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厂管理制度(水厂运营管理体系如何健全)
本文目录
- 水厂运营管理体系如何健全
- 污水处理公司的管理运营有哪些内容
- 求自来水厂管理制度
-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 我们的纯净水厂的奖罚制度
- 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11修正)
- 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 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水厂运营管理体系如何健全
进行水厂运营管理体系的健全,要做好水厂的供水工程规划及设计工作,认真做好工程建设的技术指导及审查工作,实现供水工程整体规划体系的健全,保证其内部各个环节的协调。实现供水系统整体规划设计方案的优化。在水厂管理设计中,需要针对所在地的环境进行分析,针对其水文地质环境、经济环境、技术环境等进行分析,确保供水工程规划设计体系的健全,保证供水系统的科学化发展,认真做好相关的技术指导及审查工作,实现工程设计体系的健全,确保水厂供水工作及制水工作的开展。这需要保证水厂运营管理体系的健全,保证站长岗位责任制度的健全,实现财务制度、保管员岗位职责制度等的协调,认真强化日常的管网维护工作,认真做好水厂的运营及记录工作,做好水厂档案的收集及整理工作,从而满足实际工作的要求。如果需要第三方机构帮助,建议多跟中大咨询这类第三方机构沟通下,或许对题主有很大帮助。
污水处理公司的管理运营有哪些内容
1运行考核的主要指标;
对处理成本、处理总量、处理质量、设备(设施)完好率、设备运转率、能源(材料)消耗、安全生产等一系列指标进行考核,以便反映和掌握运行系统总体状况。
2记录与统计;
在污水处理系统的日常管理中,有系统的记录与统计分析工作是十分重要的。每年每月乃至每日都要进行及时记录,并注意检查原始记录的准确性与真实性。做好收集、保存、积累分析、整理与汇总等工作。
3管理制度;
在污水处理运行系统的日常管理中,为了运行好各种设施设备,管理好各种运营工作,保证设备正常稳定地发挥作用,保护和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责任感,需要污水处理运行系统建立和执行岗位责任制等一系列整套规范化管理制度,并通过奖励和批评,鼓励职工贯彻执行规章制度,使污水处理厂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积极、主动、熟练地投入日常运行和维护保养工作之中。
4安全技术管理的基本要求;
安全技术管理是对安全技术工作进行的组织、计划和控制活动。主要包括:对工艺和设备的管理;对生产环境安全的管理;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标准。
5对工艺和设备的管理;
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危险因素,是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的主要危险源。加强生产工艺过程安全技术管理,是防止发生事故,避免或减少损失的主要环节。生产工艺过程安全技术管理主要包括工艺安全管理和设备安全管理。
6对生产环境的安全管理;
企事业单位的环境安全,是保障生产者安全与健康的基本条件。国务院颁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其中厂院、道路、坑、壕,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的堆放,及建筑物、电网等的安全卫生要求;工作场所总体布置、危险护栏、地面、墙壁、天花板、采光、降温、防寒、供水等一般安全卫生要求;特殊环境(如气体、粉尘和危险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要求。此外厂房设计、防火单蹄、仓库堆场安全、电气线路安全等也才有专门规定或标准。
7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是规定工人操作机器仪表的程序和注意事项的技术文件。制定安全操作规程要根据生产工艺、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的特性,参考安全操作经验和事故教训。安全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要合乎生产 操作步骤和程序,有安全技术知识、注意事项,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方法、预防事故的紧急措施和设备维修保养事项等。这些都是从控制人的操作行为上预防作废事故的有效方法。
8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
人个防护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工作事故和各种职业毒害而采取的一种防护性辅助措施。
9防火防爆与压力宣传品管理;
(1)火灾与爆炸(2)防火防爆的管理
10事故报告制和调查程序;
国务院最新规定:为了保障安全生产,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特规定了事故报告制和调查程序规定,以加强事故的管理和防范。
11人员伤亡事故的报告制和调查程序。
职工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
泽大仪器的污水处理全过程监管系统不错,
作为污水处理公司的管理运营者可以了解下这个系统。
求自来水厂管理制度
转载 自来水厂规章制度 为了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管理理念,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完善企业内部规范、科学的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社会效益,增强企业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能力,真正使企业的管理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为实现各项管理有制可依、有章可循,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一 、总则 一、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热爱本职工作,强化服务意识,端正服务态度,努力提高服务水平,本着用户就是上帝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三、牢固树立企业主人翁精神,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群策群力、民主管理,为巴镇地区供水事业的发展做贡献。 四、爱厂如家,坚持“树立行业新风,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社会效益,厂荣我荣,厂衰我耻”的治厂方针。 二、工作制度 1、公司各部门要树立”一盘棋”思想,相互协调配合工作,严禁各自为政,推拉扯皮。不协调配合者,造成损失、影响正常生产,追究分管领导责任。 2、全体员工要紧紧团结在公司领导班子周围,服从组织分配,听从组织指挥,凡不服从分管领导及各环节负责人的管理,对分配的工作挑肥拣瘦,甚至顶撞、辱骂管理人员的,分管领导和环节负责人有权给予停职七天处理,停职期间,仍对自己的错误认识不清,无悔改之意的,继续延长停职期限,并取消其全年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 3、公司上下要处理好各种关系,搞好团结,做到“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形成一个团结和谐的工作生活氛围。