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调解案例?北京法院发布多元调解十大典型案例吗
本文目录
- 矛盾纠纷调解案例
- 北京法院发布多元调解十大典型案例吗
- 被拖欠方如何利用法律调解维护权益
- 牛食农药中毒死亡赔偿调解案例
- 案件回顾:两家起纠纷,母亲和妻子被人殴打,男子回家将其灭门,后来如何
- 纠纷调解案例
- 赵某某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家庭婆媳矛盾调解案例
矛盾纠纷调解案例
法律分析:
韩某某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指使他人冒充驾驶员及放弃索赔的法律后果;原告付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案—通过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挽救即将破碎的婚姻;张某某诉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第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南支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境外旅游突发疾病时的救助义务界定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北京法院发布多元调解十大典型案例吗
12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北京法院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的有关情况,发布多元调解十大典型案例。
北京市高级法院副院长马强介绍,近年来,北京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北京市委和最高法院的相关部署,积极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与此同时,各法院组建速裁审判队伍,发挥速裁对多元调解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构建立案阶段“多元调解+速裁”诉讼前端分流化解大批普通纠纷,多数员额法官后端审理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工作新格局。2017年1至11月,调解成功和速裁结案145852件,是去年全年的6.9倍。其中,多元调解成功案件量63812件,是去年全年的3.4倍。
针对多元调解所做出的工作,马强介绍,依托人民调解力量,积极探索调解前置程序,选聘669名人民调解员(常驻165名)进驻17家基层法院,对家事、物业供暖、交通事故、相邻关系以及小额债务纠纷进行先行调解;依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规范整合45家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力量,探索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的行业管理模式;探索律师专业调解工作,朝阳法院建立律师调解员名册,丰台法院建立律师调解员队伍,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律师调解的专业性优势初步显现;解决调解经费问题、建立调解工作考评体系、开发调解案件信息系统和在线调解系统,为诉调对接工作长效发展提供保障。下一步,北京法院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的精神,继续发挥司法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巩固完善前端快调速审、后端繁案精审的审判格局,努力提升“多元调解+速裁”的工作成效。
被拖欠方如何利用法律调解维护权益
被拖欠方如何利用法律调解维护权益?
司法案例。涉300万元欠款的案件。
2020年7月,被告某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原告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代理销售某惠州市房产项目,并签署了分销合同。截至2021年2月10日双方合作结束时,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推介销售服务,其中62套房源已达到结佣条件,但被告未履行支付义务,尚欠转介代理费共计300万余元。
原告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大亚湾法院。大亚湾区人民法院诉讼调解中心了解到被告受疫情和调控影响,资金周转困难无法一次性付清转介代理费。大亚湾区人民法院诉讼调解中心开展线上调解,让两家公司缓和了矛盾愿意协商。
