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公开目录(党的组织编制的党务公开目录应当报什么备案)
本文目录
- 党的组织编制的党务公开目录应当报什么备案
- 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
- 各单位的党务在什么上公开
- 最新党务工作实用手册的目录
- 党的组织编制的党务公开目录应当报哪里备案
- 党的组织应当每年向有关什么和什么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
- 党务公开目录及内容是什么
- 报送中央备案报党中央备案
- 备案资料目录目录内备案
党的组织编制的党务公开目录应当报什么备案
法律分析:党的组织编制的党务公开目录应当报党的上一级组织。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五条 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党委分级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
第七条 党的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
法律分析: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有关党的组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时主动公开提出、审核、 审批、实施。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 第十五条 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有关党的组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一)提出。党的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党务公开方案,拟订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
(二)审核。党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并从必要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核。
(三)审批。党的组织依照职权对党务公开方案进行审批,超出职权范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四)实施。党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党务公开。
各单位的党务在什么上公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 的通知》和《中共贵阳市委关于推进党务公开的意见(试行)》精神,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的要求,切实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的规定,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着力构建民主开放的党务工作新机制,根据市直机关工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市直党工发字2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凡属《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法规明确规定党组织应该公开的内容都应当主动公开,内容包括: (一)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和委员分工情况; (二)领导班子阶段性工作目标、工作部署及落实情况;(三)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目标、计划完成情况; (四)党组织理论学习、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情况; (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 (六)领导班子及成员年终评议、实绩考核情况; (七)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情况;执行《廉政准则》情况,处理违纪党员的情况; (八) 党组织决定、决议及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组织决定、决议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九)党组织重要会议精神; (十)党组织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人事变动、大额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十一)办理、落实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事项等情况; (十二)党员思想教育、管理情况; (十三)党组织换届选举的情况; (十四)推荐、评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其他党内创先争优的情况。出席各级党的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代表的推选情况; (十五)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情况,以及履行入党手续期间的发展党员公示; (十六)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情况; (十七)党组织和党员开展扶贫济困、救灾捐助、党内帮扶等党内活动的情况; (十八)其他应该公开或有必要公开的事项。 二、党务公开的形式、时限及程序 (一)党务公开的形式 1. 党内公开。通过党内有关会议、下发文件、定期通报、党组织宣传栏、党员活动室、单位局域网或设立文件查阅处等形式进行公开。 2. 党外公开。通过党务公开栏、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形式进行公开。 党务公开的同时,应设置意见箱、电子邮箱或专线电话广泛收集对党务公开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二)党务公开的时限 党务公开的时限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分为以下三种情况:长期公开,主要是党内有关政策规定、工作程序、职责分工等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内容。定期公开,主要是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和规范的常规性工作。即时公开,是机关党组织临时性、突发性的工作任务,如扶贫济困、捐资救灾等临时性的内容,根据情况及时进行公开。 (三)党务公开的程序 局属各支部(总支)应结合实际详细制定党务公开方案和目录,科学划分党务公开的内容、方式和时限,并征求党员意见,报局机关党委审核同意。党务公开工作要贯穿于党内重要事务的酝酿、决策、实施的全过程,在进行党务公开前要注意对公开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在党务公开中要注意收集和处理党员群众对公开内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党务公开后要及时对有关资料进行立卷归档。 三、党务公开的工作要求 党务公开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和基础性的工作,局属各支部(总支)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推行党务公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把推行党务公开工作作为新时期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抓好抓实。各支部(总支)要抓认识,使公开自觉主动。要抓制度,使公开有规可循。要建立党务公开监督和检查考核制度,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要建立党务公开责任制,落实专人负责,确保党务公开工作能够长期坚持、有序推进。在具体的党务公开工作中,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做到内容规范、程序规范、管理规范,党员满意、群众满意、社会满意。要加强调查研究,重视收集和了解党员群众及社会各界对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各种有效的监督形式,保障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促进党务公开取得实效。
最新党务工作实用手册的目录
第一章 党务工作的概念、原则和方法一、党务工作的概念二、党务工作的原则三、党务工作的方法第二章 发展党员工作一、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二、党员发展对象的确定、政审和培训三、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四、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五、预备党员的转正第三章 党员教育工作一、加强党员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二、党员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内容三、做好党员教育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四、党员教育工作的基本形式第四章 党员管理工作一、党员管理的基本原则二、党员组织生活管理三、对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党员管理四、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党龄、党费管理第五章 党的纪律和纪检工作一、党的纪律的含义和特征二、严格党的纪律的重大意义三、党的纪律的基本内容四、党员纪律处分的种类五、党的纪律处分的实施六、党的纪律检查第六章 党内监督工作一、党内监督的意义和依据二、党内监督的原则和内容三、党内监督的形式四、在党内监督中维护党员民主权利第七章 党的组织宣传工作一、党的宣传工作的任务和原则二、党的宣传工作的途径和程序三、宣传者的选择和培养策略四、做好宣传工作的基本方法五、娴熟运用各种宣传手法第八章 党务工作者的素质、党务工作的流程、党务工作的常用文书一、党务工作者的素质二、党务工作流程三、党务工作常用文书附录中国共产党章程 名 称: 最新党务工作实用手册(2011年)作 者: 本书编写组 单 位: 册类 别: 党群 组织— 党务党建出版单位: 人民日报出版社其它介绍: 2011年ISBN:978802084681定 价: 26元 第一部分 党务工作基本知识第一章 党务工作概述第二章 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第二部分 党务工作的主要内容第一章 发展党员工作第二章 党员教育工作第三章 党员管理工作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第五章 党内监督工作第六章 党的组织工作第七章 党的宣传工作第八章 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第九章 党的政策研究工作第十章 党的群众工作第十一章 党的国际事务和对外联络工作第十二章 党的办公厅(室)工作第三部分 常用党务工作流程和方法第一章 常用党务工作基本流程第二章 党务工作方法与艺术第三章 党务工作考核评估第四章 常用党务工作文体写作第四部分 新时期对党务工作的新要求第一章 党务工作与党务公开第二章 党务工作与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第三章 党务工作与创先争优
