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规范(公共建筑设计规范有哪些)
本文目录
- 公共建筑设计规范有哪些
- 建筑设计规范有哪些
- 建筑设计规范
- 建筑设计标准规范介绍
-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设计
- 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教材建筑设计标准、规范第二节
- 建筑设计规范大全介绍
-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对楼梯个数有何规定
- 住宅设计规范
公共建筑设计规范有哪些
主要的建筑设计规范有以下几种: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2010);
《建筑制图标准》(GB/T 50104-2010);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总图制图标准》(GB/T 50103-2010);
《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201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1995)(2001年修订版)。
扩展资料
公共建筑包含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室等),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如酒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
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用房)、交通运输类建筑(如机场、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冷藏库等)以及其他(派出所、仓库、拘留所)等。
分类
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都属民用建筑。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合称建筑。现仍未明确定义商住楼归属公共建筑还是居住建筑。
商住楼有公共建筑的特性,又有居住建筑的功能,可理解为介于两者之间,可定义为“间居”建筑。“间”可表明时间上、空间上商业与居住功能不停的转换,“居”无论商业、还是住宅,居为最基本的特性,也是建筑最原始的功能。
建筑设计规范有哪些
建筑设计是建筑物在建设和处理之前,应该要有的必要的一个设计规划的过程,通过对于建筑的设计,设计者要按照客户的规定建设任务,并且将施工过程和在过程中所存在的一些关于设计和施工的问题进行考察和研究。
而且在进行工作之前,应该要就施工的环境进行设想和考虑,摈弃给将这些问题通过图纸或者是文字表达出来形成一定的设计方案,建筑设计是有一定的规定的,建筑设计规范也是每一个设计者在设计的时候都应该要遵守的规范。建筑设计规范有很大的范围,涉及到的内容和方面也是有很多的。这里就其中的几个方面进行一下简单的介绍。
建筑设计规范:远离污染源
不管这个建筑是要用商用还是民宅,都是要远离污染源的,远离污染源对于人们的身体健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而且关于建筑分区的功能也要非常的明确,在设计的时候,关于人流和车辆也要有明确的路线和规划,环境的喧闹还是安静都是有影响的,如果是住宅环境的话,安静一点的空间对于人们的生活有很大的影响,所以应该对于安静和喧闹的区域进行隔离。
建筑设计规范:出入口设计
还有按照格局的分化,应该要设计两个合适的出入口,方便人们的出入,而关于入口的方面要看好表示是不是和交通的主要通道的距离离得过近,在建筑设计规范中有明确的要求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也就是要有缓冲的过程。
建筑设计规范:采光设计
如果建筑是在教室或者是文化馆等地方的时候,像是在儿童还有老年人的活动场所和房间的时候,应该采用合理的采光设计,并且房间的朝向还有安全方面都应该要考虑到,和采光进行合理的配合,关于采光位置的朝向,应该是要占据合理的位置和方便的地点,而且一定要有安全发光面的考虑。
而且在舞厅和展览厅等地方设计,主要的出入口的宽度也是有要求的,最少不能够小于一米半左右的距离。
建筑设计规范在对用户的防火安全,还有污染安全等等都有所规定,在进行设计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到种种方面的条件,从现实条件中进行合理的设计,采取有利的条件,并且在整体的设计中一定要以安全为主。
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亦称“建筑设计标准规范”。指国家或有关部门对基本建设设计所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
建筑设计规范是各类工程设计的基本依据,是建筑设计标准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建设技术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内容一般包括:应用范围及建筑分等要求;建筑总平面设计指标;不同用途的建筑设计指标和主要数据;保证使用的有关规定;卫生保健要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设计标准规范按管理级别和使用范围,可分为国家、部门、省(市、自治区)和设计单位四级。各国建筑法规体系层次区分并不相同,如日本将建筑设计规范中的一些主要内容纳入《建筑基准法》及其《实施令》中,作为法律的附则;苏联把建筑设计规范包括在标准的范围内。
建筑设计规范监督流程
建筑设计规范在有些国家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编制,由政府审查批准后公布;在有些国家则由学术团体或民间组织编写出“示范本”,由中央或地方立法机关颁布专门法令,加以全部或部分采用。美国有四种建筑规范的“示范本”,由各州或大城市的立法机关选择采用。
建筑设计规范制定公布后,由执行机构监督实施。这项工作在许多国家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设置专门人员按规范审查施工图,对不符合要求的设计责成设计人修改,然后颁发施工许可证。在建筑物的建造和使用过程中,主管部门可按照建筑规范要求,检查房主是否正确使用和维护房屋。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标准规范介绍
建筑设计标准规范即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建筑节能领域的重要标准规范之一,其最新修订版GB50189-2015已正式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以下是中达咨询小编整理相关建筑设计标准规范相关内容:建筑设计标准规范中主要包括的内容:总则、、术语、室内环境节能设计计算参数、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本标准用词说明、条文说明等内容。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修订的内容:建立了代表我国公共建筑特点和分布特征的典型公共建筑模型数据库,在此基础上确定了本标准的节能目标;更新了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和冷源能效限值,并按照建筑分类和建筑热工分区分别作出规定;增加了围护结构权衡判断的前提条件,补充细化了权衡判断过程的输入输出内容和对权衡判断软件的要求;新增了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的有关规定。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规范》强制性条文由2005版的10条增加为17条。其中第3.2.1条、第3.2.7条、第3.3.1条、第3.3.2条、第4.1.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5条、第4.2.10条、第4.2.14条和第4.2.19条为沿用或修改原2005版强制性条文;第3.3.7条、第4.2.8条、第4.2.17条、第4.5.2条、第4.5.4条、第4.5.6条为新增强制性条文。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博物馆应由藏品库区、陈列区、技术及办公用房、观众服务设施等部分组成。
