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代会常任制(党会是什么意思)
本文目录
- 党会是什么意思
- 如何切实坚持党的代表大会制度
- 人民代表常任制是指什么
- 党务公开方式
- 什么是党代会常任制
- 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和党代表常任制是一样的吗如果不一样,有什么区别
- 几届几中全会是个什么意思
- 什么是常任制
- 县党代表享受什么待遇
党会是什么意思
会的意思是指了解的意思,也就是知道的意思。所以此两者是相同的意思,但是会也有助动词的意思,他可以表示将来的意思,会同时具有可能性的意思,可以表示可能,可以表示将会要怎么样,但是知道的意思比较单一一些,他只是一个动词的表现。会的字面代表意思是:会去做某些事情、懂得怎么做某些事情。比如说:1.我晚点会去你公司接你的。
如何切实坚持党的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坚持和完善党代会制度,要切实尊重党代会的地位和权力。党代会是党的各级组织的领导机关。党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分别对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作出规定,党章第二十五条还对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作出明确规定。党代会的地位和权力,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的根本大法确定的,是全党都必须充分尊重、坚决维护的。 第二,坚持和完善党代会制度,要严格遵守党代会召开的规则程序。党章第十八条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党章第二十四条还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准则》重申“未经批准不得提前或延期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按期进行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和支部委员会换届”。这是从新形势下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明确规定。 第三,坚持和完善党代会制度,要认真落实党代会代表任期制和提案制。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十七大报告提出:“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十八大报告提出:“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提高工人、农民代表比例,落实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试行乡镇党代会年会制,深化县(市、区)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实行党代会代表提案制。”这些部署和举措,集中体现了我们党在坚持和完善党代会制度上坚持不懈、一以贯之、与时俱进的探索实践,概括总结了多年来发展党内民主的基本经验。
人民代表常任制是指什么
党代表大会常任制是指各级党代表在每届任期内实行常任行使代表职责的制度。党的八大曾经提出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邓小平在八大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指出: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最大好处,是使代表大会可以成为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它的效果,是几年开会一次和每次重新选举代表的原有制度所难以达到的。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这一制度并未坚持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决定在部分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党的十六大提出“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实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是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需要;是党员参与党内事务、保障和维护党员权利的新渠道。有利于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有利于提高党的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权威,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有助于加强民主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务公开方式
法律分析:通过各级党政和群团机构的组织活动或有关会议等组织形式,充分利用公文、简报、校园网、广播电台、宣传橱窗、校报校刊等形式及时公布党务信息。
通过健全完善党代会常任制、党代表任期制、重大情况通报制度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等制度形式,畅通党情民意反映渠道。
通过领导接待日、领导信箱等互动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及时交流、沟通信息,解疑释惑,化解矛盾。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 第十四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党务公开目录应当报党的上一级组织备案,并按照规定在党内或者向社会公开。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党务公开目录编制的指导。
什么是党代会常任制
自1956年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首次系统提出和阐述建立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问题以后,党代会常任制经历了20世纪50年代后期的昙花一现、其后几十年的束之高阁、80年代后期很有限度地重新试点,直至新世纪初党的十六大提出:“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的风雨历程。党代会常任制这一发展党内民主的重大制度举措,在经历了近半个世纪的认识——实践——再认识——再实践的过程后,党内许多同志对建立党代会常任制的热情和认识都是前所未有的。目前,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工作正在各地积极推进。应当看到,与党最初提出党代会常任制的时候相比,党面临的内部环境和外部条件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就要求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应有多种方案(模式)的试验,有超越既往、与时俱进的创造。