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什么是土地巡查员土地巡查员是干什么的)

2024-08-12 12:40:15 :17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什么是土地巡查员土地巡查员是干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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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土地巡查员土地巡查员是干什么的

土地巡查员即基层国土员,主要职责有以下几点:

1、负责执法宣传,做好土地、矿产资源和农村建房的日常动态巡查,监督检查土地、矿产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

2、负责土地、矿产资源的日常管理、地质灾害防治的协调、监督和承办农村宅基地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用地管理中的登记、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地籍变更调查外业工作。

3、负责对土地使用用途变更及建设用地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已批准的用地做好日常巡查。

4、协助做好国家和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有关报批手续的初审工作。

5、配合辖区街乡镇场做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和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6、做好土地、矿产资源的信访接待工作,及时调处土地、矿产权属纠纷,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办理信访案件。

7、参与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定期统计上报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发现、制止、查处情况。

8、负责文件办理、档案管理,起草工作文稿,做好会务、财务、统计和报表工作,完成所长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扩展资料: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巡查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巡查准备。巡查人员应当准备巡查工作所需相关图件,携带必要的巡查装备。

2、实地巡查。巡查人员按照巡查工作计划,对巡查责任区域内的拟建;在建、新建成项目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进行检查。

3、发现违法。巡查人员检查发现本规范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对涉嫌违法主体、项目名称、用地位置、面积、用途、审批和施工进展情况、无证勘查或者开采矿产资源等情况进行初步核查,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4、现场处置。对确认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巡查人员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四章的规定,及时予以制止,填写违法行为报告单,同时向上级报告。

5、巡查信息记录。巡查任务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填写巡查台账,将巡查台账内容录入巡查信息系统,及时跟踪后续情况,更新有关信息。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国土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遵守和执行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  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市辖区的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财政、规划、房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环保、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的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控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权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举报人、控告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对检举、控告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控告人给予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第二章 监督检查职权第七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受理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职责。第八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和建设用地审批、征收(用)、使用和耕地保护情况;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等活动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情况;  (三)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和矿产资源行政审批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  (四)探矿权、采矿权设立、延续、转让、注销、租赁、抵押等活动;  (五)国土资源权属登记和发证、处置、规费收缴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国土资源事项。第九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国土资源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证件、账簿、报表、图件等资料;  (三)责令涉嫌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不得损毁、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等证据,也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四)进入被检查单位、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或者非法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现场进行勘测、拍照、摄像;  (五)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十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制度、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报告制度,组织国土资源监督检查人员对所辖行政区域的土地开发、利用、保护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监督检查业务,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国土资源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取得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  国土资源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接受社会监督。第三章 案件管辖第十三条 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照本条例规定由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除外。第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  (二)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法查处或者查处不当的;  (三)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或者交办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其管辖的其他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如何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所的规范化管理