第3.1.2条 观众服务设施应包括售票处、存物处、纪念品出售处、食品小卖部、休息处、厕所等。
第3.1.3条 陈列室不宜布置在4层或4层以上。大、中型馆内2层或2层以上的陈列室宜设置货客两用电梯;2层或2层以上的藏品库房应设置载货电梯。
第3.1.4条 藏品的运送通道应防止出现台阶,楼地面高差处可设置不大于1∶12的坡道。珍品及对温湿度变化较敏感的藏品不应通过露天运送。
第3.1.5条 当藏品库房、陈列室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潮和防水措施,配备机械通风装置。
第3.1.6条 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内不应敷设给排水管道,在其直接上层不应设置饮水点、厕所等有可能积水的用房。
第3.1.7条 除特殊藏品或展品外,藏品库房和陈列室的楼面活荷载应按4kn㎡设计。
第二节 藏品库区第3.2.1条 藏品库区应由藏品库房、缓冲间、藏品暂存库房、鉴赏室、保管装具贮藏室、管理办公室等部分组成。
第3.2.2条 藏品暂存库房、鉴赏室、贮藏室、办公室等用房应设在藏品库房的总门之外。
第3.2.3条 收藏对温湿度较敏感的藏品,应在藏品库区或藏品库房的入口处设缓冲间,面积不应小于6㎡。
第3.2.4条 大、中型馆的藏品宜按质地分间贮藏,每间库房的面积不宜小于50㎡。
第3.2.5条 重量或体积较大的藏品宜放在多层藏品库房的地面层上。
第3.2.6条 每间藏品库房应单独设门。窗地面积比不宜大于1/20。珍品库房不宜设窗。
第3.2.7条 藏品库房的开间或柱网尺寸应与保管装具的排列和藏品进出的通道相适应。
第3.2.8条 藏品库房的净高应为2.4~3m。若有梁或管道等突出物,其底面净高不应低于2.2m。
第3.2.9条 藏品库房不宜开设除门窗以外的其它洞口,必须开洞时应采取防火、防盗措施。
第三节 陈列区第3.3.1条 陈列区应由陈列室、美术制作室、陈列装具贮藏室、进厅、观众休息处、报告厅、接待室、管理办公室、警卫值班室、厕所等部分组成。
第3.3.2条 陈列室应布置在陈列区内通行便捷的部分,并远离工程机房。陈列室之间的空间组织应保证陈列的系统性、顺序性、灵活性和参观的可选择性。
第3.3.3条 陈列室的面积、分间应符合灵活布置展品的要求,每一陈列主题的展线长度不宜大于300m。
第3.3.4条 陈列室单跨时的跨度不宜小于8m,多跨时的柱距不宜小于7m。室内应考虑在布置陈列装具时有灵活组合和调整互换的可能性。
第3.3.5条 陈列室的室内净高除工艺、空间、视距等有特殊要求外,应为3.5~5m。
第3.3.6条 除特殊要求采用全部人工照明外,普通陈列室应根据展品的特征和陈列设计的要求确定天然采光与人工照明的合理分布和组合。
第3.3.7条 陈列室应防止直接眩光和反射眩光,并防止阳光直射展品。展品面的照度通常应高于室内一般照度,并根据展品特征,确定光线投射角。
第3.3.8条 当陈列室面积较大时,室内宜有相应的吸声处理。
第3.3.9条 陈列室的地面应采用耐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有条件时可选用有利于减轻观众步行噪声的铺地材料。
第3.3.10条 大、中型馆内陈列室的每层楼面应配置男女厕所各一间,若该层的陈列室面积之和超过1000㎡,则应再适当增加厕所的数量。男女厕所内至少应各设2只大便器,并配有污水池。
第3.3.11条 大、中型馆宜设置报告厅,位置应与陈列室较为接近,并便于独立对外开放。
第3.3.12条 报告厅宜按1~2 ㎡/座设计,室内应设置电化教育设施。当规模大于或等于300座时,室内应作吸声处理。有条件时可设置空气调节。
第3.3.13条 大、中型馆宜设置教室和接待室,分间面积宜为50 ㎡。小型馆的接待室兼作教学使用时,应设置电化教育设施。
第四节 技术及办公用房
第3.4.1条 技术及办公用房应由鉴定编目室、摄影室、熏蒸室、实验室、修复室、文物复制室、标本制作室、研究阅览室、行政管理办公室及其库房等部分组成。
第3.4.2条 大型馆必须设置熏蒸室、物理和化学实验室,位置应方便藏品的运送。中、小型馆若有馆际协作安排,可不设熏蒸室。
第3.4.3条 鉴定编目室、摄影室、修复室等用房应接近藏品库区布置.专用的研究阅览室及图书资料库应有单独的出入口与藏品库区相通。
第3.4.4条 鉴定编目室、实验室、修复室、文物复制室、标本制作室等用房的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6,室内光线应稳定、柔和。
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教材建筑设计标准、规范第二节
第二节* 住宅设计原理、规范及评价标准 一、我国现行住宅层数划分的规定 低层:1~3层 多层:4~6层 中高层:7~9层(应设电梯) 高层:10~30层(应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二、套内各功能空间设计 (一)每套必须独门独户,并应有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使用面积分别不小于34、45、56、68平方米。 (二)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平面形状应尽可能选择有利于床位布置的尺寸,门窗位置要考虑对家具布置的影响。双人卧室不小于10平方米,单人卧室不小于6平方米。 (三)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面积不应小于12平方米。起居室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的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无直接采光的厅,其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0平方米。 (四)厨房 (1)厨房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 (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3)应妥善安排洗、切、烧功能,设备布置要符合操作流程,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m; (4)厨房净宽,单面布置设备时不小于1.5m,双面布置设备时两排设备净距不小于0.9m。 (五)卫生间 (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并至少配置三件卫生洁具,其使用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 (2)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或厨房。 (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和厨房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4)套内应设洗衣机位置。 (六)层高和室内净高 (1)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m。 (2)卧室、起居室净高不应低于2.4m,其局部(不超过1/3使用面积)净高不应低于2.1m,利用坡顶空间做卧室、起居室时,其一半面积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m。 (3)厨房、卫生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m;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七)阳台 (1)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 (2)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m。