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各级党员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什么)
本文目录
- 各级党员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什么
-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如实向党组织报告的个人事项有哪些
- 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什么规定
-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发布实施时间是
-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内容包括哪些
-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规定事项
-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中重疾险需要申报吗
- 如何理解和执行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不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
各级党员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什么
个人重大事项。《条例(试行)》在“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中规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中国共产党党员,简称中共党员、共产党员或党员,是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入党条件和程序被批准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如实向党组织报告的个人事项有哪些
1:2010年修订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将报告的主体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大为领导干部,要求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并对如何报告、向谁报告,以及对报告情况的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
2:要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实践中,有的领导干部生了重病不报告,有的家属子女长期在国外不报告,有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不报告,有的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的子女联姻不报告,有的身边人出现重大事件不报告。
这些情况都应当第一时间向组织报告,既报告发生了什么事,又报告是什么原因,不报告就是违反党的纪律和规矩。
3: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请示报告。这是党的组织纪律的重要内容。党的领导干部自由散漫、目无组织,独来独往、天马行空,总想脱离组织的约束监督,往往就是要出问题的前兆,迟早会走向反面。
这些年查处的领导干部案件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无论是工作期间还是节假日,确有需要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的,一定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组织批准后才能离开,并于规定时间内返回。
4: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抽查核实就是对领导干部执行报告有关事项制度的监督。2014年中央组织部印发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明确了抽查核实工作的原则、项目、对象范围、方法、结果处理和纪律要求等,必须严格执行到位。
除每年按一定比例集中开展一次随机抽查外,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核实,主要是根据工作需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巡视工作中需要核实的对象,以及群众举报反映的对象等进行核实。
抽查核实要将领导干部本人填报的内容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查询结果逐一进行比对,看填报是否完整准确。除对个人有关事项抽查核实外,对领导干部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也要视情况随机进行核查。
5:要严肃查处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行为。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本质上都是向组织故意隐瞒个人真实情况,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文规定的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扩展资料:
“一突出”,是突出党政领导干部这个重点。党政机关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都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同党政机关一致。这充分体现了对党政领导干部从严管理的要求,对公共权力从严监督的要求。
“两调整”,是将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调整为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将国有企业的报告对象范围调整为中央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管和市管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对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责任追究
1:规定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漏报少报、隐瞒不报或者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2: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查核结果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清正廉洁的重要参考,充分运用到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干部工作中。对未经查核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干部,或者对查核发现的问题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及其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
3: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和查核联系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对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或者在查核工作中敷衍塞责、徇私舞弊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唐山共产党员网-怎样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什么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不按要求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如下: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依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中关于报告事项的规定如下:1、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一)本人的婚姻情况;(二)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三)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规定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2、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含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已登记的房产,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未登记的房产,面积以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为准);(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的情况;(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本规定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本规定所称“股票”,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发行、交易或者转让的股票。所称“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发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称“投资型保险”,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保险产品,包括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和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6、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发布实施时间是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发布时间是2010年7月11日。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是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图书,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规定》针对当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规范了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规定》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规定》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各级党组织要依照《规定》认真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协助党委抓好任务分解,保证《规定》得到贯彻落实。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内容包括哪些