最终,被告提出剩余代理费于2021年10月31日前分四次偿还给原告,原告放弃违约金的诉求并撤诉。
1被拖欠方须知点:拖欠服务费或货款的行为是商业上的常见情况,类似的还有“三角债”,作为被拖欠方还是应该多多了解法律,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1.一旦被拖欠,就要定期跟进:一方面是催款、一方面是留意拖欠方的经营情况,除非对方是国庆、央企、上市公司,问题不大;如果是中小的民营企业,可要注意盯着啦。有时经营形势骤然急下、说关门很快;有时对方会做一些恶意转移财产的作;有时其他的债权人已经摩拳擦掌、催款起诉,排到了你的前面啦。所以说,要跟进。
2.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一些法律措施:前期可以要求出具还款计划、签署还款协议;要求提供担保物或担保人、第三方加入共同债务;要求实控人拿别的板块资产优先“熨平”此处的债务,等等。
3策略上要灵活:大亚湾案例就是一个力证。案例中的开发商和房产经纪公司就各让一步,取得了较好的结果。不要睚眦必究,要落袋为安、提高资金使用率,对方只要是有诚意处理,无需太过强势,“一分钱亏都不吃”可能会造成后面吃更大的亏。况且,后续不排除双方还要做生意的。当然,调解的时候,律师经常碰到对方给出的所谓方案毫无诚意,那也就无需商谈了。所以分析下来是,策略上要灵活。大亚湾案例中提到的线上调解方式,有必要结合实务情况和2021年12月发布的民事诉讼法改革的地方,讲解一下。
2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1.很多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比如,大亚湾案例的调解工作就是通过线上进行的。以后包括双方递交/签收诉讼文书、签笔录发表意见、异地开庭,都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移动微法院”进行。判决书、调解书以后都是电子送达了,当然当事人要求的,法院也会提供纸质版。
2.缩短了公告送达的期限。公告期从60日下调为30日。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符合公告送达条件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这样对于下落不明或恶意拒绝应诉的当事方,节省了时间、提高了诉讼效率。
3.二审程序更加简化。二审程序更加简化,可以不开庭审理了。也就是,法院审查后认为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因此,今后当事人要更加重视一审程序了。
牛食农药中毒死亡赔偿调解案例
原告:谢某,男,1952年,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傅某,男,1954年,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代理人:夏某,男,1964年,汉族,宁波市鄞州,住宁波市鄞州区。原告谢某与被告傅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增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被告傅某的委托代理人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起诉称:原告是养蜂专业户。2009年初,原告租用了位于鄞州区五乡镇雅庄村车站南边的一块农田用于养、放蜜蜂。2010年10月6日下午17时左右,被告在原告的相邻农田里用农药敌敌畏和噻嗪酮喷洒除虫,致使原告放养的100多箱蜜蜂因农药中毒死亡,原告遂于2010年10月8日委托宁波市畜牧中心对其蜜蜂死亡原因及损失程度进行评估,后由慈溪市蜂业协会出具证明,原告的蜜蜂系农药急性中毒死亡,经济损失为2.5-2.8万元之间。为此,原告到五乡派出所报案,后原、被告双方又到五乡镇雅庄村村办公室调解,但因双方意见分歧过大没有调解成功。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8万元。被告傅某答辩称:原告主张的原告从事养蜜蜂行业,原告用于养蜜蜂的农田与被告的农田是相邻的;2010年10月6日下午17时许,被告在自己的农田上进行喷洒作业;次日,原告放养的蜜蜂死亡等事实属实。但对原告主张的原告因蜜蜂死亡造成损失2.8万元的事实不予认可,认为被告并非喷洒农药敌敌畏和噻嗪酮除虫,而是喷洒尿素进行根外施肥,原告现不但无证据证明被告喷洒的是农药敌敌畏和噻嗪酮,也无证据证明蜜蜂死亡与其喷洒尿素有因果关系,且原告租用被告相邻的农田用于养放蜜蜂未经被告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同意,被告在喷洒作业时原告也并未进行阻止,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归纳原、被告的诉、辩称,本案争议的事实是:1.