硬件上,要不断完善办公设施  为进一步提高所务工作质量,各基层国土资源所不断强化硬件建设。硬件设施要达到“七个一”的标准:一处独立的办公场所(包括“五有”:有办公室、有会议室、有便民服务窗口、有档案室、有学习阅览室)、一辆专用巡查车、一部传真机、一台微机、一部照相机、一套测量设备、每人一套办公桌椅及通信、摄影等执法器材。同时,办公楼等硬件建设要科学合理安排,因地制宜,注重实用性。在建设和配置基本办公设施和交通通讯工具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的学习、生活条件,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大力推进电子政务,逐步实现我县21个基层国土资源所与我局、县委县政府、县其它直属部门、其它周边县的资源互通,实现网上信息共享。  软件上,要不断加强队伍建设  首先,在软件配置上要求达到“个人有四本,标志有四牌,记录有九簿,公开十上墙”。  要开展业务培训考核,制定业务培训计划,严格培训考勤,形成有效机制。把土地调控的重大政策、 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业务要求等作为培训重点,针对国土资源所工作特点,多开展农村宅基地权属纠纷处理,涉地信访问题处理等实用性的业务培训,全面提高国土资源所人员业务操作能力。在培训机制上,我县可以仿照财政系统培训考核机制,每年对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规定学习内容,提出学习要求,年底组织全员进行统考,考核的成绩将作为提拔重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成绩不合格者进行待岗再学习、再培训。通过严格培训考核,真正把广大国土所工作人员培养成通法律、精业务、会干事的优秀队伍 。   制度上,要不断健全与细化  几年来,面对新的形势和挑战,如何在严格保证上级有关国土资源方针、政策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努力做好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工作是新的时期摆在我县基层国土资源建设所面前的一个崭新的课题,这也为如何进一步加强基层所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我局专门分析了本单位的工作性质和工作重点,以及单位所处地域的社会环境及单位内外关系等。在分析现状的基础上,我们认识到,必须进一步加强自身的规范化建设,不断地建立和完善一整套相对稳定和切合我局实际的制度,让规范的制度来管人管事,以制度立所。一是要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因为国土资源所属县局派出机构,针对基层国土资源所这种“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状况,为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和失控的现象,需要制定一套严格的、可操作性的日常管理制度,可采用经济约束的方式,以此强化组织纪律,增强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日常管理制度包括《所长职责》、《日常学习培训制度》、《卫生分区保洁制度》、《用膳制度》、《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廉政建设制度》、《聘请国土资源信息员制度》、《信访制度》等;二是要健全目标考核制度。各基层国土资源所也应按照市局、县委县政府要求,做到年初有目标,年中有检查,年终有考核,实行工作周有计划,月有考评。国土资源所要针对地域特点,划分包干管理片块,将用地监管、纠纷 调处、变更登记、矿山巡查、地灾防治等工作量化目标,落实到人,并层层签订责任状,局纪检组、办公室、人事教育股分月、季、半年或年度对各基层所进行考核,与工资福利挂钩兑现奖惩,真正做到奖优罚劣,奖勤罚懒;三是实行国土资源所例会制度、集体会审制度等。为不断强化基层所干部、职工的作风建设,强化内部民主议事氛围,各国土资源所应实行每周例会制度,由各片向所集中汇报本周的工作情况, 此例会制度不仅能使所员更好地掌握和了解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而且还能促进干部、职工在工作中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对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更有效、更全面的撑握土地信息及纠纷矛盾。四是实行国土资源所行政许可工作制度,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备案,违法行为案情专报等。  业务上,要实行“阳光操作”  一是在规范办事流程上,应在公开栏上细化建设用地报批流程、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流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流程、临时用地审批流程、采矿权转让流程、信访工作规范流程、违法案件查处流程等8个流程。与此同时,还要对建设用地项目审批、个人建房审批、土地发证、信访、执法巡查、违法案件查处、汛期值班记录等进行及时健全、更新,卫片执法监察巡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要做到依法行政;二是应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系统为民服务十项措施》,出台用地报批承诺、地籍业务办理承诺、地政监察线承诺。为更好地方便群众办事,各基层国土资源所还应该在窗口设立规划用地、地籍矿产、地政监察、信访等4个窗口,在方式上力求便民;并将所内人员的形象照公布上墙,公开栏要有工作人员外出工作登记、所工作人员具体去向,何时返回等方便群众办事的内容。制订了窗口服务标准,设立便民服务设施,在行动上力求亲民;同时还要制定AB岗工作制度、首问责任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等,在措施上力求利民。做到接待热心,解释耐心,办事细心,接受意见虚心。特别针对老弱病残群众,应开通了绿色通道服务和上门服务,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难事巧办、职能交叉的事协办;三是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制度,全面落实工作人员十大禁令,把效能建设同勤政廉洁建设进行有机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所务公开栏、宣传窗向社会各界公开行政许可的有关事项,包括设定依据、实施权限、受理范围、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办理时限、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方便申请人查询。各所应制定《用地业务补充规定》,对供地流程、农用地转用、用地预审、具体项目报批、个人建房用地报批、单位用地原地拆迁扩建管理、应拆老屋土地证管理、宅基地调剂等作出详细规定。在个人建房用地报批中,还应具体到报件的装订顺序和具体经办人审批意见的格式等等。同时。各基层国土资源所还应公开违法监察举报电话,设立意见箱、意见本,聘请社会行风监督员,以强化社会监督,增加工作透明度。  作风上,要遵循廉洁从政的原则  一是加强学习,学理论,学业务,树标兵,做到内增素质,外树形象,彻底杜绝渎职侵权案件行为的发生。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干部职工的廉洁自律意识。职务犯罪分子十有八九都是因价值观念错误,从而导致行为选择的错误,往往也成为犯罪的动机。所以,要加强对土管干部的思想道德教育和廉政法制教育以及以案说法的警示教育,增强干部的宗旨观念,帮助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构筑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从源头上有效地预防犯罪的发生;二是以“文明单位”、“文明行业”、“人民满意国土所”创建活动为抓手,转变工作方式,提高服务质量,为广大服务对象提供一流服务。定期、不定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活动,争主动抓苗头,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三是在审批农民宅基地时,必须做到“三到场”,严格把关,签名盖章。明确分工,各项工作责任到人,实行精细化管理,所有工作任务深刻细化,规范程序,办件人员实行终身负责制;四是明确分工,各项工作责任到人,实行精细化管理,所有工作任务深刻细化,规范程序,办件人员实行终身负责制。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各项规定,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惠民,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五是坚持集体会办制,各项工作,特别是审批、审核、处理土地违法案件时,实行集体决策会办,会议记录上参加人员签名留存,以备后查。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已经2017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姜大明      2018年1月2日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      (2017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行为,依法履行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职责,切实保护国土资源,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遵循依法、规范、严格、公正、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强化遥感监测、视频监控等科技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也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发挥现代科技对执法监督工作的支撑作用,提升执法监督效能。      第五条 对在执法监督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执行公务成绩显著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由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下列执法监督职责:      (一)对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发现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涉嫌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      (四)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五)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行政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六)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有关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国土资源执法监督队伍行使执法监督职权。具体职权范围由委托机关决定。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沟通和协作,依法配合有关机关查处涉嫌国土资源犯罪的行为。      第九条 从事国土资源执法监督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明;      (二)熟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      (三)取得国土资源执法证件。      第十条 国土资源执法人员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国土资源执法证件。