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介绍)
本文目录
-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介绍
- 老年人建筑有哪些设计规定
-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 《老年人(老年公寓)建筑设计规范》废止了吗
- 求新规:《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50340-2016坐等着急啊,要哭了有的发我邮箱吧,谢谢了!
- 养老院设计规范有哪些
- 求“老年人建筑相关设计说明”
-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介绍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是2006年5月北京科文图书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版的图书,作者是北京科文图书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北京科文出版社出版,建设部1996年规范要求,由哈尔滨建筑大学主编,是对老年人建筑设计的规范要求。
老年人建筑有哪些设计规定
针对老年人的建筑设计需遵循一些规定和标准,以确保他们的安全和舒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定:1. 无障碍通道:为老年人提供无障碍通行的室内和室外通道,包括坡道、扶手和平整的地面。通道应宽敞、平坦,方便行走和移动辅助设备。2. 安全设施:在重要区域和关键位置设置扶手、护栏和防滑地面,以提供支持和保证老年人的安全性。例如,在浴室、厨房和厕所等易滑倒的区域安装防滑地板或防滑垫。3. 照明与视觉:设计明亮、充足的室内和室外照明,确保老年人能够清晰地看到周围环境,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使用对比明显、不反射、不刺眼的颜色和材质,以提高老年人的可辨识性和安全性。4. 卫生设施:浴室设计应符合老年人的特殊需求,例如设置步入式淋浴间、坐式马桶、扶手和防滑地面等。为老年人提供足够的空间,以便自如地使用洗手盆、淋浴设施和卫生间。5. 紧急呼叫系统:在老年人住宅中安装紧急呼叫系统,使他们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及时求助并得到帮助。这是为了应对突发状况和提高老年人的安全感。6. 社交空间:为老年人提供社交交流和活动的空间,例如公共活动室或健身房等,以鼓励老年人进行社交和参与各种活动,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此外,了解当地的建筑法规和标准,遵循相关的规定和指南,以确保老年人建筑设计符合当地的要求和规范。同时,在设计过程中,最好咨询专业建筑设计师和老年人护理专家的意见,以确保设计方案符合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和可行性。请注意,具体的建筑设计规定会因国家和地区而异,所以最好参考当地的法规和标准进行设计。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如下:
1. 位置选择: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选在交通便利、环境安静、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安全无污染的地区。考虑到老年人的身体状况,设施应远离噪音和污染源,如工厂、交通要道等。
2. 面积与布局:设施的面积应满足老年人的生活需求,同时考虑到设施的功能性和安全性。布局应合理,便于管理和服务。通常,设施应包括生活区、活动区、医疗区、康复区等。
3. 建筑结构:建筑结构应考虑安全性和耐用性,采用耐久性强的建筑材料,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应考虑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影响,确保设施的安全性。
4. 采光与照明:设施应有良好的采光和照明系统,保证老年人的生活和活动需求。采光应充足,避免暗淡的环境。照明应采用安全、舒适的灯光,避免刺眼或眩光的照明设备。
5. 室内环境:设施的室内环境应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以保障老年人的健康和生活质量。应根据季节和老年人的身体状况调整室内温度和湿度。
6. 室外环境:室外环境应包括绿地、座椅、健身器材等设施,为老年人提供舒适的活动空间。同时,室外环境应保持清洁和安全,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7. 建筑设备:设施应配备齐全的建筑设备,如给排水系统、供暖系统、空调系统、消防系统等。这些设备应运行稳定,易于维护和修理。
8. 紧急呼叫系统:设施应配备紧急呼叫系统,包括无线呼叫器、有线呼叫器和报警装置等。这些设备应放置在老年人的容易触及的地方,确保老年人在需要时能够方便地呼叫救援。
9. 无障碍设计:老年人照料设施应为老年人提供无障碍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无障碍卫生间、无障碍电梯、防滑地毯等。这些设计可以减少老年人使用时的困难和不便。
《老年人(老年公寓)建筑设计规范》废止了吗
作废了
现批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40-2016,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和行业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99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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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版的给大家!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 GB 50340-2016 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4 基地与规划设计4.1 选址及布局
4.1.1 老年人居住建筑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当地老年人口增长趋势,住房及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的需要,科学、经济、合理地选择基地,并充分地加以利用。4.1.2 老年人居住建筑基地宜位于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临近医疗等相关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的地段。4.1.3 基地应选址在地质稳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日照充足、通风良好、远离噪声干扰和污染源的地段。4.1.4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4.1.5 老年人居住建筑单体布局应远离噪声源,建筑总体布局应对场地周边噪声源采取缓冲或隔离措施。
