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济南公积金2021年提取新规定)

2024-06-11 11:00:34 :31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济南公积金2021年提取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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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公积金2021年提取新规定

法律分析:现行的《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有12种提取情形,其中,支付物业费提取已于2020年取消该项业务。因此,2021年8月10日生效的《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重新明确了可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9种情形,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无自住住房且租赁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等,另取消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两种提取情形。

法律依据:《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21年8月10日生效)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以下简称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无自住住房且租赁商品房支付房租的;

(四)在本市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五)出国(境)定居的;

(六)正式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济南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法律主观:

五险一金可以说是很多找工作小伙伴在意的事情之一,其中五险是指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等五大保障性保险,而一金则是指住房公积金。济南住房公积金应当如何提取1、购房提取额度: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实际支出。提取次数: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出。提取次数: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3、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提取提取额度:不超过还贷额度提取次数:每年一次或每月一次4、租房提取次数:每年一次。提取额度:租赁商品房定额提取的:每人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9600元。租赁商品房限额提取:职工和配偶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实际支付金额且上限不超过36000元。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金额。5、物业费提取提取次数:每年一次提取额度:每人每次提取额度不超过1200元6、失业两年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提取次数:一次提取额度:全额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提取次数:一次提取额度:全额8、出国(境)定居提取次数:一次提取额度:全额9、退休提取次数:一次提取额度:全额1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次数:一次提取额度:全额11、死亡提取次数:一次提取额度:全额12、公积金冲还贷提取次数:每年一次13、公积金贷款按月委托提取提取次数:每月一次(业务于受理后次月起每月15至17日转账,遇节假日顺延)提取额度:每月累计转账总额度不超过委托提取人办理本业务起该笔贷款已正常偿还的总额度(不包括部分提前还贷金额),提取额度到百元。14、商贷按月提取提取次数:每月一次(受理后次月起每月10至12日转账,遇节假日顺延)提取额度:每月累计转账总额度不超过委托提取人办理本业务起该笔贷款已正常偿还的总额度(以贷款银行提供给公积金中心的数据为准,且不包括部分提前还贷金额),提取额度到百元。法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济南公积金提取条件

济南公积金提取条件包括:1、购买一手、二手房;2、买公有住宅楼房;3、办按揭贷款;4、一次性付款买房:职工一次性买房后可在半年内凭购房合同等提取足额公积金;5、无房户支付房租;6、职工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账户已封存6个月以上的;7、退休后,可按正常程序去提取。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具有两个特征:1、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2、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济南公积金提取须知

济南公积金提取须知

  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接下来由我为大家整理出济南公积金提取须知,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住房);

  (二)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

  (五)支付物业费的;

  (六)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八)出国(境)定居的;

  (九)正式退休的;

  (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证明材料:

  (一)购房提取应提供的材料:

  1、购买本市商品房的,应提供所购住房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应提供在济南市不动产登记系统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房全款发票或全款《济南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

  2、购买本市存量房的,应提供所购住房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

  3、根据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买本市自有住房的,应提供所购住房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全款发票,或房改分配表和购房全款发票。

  4、购买本市拆迁安置自有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和缴纳全部房屋差价款的有效凭证。

  5、异地购买自有住房的,提供所购住房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明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房全款发票以及《商品房销售合同》。

  (二)建造、翻建、大修提取应提供的材料:

  1、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镇级及以上相关部门批准建造、翻建、大修的批准文件,《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或《工程预算单》。

  2、列入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由居民个人承担的费用,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时职工应提供交费凭证和项目实施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职工偿还自有住房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首次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报告、在济南市不动产登记系统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住房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满一年(最近十二期)的有效证明材料。

  2、职工偿还自有住房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再次提取的,应提供本项第1款除“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报告”以外的所有材料。

  3、职工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借款人及配偶只需按本细则第九条规定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及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购房合同;职工偿还公积金中心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规定提供材料。

   办理程序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人或代办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核手续。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当即审核,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提取人能够提供本人在公积金缴存银行同行结算账户的,可在公积金中心窗口办理提取支付手续;如不能提供,可持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3、远郊区县(章丘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规定的申报材料到当地缴存银行进行初审后,由缴存银行报公积金中心审核,审核通过的,由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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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济南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住住房;2、离休、退休;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4、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域或者出境定居;5、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6、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7、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8、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第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第二,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第三,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二、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填写《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公章,由单位经办人或提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当即审批,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2、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提取人持《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和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3、职工住房公积金已转入公积金中心托管户封存的,可由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直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4、长清、章丘、平阴、济阳、商河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规定的申报材料先到当地缴存银行进行初审后,再由银行将初审材料交公积金中心复核审批,审批通过的,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三、济南住房公积金注意事项1、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2、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下:1、自住住房公积金的领取情形如下:(1)购买;(2)建造;(3)翻建;(4)大修自住住房的;2、员工已经在单位办理了离休和退休的;3、员工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用人的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员工决定出境定居的;5、员工需要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员工的租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员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济南公积金怎么提取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费,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本细则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批准、支付等相关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涉及的金融等相关业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经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缴存银行)办理。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住房);