根据笔者对一些现有试点经验(模式)的思考,深感建立党代会常任制有三个关键性的问题值得重视。一、关于理论指导的问题从大的方面讲,党代会常任制的理论指导,就是党内民主的理论。问题在于,过去我们多年来在党建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基本观点是:发扬党内民主的一个基本目的是要发挥广大党员的积极性;而党的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理所当然地是发挥党员积极性的主体。因此,在党的建设及党内生活中,发展党内民主的工作重点,自然地落在了如何增强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民主素质、民主作风上,着眼于在党的领导机关及各级领导班子中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民主制度,强调民主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在理论上可称为领导本位、组织本位。但多年的党建实践证明,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民主素质参差不齐,民主作风很不稳定;而“集中”在现实中又常常成为领导意志和权力过分集中的代名词。这就使得发展党内民主基本上处于一种“人治”的低水平状态,从而使发展党内民主缺乏根本的保障。 党的十六大报告以与时俱进的精神提出:发展党内民主“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机制人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这无论是在发展党内民主的基础、重点上,还是在建立党内民主制度的途径、目标上,都第一次突出地强调了党员主体。这可以说是十六大在发展党内民主上的一个重大的改革和突破,是在如何发展党内民主的基本思路上,由传统的组织本位、领导本位向党员本位、党员主体的调整和完善,同时也澄清了党内民主理论上的一个误区。正是由于党员是党的主体,才决定了党员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才确立了充分体现党员(代表)意志及权利的党代会常任制的基本价值,才为建立党代会常任制的具体机制指明了基本方向。二、关于党代表产生的问题既然党员是党的主体,党代会及其常任制又是一种代议制式的民主方式,那么,党员代表的产生就是一个至为关键的问题。这个问题实质上直接涉及党代会常任制的合理性、合法性及其功能的发挥。 列宁在关于党内民主实践的论述中,有一个最基本的观点:“党内的一切事务由一律平等的全体党员直接或者通过代表来处理”。(《列宁全集》第11卷,第 418页)这就是说,全体党员都有一律平等地参加党的领导和管理党内一切事务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实现是通过直接与间接的两种基本方式体现出来的,而间接的方式主要是由党员民主选举出自己的代表 (即把自己的权利委托于代表),通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方式来决定党内重大问题。为此,党员代表的。产生就必须充分、真实地体现党员主体的意志,任何党的领导机关对此都没有包办代替的权力。同时,既然全体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权利是“一律平等”的,即每一个党员都有权利和可能成为党员代表,那么,党代表产生的最有说服力和公信力的制度选择,就应是在现代政治文明发展中所确立的民主竞选制度。就是说,党员代表的产生也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逐步在党内形成透明度很高的民主竞选机制,改变长时期以来许多党员不明白自己的“代表”是谁、是怎么产生的、自己的权利是怎么委托的不正常情况。 从现实来看,在党员代表的产生上至少有三个问题值得重视和研究:第一,党代会不是党的工作会,目前领导干部占党员代表75%左右的状况是很不适宜的。在民主政治体制下产生的任何代表都应是特定利益的体现,党员代表的产生理应充分兼顾党内不同层次的党员的利益。第二,党代会常任制是要参政议政的,而且是要议大事、管大事,这就必然要求党员代表有相当的参政议政能力。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党员代表缺乏这样的能力。除了要通过建立党代表竞选机制来解决这个问题外,还应当明确党员代表不是一种自上而下授予的(奖励的)荣誉桂冠,而应是自下而上选举产生的能够代表和反映党员意志、具有参政议政能力的党内政治生活中的积极分子。第三,关于党员代表产生的程序化、公开化问题。现行党员代表产生的一个关键性环节即在基层党员和党组织推选候选人后,由党的领导机关的“集中”(或叫“平衡”),显得较为模糊,缺乏程序性、公开性、可监督性,有时往往成为领导人意志或领导机关内定方案的实现方式。这种方式在日益开放及党内民主意识不断增强的时代条件下,已明显不合时宜,对此应进行认真的改革。三、关于具体机制的价值取向及衡量标准问题党的十六大报告要求:“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目前已有的试点经验也表明,建立党代会常任制的一项主要的工作,就是探索和建立党代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即建立党代会常任制的具体机制。关键的问题在于:我们究竟要建立一种什么样的机制,这种机制的基本价值取向及衡量标准究竟是什么?目前在各级各类的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中,已经初步形成了多种具体的机制,如党代表遴选机制、党代会年会制、党内情况通报制、党委与党代表联系制、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党代表权利保障制、党代表提案制、党代表联系党员群众制等。如何评价和发展完善这些具体机制,的确需要有一个基本的价值取向及衡量标准。笔者认为,这个价值取向及衡量标准就是邓小平在党的八大《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所指出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最大好处,是使代表大会可以成为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233页)——这不仅是建立党代会常任制的初衷,也是指导常任制的具体制度机制设计的基本价值取向,同时也应是衡量常任制建设是否成功的基本标准。如果做不到这一点,那么常任制就失去了“最大好处”,也就没有什么太大的意义及建立的必要。 为此,党代会常任制具体机制的建设,应紧紧围绕“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的总要求来进行。即使短时期还达不到这个要求,也应按照这个要求的方向去循序渐进地努力,而不应偏离这个方向。以此来衡量,目前在对党代会常任制的认识和实践中都存在着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例如,一些地方只是把常任制作为党委领导下发扬党内民主的一项具体工作,或然性很大;不少党组织对常任制的认识远没有达到“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的境界,在实践上缺乏积极性和突破传统的权力过分集中体制的决心;在现行的一些关于常任制的试点中,在制度机制的设计和实践上,基本上囿于党内传统的权力格局,远不能体现“根本的改革”的要求,尤其是常任制的监督功能明显弱化。所以,在建立党代会常任制的具体机制中,清醒认识和始终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及衡量标准,实在是一个至为关键的问题。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党代会常任制的生命力及其真实的意义。如果忽视这个问题,党代会常任制的建设就可能是“新瓶装旧酒”,甚至可能走向形式主义的误区。