被告于2010年10月6日下午5时许进行喷洒作业时喷洒的是农药敌敌畏、噻嗪酮还是化肥尿素;2.被告在喷洒作业时,原告是否进行阻止;3.被告喷洒作业与原告的蜜蜂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4.原告蜜蜂死亡造成的具体损害后果即经济损失是多少。对争议的第1项事实,原告向本院申请证人杨某和朱某出庭作证。证人杨某主要陈述内容如下:2010年10月6日那天我在厂里门卫值班,下午16点至17点半,被告在自己的稻田里除虫,本来被告名字我是不知道的,后来原告告诉我的。我也是农民,根据我的经验,10月初稻田一定要用农药除虫的。原被告还讲过话,我是隔着一条马路看的,没有过去看。至于被告是否用农药敌敌畏、噻嗪酮除虫,我是不清楚的。次日上午5时许,我发现原告的蜜蜂死亡。证人朱某主要陈述内容如下:我是原告徒弟,帮原告养蜂。2010年10月6日下午我从北仑回来,时间大概是下午16时30分到17时之间,我回到养蜂场,在灌蜂王浆时,我看到被告在打药,他的药有股味道,闻着心里不舒服,根据该股味道,我断定被告喷洒的是农药敌敌畏,我就跟原告说了,原告就过去问被告。后证人朱某又否认其具有根据气味判断出农药敌敌畏的能力。原、被告对证人杨某的陈述无异议,原告对证人朱某的陈述无异议,被告认为证人朱某陈述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此,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主张的被告用农药敌敌畏和噻嗪酮喷洒除虫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由于证人杨某对于被告是否用农药敌敌畏、噻嗪酮除虫并不清楚,其对被告喷洒作业当作用农药除虫系根据其经验推断,并非其亲身经历,而证人朱某虽然陈述被告是用农药敌敌畏除虫,但该陈述系其个人根据气味推断,也并非其亲身经历,且证人朱某后又否认其具有根据气味判断出农药敌敌畏的能力,结合证人朱某系原告徒弟,证人朱某陈述的事实,其证明效力较低,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被告用农药敌敌畏和噻嗪酮喷洒除虫的事实不予确认;由于被告对其抗辩的喷洒化肥尿素进行根外施肥的事实也未提交相应证据,故本院对被告抗辩的该事实也不予确认;据此,本院结合证人杨某的陈述,本院仅对被告喷洒农药除虫的事实予以确认。对争议的第2项事实,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此,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主张的阻止被告喷洒作业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现因原告未提交相应证据,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该事实予以否认,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其阻止被告喷洒作业的事实不予确认。对争议的第3项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0年10月21日五乡派出所的证明一份,主要载明:原告于2010年10月7日上午8时20分向该所报案,称其在五乡镇联合村雅庄的蜜蜂于昨晚死亡,共死亡80多箱;2.2010年10月19日慈溪市蜂业协会的证明一份,主要载明:经现场勘察,结合蜜蜂死亡情况,确定原告的蜂群死亡原因为农药急性中毒,100群蜜蜂直接经济损失在2.5万元-2.8万元之间。对原告提交的该两份证据,被告认为并不能证明原告蜜蜂死亡同其喷洒作业有因果关系。对此,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该项证据2中明确载明原告的蜂群死亡原因为农药急性中毒,本院在前面对原告喷洒农药除虫的事实已经予以确认,被告在未提交其它反证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喷洒农药致使原告蜜蜂死亡的事实予以确认。对争议的第4项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与第3项争议事实中的提交证据相同。对此,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提交的该项证据1中载明的蜜蜂死亡数量为80多箱,该项证据2中载明的蜜蜂死亡数量为100群,两者之间数量存在不同,且该项证据2中载明的经济损失为2.5万元-2.8万元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2.8万元也不吻合,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2.8万元不予确认。