(二)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且房租超出同一户口共同居住家庭直系血亲工资收入15%以上的;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

(五)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六)调离本市并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也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方式办理);

(七)非济南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籍迁出济南行政区离开本市的;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驻济和市、县(市)、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四条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效能精简的原则,在符合规定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城乡建设、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统计、住房保障管理、工商、质监、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公积金管委会决策、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六条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七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现代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体系,控制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个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第二章 缴存管理第八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本办法实施前未登记的单位,应当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缴存登记。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九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或者职工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第十条单位应当及时为新录用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原工作单位应当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入新设立的账户。原工作单位不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公积金中心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据职工提交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为其办理账户转移手续。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但不得低于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12%。每个年度内单位只能设定一个缴存比例,并可以逐步提高。个人缴存比例与单位缴存比例应当相同。第十二条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最高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即符合中央和省、市规定的,以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全部工资、津贴、补贴、奖金项目)计算。第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应当每年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拟订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上、下限,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得少缴或者逾期缴纳;未按照规定缴存的,应当补缴。补缴数额按照欠缴时的月缴存基数和比例计算。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由公积金中心核查;仍无法确认的,应当依据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第十五条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列明体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款。第十六条职工个人缴存的部分,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缴存基数等于或者低于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可以提出免缴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后,报公积金中心审核。公积金中心应当在30日内作出准予免缴或者不予免缴的决定。第十七条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实现再就业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职工再就业后,由原单位办理启封转移手续。第十八条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经营亏损,无能力按照现执行比例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者欠缴住房公积金数额超过年应缴额3倍的;(二)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第十九条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提交下列材料:(一)降低缴存比例的书面申请;(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决议;(三)单位财务报表或者审计报告;(四)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五)上年度的职工工资表。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第二十条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一)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二)工资停发6个月以上的;(三)发生严重亏损的;(四)经批准缓缴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第二十一条申请缓缴的单位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提交下列材料:(一)缓缴的书面申请;(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决议;(三)单位财务报表;(四)上年度的职工工资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证明材料。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单位缓缴期限不得超过1年。缓缴期满仍无能力缴存的,应当在期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缓缴手续。第二十二条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单位恢复正常经营,经济效益好转的,应当恢复原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期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第二十三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或者改制前,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改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由批准部门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报公积金中心备案后,办理合并、分立、撤销、解散和改制等有关事项。破产单位应当自批准进入破产程序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公积金中心核实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数额。破产企业为职工补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由企业在破产清算资金中解决。第二十四条对不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公积金中心应当向其发出催缴通知书。欠缴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补缴欠缴额。欠缴额较大,不能一次性缴清的,单位应当提出补缴计划,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分期补缴。第三章 使用管理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的;(三)正式退休的;(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五)出境定居的;(六)房租超出共同居住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七)因工作调离本市并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八)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费的;(九)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十)非本市户口在本市务工,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二)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因前款第(一)、(二)、(六)、(八)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当期实际发生额。第二十六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单位核实后出具的提取证明和支款凭证;(二)本人身份证;(三)相关证明材料。他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第二十七条公积金中心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当及时审批;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予提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十八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普通自住住房;(二)申请贷款时已达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期限;(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四)未发生或者已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最长年限和购房首付比例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国家政策和本市实际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三十条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初审手续。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保证资金安全。第三十一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向受委托银行提交下列材料:(一)个人贷款申请表、本人及共同还款人(担保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共同还款承诺书(担保书);(二)婚姻状况证明;(三)本人及共同还款人(担保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个人资信证明;(四)有效的担保证明;(五)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二条受委托银行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公积金中心审批。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受委托银行报送的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受委托银行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贷款。第三十三条职工提前偿还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者一次性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受委托银行不得收取违约金。第三十四条受委托银行应当在住房公积金年度结算后30日内向单位提供对账单,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职工。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余额等情况;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公积金中心复核。受委托银行、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第三十五条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核算、回收及催收逾期贷款等工作。第三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企业应当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供便利。第三十七条在优先保证缴存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公积金中心可以按照程序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用于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具体范围和项目贷款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公积金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但不得从事国债回购或者委托理财业务,严禁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等担保业务。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第四十一条公积金中心依法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按时、足额缴存。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公积金中心可以记录、复制相关资料,但应当承担保密义务。第四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对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四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发放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第四十四条公积金中心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委托公积金管委会指定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二)违法审批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三)违法发放贷款;(四)违法购买国债或者企业债券、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委托理财。第四十五条职工有权揭发、检举不缴、少缴、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后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企业阻止或者变相阻止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在企业信用档案中予以记载。第四十九条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公积金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应当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公积金中心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市监察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含外方及港、澳、台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以及由于学习、病伤产假(6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第五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建造是指经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批准自行建造自住住房。翻建是指经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批准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大修是指由当地房屋鉴定部门鉴定为严重损坏房、危房,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且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25%以上。一般的家庭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不属于大修。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3月2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下面是我整理的**公积金按月取材料,欢迎来参考!      提取条件      1、基础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进行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住住房;      (2)离休、退休;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4)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域或者出境定居;      (5)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6)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7)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8)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      2、济南住房公积金具体提取条件      (1)**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      A.职工和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血亲可在取得有效凭证和证明材料三年内。      B.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购买自有住房的实际支出,且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2)**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      A.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且房租超出同一户口共同居住家庭直系血亲工资收入15%以上的,职工和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血亲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B.