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安全管理制度(厦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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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在本市经营接待中外旅客的宾馆、旅社、饭店、渡假旅游村、招待所、休养所、客栈(以下统称旅馆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必须按本细则进行管理。第三条 开办旅馆的房屋结构除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有关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屋建筑坚固,总台、楼层服务台设置合理适当; (二)应单独设置行李房和贵重物品寄存柜; (三)客房底层和楼面通道以及可爬越的客房门窗要有防盗装置,客房门不得安装内锁、内闩; (四)旅馆总床位不得少于20张,不得设置双层床,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2米; (五)利用人防地下设施开办旅馆,除必须符合厦门市人防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之外,还应设有通风防潮设施; (六)与居民住宅、机关、企事业单位用房同幢楼房的旅馆,应有独立门户进出。第四条 个体旅馆业必须持有房屋有关证明。第五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经公安机关审核,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包括试营业)。第六条 旅馆歇业、转业、迁移、租赁、承包、合并、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更改消防安全设施,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区(县)公安机关办理相应的手续。第七条 旅馆业从业人员必须在本市有固定住所,非本市常住人口必须申报暂住户口,经公安机关审核,接受安全业务知识培训,发给服务证章后,方准上岗工作。第八条 旅馆业负责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负有维护经营场所治安秩序和旅馆安全的责任,建立和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积极组织从业人员做好各项治安保卫工作,配合公安机关查破各类案件,并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检查。第九条 旅馆根据规模和人数建立相应的治安保卫组织,100张床位以上的涉外宾馆应建立保安部或专职保卫人员,其他旅馆80张床位以上要配备专职保安员,80张床位以下按片、段招用聘用保安员,接受公安机关指导。第十条 旅馆必须建立以下治安管理制度: (一)住宿登记验证制度。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按公安局制定的旅客住宿登记表进行登记,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同胞住宿应按公安部制定的住宿表登记,登记时要认真查验旅客的居民身份证、境外宾客的入境证件,严格执行分类住宿、分类管理制度。对以夫妻名义包房住宿的,要查验婚姻关系的有效证明,但双方都是境外人员的除外。 旅馆对住宿情况要当天汇总,填写《旅客住宿登记簿》保存备查。旅客住宿登记表保存期为3年,旅客住宿登记簿保存期为5年。 个体旅馆要将《旅客住宿登记表》于当天23时前报送当地派出所查验;接待境外旅客住宿的旅馆,登记表要在24小时内报送公安机关。 (二)财物保管制度。旅馆应确定专人负责保管旅客寄存的行李和贵重物品,保管人员要严格财物保管登记、领取和交接手续,防止错发、丢失、冒领。要注意查询旅客有无非法携带危险物品、枪支、弹药及可疑物品等,一经发现立即报告,经旅馆负责人或保卫组织同意后,要求旅客开包检查,按规定处置。 (三)门卫访客制度。门卫工作人员要认真查验旅客《住宿证》和来访客人的居民身份证,严格来访登记,防止不法分子混入旅馆。 旅客会客一般不超过23时。 (四)值班制度。大中型旅馆总台、楼层服务台应实行值班制度,10张床位以下和个体旅馆应实行夜间值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切实掌握旅客和来访人员情况,填写值班日记,并做好上、下班的交接工作。 (五)防火安全制度。旅馆内应配备相应的灭火设施,有专人管理保养维修,确保临警完好。旅馆的通道和楼梯禁止堆放物品。专人保管消防门锁匙,保证随时畅通。 (六)旅客遗留物上缴制度。旅客遗留的物品。旅馆要妥善保管,并设法归还原主。经招认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登记造册上缴所在区、县公安机关处理。 旅客遗留的淫秽物品和违禁品,应有专人负责收缴,及时加封上缴所在区、县公安机关,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严禁私拿和扩散。 (七)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对公安机关下发的通缉协查单,旅馆要指定专人负责登记、保管,防止丢失和泄密,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传阅、核对,协助公安机关查找通缉在案的罪犯和赃物,查控时间一般为3个月。 (八)查验报告制度。旅馆负责人每天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当天住客情况进行查验、汇总登记。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人员或发生案件事故,旅馆工作人员要立即报告旅馆保卫部门或所在地公安机关,并采取措施,控制犯罪,保护现场,不得知情不报,不得纵容、隐瞒。危急事件要立即组织抢救。
宾馆安全管理规定
酒店管理(Hospitality Management ),是全球十大热门行业之一,高级酒店管理人才在全球都是一直很紧缺的。近年来,在国际人才市场上,酒店管理人才出现了供不应求的局面。随着2008北京奥运会成功的举办,以及2010上海世博会和越来越多的国际大型活动在中国举行,中国对旅游、酒店管理专业人才的需求也日益增大。 一、凡开办宾馆(旅馆)应证照齐全,亮证经营,各项硬件设施符合安全条件标准,建筑物牢固安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应急照明设备、灯光疏散指示标记齐全有效,安全出入口和疏散通道畅通。 二、严格执行验证登记传输、财物保管、消防安全等各项管理规定和制度,切实履行治安责任。 三、严格按照规定招收录用人员,并按照规定督促办理有关从业、暂住手续,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法制教育和培训。 四、遇有公安民警检查时,应主动积极配合,不得知情不报、隐瞒包庇。 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缉、布控案犯和赃物,不得通风报信。 六、切实落实内部安全防范措施,不发生盗窃等刑事案件,不发生盗窃等刑事案件,不发生火灾等治安灾害事故。 七、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1)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2)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3)对发生在本宾馆的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及时制止或提供便利和条件。 宾馆宾客须知 一、 入店住宿,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住宿登记。请勿私自让未办理住宿登记的其他客人或者亲友在客房留宿,或转让床铺,探亲访友的请在晚上11时前离开。 二、 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旅馆。 三、 严禁在旅馆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酗酒闹事或进行黄、赌、毒、娼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 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谨防被盗、被骗、被抢。贵重物品请按规定交总服务台代为保管。 五、 请爱护客房内的设备、物品,损坏须按价赔偿。如果您想带走留作纪念,请与服务员联系商谈。 六、 讲究卫生,保护床单、被褥的清洁,不随地吐痰,不躺在床头吸烟,瓜壳果皮请丢进垃圾箱。 七、 请勿在客房内使用大功率电器,如遇火警请拨119或110。 八、 发现旅馆内有违法犯罪行为,有义务及时制止、举报,直至扭送公安机关,其行为受法律保护。举报电话:110。 九、 旅客住宿计费:自中午12时至第二天中午12时为一天,超过第二天中午12时另行收费。 宾馆验证登记传输制度 一、凡入住本店的宾客(包括钟点房),均应出示合法有效证件进行登记,禁止一人登记、多人住宿或者代替入住的旅客登记。 二、有效证件指身份证、驾驶证、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警官证、学生证、护照、出入境证件等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 三、接待宾客的服务人员应查验宾客的身份证件,对照片、年龄、口音等进行核对,并如实进行登记。房号、姓名、性别、详细地址、身份证号码、入住日期、离店日期等项目,必须登记齐全。住宿登记簿保存一年以上。 四、发现身份与证件不符、形迹可疑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五、及时传输旅客信息。单独装机的旅馆进行登记适时传输,联合装机的旅馆每日传输不少于3次,集中录入的旅馆每日向派出所报送登记簿。无客住宿时传输无客信息。 宾馆财物保管制度 一、为保障顾客携带财物的安全,防止失窃、扒窃等治安案件发生,实行贵重物品寄存制。 二、宾馆设立财物保管专用柜,顾客的贵重物品请寄存在总服务台。 三、寄存物品时,由总服务台填写财物寄存单,并由顾客签字确认后,交顾客一份,总服务台留存一份。 四、顾客凭寄存单、房间钥匙(启卡)、物品牌领取物品,签字确认无误后领取。 五、对顾客寄存的物品,宾馆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被盗、损坏。 六、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及淫秽物品、管制刀具、毒品、吸食毒品的器具等违禁物品带入旅馆。宾馆发现违禁物品后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发现客人携带枪支、弹药等物品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七、对顾客遗留物品,应设法归还原主,无法联系到顾客的要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归还。
