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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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条例是什么
道路运输条例是什么
第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其工作人员的法制、业务素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法制和道路运输管理业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三条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私舞弊的行为进行举报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货、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道路运输的条例
道路运输的条例
第一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第二条 生产(改装)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定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严禁多标或者少标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四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五条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第七条 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关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道路运输制度
道路运输制度
第一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三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四条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
第五条 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撤等运输危险货物应当来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六条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道路运输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管理的原则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管理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 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中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运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物流服务等业务。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统筹城乡道路运输一体化原则,发展道路运输事业。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安全便捷、环保节能。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农村客运和物流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商、环保、安监、质监、旅游、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运输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一预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鼓励发展货物甩挂运输,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运输等方式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第九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建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队伍,执行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道路运输任务;对承担紧急道路运输任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第二节 客运经营第十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客运市场供求状况,供求状况有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公布。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干线、支线统筹招标的方式,开行偏远地区农村客运班线。第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自取得经营许可之日起,超过一百八十日不投入运营的,或者运营后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原许可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第十二条 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班线客运,经原许可机关同意,可以实行公交化模式运营,享受与城市公共客运相同的优惠政策。第十三条 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与包车人签订包车合同并随车携带,不得定线定点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第十四条 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与旅游包车人签订旅游包车合同,并随车携带。第三节 货运经营第十五条 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货运经营者在承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第十六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脱撒、扬尘、泄漏。第十七条 货运经营者运输大型物件应当制定道路运输方案,超限运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装置统一的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应当设置标志灯。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组织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考试和从业资格证的发放与管理。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一节 道路运输站(场)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运输站(场)、物流园区的建设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在土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道路运输站(场)、物流园区。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内容有哪些
公路运输是目前运输的主要方式之一,每天依靠公路运输完成了各种货物运送工作。在公路运输的过程中并非一帆风顺,可能会因为各种意外而导致损害发生。那么,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太平洋汽车网小编介绍了相关内容。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内容有哪些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已失效。
道路运输是什么
道路运输是指在公共道路(包括城市、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所有道路)上使用汽车或其他运输工具,从事旅客或货物运输及其相关业务活动的总称。
道路运输分为直达运输、干线运输和短距离集散运输三种形式。因此,道路运输有“通过”运输和“送达”或“集散”的功能,尤其是“送达”或“集散”功能作为其他几种运输方式(管道除外)的终端运输方式是交通运输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高速公路向网络规模的发展,利用高速公路的干线运输功能,道路运输作为一种具有功能齐全(“通过”和“送达”或“集散”齐备)的运输体系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与其他运输方式比较,道路运输的特点是灵活性,尤其是高速公路建设,信息网络、通信技术以及计算机技术等的发展,又实现着快速性“门一门”运输和被称为零库存的运输特点,促使着道路运输的快速发展。
道路运输的灵活性和快速性主要表现在批量、运输条件、时间和服务上的灵活性以及时间上的快速性。由于道路运输的批量小和要求的运输条件相对宽松,所以在运输时间和服务水平上容易得到保障。也正因为如此,道路运输具有生产点多面广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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