养老院设计规范有哪些
养老院设计应该注重以下方面:
1.以人为核心原则
适宜老年人居住的养老院设计应该设身处地为老年人着想,将日常起居、行为需求到配套设施等各个方面纳入设计的考虑范围,体现对老年人细致的关怀,使人性化的设计理念贯穿整个过程。在设计中还要注意几点要求,如私密性,老年人需要一个属于自己,不被干扰的空间;可选择性,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多种可选择性,并有控制的能力;清楚的方向性和明确的标志系统,可以为记忆力减退的老年人提供活动上的方便。此外,应该为老年人提供一个进行社会交往的公共空间,充实老人的生活,减少孤独感。
2.安全性原则
安全性是养老院设计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它直接关系到老年人的人身安全,必须十分重视。在进行设计时,不仅要考虑到常用设施如门窗、家电等的易于操作性,同时要保证它们对老年人的安全性。同时,根据老年人的行为习惯以及身体特点,使老年人活动的空间具有很好的可达性,加强安全措施的运用,如卫生间、浴室扶手的设置,地面防滑的设置,急救按钮的设置等等。为提高安全性,主卫应尽可能靠近卧室从而减少老年人行动的距离。
3.舒适性原则
老年人身体素质逐渐下降,独自生活在陌生的环境中,保证环境的舒适性是十分必要的。在设计中,使环境具有熟悉和连续的特点,如环境的设计具有一定的地方传统,并成为往日生活的延续,使老年人不感到陌生,有家的舒适感。注意细部的尺度适宜,这样可以使老年人处处感到方便和愉快。适度的声光环境,这样将大大方便视力和听力减退的老年人的活动,为他们带去舒适便利。
4.无障碍设计原则
在进行设计时要充分考虑不同老人的身体状况以确保老人活动的无障碍性。如针对行动障碍老年人,应在走廊间设置扶手和休息区域以便稍事休息,室内场所应该平坦而无高差和台阶。同时,要考虑斜坡的设置和足够的室内及过道空间等以保证轮椅的方便使用。针对视觉障碍老年人,要保证室内空间的明亮,对一些需要引起注意的安全和交通标志要在醒目位置用清晰易辨的颜色表示出来。地面做到平整防滑,有利于弱视者的行走安全以及探路手杖的使用。针对听觉障碍老年人,则要尽可能的降低噪音,窗户要严封,可采用吸音系数较高的装饰材料从而减弱噪音对室内的影响。
求“老年人建筑相关设计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Code for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 for the agedGB/T 50340-200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履行日期:200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 告 第149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340-2003,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年5月28日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标50号文要求,本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照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经充分征求意见,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与规划设计;4.室内设计;5.建筑设备;6.室内环境。主要规定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时需要遵照执行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着重提出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室内设计技术措施,包括:用房配置和面积标准;建筑物的出入口、走廊、公用楼梯、电梯、户门、门厅、户内过道、卫生间、厨房、起居室、卧室、阳台等各种空间的设计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执行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老龄协会调研部 上海市老龄科学研究中心 上海市老年用房研究会 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 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青岛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系 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刘燕辉 开 彦 林建平 王 贺 何少平 常宗虎 程 勇 刘克维 郭 平 马利中 叶忠良 王勤芬 张剑敏 王少华 郑志宏1 总 则 1.0.1 为适应我国人口年龄结构老龄化趋势,使今后建造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在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环保等要求的同时,满足老年人生理和心理两方面的特殊居住需求,制定本标准。1.0.2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设计应适应我国养老模式要求,在保证老年人使用方便的原则下,体现对老年人健康状况和自理能力的适应性,并具有逐步提高老年人居住质量及护理水平的前瞻性。1.0.3 本标准适用于专为老年人设计的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及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等相关建筑设施的设计。新建普通住宅时,可参照本标准做潜伏设计,以利于改造。1.0.4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2 术 语 2.0.1 老年人 the aged people按照我国通用标准,将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称为老年人。2.0.2 老年人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for the aged专为老年人设计,供其起居生活使用,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要求的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2.0.3 老年人住宅 house for the aged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老年人住宅以套为单位,普通住宅楼栋中可配套设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2.0.4 老年人公寓 apartment for the aged为老年人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家居形式的居住建筑。