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是什么)
本文目录
-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是什么
-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的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
- 环评公示后多长时间可以拿到批复
-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中规定适用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各个建设项目,那报告表登记表就不适用了吗
-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 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
- 什么是环评的公众参与
-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政府网站(以下统称网络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名称、选址选线、建设内容等基本情况,改建、扩建、迁建项目应当说明现有工程及其环境保护情况;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的名称;
(四)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五)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编制过程中,公众均可向建设单位提出与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意见。
公众意见表的内容和格式,由生态环境部制定。
公众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将填写的公众意见表等提交建设单位,反映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公众提交意见时,应当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公众采用实名方式提交意见并提供常住地址。
对公众提交的相关个人信息,建设单位不得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之外的用途,未经个人信息相关权利人允许不得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决定组织召开公众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的,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0个工作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主题和可以报名的公众范围、报名办法,通过网络平台和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知悉的场所张贴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建设单位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受教育水平、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从报名的公众中选择参加会议或者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并在会议召开的5个工作日前通知拟邀请的相关专家,并书面通知被选定的代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公众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现场记录,整理座谈会纪要或者专家论证结论,并通过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开座谈会纪要或者专家论证结论。座谈会纪要和专家论证结论应当如实记载各种意见。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的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
法律分析: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法律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发布信息公告、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后,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的公众反馈意见处理情况。
环评公示后多长时间可以拿到批复
你好_,本人从事咨询行业多年,有着丰富的咨询经验___,本次咨询将由我来为你服务,希望能够为你解决困惑!______答案是:1,一般情况下,公示后,60天以内就可以拿到批复。2,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评公示需要20个工作日。一般次月可以拿到批复文件。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很荣幸能够为你解答_,希望本次回答可以帮助到你__。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中规定适用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各个建设项目,那报告表登记表就不适用了吗
一、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但并没有规定报告表不需要开展公众参与。二、现行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要求没有规定一定需要开展公众参与工作。三、环保部《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70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各地应当对变电站、垃圾压缩站、公交站场、医院等涉及公众利益且编制报告表的项目的公众参与工作进行细化,特别是通过细化和修订公众参与调查表,使得公众参与调查能够客观反映公众反对项目建设的原因,使环评管理有据可依”。四、浙江、广东等部分省市也作出了与本文第三条类似规定。五、从环评编制单位和项目的业主的角度,如项目确可能对周边公众产生影响,从有利于今后项目建设的角度,建议还是适当开展公众参与工作,而不应将其视为负担。六、可以确定登记表是不需要开展公众参与的。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和法规性文件有关公开环境信息和强化社会监督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过程中征求公众意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拓展资料: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公众参与篇章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法律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发布信息公告、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后,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的公众反馈意见处理情况。
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
为推进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和法规性文件有关公开环境信息和强化社会监督的规定,国家环保部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要求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公众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在发布信息公告、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后,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审批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后,对公众意见较大的建设项目,可以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决定后,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告审批或者审核结果。公众可以在有关信息公开后,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有关公告要求的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知识背景、表达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征求意见的公众必须包括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所回收的反馈意见的原始资料存档备查。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认真考虑公众意见,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什么是环评的公众参与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是指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式,遵循一定的程序,参与与其环境权益有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促使制定规划或者审批建设项目的决策活动符合广大公众的利益。同时《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了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包括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并对每种形式的具体实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下列三种方式同步公开:
1、通过网络平台公开,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2、通过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接触的报纸公开,且在征求意见的10个工作日内公开信息不得少于2次。
3、通过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知悉的场所张贴公告的方式公开,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4、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广播、电视、微信、微博及其他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发布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信息。
以上内容参考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旨在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适用于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一、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政府网站(以下统称网络平台),公开下列信息:1、建设项目名称、选址选线、建设内容等基本情况,改建、扩建、迁建项目应当说明现有工程及其环境保护情况;2、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3、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的名称;4、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5、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1、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2、建设单位名称;3、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名称;4、建设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5、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6、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法律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第三条 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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