党的组织编制的党务公开目录应当报哪里备案
法律分析:上一级党组织。党的组织编制的党务公开目录应当报党的上一级组织备案,并按照规定在党内或者向社会公开。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 第十四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党务公开目录应当报党的上一级组织备案,并按照规定在党内或者向社会公开。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党务公开目录编制的指导。
党的组织应当每年向有关什么和什么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
党的组织应当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群众意见。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第二十一条 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党的组织应当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群众意见。
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第十五条 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有关党的组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一)提出。党的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党务公开方案,拟订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
(二)审核。党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并从必要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核。
(三)审批。党的组织依照职权对党务公开方案进行审批,超出职权范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四)实施。党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党务公开。
第十六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
党务公开目录及内容是什么
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参考目录一级目录二级目录三级目录公开 形式公开范围公开时限责任单位序号公开内容党组织的基本情况机构设置情况1党组织领导机构、工作机构设置情况文件、会议、公开栏、网站社会长期局人事教育处2班子职责和成员分工、联系方式党3组织领导成员基本情况文件、会议、公开栏党内4党组织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5党组织的重要的制度、规定和政策措施情况6党员基本情况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贯彻落实上级组织决议、决定7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会议、文件、公开栏、网站社会即时局人事教育处8党委召开的重要会议和作出的重要决策、决定落实情况9重要事项、大额资金使用决策及执行情况党内党委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和党委审定重大政务事项10党委研究决定单位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会议、文件社会定期11党委任期目标、阶段性工作重点及完成情况会议、文件、公开栏、网站12涉及组织机构调整、撤销、更名、合并情况的研究决策情况即时13涉及党员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政策落实情况党的思想建设情况理论学习14理论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情况会议、文件、党内定期局人事教育处15党员干部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情况16“三会一课”制度执行情况17年度党建主题活动计划安排及实施情况思想政治工作18落实思想政治工作的计划、制度及执行情况19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实施计划及落实、精神文明评先表彰情况党员干部教育20组织生活会及突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21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
报送中央备案报党中央备案
向上级备案是用请示还是报告?
向上级备案一般是报告。报告一般是向上级汇报工作、专题讨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向上级备案一般是按照上级的要求开展某一专项工作,待工作完成后,向领导汇报整个工作的完成情况,不需要领导批示回复。如果是向上级备案用请示,则上级机关要给予批复。
党务公开应当报哪里备案?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第十四条中规定,党的组织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党务公开目录应当报党的上一级组织备案,并按照规定在党内或者向社会公开。因此需要向上一级组织备案。
党的组织应当报什么备案?
第十三条党的工作机关、党委派出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公开内容。党的工作机关和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应当重点公开落实党委决策部署、开展党的工作情况。
党委派出机关应当重点公开代表党委领导本地区、本领域、本行业、本系统党的工作情况。党组应当重点公开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和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
第十四条党的组织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党务公开目录应当报党的上一级组织备案,并按照规定在党内或者向社会公开。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党务公开目录编制的指导。
党员备案表是干嘛用的?
是对党员的个人详细资料情况的登记备案。
补充延伸:填写正式入党申请书,对你的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进行政治审查符合条件后,经过党支部讨论通过并有两名正式党员做为你的入党介绍人,报上级党委同意,将你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
在预备期内表现良好符合条件,经过党支部大会通过,报上级党委同意你才能转正成为正式党员。你大概已经走完一般程序了。是通过党支部对你进行关于党的知识、党的宗旨宣传教育,和你自己的积极表现,将你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入党积极分子上报党委备案意见?
一般应注明入党积极分子的个人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籍贯,学历等信息。同时还要注明支部召开接收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大会的情况,党员投票以及群众投票情况,最后要注明支部委员会的研究意见,是否同意接收为入党积极分子,然后形成报告报党委备案。
备案资料目录目录内备案
党务公开应当报哪里备案?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第十四条中规定,党的组织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党务公开目录应当报党的上一级组织备案,并按照规定在党内或者向社会公开。因此需要向上一级组织备案。
建筑起重机是否备案?
一、事项名称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
二、建定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三、受理范围
XX省行政区内中央驻滇建筑施工企业和XX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包括下属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的申请,省外入滇企业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登记的申请。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四、申请条件
(一)产权备案的申请条件:
1.产权单位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
2.产权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3.产权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且使用年限符合制造厂家的规定;
5.建筑起重机械经检验达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6.建筑起重机械不是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产权登记的申请条件:
1.产权单位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
2.产权单位办理注册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
3.产权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且使用年限符合制造厂家的规定;
5.建筑起重机械经检验达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6.建筑起重机械不是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三)依申请变更准的申请条件:
原产权单位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明到产权备案部门办理产权备案注销手续,现产权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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