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单位改制(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本文目录
- 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 如何深化我国文化体制改革
-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之前需要交社保吗
- 编制没了 这些事业单位将全部转为企业 时间已定
- 单位改制人员退休的相关规定
-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类型有哪些
- 文化转制企业所得税优惠
-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所得税政策有哪些
- 事业单位转企业国家都有什么政策
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决定》对进一步深化文化领域的改革开放作了重点部署,明确提出了各项任务。深化国有文化单位改革。中央决定加快国有文化单位体制改革,就是在科学界定文化单位性质和功能的基础上,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循序渐进、逐步推开。加快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培育合格的市场主体,这是文化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要创新文化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和投融资体制,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自我发展,通过上市、债券、股份制等多种方式面向资本市场融资,壮大国有文化企业的实力。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文化市场主体、文化产品的流通要与市场接轨,就要靠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培育传统文化产品交易市场,重点发展图书报刊、电子音像制品、动漫游戏等文化产品市场和演艺娱乐、影视剧等演出市场,有重点地打造一些全国性国际性的文化产品交易平台,办好中国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等重点展会,扩大市场影响力;发展大型文化流通企业和物流基地。创新文化管理体制。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政策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科技等手段提高文化管理效能。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开放是改革的重要内容,坚持以改革开放的精神重构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的体制机制。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对外文化交流和文化贸易,推动人类社会文明进步。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构建有利于文化繁荣发展的体制机制,是推动文化建设的关键。只要抓住了这个关键,文化建设的其他五项任务,即树立核心价值观、创造文化艺术产品、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发展文化产业、造就文化建设大军,才能有强大的动力推进,文化建设上的突问题才能得以解决,真正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才能到来。
如何深化我国文化体制改革
1.健全文化管理体制。加强和改善党对文化工作的领导,理顺政府与文化企事业单位的关系,实行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营的体制。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党对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领导的方式和办法。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实行政企、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加强宏观管理。强化政策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行政职能,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把好市场准入关。实行依法管理,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完善地方文化法规。探索建立新型国有文化资产经营管理模式,建立和完善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价体系和企业领导人考核办法。健全与文化体制改革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科学的文化产业统计指标体系。构建文化市场管理的信息网络体系。2.健全微观运行机制。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要进一步推进劳动人事、分配和社会保障三项制度改革,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建立竞争、激励和约束机制,健全财务管理,加强经济核算,降低消耗,优化服务。经营性文化产业要以改革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为重点,培育市场主体,要面向群众、面向市场进行体制机制创新,进行企业改制,实施公司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管理机制,搞活经营,增强活力,壮大实力,提高竞争力,逐步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具备条件的可实行资产授权经营,盘活国有资产,确保保值增值。3.健全文化市场体系。加快文化产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建设,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文化市场体系。深化国有发行企业改革,发展社会化的现代流通组织形式,推进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和电影院线建设,尽快建立书报刊、影视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艺术品、演出剧目的现代市场营销系统。进一步打破条块分割,减少流通环节,拓宽流通渠道,有效整合市场,形成以国有发行渠道为主、其他发行渠道为辅的格局。整合地方发行传输网络,促进跨地区的互联互通。进一步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理顺文化市场管理体制,统一文化市场管理规则,实行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严厉打击盗版盗印、非法出版、非法营销等不法活动。制止报刊摊派发行,优化结构,治理散滥。4.健全文化经济政策。按照十六大的要求,分别制定公益性文化事业政策和经营性文化产业政策。要增加对公益性文化基础设施的投入。落实对党和国家重要新闻媒体和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对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重大文化项目和艺术院团、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保护工作、对老少边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文化发展的扶持政策。调整政府投入结构,完善政府投入方式,实行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相结合,日常财政拨款与项目资助相结合,增强导向作用,提高投资效益。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单位的政策界限。公益性文化事业以政府投资为主,可吸收社会资金参与。新闻媒体和出版社的宣传部门不对外融资,必要时可吸收本系统资金;其经营部分转为企业后,在确保国家控股前提下,经批准可吸收国内社会资金,但投资方不能参与宣传业务。要改革对经营性文化企业的支持办法,使其适应市场,增强活力。部分转制为企业的报刊社、出版社,在保证国家控股的前提下,经批准可扩大融资试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所涉及的影院改造、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书报刊分销、广告经营等领域,可按有关规定吸收境外资金和社会资金。5.健全资源优化配置机制。把深化改革同调整结构、促进发展结合起来。发展文化产业要充分发挥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文化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提高集约化经营水平和产业集中度。以资产为纽带,运用市场机制,推动兼并、联合、重组,实行多媒体经营和跨地区发展,打造文化品牌,重点发展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文化创新能力、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文化产业集团。已经组建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集团,要进一步转换机制,整合资源,实行人事、财务和资源开发“三统一”。