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7)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扩展资料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七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阅签后,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阅签后,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将该领导干部的所有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八条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第九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每年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向同级党委(党组)和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第十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巡视机构在巡视工作期间,根据工作需要,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核。查核方式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查核。随机抽查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按照10%的比例进行。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规定事项
(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7年1月31日印发。)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下同)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第三条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第五条各级党委及其纪委,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以及上述领导机关所属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下同)的党组(党委),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不设党组、党委的部门和单位,由相应的机构受理,下同)。各部门和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的报告,由本部门、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本规定第二条中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本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受理。第六条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第七条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八条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第九条各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党委(党组)及相应机构每年要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综合报告一次。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实行系统管理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第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中重疾险需要申报吗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疾病不需要报告。按照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重大事项包括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有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或近亲属的婚丧喜宴事宜的办理事情,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或者配偶和子女在国外(境)定居。如果影响正常工作,无法正常履职,是需要报告的。
如何理解和执行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不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
·党的建设· 如何理解和执行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孙飞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最初是陕西省渭南地区于1991年试行起来的, 引起了中纪委和中组部的重视, 不少地区和部门也纷纷效仿, 陆续建立了此项制度。中纪委、中组部认真研究了这些地区和部门实行此项制度取得的实效和经验, 认为这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增强领导干部的组织纪律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 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的一个重要措施, 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这样的制度既是必要的, 也是可行的, 遂决定由两家共同起草适用于全国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下简称《规定》)。起草工作于1995年4月开始, 起草小组到许多省市、国家机关部委和企事业单位进行了调研。中纪委还布置四川省、陕西省和青岛市、佳木斯市就实行此项制度进行试点。在调研和试点过程中, 有关地区和部门的同志一致反映, 实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是党的优良传统的体现, 是党管干部的具体措施, 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根据调研和试点情况, 参考各地经验, 起草小组写出了《规定》初稿。经过中纪委常委会和中组部部务会议多次讨论修改, 几上几下反复征求意见, 并提交全国组织工作座谈会和中纪委六次全会讨论审议, 历时一年半, 十多次修改, 形成了报送中央的送审稿。经过中央党建领导小组讨论修改并报党中央审议批准, 终于在今年初正式发布。 《规定》确定的报告内容共六项, 主要集中在干部群众普遍关注的、领导干部容易发生以权谋私行为的热点问题上, 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 婚丧事宜办理; 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及配偶、子女出国定居; 因私出国(境) 、在外活动情况; 家属受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涉嫌犯罪情况和配偶、子女经济经营性质、在涉外与港澳台企业任职情况。这些事项, 虽属个人和家庭的私事, 但如何处理这些私事, 无不与党风政风有关, 无不与党群、干群关系有关, 无不与领导干部的自身形象有关, 因此, 组织上必须了解和掌握。 关于《规定》的适用范围。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与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 是同一类型的制度, 都是要求领导干部申报个人有关事宜, 便于组织上 监督检查的, 因此,《规定》对党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适用范围, 与《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一致的。《规定》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适用范围, 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基本一致的。至于县处级以下干部是否实行这项制度, 可以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关于报告的时间。目前已试行这项制度的地方和部门, 有规定事前报告的, 也有规定事后报告的。起草过程中考虑, 规定事前报告, 固然有利于防范和事前监督, 但哪些事项可以事前报告, 哪些只能事后报告, 难以区分; 事前报告实际上等于请示, 本人报告了, 组织上就需要及时答复, 这较难操作。所以, 借鉴收入申报制度, 大多规定为事后一个月内报告。其中如营建私房、因私出国(境) 、与外国人通婚以及按过去或当地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 也可事前请示。 关于受理的部门。目前已试行这项制度的地方和部门, 有的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 有的规定由组织人事部门受理。《规定》根据实际情况, 从有利于同级监督和便于操作考虑, 规定由各级党委(党组) 和组织人事部门分别受理有关领导干部的报告。各级党委(党组) 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 这与现行的下管一级的干部管理体制是不同的。这体现了小平同志关于同一级领导班子内互相监督最为直接和有效的思想, 有利于增强党委(党组) 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至于党委(党组) 的受理工作由谁来具体办理, 可以由党委(党组) 考虑并规定适当机构和形式来办理。关于对不执行本规定的行为的处理。《规定》一经发布, 便是领导干部必须执行的一项纪律。对于不按规定的内容、时间和程序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 规定了几种处理方式。这几种处理方式虽未涉及党纪、政纪、法纪处分, 但并不是说, 办理个人重大事项不会涉及党纪、政纪、法纪。领导干部在办理个人重大事项的过程中, 另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那就不仅仅是批评教育通报的问题了, 而是要按照党纪、政纪、法律严肃处理。○ 制度建设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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