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4)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顶层阳台应设置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5)阳台,雨罩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 (八)套内走道、楼梯及储藏空间 (1)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m;通往卧室、起居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m;通往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m。过道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具。 (2)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4m;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5m。 (3)套内楼梯的梯段净宽: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0.9m,楼梯踏步宽不小于0.22m,高不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边0.2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 (九)门窗 (1)外窗窗台距楼、地面净高小于0.9m时,应有防人身坠落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不受此限。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m且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 (2)面临走廊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住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 (3)各部位门洞最小宽度:户门0.9m;卧室、起居室门0.9m;厨房门0.8m;卫生间、阳台门0.7m。高度均不小于2m。 三、住宅套外共用部分设计 (一)楼梯和电梯 (1)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m。6层及6层以下时,一侧设栏杆可不小于1m(梯段净宽指墙面到扶手中心线的水平距离) (2)楼梯踏步宽不小于0.26m,高不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小于0.9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6m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宽不应大于0.11m。楼梯井净宽大于0.11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3)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m。住宅入口室内地坪应高于室外地坪不少于0.1m。 (4)7层及7层以上住宅或最高住户入口楼面距底层室内地面高度16m以上住宅必须设置电梯。当中间层有直通室外的出口时,层数由该层算起。顶层为跃层时作1层计。 (5)12层及12层以上住宅应设不少于2台电梯,其中一台宜为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6)高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非每层设站时,不设站层数不应超过两层。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十应采用联系廊联通。 (7)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最大轿厢深度,且不得小于1.5m。 (二)走廊和出入口 (1)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的安全设计同阳台栏杆。 (2)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做封闭外廊,并设可开启的窗扇。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m。 (3)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4)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识别标志;可按户设置信报箱。高层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管理室及信报间。 (5)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室内外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及扶手。 (三)垃圾收集设施 (1)住宅不宜设置垃圾管道。当不设垃圾管道时,多层住宅应根据垃圾收集方式设置相应设施;中高层及高层住宅每层应设置封闭的垃圾收集间。 (2)住宅设垃圾管道时,垃圾管道不得紧邻卧室、起居室布置。垃圾管道最小断面为:多层住宅0.4m见方;中高层住宅0.5m见方;高层住宅0.6m见方。垃圾斗及垃圾斗门应耐腐蚀,关闭严密。垃圾管道顶部应通出屋面,底部应设封闭的垃圾间。 (四)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1)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几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2)地下室、半地下室作储藏间、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净高不得小于2m;作汽车库使用时,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3)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 (五)附建公共用房 (1)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2)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餐饮店。确需布置时,其厨房烟囱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并应达到环保规定的有关要求。 (3)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及其它有噪声振动源等设备用房。如确需布置,应符合防火、隔声及有关专业规范规定。 (4)住宅与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四、室内环境 (一)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的居住空间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两个能获得日照。日照标准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定》的规定。 (2)卧室、起居室、厨房侧面采光的窗地面积比值不应小于1/7。窗地面积比值计算中,窗面积按洞口面积,离地面0.5m以内的洞口面积不计算。当住宅位于三类光气候区以外,或窗类型不是单层普通玻璃钢窗时,窗地比应按《建筑采光设计标准》调整。 (3)卧室、起居室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通风。但朝向住宅应采取通风措施。自然通风房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与房间地面面积的比值,卧室、起居室、明卫生间不小于1/20,厨房不小于1/10,并不得小于0.6平方米。