进一步整合文艺演出、书报刊、广播电视资源,着力解决重复建设、结构失衡、忽视效益等问题,解决部门报刊散滥问题。以省级党报、电视台为龙头,整合市 (地)、县两级报刊和电视台。6.健全对外文化交流机制。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大力开拓文化产品国际市场。制定有关政策,完善激励机制,重点扶持大型国有文化企业及有较强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的文化事业单位,做大做强一批对外交流的文化品牌,积极参与国际文化市场竞争,努力扩大文化产品出口份额。坚持以我为主、于我有利,扩大与管理规范、技术先进、对我友好的国外知名文化集团的合作。进一步推动广播影视节目对外交流和境外落地。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之前需要交社保吗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之前需要交社保。事业单位转制后自企业登记注册的次月起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转制时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也可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相关规定纳入离休人员医药费单独统筹,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中,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可以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对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原事业编制内人员,本人申请并经转制单位批准,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转制后自企业登记注册的次月起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转制时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也可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相关规定纳入离休人员医药费单独统筹,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中,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可以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中央各部门各单位设在地方的出版单位、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单位在地方的派出(分支)机构的人员,转制后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扩展资料】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12月25日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通知,旨在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促进文化企业发展。根据通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要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关于资产和土地处置、关于收入分配、关于社会保障、关于人员安置、关于财政税收、关于法人登记、关于党的建设等多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编制没了 这些事业单位将全部转为企业 时间已定
近日 据财政部官方网站消息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联合发布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通知中指出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化 距离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所制定的总体目标的时间点2020年 越来越近了 事业单位分类即将完成 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人员出路不同 关系到3000万在职职工 事业单位是如何分类的 目前事业单位分三类: 一类是承担行政职能的 二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是从事公益服务的 改革后人员去向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参公事业单位)人员 未来或转为公务员或安置到其他事业单位 这个去向划分的依据是什么呢? 1)对于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如果调整为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其人员可转为公务员,但编制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 2)对于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如果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行政机构后,任务不足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其人员也随之分流。 这类事业单位职能任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海事和航运管理(港口管理),公路行政管 理,道路运输管理,动物卫生监督,移民管理,文物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人员 对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2020年前将全部转企改制。转制单位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 在职职工也会转为签订劳动合同,而不再是原有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这类事业单位主要有: 工程建设、维修、养护,工程勘察设计,市政公用经营与作业,经营性水利工程管理,农场、园艺场、养殖场、苗圃和经营性林场等农业养殖(种植)机构,技术开发类科研,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商业性地质勘查,招投标代理,一般性评审认证,咨询服务,评估鉴定,面向社会的培训机构,宾馆,招待所,经营性康复疗养,房屋修缮,物业、车辆服务,部门文印机构,投融资,担保,粮食收储,物资、图书、仪器设备供应,非时政类报刊,一般文艺院团,影剧院,影视音像制作销售,演出中介,新闻媒体的印刷广告发行传输等经营部分,电影制片厂及其他各类公司(厂)等。 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人员 公益类事业单位是大头,是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 这类事业单位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区分情况、精准施策。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差异较大,基本功能不同,服务对象不同,运行机制不同,面临的问题不同,改革重点也不同,需要区分情况实施不同的改革举措。 1)公益一类 公益一类包括: 1教育类: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公益性宣教机构(党员电化教育、讲师团等),考试机构等。 2科研类:基础研究或社会公益性科研等。 3文体类:公共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美术馆,科技馆,群艺馆(文化馆),文物考古保护,文献情报,广电信号传输和技术监测,出版物审读,体育运动项目管理等。 4卫生类:疾病(疫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计划生育服务,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5社会保障类:社会救助,社会保障经办和公积金管理,优抚安置,法律援助,婚姻登记,公共就业服务,社会福利机构,公益性残疾人康复机构,老龄妇幼工作机构,学生资助管理,离退休干部服务等。 6公共安全类:人工影响天气,防汛抗旱防火,应急救援指挥,无线电监测,人防指挥保障,信息安全保障,重要或应急物资储备等。 7社会经济服务类:基础测绘和公益性地质调查,农机安全监理,经济社会调查与统计,渔业船舶检验,植物检疫,地震监测,环境监测,网络监测,工程标准定额,自然资源保护,纯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流域河道管理,园区管理服务,水文(水资源)监测,价格监测,价格认证,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生态公益型林场,公共资源交易,土地整理储备,实行无偿服务的农业技术推广,乡镇(街道)综合为民服务等。 8行政辅助类:质量稽查,食品药品稽查,国土监察,环境监察,安全生产监察,劳动保障监察,交通运输监察,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城市综合执法,农业监察,林业监察,水利监察,财政监察,节能监察,旅游监察,卫生监督,知识产权管理,档案管理,水土保持监督监测,散装水泥管理,政策研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政府投资和经济责任审计,财政资金评审支付,政府资金和项目管理,举报投诉维权,电子政务,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金融协调与服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驻外省市联络机构等。 