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知识(卫生类专业知识考什么)
本文目录
卫生类专业知识考什么
1基础医学知识:主要包括细胞生物学人体解剖学、组织胚胎学、生理学、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微生物学与免疫学医学遗传学、人体寄生虫学、药理学、病理学等。(10科)
2临床医学知识:主要包括诊断学、内科学、外科学、儿科学、妇产科学、中医学、传染病学、皮肤病学、口腔及眼耳鼻喉科学、医学影像学等。(10科)
3公共卫生知识:主要包括预防医学、流行病学、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卫生监督学、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卫生微生物学、社会医学等。(7科)
4医学相关知识:主要包括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卫生政策及法律法规等。(3科)
《综合应用能力》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医学基础知识部分,这一部分是公共考试内容,所有报考医疗类岗位的考生都要作答这一部分内容,主要包含:
临床医学知识:主要包括内科学、外科学、儿科学、妇产科学、中医学、口腔及眼耳鼻喉科学、医学影像学等;
基础医学知识:主要包括医学生物学、皮肤病学、诊断学、人体解剖学、组织胚胎学、生理学、生物化学、医学微生物学、免疫学、人体寄生虫学、药理学、病理学等;
公共卫生知识:主要包括预防医学、流行病学、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卫生监督学、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社会医学、传染病学等;
医学相关知识:主要包括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法律法规等;
小科目:中医、中药、微生物、检验、医学统计学、社区护理学等。
刷题的时候注意不要搞题海战术,虽然说肯定会有一定收获,但是投入和收获完全不成正比,就是一种低效率的学习方法,并不可取。个人认为认真做一套题比速刷十几套题要有意义的多,毕竟数量不是目的,关键是从做题的过程中学到什么东西。
做题的时候保持专注,认真审题再解题,做完之后先对答案,然后分析错题并做上标注。如果是因为对知识点掌握不足,就再去看书听课学习一遍相关知识点,及时把没有掌握好的内容再巩固一遍,这样不断查漏补缺,基础内容掌握地会越来越全面,成绩自然也会得到相应的提高。
还有这些错题大都是自己的薄弱之处,所以之后回顾的时候要多注意,尤其是错误遍数比较多的题。最好是每隔一段时间就重新做一遍,避免记住答案没有记住知识点,然后一遍遍巩固加深记忆,尽量不要再次犯错。最后就是要开始做套题了,而且是以真题为主。
卫生公共基础知识考什么
公共基础知识的考试内容一般包括政治、经济、法律、时事、科技人文、行政管理、公文等。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考试综合知识就是公共基础知识,要根据具体的考试而看,例如福建与四川的综合知识考试内容既包括公共基础知识又包括职业能力测试。
法律知识:
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等(报考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的加试内容,包括上述范围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知识)。
公共卫生基础知识可能是:
流行病,统计,环境,职业卫生,食品与营养,卫生微生物,卫生毒理,儿少,社会医学。
卫生公共基础知识包括:
生物学、人体解剖学、生理学、药理学、病理学和诊断学六个部分。生物学。
主要包括:
1、细胞:主要内容为细胞的基本概念、分子组成、细胞膜、细胞表面、细胞质、细胞核和分裂繁殖;
2、生命的遗传与变异:主要内容为遗传的基本规律、分子基础、遗传病的概念及分类、单基因、多基因遗传病、染色体病和线粒体遗传病。生理学。
主要包括:
细胞的基本功能、血液、血液循环、呼吸、消化和吸收、能量代谢和体温、尿的生成和排出、感觉器官、神经系统的功能、内分泌等,医药卫生基础知识可能是:生理、生化、解剖、药理、病理、诊断、伦理学等。
公共基础知识主要包括医学伦理学、医学发展史、法律、政治、经济、公共行政、科技人文等方面内容,医药卫生专业基础知识主要包括有生理,生化,解剖,药理,病理,诊断,伦理学等方面内容。经济知识和科技知识:微观经济、宏观经济、国际经济、金融经济、产业经济,科技创新、科学前沿、科技常识。
卫生公共基础知识包括哪些
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考试中的公共基础知识与综合类事业单位考试中的考察内容是一样的,包括政治、经济、法律、时事、科技人文、行政管理、公文等内容。
卫生公共基础知识考试科目一般为卫生法律法规,医学伦理道德,医学心理学,预防医学、流行病学、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卫生监督学、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社会医学、传染病学等。
卫生公共基础知识在往年事业编考试中所占比重较小且考点较为固定,考生在复习时注重大的知识框架的学习,切忌在细枝末节消耗太多精力,注意有所取舍。
基础知识
医学基础知识考试涉及到的主要学科为:医学生物学,人体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药理学,诊断学这六门科目。部分地区还有可能涉及到医学微生物学,免疫学,人体寄生虫学,组织胚胎学,生物化学,病理生理学等,但是较为少见,具体情况还要看各个地区的招聘要求。
考生备考的时候建议把精力着重放在医学生物学,人体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药理学,诊断学这六门主要科目上。其他几个科目即使考试考到,一般分值占比也很小。
公共卫生安全法律知识
突发公共卫生安全有何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003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十二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第三章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十九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条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二条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第四章应 急 处 理 第二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八条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十一条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第三十三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三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三十七条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第四十一条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第五章法 律 责 任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
