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酒店式公寓政策天津公寓购房政策?2013年两会后新国五条中关于二手房交易收20%个人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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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酒店式公寓政策天津公寓购房政策
1、酒店式公寓有房产证吗?产权多少年2、天津购买酒店式公寓就不能提取公积金吗3、酒店式公寓产权多少年,国家有没有规定是多少年4、50年产权的酒店式公寓二手房交易需要交哪些税费?营业税有分满5年的说法吗?个人所得税是怎么计算的?5、天津景悦公寓是酒店式公寓吗,在限购范围内吗?房本用途写的是‘城镇单一住宅用地’设计用途“居住”。
2013年两会后新国五条中关于二手房交易收20%个人所得税问题
1、首先搞懂20%税是怎么来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财产转让所得需按20%计征个人所得税那么二手房转让,就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所以是不分公产还是企业产的,只要是你的财产,转让所得(收入减费用,即卖房利润,也就是你卖房赚的钱)就要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2、其次,搞明白新国五条为什么有这条规定因房产的特殊性,有很多房改房,拆迁房,所以对于取得该房产的付出无法计量,也就无法确定你的费用,则不能计算你的利润,所以按利润乘20%计征个税变得难以执行,这才出现二手房交易一直按交易总额的1%来计算个人所得税。新国五条规定,不得再用这种简易征收办法,全部严格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无法确认房产原值的,由税务和房管部门核定3、再次,搞明白免征的条件目前,二手房交易除了直系亲属的转让及遗产获得外,对于卖方是唯一住房且使用满五年的,也可免征个人所得税。此外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4、最后,新国五条什么时候实行因为有规定无法确认房产原值的,由税务和房管部门核定,那么他们怎么核定,这个各地会出台实施细则,在未出台之前,应该还是按交易总额的1%计证、你家在天津,关注下什么时候出台这个规定就成了。
现在天津买房的限购政策是什么
1、天津市暂停了外地人员购买滨海新区除外的商品房和二手住房。2、在天津市购买房屋时需要提供,在天津市三年连续缴纳两年以上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证明。3、社会养老保险和个人所得税不能构成为购买房屋的有效凭证。4、天津本市的户口家庭不限制购买房屋,但是限制贷款,每一个家庭或者是每个人限制贷款两套住房,两套以上住房的,不能够使用贷款方式购买房屋。5、对于在天津市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两套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家庭居民,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人员,暂停在天津市滨海新区除外的地方,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6、天津市最新的限购政策是为了能够更好的保障天津市本地的居民和外地在天津工作人群租房的需求,打击使用金融杠杆进行住房投机炒作,进一步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这一系列的措施是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和天津银监局共同发布实施的。
国五条细则的细则全文
细则全文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2011年来,本市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和部署,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进一步巩固调控成果,坚决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承担稳定房价工作的责任(一)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坚持房地产市场调控、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既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障首都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的需要,也是本市实现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当前,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仍处于关键时期,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毫不动摇,常抓不懈。(二)认真落实房价控制目标。继续严格执行各项调控政策和措施,保持房地产市场总体平稳。2013年本市房价控制目标是: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与2012年价格相比保持稳定。(三)建立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税务、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联动,认真落实好本部门承担的房地产调控工作任务。各区县政府要认真落实各项调控措施,切实做好房价稳定工作,确保辖区内新建商品住房价格与全市房价控制目标总体一致。二、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四)继续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措施。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等文件要求,继续严格落实住房限购措施。自本通知下发次日起,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在本市未拥有住房的,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在本市向其出售住房。(五)严格购房资格审核,加大执法查处力度。本市成立专门的购房资格审核机构,统筹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税务、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购房资格联网审核。严肃查处限购措施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暂停网上签约,责令限期整改,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企业要与购房人解除合同。对不如实申报、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家庭,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家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5年内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继续落实好对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继续暂停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发放;进一步强化购房人贷款资格审核,严格按规定调查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和借款人征信记录,严禁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根据本市房价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七)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继续推进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市场情况适时提高定价过高、预计增值额过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加强预征和清算管理,加大稽查力度。对个人转让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统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照个人转让住房所得的20%计征;不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三、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八)稳定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统筹考虑本市人口、资源、环境因素,保持适度土地供应规模,2013年本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为1650公顷。