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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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 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第三条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第十条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第十五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条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第三十七条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第三十八条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释义: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本条是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的基本制度。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的大小,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是“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科学管理方法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的具体应用。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单行法确立了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后,在多年来的实际工作中,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是一直实行分类管理的。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制度作了规定;1999年4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又发布了《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制度进一步具体化。现在立法机关又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制度作了专门规定,使这一制度法律化。 二、本条第二款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依据和类别作了规定。依照本款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的依据,是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程度,包括影响的范围大小和影响的轻重两方面。一般来讲,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所在的地点、所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所属的行业等密切相关,这些都是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需要考虑的因素。本款根据不同的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为以下三类: 1.建设项目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所谓专项的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是指针对某一项或者某几项环境要素,如大气、水等所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 3.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根据这一项的规定,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不需要另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必须履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填报和审批手续。 三、本条第二款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只是原则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还需要有具体的分类办法和名录,以便于执行。考虑到在法律中对此难以作出很具体的规定,为此,本条第三款授权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名录,并予以公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分类原则,制定三种类别的建设项目的具体名录,并采用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如在公开发行的报纸、杂志等刊物上刊登),使公众能够知晓。在国家环保总局没有作出新的分类规定前,仍应按1999年4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中规定的分类目录执行。
中国环境污染的资料有哪些
根据一项调查显示,中国公众认为,中国面临的最严重问题是环境问题,占被调查者的49%,其次才是人口、教育、就业、治安、社会保障等问题;57%的受调查者认为我国的环境状况在世界范围内处于较差水平;56%的人认为自己居住地最严重的环境问题是大气污染和水污染。 中国的环境问题实际上早已经引起了国人的注意,只是人们对一些具体的情况不是十分了解。我们来看下面的这些资料,主要有八个方面(实际上众多的资料中绝不仅仅才这八个方面)。 1、大气污染 2000年我国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995万吨,居世界第一位。据专家测算,要满足全国天气的环境容量要求,二氧化硫排放量要在现有基础上至少削减40%。此外,2000年中国烟尘排放量为1165万吨,工业粉尘的排放量为1092万吨。大气污染是中国目前第一大环境问题。 2、水环境污染 我国是一个淡水资源紧缺的国家,目前的人均拥有量只有2154立方米,是世界人均的1/4,接近于国际公认的人均2000立方米以下的严重缺水线。治理水系污染比其他国家更为迫切。 我国水环境的污染状况也是触目惊心。全国700多条主要河道有一半以上受到了中度污染和严重污染;全国2万多个湖泊、10多万个水库中25%已经富营养化,还有25%正在向富营养化发展。这就更加重了淡水资源短缺的矛盾,制约了我国21世纪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全国有36%的城市河段为劣5类水质,丧失使用功能。大型淡水湖泊(水库)和城市湖泊水质普遍较差,75%以上的湖泊富营养化加剧,主要由氮、磷污染引起。 3、垃圾污染 中国全国工业固体废物年产生量达8.2亿吨,综合利用率约46%。