,可以设立专门的停车位和加油站等配套服务设施,方便车主的行驶和维护。
此外,我们还需要对境外车辆的驾驶员进行教育和管理,鼓励他们遵守我国交通法规,并提高他们对我国的文化和法律意识,有效地防止一些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
总之,境外车辆的管理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技术手段以及管理措施等多种手段,加强与各国的合作和交流,确保境外车辆在我国境内行驶的安全和有序。
车辆管理有哪几方面
车辆管理有流程方面,资产管理方面,奖惩机制方面。梳理清晰车辆使用的完整流程,并加以规范;从车辆的资产管理角度看,严格按照车辆从采购-入库-使用-报废全过程资产管理。并将相关资料归档备查,可以避免相关财务审计风险。
奖惩机制方面:任何制度、流程都是死板的、固化的;而使用车辆的人,却是灵活多变的。如何更加有效地管理车辆?公司必须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一方面调动使用者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杜绝、惩罚使用者的违规行为。
车辆管理
车辆管理是术监督和安全管理。管理范围包括:登记检验车辆信息,考核审验驾驶员,核发车辆号牌、行车证和驾驶证,监督车辆的制造、保养、维修和驾驶员的培训工作,管理非机动车。
目的在于提高运输效率,保证交通安全,预防犯罪分子利用车辆进行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车辆管理对企业而言,应当包括车辆档案管理、驾驶员档案管理、行车安全管理、车辆定位管理、用车记录管理、加油管理、维修管理和费用管理等几大方面,目的在于增加车辆安全行驶,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车辆管理必须结合企业的工作性质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车辆管理制度,并结合目前较为流行的路歌管车宝车辆管理软件,从制度到技术两方面提高对车辆的监控力度,降低管理难度。
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机动车停车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车辆管理所是什么
车管所全称是车辆管理所。车管所主要负责承办机动车注册、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车管所进行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补领、换领、审验及受理机动车和驾驶员相关的其他业务。 车辆管理所是负责承办机动车注册、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的机关单位。 车管所,全称车辆管理所,主要负责承办机动车注册、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车管所进行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补领、换领、审验及受理机动车和驾驶员相关的其他业务。分为机动车查验区和车驾管业务受理区两大部分。接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车辆管理处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并负责对全辖区各大队车管业务的监督指导,及对全辖区驾驶员培训学校监督指导和考试,负责对全辖区机动车辆进行技术安全检测。 车管所怎么投诉举报 1、先是上级管理部门,可向纪检部门反映,涉及刑事犯罪的可向检察院举报。车管所的上级管理部门应是市级公安局; 2、在办理车辆审验、注册、变更、转入、抵押,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以及驾驶人考试等车驾管业务过程中发现,非法中介代办不排队办理加塞; 3、举报投诉时通过邮寄,发送邮件,拨打举报电话等方式向支队纪检监察机关提供证据。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订) 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机动车登记业务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受理申请人网上提交的申请,验证申请人身份,按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 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
公务出行租车管理办法
《公务出行租车管理办法》规定,公务用车应当优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不能使用时才可以使用租赁服务,并且需经过审批程序。使用租赁服务的车辆,应当选择价格低廉、品质优良、服务规范的企业,同时遵守规定的限额标准。《公务出行租车管理办法》于2016年3月1日实施,是为了规范公务出行中租用车辆的管理。该办法规定,公务用车应当优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不能使用时才可以使用租赁服务,并且需要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程序包括编制公务出行计划、报请主管领导审批、按照规定采购租赁服务等环节。在租用车辆时,应当选择价格低廉、品质优良、服务规范的租赁企业,同时遵守规定的限额标准。根据规定,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各级单位的公务出行租赁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标准和规定的限额标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租赁费用,应当进行追责处理。此外,根据《公务出行租车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务出行租车使用单位要按照规定进行车辆登记、车辆使用记录等管理,对个人或单位私自报销、挂靠进行严格查处。如果在公务出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如果在公务出行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相关材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对于造成的损失,应当通过调解等方式进行赔偿。同时,相关责任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务出行租车管理办法》的实施,是为了规范公务出行中租用车辆的管理,保证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实现公务出行的便利与经济性。在实际工作中,各级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批、选择优质租赁企业等,严格管理公务出行租车过程中的种种环节,做到合规、规范、高效。【法律依据】:《公务出行租车管理办法》第五条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各级单位的公务出行租赁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标准和规定的限额标准。对于违反规定的租赁费用,应当追责处理。
机动车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机动车管理办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相关法律。机动车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3C认证管理;国家环保型式核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交通事故赔偿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等,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机动车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交通行业的快速发展,生活节奏变得快捷方便,在这个速度的时代,交通法律法规是不可或缺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机动车辆年检新规定【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强化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了《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 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 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第四条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第六条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 分配器元件 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 现象。 第七条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 和停机性能良好。 第八条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 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条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 第十条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 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第十一条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十三条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 杆等转向运 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 ,润滑良好。 