公共卫生基础知识考什么
公共卫生知识主要包括预防医学、流行病学、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卫生监督学、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卫生微生物学、社会医学等。公共卫生管理岗位主要测查公共卫生管理方面的基本专业理论和应用能力。
公共卫生包括:
一、针对全体人群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如为辖区常住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向城乡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宣传信息和健康教育咨询服务。
二、针对重点人群的公共卫生服务,如为辖区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慢性病)患者包括高血压病人、糖尿病病人提供常规的血压和血糖监测、指导用药以及相应的健康教育指导和干预。
三、针对疾病预防控制的公共卫生服务,包括为适龄儿童接种乙肝、卡介苗、脊灰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点处理,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
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
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
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树公共卫生爱心、热心、细心、耐心的服务理念,创建健康、幸福、欢乐、和谐的社会环境。以下是我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快来看看吧
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1
一、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1、 公共场所的概念:
即供公众使用的具有围护结构的场所。包括:(1)人工的生活环境;(2)从业人员的劳动环境;
2、 公共场所包括哪些?
(1) 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停车场、咖啡馆、酒吧、茶座;
(2) 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厅等;
(3)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等;
(4) 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5)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 商场(店)、书店;
(7) 候诊室、候车室、公共交通工具;
3、 公共场所的特点:
(1) 人员集中,流动性大;
(2) 场内设备和物品容易受到污染;
(3) 公共场所容易传播疾病。
4、 公共场所卫生工作应从哪几方面入手?
(1) 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
(2) 建立卫生管理机构;
(3) 建立呵实行定期监测制度
二、消毒与控虫
1、 公共场所消毒常用的物理方法有哪几种?
(1) 煮沸消毒:
(2) 湿热消毒,主要利用蒸汽的热力进行消毒;
(3) 紫外线消毒;
2、 公共场所四害指哪几害?
指蚊子、苍蝇、跳蚤、老鼠,是公共场所呵人类生活环境中重要生物性污染物,对人体健康有危害。
3、 公共场所蚊虫的防治方法有几种?
(1) 改善环境;
(2) 第一文库网物理防治。如:捕杀、火烧、煮沸等;
(3) 化学防治,通过触杀、熏杀、胃毒的方式使昆虫死亡;
(4) 生物防治。利用防治对象的天敌或致病微生物捕杀害虫。
第二章 公共场所卫生要求
一、公共场所的’基本卫生要求
1、公共场所应达到的温度:15-35℃。
2、公共用具有哪些卫生要求:
(1) 控制污染源;
(2)妥善保管用品用具;
(3)严格消毒工作;
(4)湿式清扫;
(5)认真执行卫生标准;
(6)从业人员要搞好个人卫生;
3、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该达到的基本卫生要求:
(1)通过室内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清洁;
(2)通过自然采光和合理装置照明设备,使采光照明达到卫生要求;
(3)环境整洁安静;
(4)卫生设施完好,符合卫生要求,运转正常;
(5)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
4、公共用具的最主要污染有:
(1)顾客对公共用具的直接接触;
(2)通过从业人员的直接、间接接触;
(3)空气中的灰尘。
二、旅店业卫生要求:
1、旅店业应达到那些卫生要求:
(1)应有健全的卫生制度;
(2)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3)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和抽水马桶应每日清洗消毒符合国家标准;
(4)各类旅店应有防蚊、蝇、蟑螂和防鼠的设施,并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5)店内自备水源与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
(6)有集中空调装置的宾馆、饭店、旅店等,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要求。
2、旅店业公共用品用具应达到的卫生要求:
(1)旅店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应一客一换,长住旅客的床上卧具至少一周一换;
(2)毛巾和旅客的床上卧具细菌检测符合卫生标准;
(3)公共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清洁的茶具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4)脸(脚)盆、浴盆、坐垫、拖鞋不得检测出致病菌。
3、旅店的公共卫生间的卫生要求:
要求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做到并保持无积水、无积粪、无蚊蝇、无异味。
4、旅店房内卫生间的卫生要求:
要求做到:有通风设施,抽水马桶、浴盆、洗漱池每日清洗消毒。
三、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卫生要求
1、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内照明度的要求:
人工照明应光线均匀、柔和、不炫目、照度充足。室内照度不得低于100Lx。
2、主管部门应采取哪些措施进行卫生管理?
