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保单位吸烟被拘(明令禁烟的场所抽烟会受到什么处罚)

2024-05-08 17:50:27 :30

文保单位吸烟被拘(明令禁烟的场所抽烟会受到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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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令禁烟的场所抽烟会受到什么处罚

 

2019年8月1日,《秦皇岛市控制吸烟办法》将施行,秦皇岛市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海滨浴场、沙滩等场所将全面控烟。

办法明确规定了秦皇岛市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列举了11类市外区域(场所)禁止吸烟,对室外吸烟区设置及要求也做了明确规定。其中,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各类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健身场所、体育场馆的室外比赛区和座席区;敬老院、生活小区的健身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售票场所、等候区域;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海滨浴场、沙滩等均禁止吸烟。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吸烟者在禁止吸烟场所停止吸烟。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吸烟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建立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

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于2011年在中国全面实施。这意味着中国要在三年内实现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的承诺。

2011年3月24日新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由卫生部印发,将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细则》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据悉,中国疾控中心副主任、国家控烟办主任杨功焕已经勾勒出未来五年"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的路线图:在室内公共场所看不到有人吸烟、闻不到烟味;所有公共场所看不到和听不到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不再有向青少年销售香烟或由青少年销售烟草制品的现象。


限于执法成本不罚个人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如果市民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同时将处罚禁止吸烟公共场所所在单位。但在正式规定中,这一双罚制改成了单罚制,即只处罚后者。但是,单位尽到了劝阻的义务以及设置相关标识的义务,将不会被处罚。


北京扩大禁烟

10类禁烟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的室内区域;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域;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档案馆、少年宫、纪念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商业、金融业、邮政业和电信业的营业厅;公共汽车、出租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厅、室内站台;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体育馆、健身馆;健身场,体育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


领导干部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

2013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包括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要把各级党政机关建成无烟机关在内的五项要求。

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卫生计生委起草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首次拟制定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全面控烟。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同时,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等也全面禁止吸烟。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1987年4月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局卫生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卫生防疫机构的领导,健全机构,充实公共场所卫生技术装备和人员。第三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国境口岸及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并接受所在地地、市以上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对本系统外营业的公共场所以及尚无卫生防疫机构进行监督的单位由地方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部队、学校以及其他系统所属的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由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四条 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其中个体经营者的培训考核工作由所在地区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培训的具体要求:(一)卫生防疫机构按全国"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教学大纲"编写教材;(二)公共场所卫生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必须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学时,掌握教学大纲规定的有关卫生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三)卫生防疫机构对受训人员的培训进行监督审核,对合格者在"健康合格证"上加盖考核合格章。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四)从业人员每两年复训1次。第五条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规定:(一)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下同)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其它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上岗前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执行。可疑传染病患者须随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二)公共场所主管部门负责健康检查的组织安排和督促检查工作。经营单位每年向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提交应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名单,并根据健康检查的结果,对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和其它传染性疾病者应调离其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单位承担健康检查工作。健康检查应统一要求,统一标准,认真记录,建立档案。医疗卫生单位在健康检查两周内应向受检单位发出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合格者由卫生防疫机构发给"健康合格证"。(四)"健康合格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五)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颁发的有关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执行。第六条 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卫生管理标准:(一)病毒性肝炎肝炎患者经系统治疗后基本痊愈(主要症状消失,肝区无明显压痛及肿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可恢复原工作。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复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需经六个月观察无恶化,可恢复原工作。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二)痢疾(包括阿米巴痢疾、细菌性痢疾)经治疗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大便培养阴性,停药后两周内大便培养3次阴性者,可恢复原工作。(三)伤寒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大便连续培养3次阴性者可从事不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观察,第2年粪便检查连续进行两次培养阴性者,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四)活动期肺结核活动期肺结核和痰带菌者应隔离治疗,痰培养阴性或一周内连续痰涂片两次阴性,达到临床治愈方可恢复原工作。(五)皮肤病化脓性皮肤病、渗出性皮肤病及接触性传染的皮肤病患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工作。(六)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性病等)需治愈后方可从事原工作。第七条 "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

                                   