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      执法人员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使用执法证件,不得将执法证件用于国土资源执法监督以外的活动。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证件的颁发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证件的颁发工作。      国土资源执法证件的样式,由国土资源部规定。      第十二条 单位名称、执法人员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申领新的执法证件。      遗失执法证件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声明作废后,核发新的执法证件。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通过国土资源执法综合监管平台将上年度执法人员基本信息、培训、发证以及变更、注销、撤销等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备案情况定期审验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因调离、辞职、退休或者其他情形不再履行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职责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执法证件,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执法证件,并报发证机关备案: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暂时停止履行执法监督职责的;      (三)擅自涂改、转借执法证件的;      (四)有利用执法证件开展与执法监督职责无关的活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因其他原因应当收回执法证件的。      本条第一、二种情形消除后,经审查合格,可以继续履行执法监督职责的,应当将执法证件及时发还。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执法证件,逐级上报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予以撤销,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布:      (一)弄虚作假取得执法证件的;      (二)在执法监督活动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不再适合履行执法监督职责的;      (三)利用执法证件开展与执法监督职责无关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执法证件情形的。      执法证件被撤销的,不得再重新申领。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且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特邀国土资源监察专员参与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活动,为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信息员、协管员,收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信息,协助及时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执法监督职责,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现场进行勘测、拍照、录音和摄像等;      (四)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五)对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应当将违法事实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也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关措施;      (六)对涉嫌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暂停办理其与该行为有关的审批或者登记发证手续;      (七)对执法监督中发现有严重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未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法状态的地区,其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八)执法监督中发现有地区存在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苗头性或者倾向性问题,可以向该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反馈,提出执法监督建议;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工作的经费、车辆、装备等必要条件,并为执法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保障。      第二十一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巡查制度,制订巡查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巡查活动,及时发现、报告和依法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在全国部署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组织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并向国土资源部报告结果。      第二十三条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制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违法案件可以挂牌督办:      (一)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给国家、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造成耕地大量破坏,或者非法采出矿产品价值数额巨大的;      (四)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重大典型案件和挂牌督办案件的案情、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      第二十四条 对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拖延办理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发出督办通知,责令限期办理;必要时,可以派员督办或者挂牌督办。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根据情况可以采取下列记录方式,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一)将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      (二)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三)对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由该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没收违法采出的矿产品、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机构提请法制审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处罚决定文本;      (二)案件调查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四)相关的证据材料;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法制审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审核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三)违法定性是否准确;      (四)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情况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经过审核,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法制工作机构出具通过法制审核的书面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通过法制审核。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一)本部门执法查处的法律依据、管辖范围、工作流程、救济方式等相关规定;      (二)本部门国土资源执法证件持有人姓名、编号等信息;      (三)本部门作出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      (四)本部门公开挂牌督办案件处理结果;      (五)本部门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执法监督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履行执法监督职责:      (一)对于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明确记录。      第三十二条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检查、抽查等方式,评议考核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监督工作。      评议考核结果应当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并作为年度责任目标考核、评优、奖惩的重要依据,以及干部任用的重要参考。      评议考核不合格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在查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因过错造成损害后果的,所在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已经立案查处,依法应当申请强制执行、提出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行政纪律或者刑事责任,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篡改案件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案件调查、审核出现重大失误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向案件当事人泄露案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越权干预案件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执法监督职责,对国土资源执法人员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故意伤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6月12日发布的《土地监察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县国土执法监督大队的管理岗位的工作内容是什么啊流程是怎样的急需,谢谢!