第十四条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 的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 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十六条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 置和限压装置。 第十七条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第十八条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 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 及规定。 第二十条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 ,不得因车 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 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第二十一条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 准的噪声规定。 第二十二条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第二十三条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 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第二十四条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 装用翻新的轮胎。 第二十五条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 U形螺栓须紧固。 第二十六条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 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第二十七条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 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二十八条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 速杆无变形。 第二十九条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 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第三十条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第三十一条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 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第三十二条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 而发生损坏 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 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条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 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第三十四条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条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第三十六条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 安全运行。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规章制度 ,并认真执行 。 第三十九条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第四十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 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 使用。 第四十二条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劳动部统一设计、监制。 第四十三条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 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以上劳动 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 第四章安全技术检验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 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 第四十七条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检验 ,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四十八条受检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四十九条从事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检验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五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停驾、停驶、罚款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对在检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检验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五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车辆有哪些使用管理办法
公司车辆使用管理办法如下:
1、公司所属车辆由公司办公室统一管理,并建立车辆档案,对车辆的保养、保险、维修、年检事宜进行统一管理。
2、工厂车辆钥匙统一由办公室保管,需用车的驾驶员必须在办公室填写《车辆使用登记表》后,领取钥匙,使用完毕后,钥匙及时归还办公室,并填写《车辆使用登记表》。
3、公司班车(别克商务)由班车司机专人使用专人保养,班车司机发现车辆有故障或安全隐患,且无力排除此故障或隐患时,需立即报告办公室主管。
扩展资料
公司用车注意事项:
1、用车人员/驾驶员出车一律凭后勤部主管签发的“出车单”出车(特殊情况除外),严禁出私车。
2、严格按规定时间出车,按时返回,返回后及时通报后勤部,驾驶员不得无故离岗。
3、后勤部在安排出车时尽量做到同向多人次合理安排,合理用车,用车人员应该服从。
4、有驾驶执照的经理级以上主管人员允许自行驾车。如需自行驾车,需在下班前或休息日前一个工作日内到后勤部办理相应手续:登记领取车钥匙用车返回完后应及时还。
5、原则上实行驾驶员定车定人安排,特殊情况由管理部作适当及时调整。
6、驾驶员应及时保养、维护好车辆,并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随时保证使用车辆的正常运行,要确保行车安全。如遇特殊情况,车辆不能正常运作时,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妥善解决,以备用车之需。
行政单位租赁车辆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行政单位租赁车辆的规定:单次公务租车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0天(含),超过10天的,须经单位研究同意;各单位执法执勤车辆租赁原则上须经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用车单位填写《公务出行车辆租赁审批表》方可对接租赁公司进行租赁车辆。
法律客观: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租赁管理规定》第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租车制度,按程序从严审批。各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租赁应填报《公务出行车辆租赁审批表》,报本单位内部审批,单次公务租车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0天(含),超过10天的,须经单位研究同意;各单位执法执勤车辆租赁原则上须经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用车单位填写《公务出行车辆租赁审批表》方可对接租赁公司进行租赁车辆,执法执勤车辆租赁时间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若需续租,需提前履行审批手续,续签合同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且必须一年一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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