对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陈述一致的原告从事养蜜蜂行业,原告用于养蜜蜂的农田与被告的农田是相邻的。2010年10月6日下午5时许,被告在自己的农田上进行喷洒作业时原告在场,次日,原告放养的蜜蜂死亡等事实予以确认。综上,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从事养蜜蜂行业,原告用于养蜜蜂的农田与被告的农田是相邻的。2010年10月6日下午5时许,被告在自己的农田上用农药除虫,当时,原告在场,但未对被告进行阻止,也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次日,原告放养的蜜蜂死亡。2010年10月19日,经慈溪市蜂业协会勘察,确认原告的蜜蜂死亡原因系农药急性中毒。后原、被告就蜜蜂死亡造成的损害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由此酿成本纠纷。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行为人虽然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但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中的过错,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没有达到社会所认可的某种行为标准,违反了一个有理性的人在同样的情况下处理同类事务所应当遵循的准则。本案中,由于:1.被告在自己的农田中喷洒农药除虫属于正当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2.被告喷洒农药除虫时,原告就在现场,现原告对被告喷洒农药除虫时当场进行阻止的事实未提交相应证据,而且原告事后也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可见原告作为专业从事放养蜜蜂的人,尚且不能预见到被告喷洒农药除虫会造成其放养的蜜蜂死亡的后果,在此种情况下,要求被告对此尽到注意义务显然勉为其难。综上,被告对其喷洒农药除虫致使相邻原告的蜜蜂死亡并不存在过错,故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即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显然不符合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当然,我国侵权责任法除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外,对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等其他情形,还特别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对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等情形的,则不论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原告现对其主张的被告使用的是敌敌畏等剧毒农药这一事实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按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侵权责任,则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谢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810060143738093001,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陈 增 宏二0一一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 书 记 员 李 胜 利
案件回顾:两家起纠纷,母亲和妻子被人殴打,男子回家将其灭门,后来如何
农村邻里之间互通有无,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是许多大都市人们所向往的,但殊不知正是这种密切的往来使人们之间的关系变得复杂,哪怕是一些日常琐碎之事会吵得不可开交。
浙江丽水市缙云县就因为一堵墙的所有权问题引起纠纷,而粪桶成为了这场事件的导火索。
案件的矛盾双方
该案件的矛盾双方分别为郑家和曹家。
曹家人财大气粗,兄弟姐妹众多,在村里是出了名的“霸道”,相比之下,郑家的经济条件一般,男主人郑勇军在上海打工,妹妹早已婚嫁,家中只剩老母亲和妻子。
曹家和郑家结下梁子
在2010年,曹家的主人曹志光建造了两栋新房子,其中一栋已经卖给别人,另一栋没有卖出去的房子前有一段围墙,郑家和曹家则对这堵墙有很大的争议。