严寒地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应设通风换气设施,厨房、卫生间应设自然通风道。 (二)保温、隔热 (1)住宅应保证室内基本的热环境质量,采取冬季保温和夏季隔热、防热以及节约采暖和空调能耗的措施。 (2)严寒、寒冷地区住宅的节能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筑体形系数宜控制在0.30以下。 (3)寒冷、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住宅建筑的西向居住空间的朝西外窗均应采取遮阳措施;屋顶和西向外枪应采取隔热措施。 (4)设有空调的住宅,其围护结构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 (三)隔声 (1)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内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昼间应小于等于50db,夜间应小于等于40db。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应大于等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等于75db。 (2)卧室、起居室宜布置在背向噪声源的一侧。 (3)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紧邻布置。不得已时必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五、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一)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1)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平方米) (2)套内使用面积(平方米/套) (3)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平方米) (4)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5)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6)套型建筑面积(平方米/套) (7)套型阳台面积(平方米/套) (二)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内使用面积之和; (4)住宅标准层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5)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 (6)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7)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版投影净面积之和。 (三)套内使用面积计算规定: (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餐厅、过道、前室、储藏室、壁柜等使用面积的总和; (2)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的,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3)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 (4)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5)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间净高低于1.2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2.1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6)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 (四)阳台面积应按结构底版投影净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每套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内。 六、住宅设计中的节地问题 (一)住宅单体设计中的节地措施 (1)8层以下住宅增加层数可节约较多用地,超过8层后再增加层数,节地效果不明显; (2)降低层高可降低住宅总高度,住宅的日照间距用地也相应减少; (3)北退台或斜屋面也可获得减少日照间距用地的效果。 (4)加大进深、缩小面宽对节约用地有相当显著的作用。 (二)住宅群体布置中的节地措施 (1)合理确定日照间距系数,在满足卫生条件的前提下,尽量采用较小的间距系数,对于节地是很有意义的; (2)适当布置东西向住宅,让房屋间距用地有一部分重叠,可以进一步节约用地; (3)适当布置高层塔式住宅,可显著提高土地利用率; (4)总图布置适当偏角,日照间距系数可以折减,可以节约用地; (5)在城市干道南侧布置高层,把日照间距用地纳入道路用地。 七、住宅建筑技术经济评价 (一)评价项目的对比条件 (1)建筑功能具有可比性,即建筑面积标准、住宅类型及建筑层数应基本相同。 (2)消耗费用的可比性,即应包括建造阶段和使用阶段两部分费用。 (3)价格的可比性,即采用同一价格水平计算,消除人为变动因素。 可以采用转化措施,使其具有可比性。 (二)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建筑功能效果和社会劳动消耗两部分。建筑功能效果是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方面的总和。社会劳动消耗是为取得建筑功能所付出的全部劳动量。按照经济效果的基本概念,住宅建筑技术经济效果是以建筑功能效果与社会劳动消耗(即造价)之比来衡量的。 (三)为体现评价指标项目在总体评价中重要程度的差别,运算时按指标的相对重要程度进行加权。建筑功能效果指标中各项一级指标及劝重值: (1)平面空间布局 0.35 (2)平面指标 0.20 (3)厨卫 0.15 (4)物理性能 0.10 (5)安全性 0.10 (6)建筑艺术 0.10 (四)评价方法中,定量标准0~4分,0分淘汰,1分为最低合格标准,4分为创新标准。定性指标中,平面空间综合效果系指:平面布置紧凑,空间分配合理,功能分区明确,交通联系方便,私密性好。安全措施系指:疏散、防火、防盗、防坠落、防触电。实际操作时需采用评分法解决定性指标定量计算问题。 (五)定量标准中0分一项即予淘汰。其具体标准是: (1)家具布置:门窗位置不当,墙面破碎,不利于家具布置; (2)储藏:无储藏设施(注:住宅设计规范已取消此项要求,可考虑用家具解决); (3)楼梯走道:不符合安全疏散和有关规定; (4)阳台:无阳台或不合规范; (5)公用设施:不合规范要求; (6)平面空间综合效果:不紧凑,功能分区不合理,居住与辅助面积不协调; (7)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大于标准1平方米以上; (8)厨房:间接采光,设备布置不合流程; (9)卫生间:只设一个蹲坑,无预留洗浴设施位置; (10)采光:窗地比小于1/7,或卧室、起居室部分间接采光(注:住宅设计规范要求,厨房也不可以间接采光); (11)通风:不好 (12)保温隔热:不合规范; (13)隔声:分户墙及楼板空气声隔绝《40db; (14)安全:防火、防盗、防坠落、防触电解决得不好; (15)结构安全:不合规范; (16)室内效果:空间比例不协调、分割紊乱、闭塞、色彩不协调、视觉效果差; (17)立面效果:平立面处理呆板,体型比例失调; (18)造价:超过当地造价10%以上。 (六)住宅建筑技术经济效果综合评价,最终表现为建筑指标体系的综合指数与社会劳动消耗指标体系的综合指数的比值。比值相对大的方案,也就是通常所说性能价格比比较高的方案,为较优方案。
建筑设计规范大全介绍