职工和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血亲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该家庭提取年度实际支出房租中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以上的部分,且年度最高可提取额度为12000元。      C.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提取时仅限于享受低保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支出的房租或者物业费,且年度最高可提取额度为12000元。      (3)**公积金还贷提取条件      A、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和配偶可在按贷款合同的约定每还本付息满一年后,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B、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非销户原因提龋      C、如有逾期未能偿还本金及利息的,必须在还清拖欠的本息后才能办理提龋还贷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还款年度(上次还贷提取至本次还贷提取)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4)**公积金委托还贷提取条件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以委托公积金中心每年按签署协议的约定,以自动转账方式将提取金额直接划入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缴存银行其它储蓄账户(此种方式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条件:A、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B、且贷款期限在3年(含)以上的职工及配偶可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      (5)**公积金退休等非住房类提取条件      A、正式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B、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C、按上述条件提取时,应支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本金及利息,并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D、出国(境)定居的。      E、调离本市并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也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方式办理)。      F、非济南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籍迁出济南行政区离开本市的。      G、根据上述条件提取应支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本金及利息,并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提取流程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填写《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公章,由单位经办人或提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当即审批,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提取人持《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和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3、职工住房公积金已转入公积金中心托管户封存的,可由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直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4、长清、章丘、平阴、济阳、商河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规定的申报材料先到当地缴存银行进行初审后,再由银行将初审材料交公积金中心复核审批,审批通过的,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提取材料      基本材料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提取证明材料中没有记载提取申请人姓名的须再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3、取得《外国人永久居住证》的以《外国人永久居住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      4、委托其他人代办提取的,须出具提取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除上述材料外,根据具体提取条件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公积金本市购房提取材料      (1)购买自有住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济南市房地产信息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房全款发票或全款《济南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2、**公积金异地购房提取材料      异地购买自有住房的,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租房提取材料      (1)无本市自有住房,且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证明共同居住家庭成员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原件(家庭成员无收入的需提供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的有关证明)、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无自有住房证明、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证》、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费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物业服务费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退休等非住房类提取材料      (1)、根据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买自有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效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和购房协议或房改分配表。      (2)、购买拆迁安置自有住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拆迁产权调换协议或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安置补偿结算表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偿还自有住房商业贷款首次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中记有该笔贷款查询结果、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满一年(最近十二期)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4)、职工偿还自有住房商业贷款再次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还款满一年(最近十二期)的有效凭证或银行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5)、职工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购房贷款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贷款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或提前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职工正式退休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批准其退休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1-4级)原件及复印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失业证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院、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及复印件,经公证部门公证的遗产继承证明;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0)、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1)、调离本市并已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或调令、接受函原件及复印件,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开户证明。也可采取账户异地转移方式将账户存储余额转入新工作地公积金中心的方式办理。      (12)、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并离开本市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A、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应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本人的社保转移单或社保参保凭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B、户籍迁出济南行政区的,应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额度      1、可全额提取      (1)离休、退休;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域或者出境定居;      (4)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2、可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住住房;      (2)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3)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注:1、可部分提取的:在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时,不足部分可以同时支取其配偶和同户籍直系亲属(本人父母和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支取金额为百元的整数倍。2、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超出家庭收入12%以上部分的租金可以用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支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2%的部分。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的,可以每年支取一次职工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      提取时间      1、提取时限      (1)租房类提取时限      A、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B、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2)购房类提取时限      在取得有效凭证和证明材料三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购买自有住房的实际支出,且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3)其他类提取时限      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时限:A、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当即审批B、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住房公积金委托还贷业务提取时限:委托公积金中心每年按签署协议的约定,以自动转账方式将提取金额直接划入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缴存银行其它储蓄账户(一年一次)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时限:在按贷款合同的约定每还本付息满一年后,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2、公积金提取到账时间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入公积金卡上的,管理中心当日通知徽商银行转账;转入单位结算账户的,**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缴存银行转账。正常情况下3-5个工作日可以转到单位结算账户。

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法律主观:

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无房户支付房租的;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账户已封存6个月以上或住房公积金停缴24个月以上且账户已封存的;退休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或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济南公积金2021年提取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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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3日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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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日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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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30日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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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日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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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1日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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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0日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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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日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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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6日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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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3日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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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1日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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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4日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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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2日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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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6日 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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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3日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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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0日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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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6日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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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7日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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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6日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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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9日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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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7日 1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