  (一)"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由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发放管理。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土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工作。(二)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审查监测确定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80%以上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经营单位方可取得"卫生许可证"。(三)对经营多种公共场所的单位只发放1个"卫生许可证",并注明其兼营项目。因违法而需注销其中某个经营项目时,在"卫生许可证"的相应处加盖注销章,被注销经营项目的单位经卫生监督监测认定合格后,可申请恢复被注销的经营项目,并换发新证。(四)"卫生许可证"发放程序:1.申领"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到所属卫生防疫机构领取并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卫生防疫机构。2.卫生防疫机构委派卫生监督员按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查和监测,对符合要求的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对审查、监测的资料应存档备查。(五)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场所或变更营业项目的应按上述程序申领"卫生许可证"。(六)"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1次。复核时,经营单位应填写复核登记表,经审查、监测合格的在复核登记表上加盖"审核章"。逾期3个月未加盖"审核章"者,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七)"卫生许可证"应用墨笔填写,字迹清楚。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明显处,以便监督检查。"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八)申请开业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经卫生防疫机构审查监测后确定不符合卫生要求者,应采取改善措施,达到卫生要求后发给"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应自卫生防疫机构接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之次日起两个月内,对审查合格者签发"卫生许可证"。(九)遗失"卫生许可证"者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报失补领,歇业单位应到发证机关注销"卫生许可证"。第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个人需防止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第九条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一)报告范围:1.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2.生活饮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4.意外事故处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二)事故报告责任人是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其他人员也有义务报告。(三)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事故报告责任人要在发生事故24小时之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国内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等所属经营单位,应同时报告本系统卫生防疫机构,随即报告主管部门,必要时(如重大事故和可疑刑事案件等)必须同时报告公安部门。(四)卫生防疫机构在接到报告24小时内会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于1周内写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现场调查报告书",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上级卫生防疫机构、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和事故单位,并建立档案。第十条 《条例》第九条中"妥善处理"包括抢救受害者脱离现场,迅速送病人到医疗机构,防止事故的继发。确保不扩大危害范围和不继续恶化环境,以及在不影响上述情况前提下保护好现场。第三章 卫生监督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职责分工按卫生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上级卫生防疫机构有责任对??监督指导,各级卫生防疫机构之间要明确分工,避免遗漏或重复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对下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处理不当的违反《条例》的案件,有权纠正或重新处理。第十二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必须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一级卫生防疫机构上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报表及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职责:(一)对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二)宣传卫生知识,指导和协助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三)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条例》有关条款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建议。(四)参加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五)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包括取证照相、录音、录相等,调查处理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六)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付的其他任务。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卫生防疫机构可设置助理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在卫生监督员的指导下,协助卫生监督员执行上述工作。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条件:(一)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秉公办事,身体健康。(二)卫生监督员具有医士以上(含医士)技术职称,从事公共卫生工作1年以上,掌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业务和有关法规,有独立工作能力的专业人员。(三)助理卫生监督员具有从事公共卫生工作1年以上,或具有医士(含医士)技术职称,熟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业务和有关法规,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守则:(一)学习和掌握《条例》、《细则》及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二)执行任务做到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秉公办事,礼貌待人,不得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三)执行任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认真填写记录。(四)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可按每30至60个公共场所设1人的比例配置。县以上(含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从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符合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条件的可作为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第十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给证书。助理卫生监督员由县或地区级卫生防疫机构提名,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由县或地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证书。第十九条 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被免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者,须及时交回证件和证章,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的任免及数量,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参照本细则第十七条自定,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建设项目设计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一)凡《条例》第二条所列公共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设计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设计说明书中必须有卫生篇章。其内容包括设计依据、主要卫生问题、卫生保健设施、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二)凡受周围环境质量影响和有职业危害以及对周围人群健康有影响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制度。卫生评价报告书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施工设计前完成。(三)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发给"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建设单位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施工执照。(四)设计及卫生评价报告书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需更改仍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五)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通知卫生防疫机构参加。验收合格者方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第二十二条 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评价资格单位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并发给资格证书,报卫生部备案。第四章 罚款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罚:1.违反《条例》第六条,卫生制度不健全或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者;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不按时进行健康检查者;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一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20元至200元罚款:1.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经警告处罚仍无改进者;2.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两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3.违反《条例》第七条,未获得"健康合格证"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者。(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1.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经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2.不调离《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患者的。(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1.有本条第三款第二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健康合格证"者;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三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4.违反《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者。(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400元至1500元罚款:1.有本条第四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2.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四项以上(含四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拒绝卫生监督者;4.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七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者。(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800元至3000元罚款:1.有本条第五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四百元至1500元罚款仍无改进者;2.违反《条例》第九条,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时报告者。(七)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而擅自施工者处以100元至3000元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责令其停止施工。(八)违反本细则第八条,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处以1500元至2万元罚款:1.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1至10人者罚款1500元至3000元;2.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11人至50人者罚款3000元至8000元;3.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51人以上者罚款8000元至1万元;4.造成死亡者罚款1万元至2万元。(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责令7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经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90天止:1.违反本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经卫生防疫机构确定需要采取紧急措施者;2.缺乏基本的卫生条件;3.经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1.经九十天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2.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第二十四条 对3000元以下罚款须经卫生防疫机构审议批准。停业整顿及超过3000元的罚款须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吊销"卫生许可证"由原发证单位批准。第二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中"对受害人赔偿损失"的赔偿包括医药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丧葬费、遗属抚恤费等。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条例》造成严重后果及阻挠、谩骂、殴打卫生监督和检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条例》第二条中的"饭馆"的监督范围和内容系指安装空调设施的就餐场所的环境卫生状况。"公园"的监督范围系指公园内有围护结构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系指国内运送旅客的飞机、火车、轮船。"商??以上,县、乡、镇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场所。其中对医药商场(店)等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按《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实施。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卫生防疫机构:指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卫生防疫站(所)、防病中心、环境卫生监督监测站(所)及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下属的卫生防疫站。拒绝卫生监督:指以各种借口和手段妨碍或拖延卫生防疫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履行职责的行为。经营多种公共场所:指在1个经营单位内同时经营两种以上《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公共场所。公共场所主要卫生指标,在下列公共场所分别指的是:1.宾馆(有空调设施的):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与2次供水水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新风量。2.旅店、招待所:脸盆、脚盆配备,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与2次供水水质,床位面积,二氧化碳。3.地下室旅店:脸盆、脚盆配备,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机械通风量,湿度,床位面积,不得生火取暖、做饭,噪声,二氧化碳。4.影剧院、录相厅、音乐厅:场内禁止吸烟,场次间隔时间,立体影院的眼镜消毒,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5.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厅:噪声,场内禁止吸烟,人均占有面积,二氧化碳(或新风量)。6.酒吧、咖啡厅:新风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7.公共浴室:顾客用具更换、消毒,禁止性病、传染病、皮肤病的顾客就浴,池水浊度,二氧化碳。8.理发店、美容店:理发刀具、毛巾、胡刷消毒,理发刀具、毛巾、胡刷的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头癣患者专用的理发工具,氨(经营烫发的场所),一氧化碳(使用煤炉的理发店),工作人员操作时穿工作服,清面时戴口罩。9.游泳池:池水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浑浊度,池水净化消毒设备,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禁止出租游泳衣裤。10.体育馆: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馆内禁止吸烟,饮用水水质。11.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照度,噪声,二氧化碳(或总风量),馆内禁止吸烟,阅览室内不得印刷和复印。12.商场(店)、书店:照度,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场(店)内禁止吸烟。13.医院候诊室:细菌总数,室内禁止吸烟,二氧化碳。14.公共交通等候室:室内地面保洁,室内禁止吸烟,公用茶具消毒,二氧化碳。15.铁路客车、航运客轮、客机:饮用水水质,卧具、头片更换,茶具消毒、二氧化碳,不吸烟客室(舱)内禁止吸烟。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1987年9月15日由卫生部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作废。