  工作内容有六项: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二、受委托权限对土地、矿产资源规划、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整理和权属变更进行监督。三、对辖区国土资源进行全面巡查,对基层国土资源的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四、依法查处我县土地、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五、协助调查处理土地、矿产资源纠纷;依法对土地、矿产资源市场实施监督和检查。六、完成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能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工作流程如下:  (一)巡查准备。巡查人员应当准备巡查工作所需相关图件及装备,装备包括车辆、通讯工具、照明工具、防身器械、GPS、摄像机或照相机、计算机、电池等巡查工作的必备器材;  (二)实地巡查。巡查人员按照巡查工作计划,对巡查责任区域内的拟建、在建、新建成项目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进行检查;  (三)发现违法。巡查人员检查发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对涉嫌违法主体、项目名称、用地位置、面积、用途、审批和施工进展情况、无证勘查或者开采矿产资源等情况进行初步核查,依法取证及收集相关材料。对发现和核查的违法行为,巡查人员要积极向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说明其行为将产生的严重后果,促使当事人自觉终止、纠正其违法行为,或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自行改正。  (四)现场处置。对确认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巡查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及时予以制止,填写违法行为报告单,同时向上级报告。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经巡查第一责任人审查后,可不予行政处罚。纠正情况应如实记录在动态巡查台帐中。对拒不纠正的,按本条第二款处理。  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巡查人员应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向当事人、相关单位和知情人员询问有关情况,对违法现场进行初步勘测,将相关情况记录在动态巡查台帐中。并在发现或初步核实后的2个工作日内,填报《动态巡查违法行为报告表》,经巡查第一责任人审核和巡查实施主体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国土资源监察大队立案查处。  受案部门应依法及时审查。对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及时予以立案查处。对不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及时告知上报单位。  (五)巡查信息记录。巡查任务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填写巡查台帐,将巡查台帐内容录入巡查信息系统,及时跟踪后续情况,更新有关信息。