一般以栋为单位,具有相对完整的配套服务设施。2.0.5 养老院 rest home为老年人提供集体居住,并具有相对完整的配套服务设施。2.0.6 护理院 nursing home为无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居住、医疗、保健、康复和护理的配套服务设施。2.0.7 托老所 nursery for the aged为老年人提供寄托性养老服务的设施,有日托和全托等形式。3 基地与规划设计 3.1 规 模3.1.1 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的规模可按表3.1.1划分。 3.1.2 新建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的规模应以中型为主,特大型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宜与普通住宅、其他老年人设施及社区医疗中心、社区服务中心配套建设,实行综合开发。3.1.3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面积标准不应低于表3.1.3的规定。3.2 选址与规划 3.2.1 中小型老年人居住建筑基地选址宜与居住区配套设置,位于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临近医疗设施的地段。大型、特大型老年人居住建筑可独立建设并配套相应设施。3.2.2 基地应选在地质稳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日照充足、远离噪声和污染源的地段,基地内不宜有过大、过于复杂的高差。3.2.3 基地内建筑密度,市区不宜大于30%,郊区不宜大于20%。3.2.4 大型、特大型老年人居住建筑基地用地规模应具有远期发展余地,基地容积率宜控制在0.5以下。3.2.5 大型、特大型老年人居住建筑规划结构应完整,功能分区明确,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出入口、道路和各类室外场地的布置,应符合老年人活动特点。有条件时,宜临近儿童或青少年活动场所。3.2.6 老年人居住用房应布置在采光通风好的地段,应保证主要居室有良好的朝向,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3.3 道路交通 3.3.1 道路系统应简洁通畅,具有明确的方向感和可识别性,避免人车混行。道路应设明显的交通标志及夜间照明设施,在台阶处宜设置双向照明并设扶手。3.3.2 道路设计应保证救护车能就近停靠在住栋的出入口。3.3.3 老年人使用的步行道路应做成无障碍通道系统,道路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0.90m;坡度不宜大于2.5%;当大于2.5%时,变坡点应予以提示,并宜在坡度较大处设扶手。3.3.4 步行道路路面应选用平整、防滑、色彩鲜明的铺装材料。3.4 场地设施 3.4.1 应为老年人提供适当规模的绿地及休闲场地,并宜留有供老人种植劳作的场地。场地布局宜动静分区,供老年人散步和休憩的场地宜设置健身器材、花架、座椅、阅报栏等设施,并避免烈日暴晒和寒风侵袭。3.4.2 距活动场地半径1OOm内应有便于老年人使用的公共厕所。3.4.3 供老年人观赏的水面不宜太深,深度超过0.60m时应设防护措施。3.5 停 车 场 3.5.1 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停车位应相对固定,并应靠近建筑物和活动场所入口处。3.5.2 与老年人活动相关的各建筑物附近应设供轮椅使用者专用的停车位,其宽度不应小于3.50m,并应与人行通道衔接。3.5.3 轮椅使用者使用的停车位应设置在靠停车场出入口最近的位置上,并应设置国际通用标志。3.6 室外台阶、踏步和坡道 3.6.1 步行道路有高差处、入口与室外地面有高差处应设坡道。室外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每上升0.75m或长度超过9m时应设平台,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0m并应设连续扶手。3.6.2 台阶的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台阶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0.90m,并宜在两侧设置连续的扶手;台阶宽度在3m以上时,应在中间加设扶手。在台阶转换处应设明显标志。3.6.3 独立设置的坡道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50m;坡道和台阶并用时,坡道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0.90m。坡道的起止点应有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回转面积。3.6.4 坡道两侧至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宜安装连续的扶手。坡道两侧应设护栏或护墙。3.6.5 扶手高度应为0.90m,设置双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度宜为0.65m。坡道起止点的扶手端部宜水平延伸0.30m以上。3.6.6 台阶、踏步和坡道应采用防滑、平整的铺装材料,不应出现积水。3.6.7 坡道设置排水沟时,水沟盖不应妨碍通行轮椅和使用拐杖。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法律分析:开发养老设施,应遵循的一些基本建筑设计规范如下:
1、养老设施建筑基地应选择在工程地质条件稳定、日照充足、通风良好、交通方便、临近公共服务设施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
这其中,交通方便、临近公共服务设施,是市场化养老机构选址的重要因素,它直接决定养老公寓最终的租售价格。
2、二层及以上楼层设有老年人的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的养老设施应设无障碍电梯,且至少1台为医用电梯。
3、养老设施建筑的地面应采用不易碎裂、耐磨、防滑、平整的材料。
4、养老设施建筑应进行色彩与标识设计,且色彩柔和温暖,标识应字体醒目、图案清晰。
5、养老设施建筑中老年人用房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建筑抗震设防标准应按重点设防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
6、养老设施建筑及其场地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无障碍设计具体部位包括(1)室外场地:道路及停车场、广场及绿地;(2)建筑:出入口、过厅和通道、垂直交通、生活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医疗保健用房。
7、养老设施建筑应进行节能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夏热冬冷地区及夏热冬暖地区老年人用房地面应避免出现返潮现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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