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管理局是干什么的?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本文目录
- 政务服务管理局是干什么的
- 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 政务数据管理局工作职责是什么
- 乌鲁木齐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 政务服务管理局有实权吗
-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 海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 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
- 什么是政务管理
- 政务服务管理工作主要做什么
政务服务管理局是干什么的
政务服务管理局的职能是:1、负责组织起草全市政务服务和政务信息化管理相关政策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2、统筹推进政府改革建设,拟订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3、负责政府平台建设运维资金管理工作;4、负责对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实施集约化管理;5、负责省财政资金建设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立项审批;6、负责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审批服务便民化相关工作;7、负责全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和标准化建设。
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服务行为,加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办理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政务服务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集中便民、廉洁高效的原则。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全部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全程办理。具有政务服务职能的部门或者组织(以下统称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将本单位的政务服务业务系统和数据资源与政务服务平台对接,推进互联共享,推动实现“一网通办”。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平台,是指全市统一开展政务服务业务并纳入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信息化平台,由业务办理和公众服务系统组成。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推进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统一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实现政务服务跨地域、跨部门、跨层级业务协同。第七条 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鼓励发展自助政务服务。第八条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统一名称、统一场所标识、统一运行模式,合理设置、优化整合,实施标准化服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中心,是指市级政务服务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中开展政务服务的工作场所。第二章 政务服务职责第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服务工作。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本级政务服务部门的政务服务,对下级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区县(自治县)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区县(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管理。第十一条 政务服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政务服务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对下级对口政务服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部门可以依托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和已有的村(社区)便民服务点开展有关政务服务。第三章 政务服务运行第十三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因承接、下放、取消、调整等事由变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应当及时更新目录清单。 已经取消或者停止执行的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停止受理。 政务服务部门不得自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许可等行政权力事项。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应当确保线上与线下标准统一,消除“其他材料”或“有关部门”等不确定性表述,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政务服务事项的法定依据、申请要件、办理程序依法变更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办事指南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集中公布,同时报送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第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应当设立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统一出件,提供一站式服务。第十六条 政务服务中心实行首席代表制,政务服务部门应当选派熟悉业务、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在政务服务部门授权范围内行使受理、审查、决定、颁发及送达办理结果等权限。负责督办本部门承诺政务服务事项,组织、协调涉及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的联合办理,代表本部门管理派驻人员等工作。第十七条 通过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申请事项属于政务服务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当场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当场予以办结的,可以不出具《受理通知书》。 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通过网络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材料和时限要求,并出具书面凭证或者电子凭证。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逾期未补齐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政务数据管理局工作职责是什么
政数局即是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作为一个全新设立的机构,将承担政务数据管理、政务服务管理、“互联网+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工作职责。政务服务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协调指导工作,拟订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集中采购及产权出让交易代理活动有关制度;协调、检查、指导和督促全县政府自身建设、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投资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建设等工作。(二)负责县政务服务的日常监督管理,协调县级机关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置服务窗口,对开展行政审比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投资项目并联审批事项集中办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和投资项目集中审批过程的相关投诉和举报,协助调查并按职责转送各行业主管部门处理。(三)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及代理的招投标监管,推行阳光交易、规范管理;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专家库的建设及维护管理,对全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及代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作决策参考。(四)负责全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建设,协调做好县、乡镇、村(社区)政务(为民)服务中心和县、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并负责网络管理、网络保密和运行维护工作。 (五)负责协调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全县中介代理机构和投资审批中介服务市场的建设管理,为中介机构实体入驻或挂牌入驻提供平台服务。(六)负责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评价考核,并承担城乡统筹、农村产权交易协调管理相关工作。 (七)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丘北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内部的综合协调、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负责文秘、机要、会务、财务、人事、宣传、安全、保密、档案、印章、资产管理及后勤保障等事务工作;负责贯彻执行省、州、县有关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和产权出让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督促落实及局机关和所属单位行政事务的督办工作;负责拟订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制度、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草案及有关配套文件,受理和承办本局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投诉和听证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审核和备案等工作;负责协助督查、监察部门处理涉及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违规违纪的投诉和举报;负责干部教育、业务培训和党建、思想政治及工青妇工作;负责局机关政府自身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二)政务服务管理股。