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和党代表常任制是一样的吗如果不一样,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是指每次党的代表大会完成换届选举任务后,在党的委员会任期内每年举行一次代表会议,行使党的代表大会的职权。这期间,党代表的资格继续有效,不再重新进行选举。也就是说,党的代表大会像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那样,代表的权利也同人大代表类似。党代表大会常任制有3个基本特点:一是指党代表资格是常任的,任期与同级党的代表大会相同;二是指党代表大会实行年会制,即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三是指党代表有组织、有计划地参加党代表大会会议及闭会期间的活动,在任期内始终发挥参与决策、监督、示范和桥梁作用。我们党对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党内民主的探索由来已久。新中国成立后不久,由于党的工作环境、工作任务和党的自身状况对党内民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党就提出了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设想。1956年4月28日,毛泽东同志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总结讲话中提出:“是否可以依照人民代表大会的办法,设党的常任代表”(《毛泽东文集》第七卷第54页)。随后召开的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作出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决定并写入党章。邓小平同志在《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对这一制度作了具体说明。他认为,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必然可以使党内民主制度得到重大发展。遗憾的是,由于种种原因,这种制度在当时未能得到落实。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央有关部门就开始对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度进行研究,并于80年代末在全国11个县市区进行了试点,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实践证明,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十六大报告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加强党内民主建设,要以保障党内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什么是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就是党代表资格和职权在任期内一直有效,并且任期与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届期相同。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是党的十七大报告的新提法,是十七大关于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和增强党的创新活力的一项新的制度设计,是对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等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近二十年试点经验的总结和肯定。其目的是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改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五年开次会,会期三五天,散会靠一边”的状况,发挥党代表在任期内的经常性作用,从而发挥党的代表大会的民主决策作用和民主监督作用。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只是一个开始,它必将促使发挥党代表作用的相关制度的探索研究和陆续出台,以保证党代表能够真正代表党员履行职责,表达党员们的愿望和需求,从这个意义上说,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是十七大报告提出“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的制度保护。这种保护,将带来一场党内民主制度改革和创新浪潮。
几届几中全会是个什么意思
几届几中全会指的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召开的第几次中央委员会议。
党代会的专用名词:“几届几中全会”。
1、“届”用于定期的会议,1956年中国共产党召开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通过了新的党章,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5年。
但由于政治运动等原因,九大直到1969年才召开,而十大、十一大均比党章规定提前一年召开,到了1982年的十二大及以后各次党代会,才真正按"八大"确定的党章的规定,5年召开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我们某次党代会的中央委员会议为“几届几中全会”。
2、“中”是指中共中央委员会议,如"七届二中全会"就是指七大的党代表选出来的中央委员召开的第二次中央委员会议。
相关信息:
一般来说,中国共产党每届中央委员会共举行五至六次全体会议,称为中国共产党的“一中全会”、“二中全会”、“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比如十四届一中全会,十四届一中全会,。全会是“全会”的缩写。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是由十八大(十八大)代表选举产生的十八届中央第四次会议。通常一年一次。比如,党的十七大以后,十八大以前,即十七大以后,十八大以前,召开了第三次代表大会,也就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
什么是常任制