继续完善土地出让方式,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增加自住型、改善型住房的土地供应。土地出让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提出商品住房项目的住房建设套数、套型建筑面积、设施条件、开竣工时间等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并纳入出让合同。(九)完善土地市场监管。继续实行供应计划地块公布机制,合理安排土地开发供应节奏和时序,稳定市场预期。加快存量土地储备开发力度,尽快形成实际用地供应。对已供应的土地,督促尽快开工建设,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公示、处置力度,密切跟踪土地供应后开发建设进度,强化房地产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的全过程监管。(十)加快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建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信贷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其开发贷款需求。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十一)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落实2013年建设筹集各类保障性住房16万套,竣工7万套的任务。二季度前完成项目供地、规划等手续,落实财政资金,三季度确保项目开工建设。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完成“三区三片”棚户区安置房建设,推进新增五片棚户区改造。开展非成片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继续实施1000万平方米老旧小区抗震节能综合整治和简易住宅楼改造工程,做好城乡结合部地区重点村回迁安置房建设工作。(十二)加强建设分配管理。强化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统筹管理,严把规划设计关、施工质量关、建筑材料关和竣工验收关,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加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确保与住宅同步交付使用。统一保障性住房申请,完善保障家庭的经济及住房状况审核机制,严肃查处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健全退出机制,确保公平分配。2013年年底前,各区县要将符合条件、有稳定就业的来京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加强保障性住房小区运营管理,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切实解决入住家庭后顾之忧。五、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十三)严格商品房预售管理。从工程投资和形象进度、交付时限等方面提高商品房预售许可门槛,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另行制定并发布。继续完善和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确保预售款优先用于工程建设。(十四)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引导。继续总结完善本市价格引导经验,对报价明显高于项目前期成交价格和周边在售项目价格且不接受指导的商品房项目,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或暂不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商品房项目在销售中,要继续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六、强化市场监管和预期引导(十五)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搭建本市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全面整合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规划、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掌握的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和对外发布制度,实现对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动监管。(十六)严厉打击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和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联动,加大查处力度。国土部门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券监管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银行业监管部门禁止其通过信托计划融资,税务部门对其强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审核和稽查。(十七)加强房地产经纪活动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应依法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受委托对外发布真实的房源和价格信息,不得抢占房源信息、哄抬房价和租金等。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等进行价格欺诈。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要联合开展房屋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依法严肃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十八)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变化,加强市场监测和研究分析,全面、客观、及时发布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主动解读市场走势、调控政策措施及广大居民关注的热点问题,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加强舆情监测和应对,对误导市场、误报误读的不实信息和言论,要及时予以纠正和澄清;问题严重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七、加快推进长效机制建设(十九)加强基础性工作。按照全国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继续推进本市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和基础信息。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房地产市场管理长效机制的要求,立足本市实际,进一步探索完善符合首都特点的基本住房制度,完善差别化、多层次的住房需求调节机制,建立科学稳定的住房供应体系,逐步实现住房保障对象应保尽保、自住型和改善型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住房问题,促进首都房地产市场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社会热议在房价控制目标方面,各地标准不尽相同。其中,北京版细则被认为最严厉,2013年房价控制目标是“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与2012年价格相比保持稳定,进一步降低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价格”;上海将房价控制目标设在“基本稳定”;深圳、天津、重庆、大连、厦门等城市则规定房价上涨幅度低于收入涨幅。值得一提的是,北京是唯一明确提出“进一步降低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价格”的城市。伟业我爱我家集团副总裁胡景晖解读说:“2013年相比2012年房价控制目标,此次明显剔除了保障房对价格的影响,使得调控目标更加明确和严格。”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副会长顾云昌则认为,各地公布的房价控制目标大致与其楼市热度相呼应,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偏紧,而重庆、合肥、厦门、大连等城市较为温和。