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本文目录
- 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 如何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不被泄露
- 商业秘密保护范围主要包括
- 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有哪些
- 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有哪些
- 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办法适用于
- 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
- 供应链合作中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 商业秘密没有保护期限限制
- 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有哪些
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保护商业秘密主要有下面几种方式
方式一
企业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
《劳动法》中有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和平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员工签订保密合同。
方式二
企业采取经济手段保护商业秘密。
一方面可以提高工资待遇。对接触、参与商业机密的员工给予较高的奖金津贴等待遇。相应的,要在合同中标注,享受高待遇的员工要负有相应的保密义务。
另一方面员工终身工作制。对于长期稳定的员工,签订终身工作制协议。国外很多从事技术工艺类的企业,很多都采用终身雇佣制。我过很多高新技术企业也有相关的尝试。
方式三
加强日常保密意识宣传。
企业可成立专门对应的保密工作部门,负责公司使用员工的保密意识管理。
方式四
利用第三方管理软件。
企业重要秘密往往通过电脑终端来保存。可以用域之盾、安企神、中科安企之类的监控软件来进行管理。可以实现对电脑全生命周期的管控,包括上网行为管理、终端安全管理、U盘管理、防泄密管控等等,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可视化保密。
如何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不被泄露
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不被泄露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以下是一些建议:加强保密意识培训:企业应该加强对员工保密意识的培训,让员工明白保护商业机密的重要性,以及如何避免泄露商业机密。完善门卫制度: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门卫制度,对进出企业的所有人员进行严格的管控和登记,确保无关人员无法进入企业核心区域,进而降低商业机密泄露的风险。加强保密区域管理:企业应该建立内部监控设施和防盗系统,对核心区域进行严格管控,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同时对重要文件和资料进行加密管理,防止被非法复制和传播。加强信息管理: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内部保密制度,对商业机密进行分类管理,对不同级别的商业机密设定不同的保密措施,同时建立商业机密的存储和备份管理制度,避免商业机密被非法获取和利用。分解工资结构增加保密津贴:企业可以通过分解工资结构来增加保密津贴,对保护商业机密做出贡献的员工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偿,以增强员工保护商业机密的积极性。订立守密协议:企业可以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员工在离职后继续保护商业机密的责任和义务,以防止商业机密被带离企业。建立建全人事制度: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人事制度,对员工进行全面考核和管理,对有不良行为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处罚,以起到震慑作用。与协作方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合同:企业应该与合作伙伴和供应商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合同,明确双方在保护商业机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以避免商业机密被泄露给第三方。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技能水平,以最大程度地降低商业机密泄露的风险。
商业秘密保护范围主要包括
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企业应当综合分析因保护力度而消耗的成本与被保护的商业秘密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以确定最为适合的保护范围。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其自身特征与专利保护、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有着根本的差别。同时也正因为这种差别,使企业在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手段上获得更大的选择。以技术信息而言,在符合专利保护条件下,既可以申请专利保护,也可以采取商业秘密保护。至于选择什么样的保护手段则应当根据企业的自身特点,及需要保护的内容的不同而区别对待,以期达到最佳的保护效果。以商业秘密保护和专利保护比较而言,商业秘密的独占性不是依靠任何专门法律而产生的,而只是依据保密措施而实际存在的,而专利权则由专利法直接赋予,不能靠当事人的行为而自然产生;商业秘密保护不能公开秘密信息,而专利保护必须公开;商业秘密不具有法定的排他性,而专利权人的独占权具有法定的排他效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固定,视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而定,而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固定的等等。所以,企业在确定知识产权保护的时候,应当综合考虑法律赋予的保护方式的不同性、秘密信息的特点、秘密信息可能获得的经济效益等多种因素,对不同性质的保密内容予以不同的保护措施。商业秘密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主要包括:技术设计、技术样品、质量控制、应用试验、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化学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计算机程序等。作为技术信息的商业秘密,也被称作技术秘密、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等,在国际贸易中往往被称为Know-How。经营信息主要包括:发展规划、竞争方案、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产销策略、财务状况、投融资计划、标书标底、谈判方案等。法律依据一、《刑法》第219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二、《劳动法》第99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有哪些