凡无中生有,造谣生事,拨弄是非,中伤他人者,发现一次除在职工大会上向对方赔礼道歉外,给予停止待岗一年处理,停职期间,无任何待遇。 4、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搅乱社会及公司工作秩序者,视情节处50----200元罚款。 5、无意损坏公物造价赔偿,故意损坏公物处以5倍以上罚款,并令其在职工大会上做检查,经批评教育,既不承认错误,也不做检查者,给予停职待岗一年处理,停职期间不享受任何待遇。 6、在工作中因不注意工作方法和工作态度,谩骂或殴打用户,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由本人负责,公司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停职待岗处理。 7、被公安机关查处或拘留的给予无限期停职待岗处理,被判刑的给予除名处理,上报主管局、人事局备案。 8、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者,按《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处理,妇女哺乳期为一年半,产假按有关规定执行,超过规定期限,必须服从公司的统一安排。 9、公司全体干部、职工必须服从公司统一安排,统一分配,对所分配的工作不讲条件、不计代价,不服从统一安排的,停职待岗处理,不享受公司任何待遇。 10、凡打着公司旗号到社会上坑、蒙、拐、骗,给公司名誉或经济利益造成损失的,一旦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停职待岗一到五年处理,并不得享受停职期间的奖金、劳保福利待遇。 11、对公司所有设施的管理、维护人人有责,如公司职工发现有盗窃、破坏供水设施行为,既不上前制止,又不向公司汇报者,一切损失由当事人负担。 12、公司全体干部、职工要牢固树立主人翁的思想,维护集体利益,不得在社会上散布有损公司利益以及公司规章制度不符的言论,否则一经查证,给予停职待岗一年处理,不享受全年奖金、劳保福利待遇。 三、考勤制度 1、公司全体员工要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请假要有假条,凡捎话请假一律不予批准,三日以内,由车间负责人、分管经理批准,报办公室方可生效,三日以上由车间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报经理批准,超假按旷工处理。 2、严格遵守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迟到一次罚款十元,旷工一天扣发三天工资,迟到半小时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请假一天扣十元,临时请假(无诊断书)一天扣8元,累计全年事假超30天,旷工超10天,取消全年奖金、劳保福利。连续旷工5天以上,给予无限期停职待岗处理,不享受停职期间的奖金、劳保福利待遇。 3、定期例会,除泵站值班人员,其他人员必须全部参加。 4、请病假必须有医院诊断书,职工请假必须逐级批准,越级请假不予批准。长期病假,工资按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工伤除外),全年奖金、福利待遇,根据出勤情况按比例发放。 5、行政人员外出,必须同分管领导打招呼,副经理外出必须同经理打招呼,不打招呼外出按脱岗处理,脱岗一次罚款10元,公司领导要对行政人员在岗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7、所有行政人员必须先签到,后外出办事,否则按迟到早退处理。 四、办公室岗位责任制 1、负责公司内部除库房以外所有财产、办公用品的管理工作,做好办公用品的发放工作,做到所管理的财产物品完好无损,使用发放有序。 2、负责公司的考勤考记工作,抓好公司的工作作风和工作纪律,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做好考勤记录,按制度月月兑现。办公室考勤工作要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实事求是、准确无误,如有人为因素造成差错,由考勤人员负责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赔礼道歉。 3、负责公司的后勤保障工作,管理好锅炉房及门卫夜勤人员,锅炉应做到勤检查、勤检修,对门房值班人员要经常抽查,加强管理。 4、公司一切办公用品的领用发放应建立台帐,由领用人签字,对低值易耗品要根据实际情况从严掌握,坚固耐用品,要实行交旧领新制度,如因台帐手续不全,执行制度不力造成的财产损失、流失,由办公室负责人负责赔偿。 5、组织好单位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文化学习、普法教育工作。坚持好例会学习制度,每年负责举办一期业务培训班,一期政治文化学习班,一期法律知识培训班。 6、负责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了解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对职工中的一些大的思想苗头和不正确的思潮,要积极疏导,并向领导及时反馈,把问题和矛盾解决在本单位,解决在萌芽状态,杜绝不必要的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 7、做好干部、职工的调资和离退休人员申报、办理工作,工资调整及离退休手续的办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做到准确无误,若因人为因素造成失误,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8、做好各种会议及各项集体活动筹备、召集、记录工作,做到快速、优质、高效。若因人为因素而贻误会议的召开及活动的举行,由办公室负责全部责任。 9、负责管理好公司的印鉴,不得私盖,外出移交专人管理,公司内重大事项必须经经理同意方可盖章,否则造成后果,由责任人自负,并调离工作岗位。 10、负责管理和使用所有办公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无关人员不得使用,严格控制纸张浪费,无故浪费纸张,发现一次罚款50元 11、打印机只负责公司公事所需材料的打印业务,不得为私人打印材料,凡发现所打材料与公司业务无关,一次罚款50元。 12严格履行公司规定的打印程序,公司各部门打印的材料应登记造册,写明材料内容、打印数量、打印时间,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手续不健全,发现一次罚款50元。 五、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 1、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做好公司的财务处理,把好公司各环节的收支关,当好家,理好财。 2、坚决有效地履行各项财务审批制度,财务支出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没有经理和经办人签字,不得支出任何费用,否则调离工作岗位。 3、财务人员要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记好帐,管好钱,各项帐务处理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有关规定执行,如因财务人员业务不熟,政策掌握不准,财务处理不当,给公司造成损失,由财务人员承担30%的损失。 4、出纳要管理好现金,日清月结,做到帐帐相符,账款相符,如账款不符,所缺现金由出纳自己负责赔偿。 5、搞好材料价格的核算,及时向生产业务股提供新的材料价格,使单位各项材料价格取费准确无误。 6、搞好成本核算工作,严格控制各项资金支出,按期准确无误的填写报表,每月定期向领导汇报财务收支情况。 