                                   

3名故宫抽烟男子被处罚,这种不道德的人应不应该受到社会的谴责

近日有三名游客在故宫的休息区公然吸烟,而且录制短视频发布到网上,在视频中还向广大公众挑衅。受到了舆论的指责和批评,对于这种人就应该受到社会的谴责。

据最新的消息显示,警方接受了案件,很快将这三人抓捕到案。他们都是二十岁左右,趁着暑假期间到故宫游玩。对于他们在故宫休息处吸烟并录视频的行为供认不讳,警方对他们予以200元的罚款,并向社会公众作出道歉的处罚决定。

故宫作为国家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具有700多年历史的文物遗存,同时它也是木结构的,很容易被火侵蚀。去年发生的巴黎圣母院被火焚案,使全世界每一个热爱文物的人非常痛心,几百上千年的文物就被大火一把焚毁。所以在很多文物场所是禁止吸烟的,这三个人不仅没有意识到保护文物的重要性,而且气焰十分嚣张。

同时在北京的公共场所现在已经全面禁止吸烟了,前一段时间王源在公共餐厅就餐期间吸烟,就引起了全社会舆论的指责。这次这几个人在北京故宫这种公共场所供公然的吸烟,而且还发布到网上,可以看出他们这几个人是多么的嚣张,可以看出他们的道德素质是多么的低下,在这个法治社会文明社会,就应该受到社会的谴责。