负责县级部门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投资项目进驻政务中心集中审批、集中服务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制定、调整修改完善和组织实施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负责制定全县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有关业务培训;负责对管辖权不明确的行政审批事项或公共服务事项,召开协调会议,按上级要求确定牵头及协办单位进行联合办理、限时办结;负责全县投资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建设和管理相关服务工作;负责定期统计全县各级政务(为民)服务中心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并按时上报州、县相关部门,向涉及部门进行通报并依法公开;负责指导各乡镇政务服务中心的业务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三)信息技术股。负责全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建设的监督和指导工作;负责全县政务服务信息惠民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负责基层服务型党建平台、并联审批和网上集中审批平台的维护管理工作,推进州县、乡镇、村(社区)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务集中网上办理、集中服务;负责对局机关、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子监察系统监察数据的提取和使用;负责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信息发布,提供政务信息查询等工作;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和涉密单位网络保密管理规定》,做好网络保密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四)交易市场和招投标监督股。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规则和制度;协调有关部门驻场监管工作,接受行政监察部门委托,对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负责受理对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受理进场交易项目(集中代理项目除外)有关投诉和举报,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负责对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和综合评价;负责对县、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及监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接受县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委托,具体组织招投标行业管理方面有关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县综合评标专家库各行业专家资源整合工作;负责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做好招标投标及集中代理业务有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负责拟订有关规定、办法,对县政府采购和出让业务及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代理机构进行业务进行监督,受理对县政府采购和出让工作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受理未进场交易项目及集中代理项目有关投诉和举报,按职责转送各有关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责:承担县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形市场职责,主要负责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政府采购、医疗器械采购、司法机关罚没物品拍卖等县级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的综合服务职责。城乡统筹服务中心职责:贯彻执行中央、省、州和县有关农业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的方针、政策,承担县城乡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与省、州及县级各部门衔接、协调“农转城”工作;负责全县“农转城”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服务工作;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职责:负责农村产权交易、流转情况的政策咨询,统计信息分析、反馈及项目推荐等服务工作;负责全县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系统平台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并协助其他部门、乡(镇)、村(社)、金融机构、中介、评估机构拓展交易平台服务工作;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乌鲁木齐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服务管理,规范政务服务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法治、创新、廉洁、服务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进入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进驻部门)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中心,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开展前款政务服务的工作场所。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服务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务服务环境。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政务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运行与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第六条 政务服务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高效、便民、诚信的原则,执行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制度。第二章 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服务中心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范畴。政务服务中心的场地、设施等应当适应政务服务工作需要。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服务信息化、数字化建设,构建跨行政区域、跨部门、跨层级运行的政务服务网络数据交换平台,保证网上政务服务有序运行。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政务服务工作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审核进驻部门、进驻政务服务事项; (三)组织设置综合服务窗口; (四)检查指导进驻部门对服务窗口的授权; (五)组织协调进驻部门联合审批、并联审批; (六)负责服务窗口及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日常管理; (七)检查督促进驻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八)指导下级政务服务工作; (九)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条 按照“凡审必进”原则,进驻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统一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集中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工作量小或者服务项目具有季节性特点的,进驻部门可以申请进入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设置的综合服务窗口。 中央、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和供水、供气、供电等公共服务事项,可以纳入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因涉密、场地等因素限制未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或者单独设立的办事大厅(分中心),应当接受同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一条 进驻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授予政务服务窗口办理政务服务职权; (二)按规定配备窗口工作人员; (三)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并公布实施; (四)参加联合审批或者承担牵头并联审批; (五)完成其他政务服务工作。第十二条 进驻部门选派到政务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编制、行政执法资格、能够履行首问责任人职责。政务服务窗口负责人应当配备与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同等级别的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窗口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工资、福利待遇标准和发放渠道不变。第十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受理政务服务事项; (二)依据授权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三)协调和督促本部门内设机构按时办结政务服务事项; (四)送达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五)统计分析政务服务工作信息。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业务培训和管理。除国务院规定制式服装部门的工作人员着制式服装外,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内应当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上岗。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和进驻部门的双重领导和考核,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将窗口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报送进驻部门,作为其年度考核的依据。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激励措施由市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会同组织人事、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政务服务管理局有实权吗