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具体如下:1、产品。它是指由公司自己开发的,并具有商业价值的产品,在未获得专利之前,便可以称得上是一项商业秘密。即便产品本身不是商业秘密,组成产品的成分及组成的方式等也可能成为商业秘密。2、配方。工业配方是商业秘密中的一种常见形式。很多食品的配方及其化学合成,化妆品的确切成分及各种含量度的比例都是很有价值的商业秘密。如“可口可乐”饮料配方作为一项商业秘密闻名于世。3、工艺程序。它是指若干设备,经过特定组合,可以成为一项高效率的工艺流程。这项工艺流程便可能成为商业秘密。4、机器设备及其改进。在市场上,通过一般正常的渠道公开购买的设备不能算作商业秘密。但是,若公司以独特的方法对它进行改进,从而使其生产能力更高或具有更多的用途。那么,这项改进就可以作为商业秘密。5、研究与开发的文件。公司在文件中如何记录研究和开发活动,也是商业秘密。如设计的蓝图、图样、计算机数据、实验结果,以及具体表明开发过程的设计都属于这一类,即使是失败实验的文件和记录也属于这一类,切不可落入竞争者手中。6、通信。公司的一般通信信件不属于商业秘密,因为它不属于保护的对象。但有些特定的通信同公司的经营活动有关,事关大局,落入竞争者手中将对对方大有帮助,这样的通讯就视为商业秘密。7、公司内部文件。公司有许多文件,同公司各方面经营活动有重要关系,应尽可能列入商业秘密范围。商业秘密保护措施:1、加强门卫制度;2、加强保密区域的管理;3、加强信息管理;4、建立内部保密制度;5、分解工资结构增加保密津贴;6、订立守密协议;7、建立建全人事制度;8、与协作方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合同。综上所述,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有哪些
法律主观:
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有权利人的自我保护,采取保密措施,例如订立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向行政机关举报;向公安机关报警;以及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办法适用于
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机关部门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商业秘密保护管理方法是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维护集团公司和公司合法权益,保障集团公司和公司利益不受侵害,根据公司保密管理规章制度专门制定的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机关部门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商业秘密的保护事项范围坚持依法依规确定,主要包括了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性信息和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性信息。
商业秘密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
1、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或者是解除或者是终止劳动合同之后的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行个人牟利的相关活动。
2、如果不是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或企业允诺前,不可以擅自披露,或者是使用或者是允许他人进行使用,其所掌握相关的企业商业秘密进行牟利。
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
法律主观:
我们都知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提高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整体效果的需要。一、《合同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通过签订合同,在合同中加入保护商业秘密的条款,约束合同当事人。二、《劳动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劳动法》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三种情形: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上述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1997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修改通过的新刑法第七节中明确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五、《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的节选: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商业秘密的保护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商业秘密第一次出现在我们国家的是在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提到商业秘密,但是什么是商业秘密就没有明确规定,没有明确解释。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供应链合作中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以下是保护商业秘密的几种方法:
签署保密协议:在供应链合作中,签署保密协议是保护商业秘密的基本措施。协议应明确规定哪些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以及如何保护这些信息。
限制信息的传播:在供应链合作中,应限制商业秘密的传播。只有必要的人员才能接触商业秘密,并且必须签署保密协议。
加强信息安全:在供应链合作中,应加强信息安全措施,包括加密、防火墙、访问控制等,以防止商业秘密被非法获取。
定期审查:定期审查供应链合作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以确保其有效性。
建立信任关系:建立信任关系是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因素。在供应链合作中,应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以增强合作伙伴之间的信任和合作意愿。
商业秘密没有保护期限限制
法律主观:
商业秘密保护无期限限制。但只要商业秘密仍满足价值性、秘密性、竞争性等特征的,就会受到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有商业价值,不为公众所知悉、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应当予以相应的法律保护。
法律客观:
《反不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有哪些
法律主观:
商业秘密的保护必要性: 1、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知识产权的需要; 2、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经济利益; 3、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保护市场正常竞争秩序。
法律客观: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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