链家地产副总裁林倩认为此举无疑是“国五条”中最具力度的一项政策,将可能改变投资性购房者的长期预期。同时,由于存在税费转嫁的可能,刚需及改善性需求也会受到较大影响。中原地产市场研究部总监张大伟认为,地方版细则中,一线城市力度最大。“本轮市场反弹的主要表现就是一线城市房价上涨迅速,所以调控明显体现了差别化,而一线城市的力度也代表了全国的调控方向”。 强化异地人群贷款审查可按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制定房价调控目标;严禁发放第三套及以上购房贷款;严格执行第二套住房信贷政策,重点强化对异地、外籍、离异、低龄人群等借款人的贷款资格审查;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依法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继续稳步实施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优先支持其开发贷款需求。 未细化征收20%个税严格执行“国五条”关于出售自有住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规定,依法严格开展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在必要时候调整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利率。 已备案商品房3个月内不得涨价明确2013年全市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不高于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幅。凡已备案的商品住房价格在3个月内不得向上调整。合肥市“国五条”细则未提及20%个税如何执行。 严查购房家庭住房套数保持住房价格稳定,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幅度;根据市场情况适时提高第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严格按照转让住房所得的20%计征。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严格购房家庭资格初审,对购房家庭的住房套数进行核查。 供地总量不低于过去5年均值济南市2013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新建商品房价格涨幅低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水平;2013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不低于过去5年平均实际供应量。 坚决抑制投资性购房需求2013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进一步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需求,确保本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明显低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 报价过高不发预售许可2013年主城9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停发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继续执行房产税政策;对报价过高、涨幅过快的商品房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引导楼面地价不超过当期房价的1/3;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比例将达到住房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以上。 房价调控目标:厦门市2013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指数同比涨幅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幅度。
天津买房限购吗天津买房解除限购令政策解读
“限购令”,简单来讲就是规定“每户家庭只能新购一套商品房”。2010年4月30日在北京出台“国十条实施细则”中明确提出,这是全国首次提出的家庭购房套数“限购令”。“国五条”出台后,累计有上海、广州、天津、南京、杭州等16个一二线城市推出限购政策。截至2011年2月,已有36城市提出限购;新一轮住房限购城市将翻番达72个,高压调控楼市跌入“冰点”。
天津限购令取消
2014年10月17日,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公积金中心六个部门联合发文,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进行调整。明确取消房地产限购,并取消对住宅市场“70/90”的限制性规定,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主要调整:
1、买房不再查询房产记录
天津市和非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购买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及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再对其家庭拥有住房情况进行查询;
2、非津人员买房取消纳税明证等限制
取消非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办理购房和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时需提交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的限制性规定。
3、华侨在津买房不再受限
取消对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在天津市购房的有关限制性规定。
4、执行央行7折利率优惠
支持居民合理住房贷款需求。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5、90平米以下按照1%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及以下),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照成交价格的1.5%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同上),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照成交价格的1%征收契税。自2014年10月30日起执行。
6、取消90/70限制
取消对商品住房户型设计“90平方米以下户型占70%以上”的限制性规定,进一步优化住宅、商业房屋的配比,鼓励开发企业根据区域城市功能定位和市场需求设计适销对路的产品。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已经明确住宅套型比例要求的,仍执行原合同约定条款。
7、鼓励通过住房抵押贷融资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合理确定贷款利率,配足住房贷款额度,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信贷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期限较长的专项金融债券等多种措施筹集资金,专门用于增加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贷款投放。
8、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按政策执行
对符合分类调控政策精神,购买第二套(及以上)自有住房的,按照天津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关于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9、首次提出深化部门联动服务
进一步加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公交路网及公共交通设施建设进度;尽快完善公交场站、学校、餐饮、商业服务配套设施的工程建设。加大产业导入,带动产城互动;加强重点地区商业用房招商引资力度,通过吸引高端产业、发展楼宇经济,提高设施利用率。
10、强化房地产市场舆论引导
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发布有关房屋交易情况及相关政策信息,增强信息透明度,正确分析解读房地产市场,营造良好的市场舆论氛围。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6-24,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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