作为这个文明社会的一份子要有文明意识,不要在公共场所吸烟,而且更不要在这种重点文物保区内抽烟,不管是对别人还是对文物都是一种巨大的安全隐患。希望每个人都能够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己的文明素质。

文保单位吸烟被拘,发生什么了

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公输堂内抽烟,还不听工作人员和民警劝阻,西安市鄠邑区一村民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处罚依据为消防法有关规定

据鄠邑警方介绍,2018年1月1日14时30分许,公输堂工作人员打电话报警称,有人在祈南村公输堂内闹事。民警及时处警到达现场时,看到当事人仝某某(男,33岁,祁南村村民)正在吸烟,且不听民警劝告。

“公输堂系国务院公布的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之一,是全木质结构,尤其是其中的文物雕刻是不可复制的,同时也是鄠邑区消防重点单位。”民警于是将仝某某带回所里进行调查。之后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仝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2日凌晨,渭丰派出所将在具有火灾危险场所吸烟的仝某某送至鄠邑拘留所执行拘留。

记者查看消防法发现,该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第六十三条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公输堂为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一座集建筑、雕刻、绘画于一体的明代建筑瑰宝。原名源远堂,创建于明永乐(公元1403--1424年)年间,历时十一年建成。它既是“向阳三会”的法堂,又是供佛的礼拜殿,殿内原有佛像137尊,古又称“万佛堂”。因东阁门有对联“法堂巍巍雕刻若得公输巧,圣像翼翼彩绘似有道子能”而得名“公输堂”。原有殿堂四进,由于年代久远,前三进已荡然无存,只留下藏有天宫楼阁的最后一进。

鄠邑警方表示,“在文物保护单位内因吸烟被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在我们分局是首例。据了解,这样的案例在西安也为数不多。”

成都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及时履行劝阻义务的,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成都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成都人大官网(年8月30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条 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的场所或者供集体使用的场所,含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用电梯等。本条例所称吸烟,是指吸入、呼出烟草的烟雾或者电子烟雾,以及持有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第三条 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分类管理、场所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市和区(市)县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园城市、商务、文广旅、市场监管、体育、机关事务、烟草专卖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但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场所除外。民用机场、铁路车站的控制吸烟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也禁止吸烟:(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校外培训机构以及儿童福利院、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二)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三)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观众坐席和比赛、演出区域;(四)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五)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区域;(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室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等工作需要,划定临时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第七条 下列场所可以设置吸烟区:(一)餐饮娱乐服务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的室内区域;(二)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设置吸烟区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避开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二)设置明显的吸烟区标识以及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三)设置收集烟灰、烟蒂的环卫设施;(四)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场所设置吸烟区的,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将烟雾与禁止吸烟区域有效隔离的条件。第八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建立控制吸烟管理制度,履行下列义务:(一)做好该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工作;(二)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并保持标识完整清晰,标识应当包括警示标语、违法吸烟的法律责任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三)不得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四)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五)及时对违法吸烟者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九条 任何个人都应当遵守控制吸烟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自觉听从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管理者以及他人的引导和劝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劝阻违法吸烟者吸烟等控制吸烟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第十条 国家机关、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和服务的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草制品(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下同)。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第十一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遵守控制吸烟有关规定,带头开展控制吸烟工作。公务活动承办单位不得提供烟草制品。领导干部、医务人员和教师等应当发挥控制吸烟引领作用,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第十三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经营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未出示的,不得向其销售烟草制品。烟草制品经营者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标识。禁止在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周边设置烟草制品销售点。中小学校应当将烟草危害和二手烟危害等吸烟有害健康相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并制止学生吸烟。教师不得在学生面前吸烟。第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控制吸烟工作。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控制吸烟工作。鼓励行业协会、志愿者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活动,劝阻违法吸烟行为。第十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工作,积极营造无烟环境。市和区(市)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价考核内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控制吸烟监测、评估、指导工作,并制定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制吸烟宣传活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定期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活动。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戒烟医疗服务,为吸烟者提供戒烟咨询和诊疗服务。第十七条 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实施:(一)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和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二)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及其作为主管部门的社会组织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客运汽车、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车站以及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四)公园城市部门负责公园、园林等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商品批发零售、药品批发零售等公共场所内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并加强烟草广告监督管理;(六)商务部门负责商业综合体、商场、超市、农贸市场、按摩保健、洗浴、足浴等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七)文广旅部门负责文化、营业性娱乐场所、宾馆、旅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旅游、文博单位以及其职责范围内有关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八)体育部门负责运动、健身等公共体育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九)住建部门负责写字楼、商住楼等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十)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十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其管理范围内国家机关办公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十二)烟草专卖部门负责烟草销售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十三)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本款第一项至第十二项规定以外其他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纳入综合行政执法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第十八条 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有关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投诉举报,并按照权限转交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之一的,有关部门按照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未及时履行劝阻义务的,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 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有关部门按照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二条 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设置室内吸烟区的具体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26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同时废止。