两家都认为这堵墙是属于自己房子的,对此有过几次争吵。
在此期间,郑家人为了要让周边的环境好一点,就在围墙上刷了一层油漆,曹家人得知后觉得郑家人不经过商量就乱涂油漆侵犯了他们的主权,由此两家的梁子就结下了。
两家矛盾深化
2011年7月,曹家人为了宣誓那堵墙的所有权,在那堵围墙的木门下放了一个粪桶,粪桶摆放的位置距离郑家的厨房很近,正值炎热的夏天,粪桶散发的恶臭严重影响了郑家人的正常生活,于是多次找曹家人解决却未果。
曹家人对郑家母女施暴
2011年8月1日,郑勇军的母亲再次找曹家人进行协商,结果双方发生了冲突,曹家人对郑勇军的母亲和妻子进行殴打,导致郑家母女受伤被送进医院。
郑勇军回村对曹家实行报复,潜逃未遂落网
郑勇军接到村里人打来的电话,匆匆从上海赶回周村村看望受伤的母亲和妻子。
平日里,郑勇军在与妻子通话时,就经常听到妻子经常抱怨曹家人的恶行,在看到他们被打得躺在病床上后更是气得不行,于是立刻打电话叫来了自己的妹夫,又在家里找了一把开山刀,气冲冲跑到了曹家算账。
然而,当郑勇军看到曹家八个人居然坐在一起喝酒庆祝时,当场失去理智,抡起刀就砍了过去,最终酿成三人当场死亡,两人重伤,三人不同程度轻伤的惨剧。
郑勇军行凶后打算潜逃,但第二天在火车站被抓获,妹夫也被拘留。
一念成佛,一念成魔
所有的矛盾都不是一触即发,所有的犯罪也不都是情非所愿。
两家的矛盾是积怨已久的,如果当初能找到正确的调节方式,就不会酿成如今的惨剧。也许有人认为曹家过于仗势欺人,而郑勇军是个好男儿,真汉子,为家人出了口恶气。
但是理智一点去想,郑勇军的行为是否过于偏激?他没有冷静下来去考虑他这次行为所带来的后果是什么。在法律面前,即使自己再有理由,杀了人、伤了人,就是犯罪。
无独有偶
河东社区居民崔某家住7号楼1单元1号与三楼居民孙某发生纠纷,由于两家矛盾比较突出,于是在社区民调大厅对此事进行了调解。
据了解,由于孙某经常在丢垃圾时不小心把垃圾掉落在楼道里,崔某发现后与孙某进行协商,希望能够解决此事,但协商未果,反而使两家矛盾加深。
经过调委会一段时间的调解后,孙某和崔某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解决了此次矛盾,也消除了两家的隔阂。
小结
从上述两个案例来看,两家也是因为一些日常小事引发的矛盾,双方都憋着口气不肯让步,但最终因为解决办法得当,才没有是矛盾继续恶化下去。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不管邻里间是否来往密切,在出现问题时首先要想办法去解决,而不是相互设置障碍给对方带来不便。
纠纷调解案例
邻里纠纷调解案例 在生活中邻里纠纷往往是由于人们之间的理解和沟通不够,相互之间缺乏谅解礼让,所产生的摩擦 2011年5月,XX社区盘西组居民庄春花与庄永华就两家相邻巷子砌墙一事,发生了矛盾纠纷,双方互不相让,由口角很快发展到动手。庄春华说这条巷子经常有污水流淌,现在整治酷夏天气炎热,每天都会有阵阵恶臭散发出来,影响了自己家人的生活。于是庄春华未和隔壁庄永华商量便在在巷子里起了到隔墙。这一下污水是进不来了,但引起邻居庄永华的强烈反映:你怎么有权随便砌隔墙自己独用?这不成了你自家的巷子了吗?双方很快发生争吵并动起手来,庄永华阻止庄春花继续砌隔墙。 庄春花向XX街道XX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了情况,请求法律帮助。XX社区调解委员会给予了接待,并及时介入调解。调解人员先到现场勘察,并向其他居民和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庄永华说:“我也不是没事找他家麻烦,这个巷子是公共的小道路,她凭什么把它围起来?成了她一家的吗?”社区调解人员针对庄永华提出的问题征询庄春花的意见,问她想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没想到庄春花脱口说:“还能怎么办,他打我也打了,骂我也骂了,我岂不是白吃亏呀?现在谁怕谁啊!”调解人员严厉地说:“现在是法治国家,你说的是不对的。还有,举国上下都在建设和谐社会,邻里之间互动友爱是一种美德的体现。古人都晓得远亲不如近邻,你们怎么不明白呢”。并耐心开导她:“第一火气不要大,第二要讲法,第三要讲德。你耐心地听我讲,污水引发的恶臭,影响了你正常的生活;你可以跟隔壁商量下怎么解决而不是什么也不说就自作主张的忙活起来。还有违章砌隔墙有两个不对:第一是违章,第二是占为已有,走道是公用的,不能设障。你的要求是合理的,是为改善自己的生活环境,但行为却是违法的,要纠正。他虽然动手是不对的,但是你也有不对的地方,所以双方心平气和的坐下来协商才能解决问题。 通过调解人员的耐心开导劝说,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一、围墙南至前门小屋,北至庄永华房屋卫生间窗户北侧50厘米处,墙高不超过2米。二、北侧围墙尽头处由庄春花安装一扇门,庄永华同意在自家房屋墙上打一门栓插孔。门锁钥匙各人一把,出入时通知对方。三、建围墙及门的费用由庄春花负责,所有权属庄春花,双方签字后生效。 