建筑设计规范大全是为了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等要求而制定的规范。以下是中达咨询小编整理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大全相关内容:建筑设计规范大全由政府或立法机关颁布的对新建建筑物所作的最低限度技术要求的规定,是建筑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建筑法规体系分为建筑法律、规范和标准三个层次,法律主要涉及行政和组织管理(包括惩罚措施),规范侧重于综合技术要求,标准则偏重于单项技术要求。各国建筑法规体系层次区分并不相同,如日本将建筑设计规范中的一些主要内容纳入《建筑基准法》及其《实施令》中,作为法律的附则;苏联把建筑设计规范包括在标准的范围内。《建筑设计规范大全》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 (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等内容。其中总则的基本内容如下: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如下:
总则
1、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和功能质量,提高城镇住宅设计水平,使住宅设计满足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等性能要求,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的建筑设计。
3、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资源等有关规定。
4、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
1、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套型dwelling unit
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3、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
卧室、起居室(厅)的统称。
4、卧室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5、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6、厨房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7、卫生间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8、使用面积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的面积。
9、层高storey height
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0、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1、阳台balcony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空间。
12、平台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13、过道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通道。
14、壁柜cabinet
建筑室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15、凸窗bay-window
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16、跃层住宅duplex apartment
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楼层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
17、自然层数natural storeys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8、中间层middle-floor
住宅底层、入口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
19、架空层open 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走廊gallery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通道。
21、联系廊inte-unit gallery
联系两个相邻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的水平通道。
22、住宅单元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23、地下室base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空间。
24、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空间。
25、附建公共用房accessory assembly occupancy building
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符合噪声标准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用房等。
26、设备层mechanical floor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的设备和管道施工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基本规定
1、住宅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
2、住宅设计应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合理组织方便、舒适的生活空间。
3、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除应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尚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要求。
4、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风和隔声的要求。
5、住宅设计必须满足节能要求,住宅建筑应能合理利用能源。宜结合各地能源条件,采用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结合的供能方式。
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及多样化,并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积极推广工业化设计、建造技术和模数应用技术。
7、住宅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
8、住宅设计应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
9、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并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
10、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指标计算
1、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
——套内使用面积(m/套);
——套型阳台面积(m/套);
——套型总建筑面积(m/套);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m)。
2、计算住宅的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