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职责

一)组织对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受理对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三)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四)组织对本部门经办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诉讼案件的应诉。      (五)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      (六)对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案件进行查处。      (七)指导和监督检查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违法案件的查处。      (八)组织对有关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情况的研究,分析国土资源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九)负责全县违法占地案件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      (十)负责承办处理有关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十一)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国土资源监察大队主要是做什么是要经常外出巡查吗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工作职权有:

1、主要是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

2、主动发现、报告国土资源违法违规现象。

3、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日常的执法巡查任务。

4、收集、反映对国土资源部门的建议和意见。

5、完成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另外国土资源监察大队是需要经常外出进行土地矿山巡查的。

拓展资料:

一、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大队职权:

对辖区内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受本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 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相关法律法规条例:

1、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钉通知

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

4、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5、关于规范国土资源违法线索核查报告格式的通知

6、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7、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8、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岗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的通知

9、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

10.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土资源监察员

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

( 国土资发 [2009]14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 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

为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果,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遏制违法行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管

( 一) 建立采矿权标识制度。依法新设立的采矿权( 开采放射性矿产的除外) 在正式开采前,采矿权人必须在开采作业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立采矿权标识牌,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采矿权标识牌的内容应当包括采矿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制牌时间和监制单位,具体式样和内容由省 ( 区、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标识牌的监制。现有采矿权人应当在 2010 年 6 月底前完成采矿权标识牌的立牌工作。

( 二) 加强矿产督察管理。省 ( 区、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矿产督察工作制度》 ( 国土资发[2003] 62 号) 的要求,依据督察工作任务量,聘请地方矿产督察员。设立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国家和地方矿产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矿产督察员任务分工要具体到矿山 ( 矿区) ,现场督察每年不得少于 4 次。完善矿产督察员年度考核管理,考核不称职和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当及时解聘。每年 1 月底前向部报送矿产督察年度工作报告。

( 三) 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日常监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矿业权人的日常监管,明确监管任务,规范监管程序; 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情况进行重点监管; 建立矿业权人档案,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矿业权人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年度检查的依据。

探矿权人必须按规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勘查项目开工报告和年度报告。采矿权人必须及时编绘采掘工程图件,每半年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采掘工程平面图”。

( 四) 加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年度检查。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年度检查的有关规定,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年度检查,并将采矿权标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矿区土地复垦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内容。矿业权人不接受年度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批准其延续、变更、转让等申请; 涉及违法的,依法进行查处。

省 ( 区、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将上年度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总结报告、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快报 ( 包括应检、实地检查、初审合格矿山数,以及年生产矿石量、销售收入、实缴补偿费等) 和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总结报告分别于每年 1 月底前、3月底前和 5 月底前报部。

二、加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管

( 一) 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管理。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要认真把好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源头关,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加强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管。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及时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他相关资料送交矿区所在地的市 ( 地) 、县 ( 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二) 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大、中型矿山企业应当设立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小型矿山企业应当配备地质测量相关专业人员。各类矿山企业要按规定开展矿山地质测量,每年 1 月底前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由符合条件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编制的上年度《矿山储量年报》。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对 《矿山储量年报》的审查,并按规定进行抽查,特别要加强对年度资源储量变化大、《矿山储量年报》中存在问题较多和保有资源储量少的矿山企业的抽查。

( 三) 加强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回收利用指标的管理。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核定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严格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开采回采率挂钩的管理,促进矿山企业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三、建立健全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行为的机制

( 一) 认真组织开展巡查工作。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 ( 国土资发 [2009]127 号) 的要求,推进执法关口前移和重心下移,针对矿产资源分布和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特点,合理划分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区域,认真组织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

( 二) 建立违法违规线索统一处理信息平台。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举报电子邮件、领导批办、下级上报、媒体反映等各类矿产资源违法线索进行整合,建立统一处理的信息平台,按规定进行核查。对举报属实的,可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 三) 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聘请监察专员、协管员、信息员、青年志愿者等方式,进一步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防范违法的作用。

