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区别是什么?民事诉讼法主要学什么
本文目录
- 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区别是什么
- 民事诉讼法主要学什么
- 民事诉讼法是什么法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 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 民事诉讼法的特征
- 民事诉讼法是
- 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的规定
- 新民事诉讼法232条规定内容
- 司法考试新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六)
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主观:
相同点:都为诉讼法,程序法不同点:规范的案件类型不一样.(一)、关于调解:1、民事诉讼中:(1)调解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均可以进行调解;(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2、刑事诉讼中:(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2)对《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前两项规定的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3)对公诉案件和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3、行政诉讼中:,(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1、民事诉讼中:(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2、刑事诉讼中:(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2)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3、行政诉讼中:(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三)地域管辖的确定原则1、民事诉讼中:(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2、刑事诉讼中:(1)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3、行政诉讼中:(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四)管辖权的转移1、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2、刑事诉讼中: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3、行政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干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五)审判组织的人数1、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即可,没有更具体的人数要求。2、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除了须是单数外,还要求:对于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人组成,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至七人组成;对于第二审案件,合议庭应由三至五人组成。3、行政诉讼中: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即可,没有更具体的人数要求。(六)回避申请的决定权1、民事诉讼中: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非审判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2、刑事诉讼中: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非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3、行政诉讼中: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非审判人员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七)公开审理的情形1、民事诉讼中:(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2)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2、刑事诉讼中:(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及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2)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3)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3、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注意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在不同的诉讼中,是应当不公开还是可以不公开。(八)申请恢复诉讼期间的时间1、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2、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诉讼活动。3、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九)近亲属的范围1、民事法律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刑事诉讼中: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3、行政诉讼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十)立案以及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1、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人。2、刑事诉讼中:(1)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2)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但法律及有关文件没有规定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时间。3、行政诉讼中:(1)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者不予受理;(2)在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3)受诉法院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不予受理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法院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应当受理。(十一)是否准许撤诉1、民事诉讼中: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2、刑事诉讼中:(1)公诉案件:在宣判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2)自诉案件:在宣判前,自诉人出于自愿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3、行政诉讼中: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十二)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能否再次起诉1、民事诉讼中:(1)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2)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2、刑事诉讼中:(1)公诉案件: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公诉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行政诉讼中:(1)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十三)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及批准延长1、民事诉讼中:(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2、刑事诉讼中:(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审理期限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3、行政诉讼中:(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2)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十四)送达判决书的时间1、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2、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十五)上诉的期限和对上诉的限制1、民事诉讼中:(1)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2)对第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3)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三种特定的裁定提起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2、刑事诉讼中:(1)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抗诉的期限为10日;(2)对第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抗诉的期限为5日;(3)法律没有限制可以提起上诉、抗诉的刑事裁定的种类。3、行政诉讼中:(1)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2)对第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十六)二审的审理范围1、民事诉讼中:(1)第二审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2)第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第二审的审理范围可以不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2、刑事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3、行政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十七)二审的审理期限及批准延长1、民事诉讼中:(1)对判决上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2)对裁定上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没有可以延长的规定。2、刑事诉讼中:(1)审理对判决上诉、抗诉和对裁定上诉、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在1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2)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其延期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3、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
法律客观: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民事诉讼法主要学什么
民事诉讼法主要学什么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共4编29章270条。第一编总则,分为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管辖,审判组织,回避,诉讼参加人,证据,期间、送达,调解,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和诉讼费用等11章。
第二编审判程序,分为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等8章。第三编执行程序,分为一般规定,执行的申请和移送,执行措施,执行中止和终结等4章。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分为一般原则,管辖,送达、期间,财产保全,仲裁,司法协助等6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是什么法
法律主观: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法律。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法律主观:
1、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法律主观:
民事诉讼法是指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旨在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法的特征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组织程序和审判原则,具有程序性、完备性、保障性的特点。法律强调公正、快捷、经济的解决方式,注重调解和诉讼合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稳定。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过程中的基本法律。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程序性特点。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的组织程序和审判原则,具有明确性、程序性的特点。它要求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行使审判权,严格遵循法律程序,最终解决纠纷。2、完备性特点。民事诉讼法中包括了针对不同情况下的具体规定。无论是对当事人的请求或者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都能做出具体的规范。3、保障性特点。民事诉讼法提供了一系列保障的措施。法律要求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们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应该受到保障。4、注重调解和诉讼合一。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诉讼不是一种理想的方式来解决纠纷。民事诉讼法鼓励当事人自主解决纠纷,并且鼓励对于可以解决的纠纷采取调解方式。5、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民事诉讼法强调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实体法优先原则等基本原则,让当事人能够更方便地自主选择诉讼或者非诉讼途径来解决纠纷。6、促进社会公正、稳定。民事诉讼法旨在通过公正、快捷、经济的解决方式,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并促进社会公正。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程序是什么?最常见的程序是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立案,人民法院受理后开始审理此案件,并最终做出裁决或者判决。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和稳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事诉讼法的影响越来越重要。我们应该学习并遵守这部法律,促进社会公正稳定的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理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该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审理案件。
民事诉讼法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它是一部系统性、完整性、统一性的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旨在规范民事诉讼,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义。民事诉讼法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或者说,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的总和,是国家的基本部门法之一。
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的规定
法律主观:申请再审的条件(一)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出申请再审的只能是原审中的当事人,即原审中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判决其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二)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申请再审。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判,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作出的依法可以上诉,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的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判。可以申请再审的调解书包括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基础上制作的调解书。(三)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超过2年期限的,即使申请再审的理由再充分,也不能引发再审程序。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时间,民事诉讼法未直接作出规定。但从立法的总体精神看,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时间与对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时间应是一致的。(四)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申请再审必须具备应当再审的法定事实和理由: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满足上述条件才可以申请再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希望上述内容能够帮到你,谢谢浏览!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新民事诉讼法232条规定内容
法律主观:
《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 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司法考试新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六)
第六章 证 据 「重点法条」 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相关法条」 《仲裁法》第46、68条;《民诉证据规定》第8~9、13、23、67、74条;《商标法》第58条;《著作权法》第50条。 「意思分解」 1证据的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是指《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司法考试的考查方式在于要考生区分这些种类。重点与难点在于: (1)书证与物证的区别。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所记载或表示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而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即以其存在、形状、质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①两者的重要区别,也就是区分标准在于同一物体以什么来证明案件事实,如果是以其包含的内容即思想内容来证据,那么就是书证;如果是以物质形态来证明,那么就是物证。 ②同一物体,可以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2)当事人陈述与证人证言是不同的。两者不会交叉,由于证人不是当事人,因而证人证言在同一案件中不会成为当事人陈述。 2诉讼中的证据保全 (1)适用条件: ①证据可能灭失; ②证据以后难以取得。 (2)启动方式: ①诉讼参加人(广义上的当事人)申请;或者, ②人民法院依职权。 注意:在诉讼中,申请证据保全不必然是原告,被告也可申请证据保全。这与财产保全是不同的。 (3)申请期限: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交申请。 (4)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注意不是必须要求其提供担保。 3诉前证据保全 (1)适用条件: 主要考点在商标权和著作权案件中,适用于:为了制止侵权(商标权和著作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2)启动方式:由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由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 在诉前,申请证据保全的一般是将成为原告的权利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3)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也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但是如果经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其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4)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5)对于诉讼案件的管辖的影响:与财产保全不同,在商标权和著作权案件中,证据保全不影响案件的管辖。 4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是指诉讼参加人和法院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对案件的解决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对于本考点,主要在于: (1)需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即证明对象一般认为,证明对象包括以下内容: ①当事人主张的有关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 ②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律事实; ③证据材料; ④习惯、地方性法规(主要指非法院本地区的)和外国法; ⑤特别经验规则:主要是指专门性的特殊行业的经验规则。 以上重点注意第③、④点。 (2)不须证明的事实 对于该项事实的内容,《民诉意见》和《民诉证据规定》对此作出了规定。综合这些规定, 主要有以下情形: ①自然规律及定理; ②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 ③众所周知的事实; ④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⑤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⑥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⑦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对于以上无需举证的内容,要注意并不是一律无需举证: A对于第②项,(a)限于对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的,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b)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c)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有例外: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不是有效的自认,对此例外又有例外:此种情形下,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d)自认可以撤回,但有条件: 撤回时间: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 撤回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 经有效撤回后,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民诉证据规定》第8条) 注意以上对于撤回自认的限制,比《民诉意见》要求严格,应当适用本规定(新法)。 (e)还需要注意: 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即对于这样的事实。即使当事人自认,也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民诉证据规定》第13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B前述③、④、⑤、⑥、⑦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的,不免除主张方的举证责任。 C⑤、⑥均为生效裁决。如果本诉讼所依据的裁决尚未生效,诉讼应当中止。(《民事诉讼法》第136条) 「不要混淆」 证据的分类是在证据理论上(学理上)按不同的标准将证据分为不同的类别。目前来看,主要有: (1)本证与反证——依照证据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分类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依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分类 (3)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依据证据的来源分类 此与证据的种类是不同的,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是指《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 「重点法条」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相关法条」 《民诉证据规定》第2、4~7、15~17、19、25~28条;《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之三。 「意思分解」 1举证责任一般分配原则 ①一般原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此为举证责任一般分配原则。 ②适用情形为: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 ③必须注意人民法院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权力。 2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及举证责任一般分配原则 (1)《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对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作出了明确规定,请参见之。必须掌握的是: ①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②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3侵权及其他特殊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分配 此为司法考试的绝对重点,需要关注。根据民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以下情形下,举证责任不适用上述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而作出了特殊的规定,参见 《民诉证据规定》第4、6、7条。此处不再一一列举,择其要点析之: (1)仔细对照《民诉证据规定》第4条与《民诉意见》第74条,可以发现《民诉证据规定》对特殊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表述更为准确,具体到对于什么事项作出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倒置),因而读者可以不必再看《民诉意见》的规定,只需关注《民诉证据规定》。但是必须关注何人(一般为被告)对何项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必须仔细研习《民诉证据规定》第4条,一共列举了8种情形。 ①其中(二)、(三)、(四)、(五)、(六)项是《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而对这些情形又由于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同而规定,因而必须区别何种侵权行为,被告对于何项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②(一)、(七)、(八)项不在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之列,但是也具有特殊性,因而也是比较容易记忆的。仍然需要注意被告对于何项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只规定了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④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适用 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是在某些情形下法院也可以调查收集证据。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启动又有两种方式:一是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二是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两种方式适用情形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此处分析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适用情形。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主动调查收集,对于何为“审理案件需要”,《民诉证据规定》作了明确的规定,即是以下两种情形: (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必须注意,除了以上两种情形外,其他任何情形,法院不得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5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适用情形 ①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以上情形是《民诉证据规定》作出的最新规定,其他与之不一致的都不应当再适用。如《民诉意见》第73条、《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之三的规定中如果与上述新规定不一致的,一律适用新规定。因此,考生只需掌握以上三种情形。 (2)申请方式与期限 ①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可提出申请; ②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③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④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申请人对于不予准许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向本院复议。 (3)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不影响举证责任的承担: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证据,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6申请鉴定 (1)鉴定既可以由当事人申请鉴定也可以由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鉴定。 (2)申请期间: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下述第(5)项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3)鉴定机构和人员的确定(两种方式):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①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②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4)申请鉴定不改变举证责任的承担。(参见《民诉证据规定》第25条) (5)对法院委托鉴定申请重新鉴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特定情形之一(参见《民诉证据规定》第27条,了解这些情形),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但是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6)对一方自行委托鉴定申请重新鉴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重点法条」 第六十六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七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相关法条」 《民诉证据规定》第33~38、40~48、53~56、58~59、67、69~70、72、74~75、77条,《合同法解释(一)》第30条;本法第67、125条。 「意思分解」 1举证期限 根据《民诉证据规定》,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必须适用举证期限的规定。(《民诉证据规定》第33条) (1)举证期限的确定(两种方式) ①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注意此需要经人民法院认可。 ②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2)举证期限的变更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3)举证期限的延长 ①经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②申请期限: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 ③经人民法院准许。 ④再次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注意: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还是由受案人民法院决定,而不是由上级法院决定,与延长审限不同(《民事诉讼法》第135条)。 (4)举证期限的效力 确定的举证期限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遵守,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重要的法律效力有: ①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②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有例外: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③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此系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定,补充甚至修改了民事诉讼法及其意见的相关规定。 注意变更诉讼请求有两个例外: A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前述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B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侵权与违约的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④由于当事人的原因(不管是何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 (5)“新的证据”的提出 举证期限的设置不排除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新的证据”的提出。但是“新的证据”的提出也有时间限制;在第一审、第二审、审判监督程序中“新的证据”的内涵也是不同的。以下分述之。 ①“新的证据”的概念,请参见《民诉证据规定》第41、44条。 ②提出时间——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中有所不同: A一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B二审: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 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C再审: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③对方当事人的权利: A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B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 2证据交换 (1)证据交换的时间:在开庭审理前。 (2)证据交换的启动(两种方式) ①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②人民法院依职权组织: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以上可见,证据交换与举证期限不同,不是必须进行的。 (3)证据交换的时间的确定(两种方式) 在开庭审理前或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具体时间如此确定: ①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②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4)证据交换日期与举证期限的关系 ①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5)再次证据交换 ①适用: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②次数: A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 B特殊情形下,可以超过两次: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再次进行证据交换。 3公开质证 (1)公开质证原则: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注意: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也不例外。 (2)公开质证的例外: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但是注意对此类证据,应当质证,只是不公开质证。 ②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此类证据无需经过质证程序。 4证人资格、证人出庭作证与质证 (1)证人资格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存在回避。注意两点: ①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2)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 ①申请时间与方式: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②费用承担: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注意与诉讼费相似。 (3)不能出庭的法定情形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是有下列情形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注意不限于提交书面证言,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同): 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②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③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④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⑤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5证明力的确认与认证 (1)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①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注意特定情形: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 ②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③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④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注意特定情形:无正当理由未出庭;还有注意视为出庭的情形)。 (2)确认证明力 对于以下情形,以常理均可推出,因而读者可了解其,并以常理推演记忆。 ①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一些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具体情形参见《民诉证据规定》第70条,读者可了解。此处不再一一列举。 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③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④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⑤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的除外。 ⑥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不要混淆」 1证人作证的几个注意事项 (1)聋哑人可以作证; (2)证人作证时,只能陈述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3)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4)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5)有关鉴定的一个问题:受委托鉴定的应当提交鉴定结论,而且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2证明力大小排序:请参见《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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