7、做好职工工资的发放工作,每月按时准确无误的发放工资,做到干部职工满意。 8、单位职工借款一律由经理签字批准,按批准期限为准,如按期不还按银行利率加收利息,并从工资中扣除。 六、生产业务人员岗位责任制 1、负责统筹安排公司的生产业务工作,确保正常的生产秩序。 2、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定额标准,搞好各项工程的预结算,业务人员必须经实地勘察丈量后方可出具工程预结算,如工程预结算与实地工程量不符,一经发现按工程量误差的两倍罚款。 3、工程结束后,必须由生产业务股会同用户对工程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上必须有生产业务人员及用户签字,如一处工程没有验收报告,或验收报告不实的,,处于生产业务人员100元罚款。并将施工资料及验工报告整理存档。 4、生产业务股根据材料消耗情况提前拿出购料计划,及时向领导汇报,否则造成停工待料,一切损失和后果由生产业务股负责。 5、生产业务股在购买材料时,一定要严把质量关,按市场价格、数量、标准、型号、规格进行购买,如购回质量低劣 、标准不符、规格型号不符的材料,由生产业务股采购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6、在核准工程量后,业务人员应按国家标准拿出设计方案,如因人为因素造成设计有误,所有损失由设计人员负责。 7、业务人员要严把工程质量关,对供水设施(包括管网和水源井、阀门等)运行状况、布置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并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整改计划。做好水厂改扩建工程的上报、审批、监督和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七、保管员岗位责任制 1、负责管理公司内生产所用的材料、设备的保管和分类,并按规定出入库,严禁所保管的财物流失,做到帐物相符。 2、材料入库必须填写入库单,所进材料要做到数量准确,规格型号清楚,摆放合理有序。 3、所入库材料,保管员要会同生产业务人员严把质量关,不符合要求一律不准入库,否则入库材料低劣、数量不符、规格型号有误,一切后果自负。 4、材料出库,必须凭生产业务股的预算办理出库单,且出库单必须经经理和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出料。如不按规定出料,处以保管员所出材料金额的两倍罚款。 5、库存材料一年一盘点,年终盘点所缺材料由保管员照价赔偿。 6、根据公司生产和维修情况,及时向生产业务股提供进料计划,如不及时提供进料计划,造成停工待料,后果由保管员负责。 7、每月材料消耗月底结算,帐物相符,账账相符,库存材料做到心中有数。 8、未经领导同意,任何材料、物质、设备不得外借,否则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处以30---100元罚款,所借出材料、物质、设备如有损失的,由保管员负责赔偿或修理。 八、稽查人员岗位责任制 1、负责抓好公司及各泵站的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好公司所有供水设备,严禁他人破坏。 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供水法规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严肃认真监督、查处用户违章安装和违章用水行为,监督查处公司内部职工违法乱纪、违反公司各项管理制度行为,确保正常的供水秩序及公司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 3、积极协助配合收费人员做好拖欠水费追缴工作,负责欠费用户的停水、切水工作的组织安排、落实。 4、对公司及各泵站的安全保卫工作,如因责任不到,措施不力等人为因素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发生案件,被司法机关查处,取消稽查人员全年奖金,并不享受本年度福利待遇。 5、稽查人员查处公司内部各种违章行为,一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立即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由公司按规章制度作出处理,稽查人员在查处公司各种违章行为时,要程序完善,手续齐全,使用规章适当,不得利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否则一经发现,处以造成损失两倍以上罚款。 6、对用户轻微的违章行为,由稽查人员直接查处,对一些大的违章行为(如私自安装、私自接水、违章建筑、大的违章用水等)一旦查实,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不得擅自处理,否则一经发现,处以造成损失两倍以上罚款。查处过程中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处以造成损失的三倍罚款。 7、对盗窃、破坏供水设施者或擅自启闭阀门者,稽查人员视而不见,坐视不管,查处不力,造成的损失由稽查人员负责。 九、门卫夜勤人员岗位责任制 1、负责公司的财产安全,看户好厂区厂院内所有设备和财产,严防设备遭到破坏和财产受到损害,凡出厂区一切材料、设备、物质,必须有出库手续,否则不预放行。 2、做好收发工作,及时送发各类报纸、文件和信件,看好电话,负责传达找人。如报纸丢失,由当班人负责赔偿,丢失信件负全部责任。接听电话要耐心细致,文明礼貌,不得粗暴蛮横,如让用户或领导反馈回一次,处当事人50元罚款。传达找人,必须准确无误,如因当事人原因,找人有误,发现一次处以50元罚款。造成工作或生产上的损失,由当事人负责全部赔偿,私拆信件,发现一次罚款30元 3、接待来人来客,落实来人是由。严禁闲杂人员在厂区逗留,发现可疑人员或事故苗头及时向领导汇报,如对闲杂人员放任自流,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由当事人负责全部赔偿。 4、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离职守,按时上下班,按规定的时间履行交接班手续,不坚守岗位,脱岗一次罚款50元,不按时交接班或晚接班半小时以内罚款10元,1小时以上按旷工一天处理,停职待岗7天。 5、完善交接班手续,做好记录,记录要完整、准确、真实。如记录不完整,不准确,发现一次罚款20元 。 6、值班人员按公安机关的要求上岗,不得睡岗、醉岗, 不得在值班室聚众赌博、饮酒,不得非值班人员留宿,否则 一经发现罚款50元。 7、公司厂区内的财产、物质、设备、工具丢失,由当班人员负责全部赔偿。库内材料,没有出库手续放行或对出门材料查验不实,造成的损失由当班人负责加倍赔偿。 8、做好各项卫生清扫工作,每周四将会议室清扫一次,保持清洁卫生,夜班人员每日早将厂区环境打扫一遍,白班负责办公室走廊的卫生清扫工作,办公室每天进行检查,发现一次不打扫或打扫不彻底,罚款5元。 9、烧好茶炉,保证开水的正常应用,如人为因素造成不能及时供应,发现一次罚款5元。 10、值班期间,厂区内有重大情况或重大事故,要及时向领导汇报。隐瞒不报,延误不报,造成后果损失,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罚款、停职待岗或除名处理。 十、供水车间岗位责任制 1、 按照规定和要求供好水,供足水,坚守工作岗位,搞好安全防范工作。 2、 供水车间负责各泵站所属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要做到勤保养、勤检查、勤维修,确保供水设备正常运行。 3、 供水设施的启闭,必须按照国家操作规范操作,凡因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报废,按照损失总额的20%处罚。 