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年产生量为1.4亿吨,达到无害化处理要求的不到10%。塑料包装物和农膜导致的白色污染已蔓延全国各地。 4、土地荒漠化和沙灾 目前,中国国土上的荒漠化土地已占国土陆地总面积的27.3%,而且,荒漠化面积还以每年2460平方公里的速度增长。中国每年遭受的强沙尘暴天气由50年代的5次增加到了90年代的23次。土地沙化造成了内蒙古一些地区的居民被迫迁移他乡。 5、土地流失 中国全国每年流失的土壤总量达50多亿吨,相当于全国耕地损失1厘米厚的表层土;每年流失的土壤养分为4000万吨标准化肥(相当于全国一年的化肥使用量)。自1949年以来,中国水土流失毁掉的耕地总量达4000万亩,这对中国的农业是极大的损失。 1997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就指出,我国受荒漠化影响,在干旱、半干旱地区有40%的耕地在不同程度地退化,耕地中有水源保证和灌溉措施的为5313万公顷,仅占耕地总面积的39%。而耕地受污染也很严重,有1000万公顷的耕地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 我国人均占有森林面积和蓄积量分别只有世界人均水平的15%和12%,森林覆盖率也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强,而且分布不均,结构不合理。由于森林植被少,水土流失面积已达179.4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18.7%,沙漠、戈壁及沙化地面积已达168.8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17.6%,而且每年还以2460平方公里的速度在扩展,全国约有2.3亿亩农田因生态环境恶化而严重影响产量,有15亿亩草场严重退化。生态环境恶化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6、旱灾和水灾 中国的自然灾害常常与人口密集和人为对自然界的破坏有直接联系。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中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发生频繁而且后果严重的国家,其灾害类型包括:干旱、洪涝、滑坡、泥石流、台风、冰雹、霜冻、病虫害、地震等。 近40年来中国的气候存在着变暖的总趋势,80年代的年均气温值比前30年的平均气温值高0.21摄氏度。气温增高增大了地表水的蒸发量,从而加重了中国华北和西北地区的干旱、土地沙化、碱化以及草原退化,使得近年来,春季北方沙尘天气异常频繁。 20世纪50年代中国年均受旱灾的农田为1.2亿亩,90年代上升为3.8亿亩。1972年黄河发生第一次断流,1985年后年年断流,1997年断流天数达227天。有关专家经调查推测:未来15年内中国将持续干旱。而长江流域的水灾发生频率却明显增加,500多年来,长江流域共发生的大洪水为53次,但近50年来,每三年就出现一次大涝,1998年的大洪水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7、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中国是生物多样性破坏较严重的国家,高等植物中濒危或接近濒危的物种达4000-5000种,约占中国拥有的物种总数的15%-20%,高于世界10%-15%的平均水平。在联合国《国际濒危物种贸易公约》列出的640种世界濒危物种中,中国有156种,约占总数的1/4。中国滥捕乱杀野生动物和大量捕食野生动物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屡禁不止。 8、 WTO与环境问题 中国加入WTO将面临两方面新的环境问题。一方面是国际上的"绿色贸易壁垒"。由于中国目前的环境标准普遍低于发达国家的标准,中国的食品、机电、纺织、皮革、陶瓷、烟草、玩具、鞋业等行业的产品将在出口贸易中受到限制。另一方面,由于国际市场对中国的矿产、石材、药用植物、农产品、畜牧产品的大量需求,可能会加重中国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破坏。同时,中国可能成为国外污染密集型企业转移的地点和大量的国外工业废物"来料加工"的地点,这将极大地加重中国的环境问题。 以上这还只是其中主要的几个方面,其实还有许多方面就存在于我们的身边。只是我们还在那可怜的"有限"之中苟活着而已。白色污染,可怕! 纸张的发明使到人类的发明迅速地发展。但是现实生活中,一张张洁白无暇的纸张让人类的周围环境遭到了极大的污染。 浪费纸张:在我们班级里和学校的垃圾池里,每天都有一大堆的纸张在垃圾池里。黄的、白的、绿的……眼花缭乱。一张张色彩艳丽的作业纸揉成一团。 纸张回收:我在调查中,发现有95%的人是把可回收垃圾和不可回收垃圾混在一块。“混”,原来这就是纸张污染的主要原因!如果人们把垃圾分开来,分门别类进行回收,那白色污染对自然环境就会大大减少,并且我们生活环境也就大大不同。 一次性纸杯:现代生活中,一次性用品使用方便,但是不容忽视 的问题出现了。一次性用品浪费资源,又对环境造成了污染。比如: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喝水的杯子是必不可少的。可是喝水的杯子应该怎样选择呢?市民为了贪图方便,几乎家家户户都用上了一次性纸杯。人们说既方便,又便宜。可正是因为一次性纸杯的产生,使到我们周围的环境受到了极度的破坏。市民们使用了一次性纸杯,就随地乱扔,造成了严重的白色污染。 水污染,健康当心! 水是生命之源,没有水,地球的什么生物都会无法生存。“清凌凌的河水鱼在游”再也不见了,水受到了严重的污染。也许你会说,不是有桶装饮用水吗?但喝桶装水不是解决水污染的最好办法,喝桶装水一样要用到水资源。而且喝桶装饮用水对人们的身体不是很健康。 前山河:我曾经到前山河进行调查,发现前山河的水受到了严重的污染。河水混浊,水面上漂浮着许多塑料垃圾,并且时不时会传来一阵难闻的味道。原来在昌盛大桥下,居住着许多“三无”人员。他们的行为给前山河留下了很大的创伤。白天,他们吃喝拉撒,随地大小便……任由他们这样持久的持续下去,就算是再清澈的河水也会被他们给糟蹋。如今,虽然前山河得到了整理,但前山河泥沙含量多,再加上水土流失,河水还是浑浊的。我还痛心地看到前山河的旁边还有一座座工业废料堆成小山。 所以,我们受到大自然的惩罚,我们的饮用水不是总会觉得有一股咸味吗?这是珠海的咸潮。 在调查中,我深受启发:我们应该从现在做起,从自我做起。我们组织了环保小分队,开展环保在行动的活动,争做环保小卫士。
国家地表水环境标准为
根据现行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国家地表水环境标准为pH值6-9;阴离子表面活性浓度(mg/L)<0.3;氨氮浓度(mg/L)<1.5。如果氨氮浓度高会造成水体富营养化。国家地表水环境标准ph值为6至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1、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2、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3、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4、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5、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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