(1)应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定期检查身体;
(2)凡有法定禁忌症这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3)应合理进行室内外环境清洁,严禁随地吐痰和室内吸烟,专人负责室内通风换气和空调系统的管理;
(4)对这些场所开展经常性消毒工作;
(5)对馆内噪声源进行管理禁止室内嬉闹喧哗。
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2
公共卫生健康知识宣传内容篇
一、常见的传染病
根据传染病的主要传播途径,分为以下几类:
1、肠道传染病:霍乱(二号病)、痢疾、伤寒、甲肝、戊肝、脊髓灰质炎(小儿麻痹症)、感染性腹泻等;
2、呼吸道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结核、流行性感冒、麻疹、流脑、流行性腮腺炎、白日咳、白喉、猩红热、风疹等;
3、血源 性(传)染病 :乙肝、丙肝、丁肝、艾滋病等;
4、虫媒传播及自然疫源 性(传)染病 :鼠疫、狂犬病、钩体、乙脑、疟疾、登革热、黑热病等;
5、性传播疾病:艾滋病、淋病、梅毒、尖锐湿疣、软下疳等;
6、其它:炭疽、布鲁氏菌病、急性出血性眼结膜炎(红眼病)等。
二、传染病的基本特征
1、有病原体:包括细菌、病毒、立克次体、螺旋体、原虫、蠕虫等;
2、有传染性:传染病病人必须隔离治疗;
3、有流行病学特征:不同传染病的发病时间、地区、人群等方面有各自的分布特点;
4、有感染后免疫:人体感染病原体后,体内会产生相应的抗体,可抵抗相同的病原体。
三、病毒性肝炎
1、种类:甲肝、乙肝、丙肝、丁肝、戊肝等。
2、主要表现:
(1)急性肝炎:起病急,畏寒、发热、全身乏力、厌油、恶心、呕吐、皮肤巩膜黄染;
(2)慢性肝炎:疲乏、厌食、恶心、呕吐、腹胀、腹泻、肝区不适等。
3、传播途径:
(1)甲肝、戊肝:主要通过肠道传播,即进食被病毒污染的食品或水而感染生病;
(2)乙肝、丙肝、丁肝:主要经血液传播,可通过输血、不安全注射、血透等途径传播,亦可经由母亲传给新生儿。
4、预防方法:
(1) 接种甲、乙肝疫苗可有效预防甲、乙肝;
(2) 养成良好卫生习惯,饭前便后洗手,不吃生、冷、变质食物,生食、熟食要分开存放,剩饭菜要热透(尤其是热天),不随便到不卫生的摊点、饮食店就餐,防止病从口入。
(3)使用一次性注射器,不与他人共用针头(包括针灸);尽量避免输血和使用血液制品;患乙肝或携带乙肝病毒的妇女分娩时应加强对婴儿的防护,避免传给孩子,新生儿生下24小时内注射乙肝高效价免疫球蛋白;不接触病人的血液及被血液污染的物品;不与病人共用食具、洗刷用具、剃须刀等。
四、流脑
1、主要表现:起病急,高热,剧烈头痛,呕吐,皮肤黏膜出现淤点淤斑,少数严重患者可出现休克、昏迷甚至死亡。
2、传播途径:主要通过咳嗽、喷嚏等经飞沫直接从空气传播。
3、预防方法:接种流脑疫苗;搞好环境卫生,保持室内通风,尽量避免到人多拥挤的公共场所,不与病人接触。
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3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宣传标语
1、让人人享受公共卫生服务的阳光。
2、老人、妇女、儿童、残障是我们的`家人。
3、居民健康大管家,真诚服务为大家。
4、卫生为健康护航,服务携社区腾飞。
5、宣传、预防、保健、医疗是我们的职守。
6、敬业、诚信、关爱、助人是我们的理念。
7、关心老人和困难群体的身心健康。
8、实施农民健康工程,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9、走进社区,深入家庭,服务百姓,健康人生。
10、定期体检,保障健康。
11、社区和百姓两相连,卫生与健康一线牵。
12、居民的贴心人,健康的守门人。
13、感受社区服务,享受健康无忧。
14、让百姓公平享有公共卫生的“阳光”远离疾病。
15、老弱妇孺皆受益,又防又治社区医。
16、保护健康就是保护生产力。
17、加强和改善农村公共卫生,促进社会与自然和谐发展。
18、搞好爱国卫生,爱护自然环境。
19、建立农民健康档案,完善健康管理系统。
20、送健康到家,结关爱奇葩。
公共卫生专业知识都考什么内容啊
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第一单元:生理学、医学微生物学、医学免疫学、医学心理学、医学免疫学、卫生法规、健康教育与促进、内科学。
第二单元: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医学统计学、药理学。
第三单元:生物化学、妇女保健学、儿童保健学、劳动卫生与职业病学、卫生毒理学。
第四单元:环境卫生学、流行病学、社会医学。
注:临床综合知识点分布在考试的四个单元中。
医考资源实时更新百度网盘资源