4、 供水实施定时供水,夏季(5--12)早5:00—晚12:00,水压保持在1.5公斤—2.5公斤之间,冬季(11月—次年4月)6:00—11:30,水压保持在1公斤-2公斤之间,夜间(全年)水压不得超过2公斤。 5、 根据用水高低峰,合理安排泵的启闭时间,在保证供足水的情况下,搞好节能工作。 6、 泵的启闭、调度由公司调度人员负责,不得随意启闭泵,无总调度指令,无故启闭泵者,发现一次罚款50元,造成损失,由负责人自负。 7、 各泵站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交接班,并做好交接班记录,公司领导及车间主任不定时抽查,不按时交接班,半小时以内罚款10元,1小时以上按旷工一天处理,并停职七天,脱岗一次罚款50元,造成重大事故给予无限期停职待岗处理。 8、 严禁带酒上岗,严禁在泵站内饮酒,严禁聚众赌博,严禁夜间非值班人员留宿,严禁非值班人员替班,严禁非值班人员在泵房逗留,否则一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如造成损失和后果,由责任人自负。 9、 搞好泵房环境卫生,管理好泵房的财产、公物,造成损坏或丢失,照价赔偿。 10、 完善交接班手续,做好记录,记录要完整、准确、真实,如记录不完善、不准确,发现一次20元。 11、 泵站值班人员必须保持时刻警惕,加强泵站安全保卫工作,经常巡查泵站及供水点周围的情况,发现可疑现象或事故苗头,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特殊情况直接拨打报警电话。 12、 各泵站大门必须昼夜24小时上锁,任何人不准进入泵站。如相关部门检查工作,必须由公司领导陪同,否则不准进入。 十一、管道车间岗位责任制 1、 所有大小安装工程必须由用户亲自到业务股办理安装申请手续。如无申请手续擅自安装的,一经发现,没收其所有工程款,并停水检测管材及配套设施的质量,当事人给予停职待岗处理。 2、 接到用户安装申请后,必须由业务人员实地勘察、丈量并做出预算,用户按预算金额全部交回财务后,方可进行施工。工程结束后6日内,将工程款全部结清,开票结算。 3、 凡4〃 以上(包括4〃 )干管及表井、闸门井的维修,由公司出料,管道车间出工。干管抢修,需昼夜突击修复,保证正常供水。表井、闸门井的修复不得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例外。如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抢修任务,处以管道负责人30—100元罚款。4〃 以下支管道维修工程当日完成,如有特殊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说明原因。 4、 管道车间节假日、双休日和每日夜间11点前实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分管领导及车间负责人进行不定期检查。无故脱岗一次罚款50元。正常上班时间,管道负责人必须安排人员在厂部值班,如安排不妥,延误工作的,处以管道负责人30—100元罚款。特殊时期实行昼夜24小时值班。 5、 管道人员在安装过程中,不得吃、拿、卡、要,甚至敲诈用户,否则一经发现,处以100元—500元罚款。 6、 管道安装必须按生产业务股的设计要求进行,如不按要求安装的,由当事人负责返工,损失自负。 7、 管道安装必须明确责任,保证质量,按国家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如出现冻水,供不上水等责任事故,谁安装谁负责。因冻水、吃不上水导致水费无法征收的,损失由车间负责人承担30%,业务质检人员承担40%,施工人员承担30%. 8、 在进行管网维修中,工作人员必须先清理掉维修点周围的有害物质和杂质,严禁有害物质和杂质从破损口进入供水管网,因工作责任心不强,使有害物质和杂质进入供水管网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施工人负责。 9、 管道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如接到报修电话,应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因工作拖拉、推诿扯皮造成工作延误,一经查实,处以值班人员1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给予值班人员停职待岗二年的处理。 十二、收费车间岗位责任制 1、 收费人员必须按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水费标准,否则一经发现,处以100—500元罚款。 2、 收费人员收费必须出具发票,如不出票收费,一经发现,没收其非法所得,同时处以非法所得5倍罚款,并给予停职待岗一年处理,如一年内不交回非法所得和罚款,继续停职待岗一年。 3、 严格票据管理,按规定认真填写发票,严禁涂改、伪造、丢失或上下联不符,否则一经发现,处以十倍罚款,停职待岗一年,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由自己负责,丢失发票每本处以1000元罚款,后果自负。 4、 收费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谋取私利,否则一经发现处以100—500元罚款,并给予停职待岗一年处理。 5、 收费人员在收费过程中,必须使用文明礼貌用语,耐心细致的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情动人,以理服人,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 6、 每周五为统一交款日,所收水费必须如数交回财务,不得截留挪用。逾期不交者,按挪用论处,限两日内交回,并处以30%罚款。罚款在限期内不交者,给予停职待岗一年处理,一年内仍不交者,继续停职待岗。 7、 发票的领用,原则上每组一次领三本,随交随领,旺季由财务股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8、 收费发票必须标明用户的姓名、住址、人口、水表的起址码、用水量、收费金额、年、月及开票人姓名。发票无用户姓名或收款人签字的,发现一次处当事人10元罚款,凡未按规定填写,被税务部门处罚,损失由收费员本人承担。 9、 收费人员对所有自来水用户的用水情况,要随时监督、检查,对用户私按、私装、表外偷水及其他违反《城市供水条例》和公司的各项管理规章的行为,要及时反馈,由公司出面处理,对上述违章行视而不见,坐视不管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损失大小,给予50—500元罚款。 10、 对每月新发展的用户,接到业务股通知后,应及时征收水费,遗漏不收的,一经查实,处以责任人遗漏水费200%的罚款。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运行、供水水质、服务质量等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保护和取用地下水水井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价格、质量技术监督、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当优化水资源配置,优先使用国家调配的水资源,合理使用地表水,限制使用地下水。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达到的地区,依法禁止凿井取用地下水;现有取用地下水的水井,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封停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五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的城市供水规划应当包括水源地、水厂、加压泵站、抢修基地、经营服务网点等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及服务设施,合理布局二次供水设施,确保城市供水平稳均衡。