法律分析:是有权的。而且权力相当大,同时也非常全面。行政服务中心原名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又叫政务服务中心,是集信息与咨询、审批与收费、管理与协调、投诉与监督于一体的综合性行政服务机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服务宗旨:一站受理、热情服务、转告相关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推进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和互联互通,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国标准统一、全流程网上办理,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进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深度融合。一体化在线平台由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和各地区政务服务平台组成。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服务活动,改善政务服务环境,提高行政效能,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其他公共服务事项(以下统称政务服务事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政务服务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高效、便民、诚信的原则,执行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务服务中心,集中为申请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包括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有特殊原因不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经征求上一级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意见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第五条 各部门应当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政务服务窗口。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工作量小或者服务项目具有季节性特点的,可以申请进入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设置的综合服务窗口。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政务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政务服务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审核部门进入或者退出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 (三)组织设置综合服务窗口; (四)检查指导部门对服务窗口的授权; (五)组织协调部门联合审批、并联审批; (六)负责服务窗口及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日常管理; (七)检查督促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八)指导下级政务服务工作; (九)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规定将政务服务职能相对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 (二)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并设置政务服务窗口; (三)授予政务服务窗口办理政务服务职权; (四)按规定配备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 (五)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并公布实施; (六)参加联合审批或者承担牵头并联审批; (七)完成其他政务服务工作。第八条 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受理政务服务事项; (二)依据授权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三)协调和督促本部门内设机构按时办结政务服务事项; (四)送达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五)统计分析政务服务工作信息。第九条 部门选派到政务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能够履行首问责任人职责。政务服务窗口负责人应当配备与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同等级别的人员。第十条 部门应当授予政务服务窗口受理、审核、协调、审批、制证、送达等政务服务职权。 申请事项按照规定不需要经过现场查验、检验、公告、听证、招标、拍卖、检疫、检测、勘测、鉴定、专家评审、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的,部门应当授权政务服务窗口当场作出决定。第十一条 部门应当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其服务操作规范,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政务服务操作规范包括政务服务事项的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结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可以直接向政务服务窗口申请,或者通过公开的政务服务网站申请。 政务服务窗口应当免费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及示范文本,并指导帮助申请人办理有关事项。第十三条 政务服务窗口第一个接待申请人的工作人员为政务服务首问责任人。政务服务首问责任人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受理后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注明承诺办结时限;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三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出具告知通知书; (三)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或者不需要审批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海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服务活动,推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进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依法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其他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第三条 政务服务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第四条 政务服务工作应当按照政务服务事项向行政审批机构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向行政审批机构负责人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机构向政务服务场所相对集中的要求,统一在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受理、办理。 政务服务事项因特殊情况不进入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受理、办理的,经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已进入政务服务管理机构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未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不得随意调整或者变更。第五条 行政审批实行目录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行政机关应当将面向个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行政审批事项向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提出列入目录。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根据调整或者变更情况及时更新。第六条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统一名称、统一场所标识、统一运行模式,并向社会公开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进驻政务服务管理机构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部门(以下简称进驻部门)和办理事项,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 进驻部门应当在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设置政务服务窗口并派驻工作人员。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政务服务事项的登记备案、统计分析、事项评价等实施管理; (二)负责组织、监督、指导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三)负责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四)负责对政务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和考核; (五)负责规划、建设和管理统一的政务服务信息平台和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六)负责对进入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招标投标平台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平台管理服务和协助监督; (七)负责受理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在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招标投标平台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和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八)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责。 