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外外交人员法(驻外外交人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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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外交人员的权利
法律分析: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2、获得与常驻国外工作、生活相适应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3、在驻外工作期间不被辞退;4、派遣前和驻外工作期间参加培训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九条 驻外外交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获得与常驻国外工作、生活相适应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三)在驻外工作期间不被辞退;(四)派遣前和驻外工作期间参加培训;(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简述外交保护的条件
外交保护的条件具体有以下三条: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因所在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受到损害;2、受害人自受害之日到抗议或求偿结束之日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而且一般不能具有所在国的国籍;3、受害人须以用尽当地救济(办法)且未能获得合理补偿,即所谓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三十二条驻外外交机构或者驻外外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奖励:(一)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作出重大贡献的;(二)为维护中国公民和法人在国外的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其他正当权益作出突出贡献的;(三)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四)在战乱等特定艰苦环境中有突出事迹的;(五)为保护国家秘密作出突出贡献的;(六)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七)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突出的;(八)有其他突出表现应当给予奖励的。
大使馆一等秘相当级别
外交部的一秘相当于什么级别
一秘二秘三秘我想只是秘书岗位,一秘离领导最近,他们的级别一般是正处、副处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十二条,驻外外交人员实行外交衔级制度。
外交衔级设七级: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随员衔。
驻外外交人员的外交衔级,根据其在驻外外交机构中担任的职务、公务员职务级别和外交工作需要确定。
参赞一般应该是副厅级,也有正厅的。一秘二秘三秘我想只是秘书岗位,一秘离领导最近,他们的级别一般是正处、副处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十二条,驻外外交人员实行外交衔级制度。
外交衔级设七级: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随员衔。
驻外外交人员的外交衔级,根据其在驻外外交机构中担任的职务、公务员职务级别和外交工作需要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设高素质的驻外外交人员队伍,保证驻外外交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规范驻外外交人员的管理,保障驻外外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驻外外交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机构中从事外交、领事等工作,使用驻外行政编制,具有外交衔级的人员。 本法所称驻外外交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使馆、领馆以及常驻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代表团等代表机构。 驻外外交人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务员法的规定。第三条 驻外外交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外交部统一领导驻外外交机构的工作,会同其他派出部门对驻外外交人员实施管理。第二章 职责、条件、义务和权利第五条 驻外外交人员应当根据职务和工作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 (二)贯彻执行国家外交方针政策; (三)代表国家提出外交交涉; (四)发展中国与驻在国之间的关系,参与国际组织活动,促进双边和多边友好交流与合作; (五)维护中国公民和法人在国外的正当权益; (六)报告驻在国情况和有关地区、国际形势; (七)介绍中国情况和内外政策,增进驻在国和世界对中国的了解; (八)履行其他外交或者领事职责。 特命全权大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驻在国的代表。第六条 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五)具有胜任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语言能力; (六)具有常驻国外所要求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适应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 (四)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 (五)配偶具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 (六)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祖国和人民,维护国家尊严; (二)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尊重驻在国的法律和风俗习惯; (三)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服从派出部门的调遣,遵守驻外外交机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五)严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不得在驻外工作期间辞职; (七)按照规定向驻外外交机构和派出部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条 驻外外交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与常驻国外工作、生活相适应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三)在驻外工作期间不被辞退; (四)派遣前和驻外工作期间参加培训;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 驻外外交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在驻外工作期间享有相应的特权和豁免。 驻外外交人员不得滥用特权和豁免,未经批准不得放弃特权和豁免。第三章 职务和衔级第十一条 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分为外交职务和领事职务。 外交职务分为:特命全权大使、代表、副代表、公使、公使衔参赞、参赞、一等秘书、二等秘书、三等秘书、随员。 领事职务分为:总领事、副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随员。第十二条 驻外外交人员实行外交衔级制度。 外交衔级设七级: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随员衔。 驻外外交人员的外交衔级,根据其在驻外外交机构中担任的职务、公务员职务级别和外交工作需要确定。第十三条 外交职务与外交衔级的基本对应关系为: (一)特命全权大使:大使衔; (二)代表、副代表: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 (三)公使、公使衔参赞:公使衔; (四)参赞:参赞衔; (五)一等秘书:一等秘书衔; (六)二等秘书:二等秘书衔; (七)三等秘书:三等秘书衔; (八)随员:随员衔。
为什么外交官有豁免权
法律分析:为了保障外交官不受干扰地履行派出国家赋予的职责,故外交官有豁免权。外交豁免权包括司法管辖豁免、诉讼豁免、执行豁免。通俗地说,豁免权就是享受特殊待遇,外交豁免权也就是外国代表和外国使馆在驻在国享有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又称为外交特权。外交豁免权适用于任何外交代表,不论是常驻代表或临时使节,也包括其有限的眷属在内,例如,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未有婚姻之女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十条 驻外外交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在驻外工作期间享有相应的特权和豁免。驻外外交人员不得滥用特权和豁免,未经批准不得放弃特权和豁免。
外交部配偶随任单位可以不同意么
可以。根据查询外交部配偶随任相关资料得知,外交部配偶随任单位可以不同意。驻外使领馆常驻人员的配偶(以下简称配偶)原则上均可随任。不愿随任者,可以探亲。
外交部可以出国么
外交官驻外可以带妻子和子女出国,随任子女可以在当地留学,但须遵守外交规章制度及当地法律。驻外外交官配偶和子女随任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四十一条 驻外外交人员的配偶随任,应当经派出部门批准。驻外外交人员任期结束或者提前调回的,随任配偶应当同时结束随任。第四十六条 随任、随居和探亲的驻外外交人员配偶、子女,应当遵守驻外外交机构规章制度,尊重驻在国的法律和风俗习惯。《教育部办公厅外交部办公厅关于解决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后入学问题的通知》第五条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在国外大学就读两年或两年以上,拟转入国内高等学校就读的,可持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向国内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拟申请转入的高等学校经对其考核,认为可在本校继续培养的,应办理转入手续。
驻外大使是什么级别
法律分析:中国驻外大使的行政级别涵盖副部级、正司级、副司级和处级,其中以司级居多,副部级及处级都比较少见,中国驻外大使的行政级别通常与驻在国的重要性、与中国的关系等因素有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驻外外交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机构中从事外交、领事等工作,使用驻外行政编制,具有外交衔级的人员。本法所称驻外外交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使馆、领馆以及常驻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代表团等代表机构。
驻外外交人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务员法的规定。
第三条 驻外外交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法律分析:中国驻外大使的行政级别涵盖副部级、正司级、副司级和处级,其中以司级居多,副部级及处级都比较少见,中国驻外大使的行政级别通常与驻在国的重要性、与中国的关系等因素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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