北京一男子地铁车厢内吸烟被拘,你怎么看

地铁车厢内是严禁吸烟的,我觉得公安机关做法没错。首先,地铁是公共场合,禁止吸烟是所有人都知道的;其次,地铁属于人群聚集的地方,吸烟有安全隐患,一旦发生意外,后果难以想象;最后,公安机关的处理是极其公正的,违反规定就应该被处罚,也给他人警示;总之,地铁内吸烟,有失公德,必须有个教训。

北京哪些地方不允许吸烟

根据《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规定,以下场所禁止吸烟。

第十条 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 

(四)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该条例将于2015年6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同时废止。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明确所有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室内区域及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吸烟,约定文保单位、体育场及部分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室外场所禁止吸烟。

扩展资料:

2015年1月,北京市第十届人代会第三次会议代表手册首次明确规定,代表吸烟要在楼外区域,室内禁止吸烟。 

2015年10月19日,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烟草控制政策评估项目(ITC项目)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北京联合发布《中国无烟政策——效果评估及政策建议》,这一规定受到广大群众包括吸烟者的热烈欢迎。

2018年3月7日,全国政协委员孙承业提交《关于取消铁路普通列车吸烟区,列车全面禁烟》的提案,呼吁在普通旅客列车上施行全面禁烟。

2019年1月4日,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发布公告,提醒中国公民注意遵守当地最新禁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网站-北京市通过控烟条例

百度百科-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百度百科-禁烟

西安一男子吸烟为何被拘

近日,西安市鄠邑区一村民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公输堂内抽烟,且不听劝阻,被警方行政拘留3日。

据鄠邑警方介绍,2018年1月1日14时30分许,公输堂工作人员报警,有人在祈南村公输堂内闹事。民警到达现场时,看到当事人仝某某(男,33岁,祁南村村民)正在吸烟,且不听劝告。“公输堂系国务院公布的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之一,是全木质结构,尤其是其中的文物雕刻是不可复制的,同时也是鄠邑区消防重点单位。”民警将仝某某带回所里调查,之后依据《消防法》有关规定,决定对仝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2日凌晨,渭丰派出所将仝某某送至鄠邑拘留所。

《消防法》,该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第六十三条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公输堂为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一座集建筑、雕刻、绘画于一体的明代建筑瑰宝,创建于明永乐年间,历时十一年建成。它既是“向阳三会”的法堂,又是供佛的礼拜殿,殿内原有佛像137尊,古又称“万佛堂”。因东阁门有对联“法堂巍巍雕刻若得公输巧,圣像翼翼彩绘似有道子能”而得名“公输堂”。原有殿堂四进,由于年代久远,前三进已荡然无存,只留下藏有天宫楼阁的最后一进。

必须保护文物啊。

公共场合吸烟违法吗

公共场合吸烟是否违法,还需要根据以下情况而定:1、在全国范围内,室外公共场所吸烟不违法;2、在全国范围内,室内公共场所吸烟违法,但是无处罚或者处理措施。个别省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则依据该法规处理。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公民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履行本规定的职责,有权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规定的行为。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法律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第十二条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一)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二)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的室外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场所。第十一条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公共场所吸烟的罚款额度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没有对吸烟做出处罚规定,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三条,公共场所吸烟处罚法,在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公共场所吸烟要被拘留吗

2014年11月28日通过,于201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被成为史上最严禁烟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个人不得在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否则将被处以50元人民币罚款,拒不改正的最高可处200元罚款。并没有规定处以拘留。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明确所有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室内区域及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吸烟,约定文保单位、体育场及部分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室外场所禁止吸烟。基于保护妇女儿童的目的,该条例对室外禁烟区域做出更严格的规定,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等均被列入室外禁烟范围。 该条例明确规定,个人不得在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否则将被处以50元人民币罚款,拒不改正的最高可处200元罚款。同时,禁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也要肩负起禁烟责任,违者将受到处罚。

文保单位吸烟被拘(明令禁烟的场所抽烟会受到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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