( 四) 充分利用科技手段。积极探索并推广应用卫星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电子设备监控等科技手段,对矿产资源集中的区域以及重要矿区进行适时监测,及时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

四、完善案件查处机制,切实提高查处效果

( 一) 严格依法履行查处职责。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现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要及时立案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违法审批发证等行为要作为查处的重点。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坚决依法办理,及时跟踪、协调有关部门反馈落实情况。

( 二) 落实案件查处责任。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案件查处负总责,分管的副厅( 局) 长是主要责任人,执法监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是案件查处的具体责任人。通过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明确案件查处责任、具体程序、时限要求、考核指标及奖惩标准,确保依法履行职责。

( 三) 加强检查、督办。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案件查处工作的检查。将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是否依法履行查处职责以及处罚决定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对交办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案件,要跟踪督办。对难以落实到位的,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并提出督办落实的建议。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结上报的案件,要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错案,予以纠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 四) 完善重大典型案件上报制度。县 ( 市) 、市( 地)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立案查处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特别是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违法审批发证等案件,逐级上报省 ( 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 ( 区、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遴选重大典型案件报部。

( 五) 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选择典型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进行通报或者曝光。

( 六) 加强 “两率”指标统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关于建立无证勘查开采案件增减率和矿业权人违法违规案件发生率统计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07] 284 号) 的要求,及时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案件进行分类登记和统计,将 “两率”指标纳入目标责任考核。省 ( 区、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 1 月底前和 7 月底前分别将上年度和当年上半年的 “两率”指标统计表报部。

五、构建共同责任机制,发挥联动作用

( 一) 推进建立地方政府统筹协调、部门联动的执法监管制度。在地方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的共同参与下,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矿产资源丰富的县 ( 市)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对群发性非法开采行为和矿产资源开采监管难度大的地区及时进行集中整治,对无证勘查开采行为采取拆除地面设施以及查封设备、充填井筒等措施,有效遏制违法行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国土公安等联合执法队伍。

( 二)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协调沟通,落实国土资源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以及加强协作配合的有关规定,确保违法案件查处到位。进一步健全并认真落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联席会议制度。

( 三) 明确内部职能机构的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矿业权、资源储量、执法监察、矿山地质环境、土地复垦管理等内部职能机构的监管职责分工。建立执法监察机构与矿政管理机构的协作配合制度。执法监察机构履行职责需要矿政管理机构予以配合的,要及时予以配合; 矿政管理机构在履行业务监管职责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要及时移交执法监察机构组织查处。

省 ( 区、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监管责任体系,按照 “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的要求,明确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及其内部职能机构的监管职责,于 2009 年底前将职责分工落实情况报部。

( 四) 强化矿业权人的社会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矿业权人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与教育,开展社会责任的宣传。积极主动服务,保障合法权益,定期公开矿业权人履行义务情况。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引导矿业权人自觉守法,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六、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增强执行力

( 一) 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增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人员的编制。进一步理顺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的关系,形成统一指挥、配合联动的工作格局。执法监察机构、队伍中,应当配备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的专业人员,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重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每三年至少轮训一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 二) 加快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和执法监察信息化建设。在矿产资源储量利用核查和矿业权核查成果形成的动态更新的数据库基础上,与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配号管理、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矿山遥感监测、执法监察、储量登记统计等系统实行有机衔接,构建矿产资源综合监管平台,以信息化和高科技手段加强监管,提高工作效率和监管水平。

( 三) 加强报告和通报制度建设。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情况、违法态势、防范措施等,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通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情况,督促下级管理部门认真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省 ( 区、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 1 月底前和 7 月底前将上年度和当年上半年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总结报部。

( 四) 完善考核制度。省 ( 区、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制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考核内容、量化考核指标、制定奖惩标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考核并落实奖惩,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 五) 进一步改善工作条件。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任务重、费用高,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将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省 ( 区、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从中央下拨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补助经费中,列出专门督察工作经费。要加强执法监察装备建设,重点加强乡 ( 镇) 国土资源所的执法监察装备建设,配备巡查车、通讯工具、GPS、照相机、摄像机、计算机等专用装备器材,确保工作正常开展。有条件的地方,应当为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予工作津贴或者补助。

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继续按 《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工作制度》 ( 国土资发 [2003]99 号) 执行。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实施中的情况和问题,由省 ( 区、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汇总报部。