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做好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用地控制预留工作。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水规划和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建设。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成区域内,城市公共供水管线应当进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不得另行安排管线位置。 纳入城市建设投资计划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建设、更新改造和供水安全工程,政府配套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第七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使用的设备、管材、配件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具有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第八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城市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水工程技术标准。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与技术审查;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与,经验收合格后,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 自建供水设施因转用城市公共供水需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连接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签订连接协议。 连接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施工作业应当按照连接协议进行,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连接。第九条 经验收合格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依法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章 设施安全管理第十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巡查检查制度,对其管理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注册水表、水厂、公用水站、抢修基地等设施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对危及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所需的费用,在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和供水应急经费中列支。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设施发生损坏、漏水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抢修。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维修的,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施工、检查、维修或者抄表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干扰阻挠。需要入户作业时,工作人员应当出示证件,说明目的及服务时间等。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施工不得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或影响其正常使用。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查明施工区域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可能危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应当征得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或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同意,并按照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我们的纯净水厂的奖罚制度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员工奖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1条目的为强化员工遵纪守法和自我约束的意识,增强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保证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执行,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适用范围企业所有员工。第二章奖励第3条企业奖励的方式分经济奖励、行政奖励和特别贡献奖三种。第4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获得奖励(1)品德端正,工作努力,有出色或超常表现。(2)热心服务,有显著善行佳话。(3)检举违规或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4)发现职责以外的故障,予以上报或妥善处理。(5)对经营业务或管理制度提出有效的合理化建议,得到采纳实施,并取得重大成果和显著成绩。(6)为企业取得重大社会荣誉,或其他特殊贡献,足为员工表率。(7)忠于职守,积极负责,不断改进工作,业绩突出。第5条企业设有“管理创新及合理化建议奖”、“杰出员工”、“先进员工”、“优秀管理者”等奖项,在每个工作年度结束后,人力资源部组织评选活动,对工作中表现优异的员工给予奖励。第6条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嘉奖并通报,颁发奖金____元,奖金随当月工资发放。(1)工作努力、业务纯熟,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任务。(2)品行端正,恪尽职守,堪为全体员工楷模。(3)其他对企业或社会有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4)全年满勤,无迟到、早退、病假、事假。第7条针对管理创新及合理化建议奖,企业设有金额为____~____元不等的共五级奖励,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奖励级数。第8条优秀员工每名奖金为____元。第9条对杰出员工奖项,企业金额为____~____元不等的三个档次,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奖励级数。