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2013(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24-07-15 12:50:39 :24

民诉法2013(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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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其中分不同的章节对《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和解释,司法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来进行各项诉讼案件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的意义】对民事诉讼目的进行研究,有助于民诉法学理论研究的内容的深化,促进民诉理论体系的完善以民诉法学研究对象为基准,可以将其划分为注释民诉法学、对策民诉法学和理论民诉法学。以往我国民诉法学研究主要侧重于注释民诉法学和对策民诉法学,但在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条件下,司法实践中的许多新课题单靠注释法学和对策法学是无法解决的,迫切需要学者们将研究的视野更多地转向民诉基本理论的研究。民诉目的论正是理论民诉法学中的核心课题之一,是研究民诉制度的前提和出发点。如何确立民诉目的,直接影响着诉讼主体的确定,诉讼职能的划分,诉讼原则的设立和诉讼模式的构建等。因此,研究民诉目的有助于促进民诉理论向纵深发展。

民事诉讼法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新修改的内容,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未修改的内容,按原法律规定,自当时公布之日起实施。因为,修改的决定,只适用于修改的部分,不适用于未修改的部分。

2013新民事诉讼法后股权转让纠纷 法院管辖

首先,股权转让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一种,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2013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院在最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次,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2013版民事诉讼法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院在最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答案】:ABC《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注:2013年1月1日新实行的民诉法已取消了D选项的说法。故本题答案选ABC。

“高检发民字【2013】1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具体内容是啥

应该是对应民事诉讼法刚刚完成的大改内容提了个强调,对它系统内部工作的一个要求,主要内容是大改后民诉法涉及检察院工作的部分: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实施。其中,符合法定情形,当事人可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通知》(高检发民字〔2013〕1号),并对相关问题做了细化和规定。

2013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主要是什么

2012年9月民诉法修改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完善简易程序;强化法律监督;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完善执行程序。  引人关注的是,新的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  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多次提出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为此,新的民诉法增加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设小额诉讼制度实行一审终审  新的民诉法首次规定设立小额诉讼制度。  民事案件中不少是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完善简易程序,对于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为及时解决面广量大的民事纠纷,根据一些地方的试点探索并借鉴国外好的做法,新法就适用简易程序的部分案件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这些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1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1799元,按百分之三十计算,全国大多数省区市为12000多元。同时,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首次对行为保全问题作出规定  新的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保全制度,首次对行为保全问题作出规定。  现行民诉法对行为保全问题未作规定。侵害知识产权等案件有时需要禁止当事人作出某种行为,或者要求其作出某种行为,以制止侵权发生,防止损害扩大。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作了相关规定。  新法在财产保全的基础上增加了这方面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要先调解  新的民诉法增加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类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尽量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对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新法完善了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增加了先行调解的规定。  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具有程序简便、方式灵活、自觉履行率高等优点。未经人民调解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可以先行调解;经过人民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也可以先行调解。为此,新法增加了上述规定。  进一步完善开庭前的准备程序  新的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开庭前准备程序。  根据审判实践并借鉴国外好的做法,新法在开庭前准备程序中分别情形规定不同处理办法: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转入督促程序;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公众可查阅生效判决书裁定书  新的民诉法完善了裁判文书公开制度。  裁判文书公开,是审判公开制度的重要内容,对提高审判质量、释法服判具有重要作用。新法增加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同时,进一步明确规定判决书、裁定书都应当写明判决、裁定结果以及作出判决、裁定的理由。  赋予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权利  新的民诉法赋予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  根据审判实践和各方面意见,新法增加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双方可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新法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根据当事人有权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新法增加规定,对简易的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新法还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增加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方式  新法增加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方式。  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保证依法行使审判权,正确实施法律的重要制度,对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现行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抗诉一种监督方式。根据近年来一些地方的试点探索,新法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本法还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  新的民诉法扩大了监督范围,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范围。  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和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能否实行检察监督。针对执行活动中一些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调解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新法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  同时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部分案件可申请原审法院再审  新法增加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这样修改的考虑是,审判监督程序对于纠正错案,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有些案件当事人一方人数较多,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有利于查清事实,将纠纷解决在当地。  同时,本法还完善了再审案件中止执行的有关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申请再审的时限缩短至六个月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这样规定,一是二年的申请再审期限过长,不利于法律关系的稳定;二是三个月内提出的再审事由过窄。  为此,新法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以及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证人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负担  新的民诉法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本法还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增加专家出庭参与诉讼的规定  新的民诉法增加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这样规定的考虑是,医疗事故、环境污染和知识产权等案件,专业性强,为了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庭审过程中需要专家提供专业意见。  明确二审程序开庭审理的条件  新法修正案进一步明确了第二审程序开庭审理的条件。  现行民事诉讼法对第二审民事案件是否必须开庭审理规定得不够清晰,实践中有许多民事案件在第二审程序中未经开庭书面裁判,为此,应当进一步明确第二审程序开庭审理的条件。  本法将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与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相互衔接  新的民诉法统一了人民法院对申请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  现行民诉法规定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条件,其中规定有“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仲裁法规定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条件,其中规定“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审查比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审查更为宽泛,不尽合理,为此,应当根据我国仲裁的实际情况,统一审查标准。  新法根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相应修改。  增加对案外被侵害人救济程序  新法还增加了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程序。  当前,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等手段,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恶意诉讼,除应当适用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给予拘留、罚款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在民诉法中增加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渠道。  为此,新的民诉法关于第三人的规定中增加规定,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民诉法近亲属代理人

法律主观:

根据2013年01月01日施行的新《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以下几种人可以被委托为诉讼 代理 人: (1)当事人的近亲属。民事 诉讼 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 律师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是国家法律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近年来我国的律师队伍不断扩大,素质不断提高,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中一支强有力的队伍。根据律师 法规 定,律师的一项主要业务就是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律师参与诉讼对人民法院查清事实,正确运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也允许进行民事诉讼代理。 (3)社会团体推荐的人。社会团体指依法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有章程、有名称、有一定数量成员、有经费来源、有办事机构、有办公地点的非营利性组织。主要包括: ①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妇联、学联、青年团等; ②社会公益团体。如中国福利基金会、中国红十字会、消费者协会等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团体; ③文艺工作团体。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戏剧工作者协会、音乐工作者协会等从事文学、美术、戏剧、音乐等文艺工作的团体; ④学术研究团体。如自然科学工作者协会、社会科学工作者协会、医学会等从事某种专门学术研究的团体; ⑤宗教团体。如基督教、天主教、佛教等从事宗教活动的团体。社会团体不是以团体的名义代理诉讼,而是以团体推荐的人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4)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当事人所在单位为保护其职工的合法权益,可以在单位中推荐一人为当事人代理诉讼,但被推荐 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必须经当事人同意和授权。 (5)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除上面所列几种人,当事人也可以委托朋友、同事等他所信任的人,这些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就可以作为他的诉讼代理人。当然,此条非常缺乏可操作性。 从上述情况看,我国法律规定可以被委托代理诉讼的人是十分广泛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委托代理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民诉法2013(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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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9日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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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5日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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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7日 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