国土资源部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国土执法四制具体内容是哪些

  大兴安岭地区国土资源执法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规范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秩序,进一步落实省厅“双保行动”工作及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清查工作会议精神。行署局党组决定,结合我区实际,全面开展全区国土资源执法大清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推进依法行政,保护资源,保障发展,强化监管。通过开展国土资源执法大清查,全面了解掌握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基本情况,及时主动整改存在的问题,遏制违法案件上升趋势,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秩序,推进“双保行动”深入开展,切实提高国土资源工作水平。  二、清查范围、重点及责任分工  (一)全面清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情况  1、清查执法监察工作目标落实情况:(1)各县区落实执法监察动态巡查机制是否到位?具体动态巡查次数、巡查范围及发现的主要问题;(2)动态巡查机制落实还存在哪些问题?原因何在?(3)“三个体系”建设、标准化建设、联动机制建设还存在何种问题?(4)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建立和落实的具体情况,存在何种问题?落实监管有力符合本地实际的长效机制,取得的主要经验是什么?(5)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如何?  2、清查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1)已经发现但尚未依法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积案有多少件?未依法查处的主要原因是什么?(2)本年度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有多少件?查处件数、查处率、结案件数、结案率各是多少? (3)通过本次执法大清查新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有多少件?主要问题是什么?  审查方式及要求:要对违法违规行为(违法批地、违法用地、低价出让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欠交土地出让金、违法采矿、探矿、违法转让矿业权等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违法违规案件)逐类、逐件进行调查、登记。  要查清违法责任人、违法事实。(1)对土地违法案件的调查登记,要逐件、逐项如实填报违法单位或个人名称、违法时间、具体位置、违法占地、用地面积(㎡)、地类、用途、建设现状;(2)对违法采矿(含超采、超层越界开采)、违法探矿、违法转让矿业权的调查登记,要逐件、逐项如实填报违法单位或个人名称、违法时间、具体位置、违法采矿矿种、采矿量,违法探矿矿种、工作量,违法转让矿业权矿种、交易金额。(3)已经依法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同时要逐件填报处罚决定内容和处罚执行到位情况。  本次清查工作,要在依法依规查清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及时、严肃进行整改,结合贯彻“15号令” 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案件。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杜绝漏案不查、有案不办、瞒案不报等渎职行为的发生。  责任单位:各县区国土资源局  督办领导:薄其诚  督导责任单位:地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  (二)全面清查建设用地情况  对国发31号文下发以后发生的各类各项建设用地进行审查、清理。要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重点审查以下两方面的情况:  1、各类各项建设用地(含矿山企业用地)是否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办理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等相关手续,以何种方式供地);  2、是否存在越权批地、少批多占、违法占地等问题。  审查方式及要求:各县区国土资源局要结合落实“双保行动”督察阶段的工作,对2006年1月1日以来的各项建设用地的用地单位、用地时间、位置、面积、地类、用途、批准用地机关、批准文号等逐一进行审查、登记。加区局要同时结合正在开展的卫片执法检查,搞好清查。各地要按建设用地项目逐件审查,逐项登记并进行汇总。  责任单位:各县区国土资源局  督办领导:薄其诚(督办违法违规用地清查)  仲伯坚(督办新增建设用地清查)  蔡铁生(督办存量建设用地清查)  督导及责任科室、单位: 执法监察局(督导违法违规用地清查)  耕保科(督导新增建设用地清查)  土地利用管理科(督导存量建设用地清查)  (三)全面清查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情况  1、各县区国土资源局要对本辖区内的探矿权、采矿权逐项进行审查、清理,并对矿业权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  2、要对本行政辖区内禁采砂金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国土资源部门的职责是否明晰?是否开展检查清理工作?具体工作情况如何?是否存在开采砂金的问题?  审查方式及要求:矿业权清查工作,要区分采矿权和探矿权逐一对矿业权人(单位或个人),矿业权范围,批准生产规模、设计年生产量、实际年生产量,开采、勘探矿种,矿业权批准机关、文件、文号,批准的采矿、探矿详实范围(面积、坐标)及方式,批准的勘探投资金额,实际勘探资金投入,勘探工作程度等进行审查,按矿业权逐件登记。禁采砂金工作情况要形成专题报告。  责任单位:各县区国土资源局。  督办领导:王炳金  督导及责任科室:矿产开发科 、地质勘查储量科  (四)全面清查常规性土地利用、耕地保护、土地整理复垦、规划管理、地籍管理等专项工作情况  1、土地利用管理工作专项清查重点  对俄经济贸易合作园区入园项目用地情况:(1)对入园项目是否依法依规供地,用地单位是否依法依规用地?(2)入园项目用地是否欠交土地出让金?是否供而未用闲置土地?  供地方式及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和招拍挂执行情况:(1)划拨用地、协议出让土地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划拨用地、协议出让土地范围和规范程序;(2)经营性用地供应是否存在规避招拍挂、虚假招拍挂及欠交出让金问题;(3)是否存在低价出让土地、随意减免土地出让金和欠交土地出让金的问题;(4)划拨供地或协议出让土地是否执行集体会审制度,动态监测制度落实情况如何。  审查方式及要求: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供地方式、出让金缴纳情况进行重点审查。逐项审查批件、出让方案、出让合同、交款票据等资料,将用地单位、位置、面积、地类、用途、批准用地机关、批准文号(或合同编号)应交土地出让金、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等逐一进行审查、登记,并进行汇总。  责任单位:各县区国土局  督办领导:蔡铁生  督导及责任科室: 土地利用管理科  2、耕地保护、土地整理复垦工作专项清查重点  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情况:(1)各县区基本农田划定情况、指标分解情况、修编或补划情况,具体落实在哪里?图表册是否及时变更、保护牌和界桩是否更改到位?保护标志是否设立?(2)耕地保护责任制是否层层建立?是否落实到户和具体地块?(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是否严格执行占补平衡制度?是否按要求补划基本农田?具体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以何种方式补充耕地?  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用工作情况:(1)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是否执行集体会审制度?是否依法依规报批? (2)征地工作中是否按制度及规定程序进行听证、公示?(3)对被征地单位是否依法依规进行补偿?补偿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强行动工占地现象?。  土地整理复垦工作情况:(1)是否存在虚报项目、挪用项目资金问题?(2)是否按“四制”要求组织施工?(3)是否按设计要求及进度进行施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施工问题?(4)增加的耕地数量和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后期管理是否到位?  审查方式及要求:各县区局要对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落实情况进行逐项审查,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按批次或按具体建设用地项目逐批次逐件审查用地单位、用地面积(批次转用征用面积)、报批时间、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补充耕地方式、面积,对被占耕地单位应补偿和实际补偿到位情况,并进行登记造册。 对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的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规模、投资额度、增加耕地面积、到位资金、拨付资金及工程进度逐项进行登记汇总。  责任单位:各县区国土资源局  督办领导:仲伯坚  督导及责任科室:耕地保护地质环境科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专项清查重点  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1)是否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2)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及时依法依规报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存在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问题?  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1)是否严格编报并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2)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纳入用地计划指标管理?(3)存量建设用地是否纳入用地计划管理?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已落实并保障用地计划指标?  用地预审工作情况:(1)单独选址项目是否依法依规进行用地预审?是否执行用地预审会审制度?(2)存量建设用地是否执行用地预审制度?  审查方式及要求: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情况逐件逐项按用地单位、面积、地类、用途、预审机关、批复文件及文号进行登记。  责任单位:各县区国土资源局  督办领导:薄其诚  督导及责任科室:规划科  4、地籍管理工作专项清查重点  (1)第二次土地调查内、外业工作实际进度,县区政府计划投入工作经费,实际拨付到位经费;(2)土地证书发放工作:实际发证数、发证率,是否存在已申请并符合规定登记发证条件而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登记发证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予登记发证的问题?(3)是否存在违反法定条件进行土地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的问题?(4)是否存在对未经依法处理的违法用地颁发土地证书的问题?(4)是否存在支持违规利用土地进行抵押登记套取银行贷款的问题?  清查方式及要求:梳理问题,专项总结,推进二调工作,优化办证程序,提高办证效率和发证率。  责任单位:各县区国土局  督办领导:蔡铁生  督导及责任科室:地籍科  三、清查步骤  本次清查分动员准备、审核核查、整理分析、整改总结、检查验收五个步骤进行  动员及准备(8月28日—8月30日)  各县区国土资源局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成立领导机构,进行统一部署,并认真组织学习、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做好动员工作。