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出租车从业资格证多长时间过期)
本文目录
- 出租车从业资格证多长时间过期
- 出租车驾驶员管理规定
- 出租车驾驶员管理条例
- 出租车司机从业资格证管理规定
- 出租车司机从业资格条例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 出租车从业资格法规
- 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 出租车从业资格管理
- 出租车驾驶员管理法规
出租车从业资格证多长时间过期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法律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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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驾驶员管理规定
出租车驾驶员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驾驶员继续教育由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实施。”
二、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出租汽车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后,应当由出租汽车经营者向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中予以记录。”
三、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的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修改为出租汽车经营者”。
四、将第四十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
五、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在第四十三条后增加一条:“违反本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租车驾驶员管理条例
出租车驾驶员管理条例
一、将第九条中的“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中的“驾驶员”删除。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五)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的,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以下统称从业资格证)。
从业资格证式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式样。鼓励推广使用从业资格电子证件。采用电子证件的,应当包含证件式样所确定的相关信息。
出租车司机从业资格证管理规定
出租车司机从业资格管理
1、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教育大纲内容包括出租汽车相关政策法规、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和节能减排知识等。
2、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由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实施。
3、出租汽车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后,应当由出租汽车经营者向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中予以记录。
4、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5、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继续教育计划继续教育师资情况、参培学员登记表等纳入档案管理,并接受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6、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发并制定编号规则。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从业资格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7、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换)发手续。
8、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补(换)发手续,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补(换)发 申请予以办理
9、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时,应当携带从业资格证。
10、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得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
11、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等提供便利。
12、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管理,将其违法行为记录作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依据.
出租车司机从业资格条例
出租车司机从业资格条例
1、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证申请、注册及补(换)发记录、违法行为记录,交通责任事故情况、继续教育记录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
2、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3、第三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
(二)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
4、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二)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四)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五)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
(六)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 票据
(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九)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十)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从业资格制度包括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证件管理制度。第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第二章 考 试第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第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全国公共科目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导下编制,直辖市所属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直辖市所属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第九条 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十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 (二)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具的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证明; (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考试。 首次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应当在首次申请考试的区域完成。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区域科目考试成绩在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有效。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式样参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规定执行。从业资格电子证件另行规定。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到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核定的范围外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参加当地的区域科目考试。区域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当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从业资格证。第三章 注 册第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再安排上岗。第十八条 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式样见附件2),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册。 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自己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持其从业资格证及车辆运营证申请注册。
出租车从业资格法规
出租车从业资格法规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法律主观: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标准和规范,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关规定聘用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二)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符合国家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车辆检查、驾驶员管理、安全行车和规范服务等制度,建立对驾驶员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的考核制度,并将考核情况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三)配备专职GPS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对驾驶员的车载电话进行监听管理;(四)建立合理的驾驶员交接班制度,避免在客流高峰时段集中交接班;(五)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纳税。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标准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时为驾驶员提供税务部门发售的有效票据;(六)按规定交纳承运人责任保险、车辆盗抢保险、车辆自燃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七)完成政府部门下达的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指令;(八)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应遵守的其他事项。
出租车从业资格管理
出租车从业资格管理
1、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3、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5、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6、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7、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
8、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
区城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题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鼓励推广使用信息化方式和手段组织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9、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10、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租车驾驶员管理法规
出租车驾驶员管理法规
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应当填写《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自己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持其从业资格证及车辆运营证申请注册。
二、将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将第二十二条中的“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修改为“或者经营合同”在第二十二条后增加一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注册,通过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等。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通过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注销。
三、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上岗前应当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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