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预收货款是否需要提前确认收入并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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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货款是否需要提前确认收入并缴纳税款
预收货款是否需要提前确认收入并缴纳税款可以不用提前确认收入、缴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收到款后预收账款如何冲1、收到款后预收账款的冲法如下:(1)收到款: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2)确认收入,冲预收账款:借:预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或交易双方之约定,而向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在未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时预收的款项.一般包括预收的货款、预收购货定金等.企业在收到这笔钱时,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合同尚未履行,因而不能作为收入入账,只能确认为一项负债,即贷记"预收账款"账户.企业按合同规定提供商品或劳务后,再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逐期将未实现收入转成已实现收入,即借记"预收账款"账户,贷记有关收入账户.预收账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通常应作为一项流动负债反映在各期末的资产负债表上,若超过1年(预收在一年以上提供商品或劳务)则称为"递延贷项",单独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之间.预收货款是否需要提前确认收入并缴纳税款?公司可以预收货款,但不一定要提前确认收入,不妨等货物都生产出来并且交货之后,开具了发票给对方,再去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税款,这样进行处理,对财务来说做账上就比较轻松些.
无偿出借资金交纳的增值税能在税前扣除吗
1、关于无偿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营改增后单位之间无偿借款应缴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未将非关联企业无偿拆借资金列举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36号文将原营业税的“视同销售”概念进行了扩充,涵盖了所有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范围,(只是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据此,各地在营改增政策口径中普遍表示:无偿借款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综合以上分析,营改增后,无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借款应该要缴增值税,而自然人无偿提供借款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
营业税纳税义务
问题一: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对一些具体项目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的纳鼎义务发生时间,为 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 (三)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会员费、席位费和资格保证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会员组织收讫会员费、 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这些款项凭据的当天。 (五)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 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六)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比较复杂,因此,划分几种具体情况。一是实行 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 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二是实行旬未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 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 算的当天;三是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四是实行其他 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七)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 问题二:如何确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问题三:营业税纳税的义务发生时间为营业税纳税义务 》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根据文件的规定您在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收到的部分价款应从收到之日起就履行纳税义务,其他价款可在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来申报纳税。 问题四:如何确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问题】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在劳务开始之前就收到款项,如果您提供的是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如果您提供的是除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外的其他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问题五:建筑企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77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款项凭据的当天。上述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问题六: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一般规定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2.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具体规定:纳税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分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营改增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以货款结算方式或行为发生时间分别确定。 (一)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二)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三)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四)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对某些具体项目进一步明确如下:(一)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三)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问题七:怎样区分增值税和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没有技巧? 增值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 1、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营业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问题八:哪些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从事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营改增后这些行业的纳税人就要称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了。 问题九:如何确定预收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预收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一、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分为3种: 1、生产销售生产工期未超过12个月的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对于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来说,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消费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95号)规定,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凭据的当天;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因此,预收账款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区分金银首饰和非金银首饰纳税人进行确定: 1、对于销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凭据的当天; 2、对于非销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三、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预收账款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论是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还是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均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四、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决于税法对收入的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在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下,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因此,实行预收账款,对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来说,其收入确认时间大致可分为2类: 1、销售货物,以发出商品时间为纳税人确认收入时间; 2、提供劳务,如果不跨纳税期,纳税人确认收入时间为提供劳务终了时;如果跨纳税期,一般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 预收账款(Deposit received): 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或交易双方之约定,而向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在未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时预收的款项。一般包括预收的货款、预收购货定金等。企业在收到这笔钱时,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合同尚未履行,因而不能作为收入入账,只能确认为一项负债,即贷记“预收账款”账户。企业按合同规定提供商品或劳务后,再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逐期将未实现收入转成已实现收入,即借记“预收账款” 账户,贷记有关收入账户。预收账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 年,通常......》》 问题十:如何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某建筑安装企业财务人员询问:该公司承包一包工不包料工程,实行按工程进度结算价款,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检查时,将其收到的预付工程敌以及甲方垫付的材料、物资等全部计入应纳税营业额,计缴建筑业营业税。此种算法是否正确?笔者认为,上述问起涉及\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有关规定。 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指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包括建安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 (即工程造价)、临时设施费、劳保基金和施工机械迁移等工程价款之外的各种费用。工程价款是建筑业主要计税依据。工程价款由下列四项内容组成: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预算单价计算的直接费,根据直接费数额和管理费取费标准计算的间接费,根据直接费、间接费和规定的标准计算的计划利润,根据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按国家规定的税(费)标准计算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用公式表示为: 工程价款二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 税法针对建筑业的行业特殊性,在计税依据一般规定的基础上作了一些特殊规定。 1、建筑、修缮、装饰等业务实行包工包料的,其计税依据为工程收入全额;实行包工不包料的,其计税依据为包工收入金额加上工程所用的材料、物资和动力的价值。如果营业额中包含了这一部分价值的,就以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末包含的,就应将材料、物资、动力的价值并入营业额一起作为计税依据。 2、从事安装业务的纳税人,凡是设备价款不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直接以安装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凡是设备价款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应将设备价款并入营业额一起作为计税依据。 3、建筑业务实行分包转包的,总承包人缴纳营业税时,是以全部工程收入减去付给分包转包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的。至于分包、转包人应纳的营业税,由总承包人在支付工程收入时负责扣缴,扣缴税款的依据为分包、转包人取得的工程收入。 4、自建自销建筑物包含了两种应税行为:一方面,自己施工新建建筑物属于建筑劳务,应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另一方面」将建筑物销售给他人又属于销售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时,由于建筑过程不体现收入,其计税依据按两种方法确定,一是按自建单位当月或近期提供同类建筑劳务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是按计税价格组成公式核定:计税价格二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3%)。 公式中成本利润率在湖南省确定为5%。 5、建筑施工合一的计税依据问题 建设施工合一,是指既负责建设工程的投资管理,又具体从事建筑安装施工。这类企业一方面以建设单位的身份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从征用土地、搬迁原有建筑物并给予补偿,采购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到工程设计、施工建造、竣工验收等方面全面芍贡;另一方面又以施工企业的身份从投资建设项目中取得施工收入。对这类企业征收营业税,既不能以全部工程的投资额为计税依据,也不能以其取得的劳务收人作为计税依据。 建设施工合一的企业对建设工程的核算,一般分为两个方面,设立两套不同的账户,一方面核算工程的投资额,综合地反映整体工程的投资完成情况,另一方面是核算施工收入。建设施工合一的企业计算工程的施工收入,与一般的建安企业一样按照规定的预算定额和指标计算,从工程的投资核算账户中转入企业的施工收入账户中。 根据建设施工合一的经营和核算特点,在征收营业税时,以企业取得的施工收入作为计税依据。但对施工收入的确认,必须根据工程造价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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