要制定可行操作性强的工作计划,确定工作人员,明确责任分工。同时要收集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资料及文件,地籍管理、耕地保护、建设用地预审、审批、土地出让、划拨供地审批卷宗;动态巡查记录、台帐,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案卷;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审批及企业情况相关文件、图件、违法违规案件等资料,切实做好执法大清查准备工作。  (二)审核核查(9月1日—9月25日)  各县区国土资源局自9月1日起,要认真组织,严格按本方案开展清查工作。清查中要坚持内业审核与外业核查相结合,将相关国土资源管理、审批、查处等档案和卷宗,按业务种类逐件、逐项进行审核登记,并依法依规对被检查单位开发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的行为进行审查,对存在的问题逐项进行登记,并注明法律、政策依据。  在搞好内业审核的同时,实地进行外业核查,重点核查用地单位实际用地与批准用地面积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少批多占、违法占地、擅自改变用途、闲置土地等问题;矿山企业是否存在一证多井、超层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违法违规行为;探矿权单位是否按批准设计、进度和要求进行探矿,矿业权单位是否存在破坏土地、破坏地质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理分析(9月26日—9月30日)  对审核核查的结果及有关情况进行整理,并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认定是否违法违规,要做到条理清楚,登记全面准确,统计、汇总无遗漏,要实事求是进行科学比较分析,理清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各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和产生原因,有针对性的拟定推进工作、解决问题的措施及办法。  (四)整改总结(10月 1日—10月20日)  针对执法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采取边清查边整改与集中整改相结合的方式,对涉地涉矿的国土资源开发(含勘探)、利用违法违规问题,要积极主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整改;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落实相关制度,及时纠正问题,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切实优化服务,保障发展,强化监管。  全面总结国土资源执法大清查工作,梳理、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产生的原因,总结好经验、好做法。总结工作要分专项总结和全面总结两种方式,要形成正式完整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情况大清查工作报告并上报行署局。  (五)检查验收(10月20日—10 月30 )  全区国土资源执法大清查工作启动后,行署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力量对各县区国土局开展国土资源执法大清查工作进行督导和不定期抽查。  各县区局要分阶段向地区执法大清查办公室和督导责任科室报告本地清查情况。各地完成国土资源执法大清查工作后,要及时提出检查验收申请,由省地联合组织力量进行验收,通过检查验收的单位结束清查工作,未通过检查验收的单位需按要求进行整改,直至达到省厅、行署局要求后方可结束清查工作。  四、 组织领导  为了组织开展好此次国土资源执法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部署、明确分工、具体负责、协调行动的原则,行署国土局成立国土资源执法大清查领导小组,负责部署、组织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导清查工作的开展。  组 长:姜明辉  负责组织领导国土资源执法大清查工作的开展。  副组长:王炳金、薄其诚、仲伯坚、蔡铁生  按职责分工,负责督办、协调相关清查工作的开展,对相关专项清查工作质量负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薄其诚  按领导小组组长要求,组织协调开展执法大清查工作。  成员:刘道勤、顾洪岚、杨晓琦、蔡新伟、盛立新、邹永东、马春红  按职责分工,监督指导县区国土资源局开展相关专项清查工作,对清查工作质量具体负责。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本次清查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是涉及国土资源工作业务面、业务量和检查对象最多、最广的一次全面清理审查,各县区国土局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周密安排部署开展好清查工作。要真正做到:认识明确清醒、清查深入细致、分析深刻透彻、整改严肃到位、总结及时全面。要通过全面、深入开展执法大清查工作,详细了解和掌握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全面情况,发现并解决国土资源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分析研究其特点、规律和产生的原因,提出符合实际、解决问题、推进工作的对策和建议,切实提高水平,增强能力,提升形象。  (二)依法处理、严格整改  各县区国土资源局要对国土资源开发、利用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主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格进行纠错整改。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该拆除的拆除,该没收的没收,该吊销矿业权许可证件的要及时吊销许可证,该处罚的处罚,该处理人的处理人。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的联系,该移送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地、县国土资源纪检监察机构也要加强内部监管,应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的,必须追究责任。  (三)严谨作风、严肃纪律。这次清查工作既是业务工作的全面清查,也是对各县区国土局领导班子及领导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的一次考核和检验。清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严,各局领导班子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执法大清查的要求上来,统一到省厅和行署局保护资源、保障发展、加强监管的要求上来,集中精力,以端正的态度,严谨的作风,扎扎实实搞清查,认认真真搞整改,要切忌走过场、玩游戏、做表面文章。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处理和集体决策的原则,决不能擅立标准、擅改程序、擅作处理。凡有案不查、压案不办、瞒案不报的,一经发现行署局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重大案件县区国土资源局确实处理不了的,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行署局,行署局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独立办案、联合办案、异地办案等方式进行查处。  (四)各负其责,总结上报。本次国土资源执法大清查,涉及国土资源管理多项业务,是对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综合性清查,行署局各督办领导及督导责任科室、单位要按各自分工主动做好督办、督导工作,要服务大局,密切协作,各负其责。  各县区国土资源局要于10月22日前分别将相关清查情况及分类登记汇总材料、专项总结和全面总结材料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报行署局执法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报行署局相关督导及责任科室、单位(全面总结材料只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登记、汇总材料必须由填报人签名、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各督导及责任科室、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对各县区专项清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于10月25日前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报执法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新形势下怎样做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1)建设管理机制,缓解矛盾  为了应对当前国土资源供需矛盾加剧的局面,进一步理顺批地、征地、供地、发证、管地、管矿等工作链条,在关键岗位、核心业务、重点环节等方面进行重点规范和创新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手段;进一步建立完善土地和矿业权市场的相关制度,规范出让、转让等各个环节,加大市场配置资源的力度,加强对土地出让、土地评估、矿产储量评审和矿业权评估机构的管理,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途径。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行政审批办事制度与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梳理执法依据,编制依法行政手册,推进精细化管理是解决这一矛盾的保障。  (2)加强制度建设,提升质量  制度建设是解决矛盾的核心工作。首先,密切关注“两法”的修改进程,根据实际,全面查找存在的制度空白,本着急用先行的原则,及时制定相应的规范,重点放在地质灾害的防治、耕地保护、征地补偿安置、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增减挂钩、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土地综合整治、地籍管理等方面建立完善的相关制度,有效规范各项管理工作。其次,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清理工作。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前置审查、集体审议通过和公布生效制度。根据国家立法进程,适时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并予以公布,并对规范性文件定期进行全面清查;其三,健全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制度。对其运行情况和存在问题查找原因,及时解决,探索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制度。  (3)规范执法行为,落实责任  规范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标准,规范案卷评查,规范执法资格,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体系,严格落实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促进执法人员积极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一是加强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提高执法能力。二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什么是土地巡查员土地巡查员是干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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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5日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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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5日 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