第10条对“优秀管理者”奖项,企业设有金额为____~____元不等的两个档次,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奖励级数。第三章惩罚第11条惩罚包括批评、记过、罚款、降级或降职、辞退。第12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批评(1)工作时间未经批准离岗或窜岗、闲谈。(2)因个人过失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3)妨碍工作或企业秩序,情节轻微。(4)不按规定着装。(5)在非吸烟区吸烟、工作时间吃零食以及在办公区从事娱乐活动。(6)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7)工作时间外出办私事或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第13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罚款、记过、降级或辞退处理(1)迟到或早退 每次罚款____元;当月累计达三次及以上,罚款____元并警告一次。(2)旷工一日,除扣发当日基本薪资的____%外,另罚款____元。(3)代人打卡被查出者每次罚款____元;三次(含)以上,通报批评并另罚款____元。(4)委托他人打卡或涂改、故意损坏考勤卡除按旷工处理外,另每次罚款____元;三次(含)以上,通报批评并加罚____元。(5)未按企业印信制度要求使用、保管印信,造成丢失、盗用等视情节轻重处以____~____元罚款,并警告一次;情形特别严重者予以降级、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6)损毁公物除照价赔偿外,另处罚金____元;如查实属故意行为,视情节轻重加罚____~____元,并警告一次。(7)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损公肥私,在对外交往中收受回扣或礼金,给企业声誉带来不良影响者,解除其劳动合同。(8)其他违反企业制度和规定的行为,按相关制度或规定处理。第四章附则第14条员工奖惩的核实及手续办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1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需要,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第三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供水工作。 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纳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水、国土资源、环保、卫生、技术监督、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市供水实行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有利于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的政策,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要明确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管网的改造,保证城市正常供水。 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多元投资开发城市公共供水水源建设,经营城市公共供水水厂;鼓励合理开发利用中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鼓励城市供水的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保证城市供水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关于水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节约用水意识。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第七条 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供应的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当水质达不到标准要求时,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第八条 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省政府划定的范围,设置明显标志,由环保、规划、城建、水、国土资源、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水源保护工作。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行为。第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规定对水源地、水厂、供水管道的水质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定期报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生活饮用水水质进行监督和监测。检测结果按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第十条 新安装或者维修后的供水管道及设备,应当进行清洗和消毒,经检验水质合格后,方可供水。第十一条 城市自建供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不能进行常规检测的,应当定期将水样送至当地有水质检测资质的单位检测。 城市二次供水单位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生活用水。第十二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经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并按法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相关的手续。第十四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建设自备水源。原有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源,应当予以关闭。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的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资金,除国家投资外,可以采取地方自筹、利用国内外资金和受益单位共同筹措等多种渠道解决。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供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使用的设备、材料、器具和仪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有关特殊要求。