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市、县、自治县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工作。第八条 进驻部门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将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管理机构集中受理、办理; (二)授权政务服务窗口受理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具备现场办理条件的政务服务事项; (三)按规定选派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 (四)督促部门内设机构做好现场勘验、专家论证、听证等工作; (五)办理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政务服务事项。第九条 政务服务窗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操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要求,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审批和服务指南,并对外公开; (三)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四)办理本部门和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交办的其它政务服务事项; (五)遵守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各项管理规定,接受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发出的督办事项和回复,协助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处理当事人的咨询、投诉。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监察机关应当在同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派驻机构并配备工作人员,负责对政务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政务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 (二)负责监督检查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等活动; (三)负责受理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廉政规定和影响行政效能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负责调查处理政务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在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索贿、受贿、违规收费或者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责。
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务数据管理,推进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和开放开发,加快“数字福建”建设,增强政府公信力和透明度,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务数据采集处理、登记汇聚、共享服务、开放开发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依法经授权、受委托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公共服务企业(以下统称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和获取的或者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所产生的数据。第三条 政务数据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并遵循统筹管理、充分利用、鼓励开发、安全可控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政务数据管理和开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省、设区市人民政府承担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数据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的统筹管理、开发利用和指导监督等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数据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依照职责依法采集处理政务数据,做好政务数据登记汇聚、更新维护,开展共享应用和公共服务,配合数据管理机构做好开放开发工作。第七条 技术服务单位可以根据授权或者委托承担政务数据登记汇聚、共享应用、公共服务、开放开发的技术支撑,以及有关平台建设运行、安全保障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第八条 数据管理机构应当对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政务数据采集、登记、汇聚、共享、服务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技术服务单位服务监督评价,评估检查政务数据开放开发情况,及时纠正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第九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将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政务数据采集、登记、汇聚、共享、服务等执行情况作为项目验收或者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凡不符合政务数据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第十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政务数据的开发利用,充分发挥政务数据效益。 对在政务数据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采集处理第十一条 政务数据采集实行目录管理。数据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数据顶层设计,遵循“一数一源”原则,会同数据生产应用单位编制政务数据采集目录,并根据机构职能或者特殊业务需要做好目录更新。 设区市、县(市、区)政务数据采集目录应当与省政务数据采集目录相衔接。第十二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按照政务数据采集目录和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开展数据采集工作,不得采集目录范围外的数据。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因特殊业务或者紧急需要,可以临时采集目录范围外数据。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能通过共享获取的政务数据,数据生产应用单位不再重复采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前一个业务环节已经提交的政务数据,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在下一个业务环节不再要求提交。第十四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积极推行政务数据一个窗口受理、共享获得、联机验证的采集机制,避免重复采集,保障数据准确。第十五条 数据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建立政务数据质量管控机制,实施数据质量全程监控、定期检查。第十六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保障政务数据质量和数据更新维护,开展数据比对、核查、纠错,确保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第三章 登记汇聚第十七条 政务数据登记汇聚应当遵循应登尽登、应汇尽汇、完整准确的原则。第十八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登记数据。第十九条 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是政务数据汇聚和共享应用的载体,由省、设区市数据管理机构按照统一标准在省和设区市两级建设部署、分布运行,实现互联互通。县(市、区)、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建设独立的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原有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当迁移到统一的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
什么是政务管理
法律分析:政务管理,又称为行政管理、公务管理,是推行行政令或管理公务的方法、技术、程序和规范,其目的是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目的,以最佳手段获取最大效果。运用行政学的管理,原则和系统的知识去处理国家行政机关的政务或公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政务服务管理工作主要做什么
工作职责: 1.负责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全市政务服务工作。 2.负责市政务服务大厅建设和日常现场管理。监督管理经市政府同意在市政务服务大厅之外设立的其他服务大厅。 3.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改革,协调政务服务实施机构简化办事环节、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办事时限,协调组织跨部门、跨层级联合审批,开展招商等重点项目代办、帮办服务。 4.负责市政务服务大厅现场作风效能建设管理。拟订服务窗口和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政务服务工作投诉的受理、核查和督办,受理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 5.承担“互联网+政务服务”有关工作,协调推进实体政务服务大厅与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的融合融通。 联系人: 吴萍 联系电话:0563-3017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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