2)公益二类 公益二类包括: 1教育类:普通高中,普通高校,技工技师和职业院校,电大函授及远程教育,老年大学,幼儿园等。 2科研类:基础应用科研等。 3文体类:需要重点扶持的文艺院团,文化宫,公园,体育场馆,体育训练基地,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 4卫生类:非营利性医疗保健,职业病疗养等。 5社会经济服务类:人才交流服务,人防工程管护,对外交流服务,种苗良种培育,混合经营型林场,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公益性地质勘查,实行有偿服务的农业技术推广等。 3)公益三类 公益三类包括: 时政类报刊,广播电视,彩票发行,公益性规划设计,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公益性培训机构,公证,重要涉密文印机构,经济仲裁,殡葬服务等。 国家已明确:今后高校和公立医院会取消事业编制,但保留事业单位的性质,未来高校和公立医院将实行全员合同聘用制,让事业单位真正成为干事业的地方。 改革后三大变化 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 “十三五”期间,国家将完善聘用制度,加强聘用合同管理,建立符合不同行业、专业和岗位特点的公开招聘制度,实现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 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健全岗位管理制度,研究制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的调整办法,开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组织实施工作,完成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推行工作,实现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定期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十三五”期间,国家将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定期调整基本工资标准,逐步提高基本工资占工资收入的比重。同时,国家将推进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
单位改制人员退休的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1、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事业编制予以核销。个别事业单位未改企,只是参照企业运行的,事业编制一般不予核销。2、事业单位改企,编制核销,并不意味着原有从业人员全部变成企业员工身份。原有从业人员一般情况下会分类处理,总的原则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处理的力度主要是根据改革阻力大小决定的,并无一定之规。【法律依据】:《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第十七条 对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原事业编制内人员,本人申请并经转制单位批准,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第十八条 转制时,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自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与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转制后根据经营方向确需分流人员的,应按照规定处理劳动关系,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条件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第十九条 转制企业应当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转制时,对提前离岗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可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净资产不足的,财政部门也可给予一次性补助。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类型有哪些
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类型有哪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05号)规定:“六、本通知适用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两种类型。(一)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社、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等整体转制为企业。(二)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文化转制企业所得税优惠
新京报快讯 据财政部官网消息,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宣部等联合印发《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 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党委宣传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8〕124号)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现就继续实施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上述所称“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通知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所称“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201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转制为企业、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批复核销事业编制(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 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审核认定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 (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本通知适用于所有转制文化单位。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如果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可持同级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变更手续;如果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依照本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认定。 三、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应按有关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定办理优惠手续,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应将转制方案批复函,企业营业执照,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有关材料,相关部门对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文件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四、未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或转制文化企业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 五、对已转制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在本通知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 