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生活、生产及其他供水,保证安全供水、用水,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供水,是指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设施向用户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供水企业,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利用公共供水设施,从事公共供水生产经营,承担供水的法人。 政府对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第四条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是供水、用水、节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用水、节水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和监督。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市供水、用水、节水管理工作。第五条 供水、用水应当以统一规划、发展供水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为原则,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提供优质服务,并保障城市发展的用水需求。节约用水遵循计划用水、综合利用、讲究效益的原则。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供水设施建设的投入,使公共供水设施建设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优质供水。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的意识。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计划,定期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第二章 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八条 供水设施建设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及用户供水设施建设。公共供水设施是指水库、水厂及其取水设施、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用户供水设施是指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第九条 公共供水设施由政府或者供水企业组织投资建设。 用户供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投资建设。最低服务水压不能满足正常用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投资建设二次供水加压设施。 二次供水是指通过水箱、水池、加压设备等二次设施向用户供水的行为。第十条 公共供水设施的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编制。 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应当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 供水设施竣工后,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和供水企业验收,并按规定报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供水;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水库等重要水源设施的建设,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第十一条 供水设施建设使用的供水管道、材料、设备和器具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第十二条 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划分: (一)结算水表以前的供水设施(含结算水表及住宅小区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和管理; (二)结算水表以后的供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维护和管理。第十三条 除供水企业因更新改造而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 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经供水企业同意,并报市规划部门批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涉及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于开工前向城建档案馆或者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工程建设影响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经供水企业同意后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第十五条 用户不得擅自自建供水设施,不得擅自将自建的供水管网系统与公共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第十六条 水表应当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经授权的机构检定。对擅自安装未经检定合格水表的供水设施,供水企业不予办理用水手续。第十七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一)私自拆动、改移水表;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三)拒绝、阻碍供水企业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第十八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实行水表定期更换制度,保证水表的正常运作。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企业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企业负责。供水企业应定期将水表更换情况汇总,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严格保护、节约、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保护、利用,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等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第三条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按照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教育、绿化市容、林业、机关事务、卫生计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相关规划的编制、重大项目的布局要与当地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在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时,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论证结论经规划编制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规划编制成果。 