宾馆安全生产五大体系是什么
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安全设施设备体系,安全生产培训体系,安全生产检查评估体系,应急管理体系。根据百度文库查询得知,宾馆安全生产五大体系包括:1.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宾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2.安全设施设备体系: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设施设备,如消防器材、安全出口、应急照明、安全标志等,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运行。3.安全生产培训体系:对宾馆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包括安全知识、安全操作技能、应急处置等方面,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能力。4.安全生产检查评估体系:定期对宾馆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防止事故发生。5.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应急管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等,提高宾馆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旅馆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宾馆饭店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统筹安排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宾馆饭店应当确定一名消防安全工作专业人员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法律依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三条 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十一条 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北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以洗浴、计时休息、酒店式公寓等形式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以下统称旅馆)。第三条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是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旅游、卫生、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 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旅馆与其所在建筑物中的非旅馆部分之间有隔离设施。 (三)客房区为独立区域,与旅馆内的娱乐、商业等附属服务设施分隔。 (四)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五)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有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六)有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备设施。 (七)有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险箱(柜)以及其他治安防范设施。 (八)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禁止在居民住宅地上部分或者利用人防工程、普通地下室的地下三层以及地下三层以下开办旅馆。第六条 本市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 申请开办旅馆的,申请人应当向开办旅馆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开办旅馆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 (四)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 (五)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区、县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区、县公安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九条 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等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决定变更许可事项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因翻修、改造、扩建、合并等原因改变旅馆原有开办条件的,应当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进行实地勘验。第十条 旅馆迁移地址的,应当向新址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重新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第十一条 旅馆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歇业的3个工作日前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二条 申请人办理许可手续时,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予以撤销,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第十三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二)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四)建立旅客验证登记制度,按照规定设专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五)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客房区全天有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设专人全天值守。 (六)建立会客登记制度。 (七)对违反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制止。 (八)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日。 (九)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妥善保管;无法归还原主的,送交公安机关。 (十)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公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宾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 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 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 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第十条 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
扩展资料
酒店清洁管控环境中,内部环境中最为首要的,可以说是酒店企业管理层组织架构的市场化能力,或称之为酒店企业的市场兼容能力。较强的市场兼容能力体现了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能够发挥“1+1》2”的效果,使酒店快速、有效地融合社会资源,提高自身的资源吸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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