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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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食品 经营许可证 管理办法:根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 营业执照 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法律客观: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申请人按照本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对申请人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小餐饮许可管理办法
法律客观: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行政事业单位机关食堂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按照5大类别分别进行:第一类: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二类:中型餐馆,快餐店,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三类:小型餐馆,小吃店,饮品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四类:建筑工地食堂;第五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法律依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不属于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有关条件的材料;(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对申请人提出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分别做出以下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或者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接收申请的原因;(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事项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做出受理决定。
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需要办餐饮服务许可证、 营业执照 和税务登记证。申请办理餐饮卫生许可证要到经营 管辖 的区、县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具体的地址查询方法,可以上相关的官网查询办理的业务的地址。 申办卫生许可证所需申报材料: 1、生产经营场所地平面布局图一份,应标明比例尺; 2、生产经营场地场所的使用证明;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一份; 4、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一份; 5、法人或负责人培训证明; 6、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产品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样稿; 7、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份; 8、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一份。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十八条
法律客观: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共八章四十二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共六章五十三条。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国家对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申请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规模,建立并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量化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司长徐景和表示,《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发布,表明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维护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的坚定决心。消费者有权举报餐饮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及时进行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确定是哪儿都能找到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原因是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很容易找的,而且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现在也不是太难找。关于找具体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我建议你到这里看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之所以这里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比较全,其他地方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网,可能不如这里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全面,确定是哪儿都能找到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原因是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很容易找的,而且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现在也不是太难找。关于找具体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我建议你到这里看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之所以这里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比较全,其他地方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网,可能不如这里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全面谢谢了呢啊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内容如下:
为了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相关规定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许可管辖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
食品流通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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