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供热管理条例(黑龙江供热条例超高供热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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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供热条例超高供热收费
您好亲,根据《黑龙江省供热条例》,房屋高于米,需要加收超高费,每高1分米,征收百分之3。取暖费按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或者供暖面积收取,按照当地县政府、市政府的规定来。一般商服都是按照建筑面积收取。二,供暖费标准如下:1,供暖费标准一:国家规定,尚未安装取暖设备的可以不用缴纳取暖费,但是一般统一管理的小区,会统一安装。2,供暖费标准二:取暖费的收取一般是按照小区规定的费用来算,和物业费一样,只要房屋产生相关费用,不管住户是否居住,都要缴纳。3,供暖费标准三:一般暖气费不同地方的价格和收取方法不一样,以月为单位、以季度为单位、以年为单位都是可以的。一般暖气费是按照房屋面积征收的。每个月每平方米的价格也不是很高。暖气费是一种比较新的费用,现在小区的建设越来越好,业主住得越来越舒适,费用也越来越多,为房屋供暖,将收取一定的暖气费用。不同地方的暖气费征收多少是不一样的。一般地方征收暖气费是按照房屋面积一年一次征收。居住面积越大收费就越高,均价各地方不一样,不过每个地方都会有相应的标准。一般平均下来是每个月每平方米不超过两元。
哈尔滨供暖条例关于停热的规定有哪些
一、办理停热条例第三十五条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非分户供热用户;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上一年度办理停止用热用户须知1.继续办理停止用热须在2022年9月30日前按上年协议约定缴纳供热设施基础运行费。2.逾期未缴纳供热设施基础运行费,也未申请恢复用热的,按合同约定视同继续办理停止用热,自2022年10月20日起按欠缴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千分之一交纳违约金。二、逾期未缴纳停热第四十五条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用户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供热单位未向用户公示《供热许可证》的,用户可以拒绝交纳热费,并向供热主管部门举报。逾期未缴纳违约金:第四十四条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需退还热费的,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还给用户。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租赁房屋的热费,由房屋所有人交纳;承租公有住房的,热费由房屋承租人交纳。
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不用暖气可以销户吗
不使用暖气不能只停缴暖气费,不用暖气需要去办理销户手续。以淄博张店区为例,根据《淄博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热用户因迁移或其他原因停止用热的,应事先向供热企业办理销户手续;需要过户的,应向供热企业办理过户手续;热用户单位合并、分立或变更名称的,应及时通知供热企业。
2022年黑龙江供热条例
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20°C,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2022-2023哈尔滨供暖起止时间: 2022年10月20日-2023年4月20日哈尔滨供暖温度标准: 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20°C,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供热不达标退费标准: 居民室内温度低于20°C,高于16°C(含16°C)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6°C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退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 日标准热费=用户应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 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居民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供热单位应当在1个月之内向用户退还热费。 非居民用户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哈尔滨市现行供热收费标准: 1、居民热费单价:38.32元/平方米 2、非居民热费单价:43.30元/平方米(建筑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3%) 3、住宅、居民自用车库执行居民热价;非住宅及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执行非居民热价。
黑龙江供热管理条例关于报停怎样处置
第一,分户供热的用户,可以申请停热。《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同意停止供热的,仍需支付一定费用。《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第三十五条规定:“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国家已出台了计量供热暂行管理办法,确定供热费用分为两部分:基础热费和计量热费。其中基础热费将占供热价格的30~60%。各城市略有差异。哈尔滨市原基础费为20%,现提至30%。 第三,不得申请停热的情形。《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一)非分户供热用户 (二)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即新房 第一年不得停热,不得影响周围邻居,通常,停热需要取得周围邻居的一致同意。同时,根据2011年最新《哈尔滨城市供热办法》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哈尔滨热户首层、顶层不得申请停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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