在社区平时生活中,邻里难免会出现一些矛盾和纠纷,如果处理不当或多或少会影响着社区安定。其实邻里纠纷大部分都是些小事,但就因为双方互不相让,导致矛盾激化。邻里双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友善和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互间的通行、通风、采光、卫生、噪音和互不干扰等相邻关系。如给对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调解作为一种方便高效率、经济实用的纠纷处理方式,在处理邻里纠纷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人民调解委员会分布在我们城市的大街小巷,贴近我们的生活;人民调解工作人员是生活在我们身边的人,他们了解我们的生活。邻里纠纷也就那些小事情,不至于闹的你死我活的,更不至于闹上法庭,而人民调解就很快捷方便的满足了居民的需要,维护了邻里关系的和谐和稳定,促进了社区的健康与文明,是基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赵某某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保定市竞秀区赵某某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赵某因双髋关节活动受限,入住某医院骨科接受治疗。经某医院初步检查,诊断结果为赵某患有强直性脊柱炎和右侧大隐静脉曲张。某医院根据诊断结果,在完善术前检查及术前准备后,对赵某施行了右侧髋关节置换手术。赵某在某医院进行术后复查,根据其右髋关节X光片和复查结果显示,赵某右髋关节脱位。某医院再次对赵某的右髋关节进行了复位手术,但是术后效果不佳。某医院又再次对赵某施行了右侧全髋关节置换术后翻修术,但术后效果仍然不佳。因多次医疗未能治愈,赵某认为,某医院医务人员对自己的病情估计不足,且未能尽到审慎的观察处理义务,系手术失误导致自己右髋关节脱位,进而又多次进行了手术。现在自己右髋关节和整条腿一直疼痛,严重增加了自己的身心痛苦和经济负担,因此向某医院提出了100万元的高额赔偿。但某医院不认可赵某提出的赔偿数额,双方因此引发矛盾纠纷,并共同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医调委受理该纠纷后,首先对纠纷事实进行了全面调查。经调解员调查了解,赵某来自本市山区,孤身一人,少年时因患有强直性脊柱炎不能继续学业,也一直没有正式工作。家里老人相继去世后,赵某一直希望能够治好身体的残疾,让自己行动便利,生活自理。但因家庭困难,没钱进行治疗。此次在某医院就医,系因家中电线短路导致房屋烧毁,有关责任单位支付赔偿款后才有钱治病。但在某医院第一次手术失败后,导致其右髋关节脱位,再次手术后右腿仍不能负重走路。赵某如今只能拄着双拐,加上患有强直性脊柱炎,不能长久站立,只能躺卧,严重影响行走和日常生活。由于赵某现在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长期住在医院,每月还需花费4000元雇佣护工。第二次手术半年后,某医院曾动员赵某出院,但赵某以某医院把自己治坏为由提出高额赔偿,并且执意不离开医院。而某医院则认为,手术效果不佳的主要原因在于赵某多年患有强直性脊椎炎,手术失败不完全是医院的责任。因双方对纠纷未能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赵某开始采取留滞某医院的举措,晚上在医院楼道、水房内等处长期临时过夜,白天就到主治医生的工作处纠缠,严重影响了某医院的工作秩序。
针对上述情况,调解员首先对赵某的思想开展疏导工作,引导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次纠纷,同时积极引导其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告知其可以对自己的病情征询上级医院治疗意见或到法院进行诉讼。但赵某坚决不同意进行司法鉴定,并执意要求留在医院,希望医调委能主持公道,帮助其进行调解工作。某医院也表示,同意由医调委对本次医疗纠纷的责任进行评估,愿意按照医调委的责任划分意见进行赔偿。根据双方的调解意向,医调委组织本市医疗库专家对赵某的医疗情况进行了专业论证。经医疗库专家讨论后认为,赵某多年患有强直性脊椎炎病史,某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应当注意强直性脊椎炎在髋关节手术中的禁忌,综合考虑赵某的身体情况,对治疗效果提前进行研判,采取适当的医疗手段,同时应当及时与赵某就医疗情况进行沟通,但是某医院未能注意医疗禁忌,医疗手段存在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此医疗纠纷中某医院应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调解员及时将专家论证意见告知了双方,双方对专家论证意见均表示认可。调解员随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协助双方就赵某的医疗费(除去免除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项目和赔偿标准进行了协商,并共同确定某医院的具体赔偿数额为25万元,双方对此均表示了认可。