***隐藏网址***
***隐藏网址***
?pwd=944A 提取码:944A资源包含医考各类型精品网课视频、学习文档、课件:资源类型医院招考护理、护士证、主治医师、执业药师、中医推拿、中医针灸、小儿推拿、高级康复理疗师、中医执业、中医助理、公卫执业医师、口腔执业医师、乡村全科助理医师、执业医师、中医执业医师等资源包罗万象免费分享。
公共卫生是什么
问题一:什么是公共卫生中心 城市里面的公共卫生中心是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的地方,也是一个社区卫生中心(站)。除了进行正常的医疗活动外,还进行着《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服务规范》的11项内容,即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 问题二:什么是公共卫生服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是指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机构向全体居民提供,是公益性的公共卫生干预措施,主要起疾病预防控制作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有三方面含义:一是城乡居民,无论年龄、性别、职业、地域、收入等,都享有同等权利,二是服务内容将根据国力改善、财政支出增加而不断扩大,三是以预防为主的服务原则与核心理念。 问题三:九大公共卫生是什么 九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照人群和疾病可划为三类:一是针对全体人群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包括为辖区常住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向城乡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宣传信息和健康教育咨询服务;二是针对重点人群的公共卫生服务,包括为0-36个月的婴幼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为孕产妇开展至少5次孕期保健服务和2次产后访视,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健康指导服务。三是针对疾病预防控制的公共卫生服务,包矗为适龄儿童接种国家规划疫苗,及时发现、登记和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和疑似病例并进行现场疫点处理等。 问题四:公共卫生包括什么 公共卫生是关系到一国或一个地区人民大众健康的公共事业。公共卫生的具体内容包括对重大疾病尤其是传染病(如结核、艾滋病、SARS等)的预防、监控和医治;对食品、药品、公共环境卫生的监督管制,以及相关的卫生宣传、健康教育、免疫接种等。例如对SARS的控制预防治疗属于典型的公共卫生职能范畴 问题五:公共卫生包括哪几项?具体内容和名称是什么 公共卫生包括:基础医学的全部内容,临床医学的全部内容(全但是不精),公共卫生的全部内容,主要包括劳动卫生学,营养与食品卫生学,环境卫生学,毒理学,少儿卫生学,流行病学,医学统计学等, 卫生检验包括:医疗卫生检验、环境监测的基本理论知识和较强专业操作技能,能对环境、食品、水质、化妆品及生物材料等进行监督、检测。 卫生检验考试的内容有无机与分析化学、仪器分析、卫生学、食品理化检验、空气卫生理化检验、水质卫生检验、卫生微生物及检验、卫生质量监督管理、免疫学检验、临床检验与卫生毒理学等 问题六: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是指的什么机构 最主要的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还包括结核病防治所、健康教育所、弧幼保健所、血吸虫防治所等负责公共卫生的机构。 问题七:请问有没有人知道公共卫生的 四大卫生 主要指什么 公共场所、学校、劳动、食品等卫生 问题八: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是什么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农村育龄妇女免费领取叶酸项目、农村妇女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孕产妇乙肝、梅毒、艾滋病免费筛查项目、农村妇女乳腺癌、宫颈癌免费筛查项目等。 问题九:公共卫生专业是什么样的一个专业 公共卫生专业就是学习公共环境卫生管理\饮食卫生等方面的专业
更多文章:
我可能不会爱你nic(我可能不会爱你里面那个演nic的是谁啊谁给我他的资料个,要详细的,最好是告诉我他还演过什么)
2024年4月2日 02:00
就英法联军远征中国给巴特勒上尉的信(就英法联军远征中国给巴特勒上尉的信是谁写的)
2024年4月10日 1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