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管理(车辆租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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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租赁管理制度
车辆租赁管理制度
立法背景
我市的第一家汽车租赁企业诞生于1989年亚运会前夕,十余年间,我市的汽车租赁业取得了迅猛的发展,截止到去年年底,我市的租赁汽车已达两万余辆占全国租赁汽车的五分之二
尽管我市汽车租赁业发展迅速,但由于汽车租赁属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新生事物,与原有的一些经济体制、管理体制存在一定矛盾,加之我市汽车租赁业诞生时间不长,汽车租赁经营不够规范,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的一些不规范行为影响了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我市政府立法规范汽车租赁业势在必行,
汽车租货业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市场秩序已经建立,但是还不够完善。由于汽车租赁业在我市出现时间较短,没有形成完备的市场机制。其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我市汽车租赁业竞争不够充分,平均利润率过高。其二,个人租车比率不高,个人租车市场开发还不充分
可见,目前我市的汽车租赁市场已经形成,市场秩序已经基本建立,但是还都不够成熟,政府有必要通过立法手段确定一定的交易规范,提供一定的信息服务,指导汽车租赁活动,保护汽车租赁交易双方的合法权利,
我们多次召开了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汽车承租人座谈会,广泛地听取了汽车租赁双方对市场中存在问题的分析,我们还走访了多家汽车租赁企业,通过经营者的演示,对汽车租货的程序有了一定的了解。
车辆租赁管理法规
车辆租赁管理法规
第一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汽车租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行业总规模和企业经营规模
(二)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三) 有不少于租货车辆总价值3%的流动资金
(四)停车场地的泊位数不少于租赁车辆数的30%
(五)有保障网络化经营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六) 车辆安全、车辆技术岗位上应当有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鼓励现有汽车租赁企业按照自愿原则通过重组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
第二条 租赁车辆应符合下列要
(一)车辆技术状况等级为一级
(二) 行驶和运营的牌证齐全有效
(三) 按国家规定办理保险
(四) 符合本市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 属于客运车辆的,应当安装防盗设备.
第三条 申请经营汽车租赁的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区管理机构和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 申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准予经营的应当颁发经营许可证件,对投入运营的车辆颁发租赁车辆证件。申请者持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经营
第四条 汽车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车辆用途、使用期限、租货赏用及付货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式。
汽车租赁经营者对承租者负有告知义务,告知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技术状况、车辆保险的投保情况、救援服务等内容。
汽车租赁企业管理制度具有强制性吗
有。根据查询瑞文网得知汽车租赁企业管理制度具有强制性,汽车租赁企业管理制度由具有权威的管理部门制定,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强制约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随意修改和违犯。
汽车租赁管理条例
汽车租赁管理条例
在《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草案) 》(以下简称《办法(草案)》) 的立法过程中,我们充分考虑到汽车租赁业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产生发展都与市场有极其密切的关系因此,《办法 (草案) 》一方面要维护市场公平有效的竞争环境,并为竞争提供信息服务,另一方面要对汽车租赁业进行适度干预,但是即使是干预,也主要是放在对市场失灵的矫正方面。《办法 (草案)》从以下几方面解决了上述问题
增强政府的服务职能首先要求政府建立一套市场交易的规范或者增强对公平竞争制度的保护,决不能再搞过去那种自上而下的“指挥式”行政管理。《办法 (草案) 》第十一条到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汽车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了汽车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建立了一系列汽车租赁交易规范,有效地保障了交易的顺利进行,保证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2.加快行政管理信息化步伐,加速政府管理信息网络化,加强对社会的信息化服务也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为了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配合企业信用制度的建立,《办法 (草案)》第五条规“交通、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汽车租赁经营者信用信息,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3.随着加入世贸组织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行业协会在我国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行业协会的出现可以改变政府直接参与企业经济管理的方式,将不属于政府管的事情全部交给行业协会去做。使政府在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基础上,明确界定政府职能,实现政府职能与管理手段的调整和转变,防止政府角色“越位”和“错位