2)套内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 套型阳台面积应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应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
4)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
5)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
3、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内使用面积应包括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卫生间、过厅、过道、贮藏室、壁柜等使用面积的总和;
2) 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应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3) 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应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4) 套内使用面积应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时,应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 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应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应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应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坡屋顶无结构顶层楼板,不能利用坡屋顶空间时不应计算其使用面积;
6) 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列入套内使用面积中。
4、套型总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全楼各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求出住宅楼建筑面积,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应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2) 应以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得出计算比值;
3)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计算比值所得面积,加上套型阳台面积。
5、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00m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
2) 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大于3.00m时,应对大于3.00m的所有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0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小于1.50m时,多出部分不应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0m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算;
3) 层高小于2.20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应计入自然层数;
4) 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2.20m的半地下室不应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套内空间
1、套型
2、卧室、起居室(厅)
3、厨房
4、卫生间
5、层高和室内净高
6、阳台
7、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8、门窗
共用部分
1、窗台、栏杆和台阶
2、安全疏散出口
3、楼梯
4、电梯
5、走廊和出入口
6、无障碍设计要求
7、信报箱
8、共用排气道
9、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10、附建公共用房
室内环境
1、日照、天然采光、遮阳
2、自然通风
3、隔声、降噪
4、防水、防潮
5、室内空气质量
建筑设备
1、一般规定
2、给水排水
3、采暖
4、燃气
5、通风
6、空调
7、电气
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对楼梯个数有何规定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对楼梯的个数、位置、尺寸等都有一定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建筑的安全性和使用的便利性。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具体规范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些一般性的规定:1. 楼梯的数量:对于多层住宅,通常至少需要设置一个楼梯。对于高层住宅,通常需要设置两个以上的楼梯,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疏散。2. 楼梯的位置:楼梯应设置在便于使用的位置,且不妨碍其他功能空间的使用。对于需要设置多个楼梯的建筑,楼梯应分布在不同的位置,以便在一条楼梯无法使用时,可以使用其他楼梯。3. 楼梯的尺寸:楼梯的宽度、坡度、台阶的高度和深度等都有一定的规定,以保证楼梯的安全性和舒适性。以上是一些一般性的规定,具体的规定需要参考当地的建筑设计规范。如果你需要具体的信息,建议你咨询相关的专业人士或机构。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平安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迫性标准的规定。
其他要求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住宅设计应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合理组织方便、舒适的生活空间。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除应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尚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要求。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风和隔声的要求。
住宅设计必须满足节能要求,住宅建筑应能合理利用能源。宜结合各地能源条件,采用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结合的供能方式。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及多样化,并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积极推广工业化设计、建造技术和模数应用技术。
住宅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 住宅设计应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并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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