六、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项税收政策不满五年的,可继续享受至五年期满为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所得税政策有哪些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推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现将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享受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的转制单位和企业,2005年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6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单位和企业名单由当地财政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 上述单位和企业,从2006年度起不再享受与所得税有关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原有的增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三、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四、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五、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条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七、本通知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本通知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试点地区的转制试点单位。 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浙江省、深圳市、沈阳市、西安市、丽江市。 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批发布。
事业单位转企业国家都有什么政策
政府对转企单位提供具体政策支持:
第一,人员分流安置政策。
《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中指出:对于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企业办法办理退休手续;
对于在职职工,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与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在人员分流安置中,重点和难点是对于提前离岗人员的补偿问题,对于这一问题上述文件中明确规定:
对提前离岗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可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净资产不足的,财政部门也可给予一次性补助。
在《关于深化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的意见》中,特别对转企改制过程中经批准撤销出版社工作人员分流安置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出版社撤销后,其工作人员由主管主办单位优先考虑在本部门本系统内部妥善安置;经协商一致自谋职业的,由主管主办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支付经济补偿、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第二,社会保障政策。
现行关于转企事业单位改革中职工社会保障政策中,以2008年的《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最为详细:转制后自工商注册登记的次月起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转制时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维持原国家规定(即“老人老办法”);
对于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即“新人新办法”);
重点也是难点的是关于“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即“中人”的问题)。解决好企业与事业单位退休待遇差的问题是事业单位转企改革的重中之重。
在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改革中,对于“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参加北京市养老保险采取了这样的补偿办法:
在5年过渡期内,其差额部分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加发比例逐年递减(5年分别为90%、70%、50%、30%、10%),最终过渡到企业养老保险,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三,资产管理政策。
由于事业单位所具有的资产是国有资产,在转企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既要做到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又使公共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并能够为促进转企事业单位改革提供支持等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问题也很重要。相关文件都对转企事业单位改革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资产管理等有关问题作了规定。
如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可通过资产清查,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做一次性处理,损失允许在净资产中扣除。对于出版、发行单位库存呆滞出版物超过一定期限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处理,在税前据实扣除,不采取税前提取提成差价等准备金办法。
而对于国有文化企业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在改制后,土地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批准的,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则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资产评估后以作价出资等方式处置,转增国家资本。
在地方改革实践中则有更多变通性的优惠政策,如《深圳市市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中规定:办公用房属于原主管部门并免费提供转企单位使用的,在三年过渡期内继续让其免费使用;属于租赁关系的,过渡期内维持现有租赁价格不变。
第四,财政税收政策。
在财政方面的支持政策有:原事业单位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拨付;
转制后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并规定为确保转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同级财政可一次性拨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主要用于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
在税收方面的支持政策有:在规定执行期限内(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后,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等。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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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近日表示,事业单位聘用制度2011年在全国基本实现全覆盖,今年要在全国基本完成聘用制度推行工作,完善聘后管理,制定聘用合同管理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王晓初则表示,加快完成聘用制度推行工作,是用人机制转换的关键。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都应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建立起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对关键岗位、骨干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实行长期聘用,以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加强合同日常管理,着重规范聘用合同订立、变更、续订等重点环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18日在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表示:2013年我国继续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同时,推进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规范央企,治理拖欠,还将启动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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