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过程中已经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的,该区域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可以按照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予以简化。第五条 本市取水实行总量控制,建立取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取水计划,依法对年度取水实行总量管理。 取水量已经达到控制指标的区,应当停止审批新增取水;对取水量已经达到控制指标的特大型取水单位,不再受理新增取水申请。第六条 本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外,可以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需要,划定一定范围的缓冲区。缓冲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缓冲区的具体管理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本市按照多源互补、互为备用、互联互通的原则,建立饮用水水源联合调度机制,保障饮用水供应安全。第七条 本市应当推进自来水水厂实施深度净化处理工艺,保障公共供水水质优于国家标准的要求。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供水专项规划时,应当对自来水深度净化处理提出明确要求。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统筹自来水深度净化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需求。第八条 供水企业应当根据供水管网漏损、供水管道材质和使用年限等情况,制定供水管网改造计划,并定期向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改造实施情况。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和地方技术标准,开展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保养、清洗消毒、水质检测以及定期巡检、维修等工作。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用于二次供水的水箱、泵房等采取加盖、加锁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设施的安全保障。第九条 供水企业应当积极筹措资金,实施自来水深度净化处理和供水管网设施改造。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等支持。第十条 环保、水务、卫生计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公共供水、二次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进行监测、评估。第十一条 本市应当制定用水效率指标体系,建立健全节水机制,支持节水技术、工艺的创新、应用,推广节水型设备、器具,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用水定额和计划管理,并对重点取水单位和重点用水单位的取水、用水情况进行实时监测。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学校、新闻媒体、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开展节水宣传和节水知识普及,在全社会增强节水意识,倡导节水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第十二条 取水单位、用水单位应当加强取水、用水设施管理,确保水量平衡。取水量、用水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单位应当每五年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测试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整改。水平衡测试和整改情况应当自测试整改完成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取水单位、用水单位实际情况和节水管理需要,每年组织专业测试机构对部分取水单位、用水单位进行水平衡测试。 水平衡测试结果可以作为取水评估和核定用水计划的依据。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是我国城市供水领域的重要立法,主要包含水质标准、监测评估、卫生防护等方面的规定。《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我国城市供水领域的重要立法,于2012年3月1日正式实施。《规定》从水质标准、监测评估、卫生防护等方面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监管。其中,水质标准是考核和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重要依据,根据水源地和用途不同制定相应的标准;监测评估是确保城市供水水质稳定的有效手段,通过对水源地、水厂和管网系统的监测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水质问题;卫生防护则是预防和控制水传染病的重要措施,包括水源地保护、水厂生产卫生、供水管网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此外,还针对突发水质事件、水污染应急预案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确保城市供水水质的安全和稳定。城市供水水质如何保障?城市供水水质的保障需要从水源地、水厂和供水管网三个方面入手。首先是水源地的保护,要加强环保宣传、加强监管执法,减少污染源的排放;其次是水厂的生产管理,要严格执行《规定》中的水质标准和卫生防护要求,保证生产过程中不会造成二次污染;最后是供水管网的运营管理,要加强管网维修和清洗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管网漏损和水质问题。同时,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应对供水水质的重要性有足够的认识,加强监督和投入,营造共同关注和参与城市供水水质保障的良好氛围。《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是我国城市供水领域的重要立法,其规定细致全面,为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应共同关注城市供水水质的保障工作,加强监督和参与,共同维护城市供水水质的安全和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自来水水质监测结果,包括水源地、水厂和供水管网的监测结果,公布范围应当包括供水范围内的所有社区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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