我市的汽车租赁协会已于去年正式成立,在一年时间里为我市汽车租赁业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办法 (草案)》第六条规定本市鼓励汽车租赁业实施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在搜集分析行业信息、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开展行业培训、调解汽车租赁纠纷等方面的作用。”明确了汽车租赁协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使汽车租赁协会成为政府与经营者之间沟通的桥梁,成为经营者利益的代表者。
汽车租赁管理规定
法律主观:
一、租车前要审查汽车租赁公司的资质情况。汽车租赁公司必须有法人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许可证,很多汽车租赁公司没有这两个证书,租车人在租车前首先要检查汽车租赁公司的资质情况,否则常常会出现汽车租赁公司 欺诈消费者 的情况。二、了解车的日限公里数和超出限数后的计费标准。当然也有很多的汽车租赁公司在租赁期间是不限制公里数的,租车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比如车况、租金、车程等进行权衡和比较,选择综合因素比较合理的租车公司,并在合同中对日限公里数和超出限数后的计费标准给予约定。三、在租赁前务必详细了解车损情况、第三者责任和盗抢等条款细节。租赁的汽车正常情况下投保四种基本险,包括交强险、盗抢险、车损险和 第三者责任险 。但有一些租赁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往往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只 投保交强险 ,出了事故后,租车人很有可能面临承担赔偿的风险。所以,在租车时,要问清楚车辆的投保情况和合同的附加条款,对约定不明尤其是责任约定不明的,要加入附加条款,保障自己的权益。四、为避免因租车人原因不能及时还车,导致与租车公司发生争议,租车人还应认真了解续租规定及租赁超时的计费规定。五、了解租赁公司的承诺,以充分享受各项应得的权利。六、签订合同的最后一项内容是填写验车单,这是双方共同认定车况的过程。此过程涉及到还车时的再认定,因此一定要认真对待。首先要从外观上对车辆进行检查,例如车体有无划痕、车灯是否完整、车锁是否正常等。然后检查车辆备胎及更换备胎所需的工具,最后进入驾驶室内,检查油表、刹车、空调的运行状况,并进行试驾,判断车辆的基本状况。对于一些车型的特殊功能及用法,应向租赁公司咨询清楚。
汽车租赁公司归哪个政府部门管理监督
汽车租赁公司属于交通运输服务行业,一般由交通运输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在中国,具体管理和监督职责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例如,在北京市,汽车租赁公司的管理和监督由北京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此外,根据不同地区和政策要求,可能还需要同时接受其他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等。
汽车租赁管理法规
汽车租赁管理法规
为了保证我市汽车租赁企业实现规模化经营、规范化服务,《办法 (草案)》中保留了行政审批事项一则,即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和运力投放。这项行政审批是依据交通部、国家计委发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并在2000年和2002年两次行政审批事项清理中予以保留。
政府管理手段与汽车租赁行业的特点矛盾,已经影响到租赁企业的健康发展。
这一矛盾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汽车租赁是汽车经营者通过车辆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形式进行经营。由于汽车租赁业是新兴产业而现在执行的大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制定时都没有考虑汽车租赁业的特殊性质
首先,采取“以车管人,车主负责”的管理模式,使得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发生违章责任就会由车辆产权人,即汽车租赁企业承担。挫伤了汽车租赁企业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其次,承租人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后,事故责任往往转嫁到汽车租赁企业身上
关于对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承担的责任问题。经过我们与有关部门的多次研究,形成共识,即交通违章责任和交通事故责任应当由责任人承担,但租赁经营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办法 (草案)》第十四条规定,承租者应当对租赁期间发生的交通违章交通责任事故以及其他因承租者原因造成租赁车辆被扣押的行为承担责任。
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如下:1、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2、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3、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4、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5、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6、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1)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2)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3)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4)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5)具有法人资格。7、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收到租赁经营的申请后,应根据其具备的技术经济条件和社会需求进行审定,于45日内作出答复;8、租赁经营人终止经营,应于30日前向原审核、批准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9、租赁经营人必须遵守道路运输和价格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10、租赁经营人必须依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加强车辆技术管理,保持租赁汽车技术状态良好;11、条租赁经营人必须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租赁收费标准收费。综上所述,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维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汽车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汽车租赁管理办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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