常任制是相对于代表制而言的党代会常任制度是代议制民主的具体形式之一,它是中国共产党第八次代表大会提出并创立的。八大时,我们党已认识到不及时召开党代会的弊端,而且有意识地要克服党代会不能经常召开的缺陷,于是在1956年4月28日,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总结讲话中首次提出了党代会“常任代表制度”问题。他说:“是否可以仿照人民代表大会的办法,设党的常任代表。我们有人民的国会,有党的国会,党的国会就是党的代表大会。设常任代表有什么好处呢?就是可以一年开一次代表大会。我们已经有十年没有开党的代表大会了,有了常任代表制度,每年就非开会不可。是不是可以考虑采用这个办法,比如五年一任”。1956年9月,在党的八大上,邓小平在《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系统地阐述了党代会的常任制问题。他说,要“把党内民主提高到更高的水平,党中央委员会在党章草案中,决定采取一项根本的改革,就是把党的全国的、省一级的和县一级的代表大会,都改作常任制,多少类似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那样。”这一重大的政治设计和制度创新不仅解决了党的最高权力机关的完备性问题,而且为党代会的年会制提供了根本的组织保障。邓小平对这个问题着重指明了以下几点:首先,他把实行党代会常任制评价为提高党内民主生活水平的“一项根本改革”;其次,他认为,这项改革的最大好处是使代表大会可以成为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第三,他认为,实行常任制,大大减少了代表选举工作的负担,代表大会在任期届满之前,可以随时召集。由于每年开会,代表大会的会议也就可以开得简便一些;第四,他指出,由于代表是常任的,要向选举他们的单位负责,就便于经常地集中下级组织的、党员群众的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经验,他们在代表大会会议上,就有了更大的代表性,而且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也可以按照适当的方式,监督党的机关的工作。最后,他认为,这种改革必然可以使党内民主得到重大发展。随后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做出实行党代会常任制的决定并写入党章。党章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县、自治县、市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二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1956年 11月,中央作出《关于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前召开的地方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实行常任制问题的规定》,1957年10月,中央又做出了《关于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改选、补选问题的规定》。当时,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一级党代会(除西藏外)和1500个左右的县(自治县、市)从这届起都实行了党代会常任制。 党代会常任制度被提出,并进行了实践。从理论角度看,党代会常任制的制度设计是年会制和代表常任制的一个结合,是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所倡行的年会制的一个科学发展。但是,后来由于党内民主日益遭到破坏,不仅这种会议没有继续召开,连定期召开党代会进行换届选举也难以保证了。到了1969年,在“文化大革命”中召开的党的九大,通过带有浓厚“左”的色彩的“新”党章,不仅取消了党代会常任制,而且规定党代会每五年举行一次。此后,党的十大、十一大都维持了九大的规定,没有再回到八大的规定上来。但关于这一问题的探讨并没有就此搁浅。党的十二大召开前夕,在党内,对于要不要在新修改的党章中恢复党代会常任制的问题,曾提出不同的看法。但由于种种原因,党代会常任制没有被恢复。在党的十三大提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党的建设上走出一条不搞政治运动,而靠改革和制度建设的新路子”的课题以后,如何进一步健全党代会制度问题就被提到更高的位置上来了。1988年12月,经中央组织部同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县级)、绍兴市(地级)先后开始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此后,黑龙江省林甸县、肇东市,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洪洞县、晋中市榆次区、和顺县,浙江省永嘉县、瑞安市,河北省辛集市,湖南省衡山县的试点工作也相继展开。进入新世纪以后,理论界对党代会常任制的研究步入了一个新阶段。党的十六大报告鲜明地指出:“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重申了这一科学论断,这无疑为探讨党代会常任制问题开拓了新的理论空间。此后理论界对党代会常任制的研究掀起了一个热潮,同时,许多地方积极拓宽各个领域来认真实践党代会常任制度,不断为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进行丰富的理论和实践层面的准备。探寻当前我国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的真正内涵,就是要让试点过程真正成为暴露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积累经验,修正错误,寻求更好的方案、方法,不断规范完善,规避政治风险,努力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要求
县党代表享受什么待遇
法律分析:只是身份代表,没有级别待遇。待遇取决于担任职务的级别,和代表身份没直接关系。党代表每届任期与同级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中国共产党从1988年开始在部分县(市、区)进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同时开始党代表常任制试点。200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决定,实行党代表任期制,并在十七大通过的党章中作了相应规定。党代表是各级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联系党员群众的桥梁,主要发挥“传党情、听民声、谋幸福、促和谐”的作用。党代表工作室为党代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加强党代表之间的联络与交流。党代表工作室实行党代表轮流接待党员群众制度。如当值党代表因事不能出席,来访群众可以提案制方式向当值党代表提出。党代表每年走访党员群众覆盖面不少于50%,争取做到一季度一次走访,收集社情民意。综上所述,党代会代表误工费发放问题其实并没有这样的说法,因为现存的规定对于党代会牺牲自己的工作时间为国家和社会做贡献是应该得到社会和单位的支持鼓励的,所以单位应当在他们参加会议的时候像平常工作日一样发放他们应得的工资。
法律依据:根据《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党代表大会代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代表大会精神,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党内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认真行使职权,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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