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后,赵某却多次表示不愿离开医院。经过与赵某沟通,调解员了解到,赵某真正的“病根”是认为自己孤身一人还身有残疾,无人照料,无家可归。赵某对某医院索要高额赔偿,不仅是认为某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更重要的原因是认为自己没有归处,所以想一直留在某医院。考虑到赵某的顾虑以及赵某生活状况的特殊性,为了更好的解决赵某的生活困难问题,真正化解矛盾,调解员立即主动驱车来到赵某所在的村、乡及县、市扶贫办,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帮助赵某申请了社会救助,并设法协调当地政府部门给予了赵某五保及对口扶贫等帮扶政策。调解员同时又请来赵某所在村庄的村长和村支部书记以及县扶贫办的同志共同来到医院,共同做赵某的思想工作。请赵某放下思想负担,解除生活顾虑,告知其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已经对其回家后的安置工作进行了妥善安排,调解员也会继续积极协调政府部门落实其五保和对口扶贫等救助政策。了解自己的安置问题已经得以解决后,赵某终于同意离院回家。通过调解员一个多月的艰辛努力,双方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某医院赔偿赵某共计人民币25万元整。
双方调解协议履行后,赵某回到家中,并委托其亲属将一面写有“热心为民,排忧解难”的锦旗送到医调委,表达了对调解员工作的认同和感谢。
案例点评
本起纠纷涉及的医学知识并不深奥,而赵某认为自己无人照料、无家可归才是调解的难点。调解员不畏辛苦,利用自己的休息时间驱车百公里赶到赵某的家乡进行走访,了解具体情况,并热心联系多个相关部门,积极解决赵某回乡安置问题,才顺利解除了赵某的思想顾虑。这一调解过程不仅体现了人民调解员的热心与公正,也体现了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推荐理由
人民调解员不仅解决了双方的显性矛盾,还通过协调多方主体和单位共同发力,帮助当事人解决了生活顾虑的隐性矛盾,兼顾了效率与公平,体现了人民调解的“人民”属性。
专家评析
本纠纷中,人民调解员不仅依法解决了双方的医疗纠纷,还积极主动帮助当事人解决了生活困难和思想顾虑,从根本上化解了矛盾纠纷,消除了当事人可能因生活困难再次引发其他矛盾纠纷的隐患,体现了人民调解相较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优越性。
家庭婆媳矛盾调解案例
案例:由于家庭的特殊情况,一直以来,丈夫是家里的顶梁柱,平时工作忙,有时回家,妻子要做饭,还要干家务,有时还要照看孩子,所以,很多时候,都是由妻子一个人操持。在这个家庭里,妻子是付出最多的,而婆婆是最不会体谅妻子的一个人。婆媳之间往往因为一些小事而产生矛盾甚至争吵,有时还要吵架。通过这件事情后,我们家从一个和睦的家庭变成了两个不悦的家。一、调解员说婆婆作为一个长辈,对自己的儿子和儿媳都十分不好。所以在生活中,婆婆经常跟儿媳吵架。在这次调解中,她说儿媳给她做了那么多。其实儿媳平时跟她相处还算融洽。因为没有及时给婆婆买礼物,她心里感觉委屈。二、妻子做错了什么?妻子没有照顾好老人,婆婆应该体谅她;她没有照顾好老人,应该去批评她,她这样做有错吗?我觉得自己对她照顾得不好,如果我是她妈妈就好了。她不体谅我,也许她心里也是非屈地。她想让我对她好点,我如果不对她好就永远不原谅她了。从这件事可以看出我妈妈很善良,很体谅我当时照顾孩子时的辛苦。三、妻子悔过妻子从孩子出生后,一直忙着照顾孩子,的事情也落在婆婆身上了。妻子因为想多挣钱,没有自己在家也是经常做家务,所以经常和婆婆发生争执。妻子总是觉得婆婆不尊重她,就对婆婆发脾气,但婆婆对她很好,对她也很好,她也是委屈了,经常抱怨婆婆,所以婆媳之间有矛盾也是很正常的事。她认为自己有错在先又没有给婆婆好脸色看,就给婆婆出了这样一个难题:以前婆婆对自己很好,不想让自己为她操心。自从有了孩子后就没有再为婆婆操心过了。她认为婆婆对自己不好就是这个原因吧!四、矛盾化解经过一个星期的调解后,我丈夫也理解了妻子的苦心。在调解时,我一直强调作为媳妇,要体谅丈夫,支持丈夫的工作。我从这件事中感觉到了儿子对母亲的关心。在今后的生活中,我也会更多地关心照顾自己的父母。希望丈夫能继续支持我,努力把我们四口人照顾好。同时夫妻之间也应该相互理解,互相体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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