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本文目录
-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是如何规定的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哪些规定
- 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的强制性标准
-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门规范
- 超高层消防要求
- 民用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介绍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还在执行吗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第4:0:9条规定,消防水泵房、机械加压送风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发电机房、储油间、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office_building:装修材料等级划分根据条文说明3.0.2条表1,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举例:用于各个部位,石膏板为A级;用于顶棚材料,纸面石膏板、矿棉吸声板、纤维石膏板均为B1级。:fire:防火等级要求第3.0.4条规定,安装在金属龙骨上燃烧性能达到B1级的纸面石膏板、矿棉吸声板,可作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合理布置防火隔离、设计足够的安全出口、合理布置消防站、加强通风、设置足够的泄压面积。
1、合理布置防火隔离
在设计建筑物时,必须正确决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建筑面积、层数,合理布置防火隔离。在设计厂房和仓库时,必须根据其生产过程的火灾危险程度、储存物质的性质,设计民用建筑时,必须根据其使用性质和容纳人数等条件,确定其相应的耐火等级。
2、设计足够的安全出口
为了在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安全的疏散人员和物资,减少火灾损失,在设计建筑物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设计足够的安全出口。
3、合理布置消防站
为了便利和及时有效地扑灭火灾,在进行城市规划时,必须合理布置消防站。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内,必须适当布置消防车通道,保证起火时消防车辆能够迅速到达灭火地点。
4、加强通风
对有可燃气体和粉尘爆炸危险性的房间,必须加强通风,使其不达到爆炸浓度,房间内的空气,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的粉尘、气体时,不得循环使用。输送具有起火或爆炸物质的通风管道、通风机室、滤尘器和其他通风设备的配件,以及具有爆炸和易于发生火灾的房间内的全部通风管道,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5、设置足够的泄压面积
具有较大爆炸危险性的生产车间和仓库,应该采用在受到爆炸波作用时容易脱落的屋盖,或者设置足够的泄压面积,从而在发生爆炸时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是如何规定的
单层、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火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扩展资料
根据国家规定,我国18层以上的高层建筑必须有两个楼梯间,用于逃生和紧急疏散;楼梯间与居民分户门之间必须设计消防前室,以阻挡火灾发生时的烟气。我国还规定高层建筑每个楼层、每个楼梯间都必须装有防火门,以防止由于一个楼层起火而快速蔓延到别的楼层,每个楼层也要求配备消火栓等消防设施。
我国高层住宅的底楼楼梯间一般都设计了两个通道,以免一个通道被烟气阻塞,居民可迅速通过另一个逃生;楼梯间还可以直接通往顶层,当发生火灾时,如果难以向下撤离,可通过楼梯间往上到楼顶,成为第二避难场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哪些规定
50016-2014规范8.2室内消火栓系统,要求是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及以上的设置消火栓;
灭火器是在灭火器配置规范50140-20056.1.3 当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100m时,增配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
消防通道是在50016-2014的5.5和6.4
消防管道井是在50016-2014的6.2和6.4
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最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建筑物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符合一系列的防火要求,以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这些规范包括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防火隔离带的设置、消防设备的配置等方面。根据当地市场的价格水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所涉及的费用大致在10万到50万之间。具体的费用取决于建筑物的规模、用途和设计要求等因素。首先,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重要要求之一。使用符合防火标准的建筑材料,如防火墙板、防火涂料等,可以有效地提高建筑物的防火性能。这些材料的价格相对较高,但是可以有效地提高建筑物的安全性。其次,防火隔离带的设置也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重要要求之一。防火隔离带的设置可以将建筑物分隔成不同的防火区域,以防止火势蔓延。设置防火隔离带需要考虑建筑物的结构和布局等因素,费用相对较高。最后,消防设备的配置也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重要要求之一。合理配置消防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栓等,可以提高建筑物的防火能力。消防设备的价格相对较高,但是是确保建筑物安全的必要措施。总的来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费用取决于建筑物的规模、用途和设计要求等因素。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以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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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的强制性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8的全部条例为强制性标准,必须遵守,并且建造完成后需要政府人员进行验收。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25号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 16-74(试行):
1974年10月,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会同原燃料化学工业部、公安部,在1960年版《关于建设设计防火的原则规定》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试行)。该规范共9章和6个附录,148条,自1975年3月1日起作为全国通用设计标准试行。
该规范对原规定所附《建筑设计防火技术资料》中的建筑物耐火等级、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防火间距和消防给水进行了修订,增加了有关仓库的规定,内容较完整、系统。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门规范
:door:甲乙丙三级防火门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将防火门定为甲、乙、丙三级,并对其耐火极限作了规定,甲级门不得低于1.5小时,乙级门不得低于1小时,丙级门不得低于0.5小时。:evergreen_tree:木质防火门木质防火门作为防火墙的组成部分,除耐火极限外,其本身也应为难燃材料。:fire:防火门耐火极限防火门的耐火极限肯定达不到甲级防火门的要求。
超高层消防要求
超高层是指100米以上的建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对于大于100米以上的建筑消防要求做出了以下规定: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3.4.5条、第3.5.3条、第4.2.1条和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_计算。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4、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5、建筑高度大于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2000_的公共建筑,宜在屋顶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6、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_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7、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8、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9、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超高层是多少层以上的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在我国,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民用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介绍
民用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以下是中达咨询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相关解读:《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基本概况: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于2015年5月1日实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电气等内容;其中防烟、排烟和通风的内容如下:8.1 一般规定8.1.1 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8.1.2 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8.1.3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8.1.3.1 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8.1.3.2 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8.1.3.3 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8.1.4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8.1.5 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8.1.5.1 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s。8.1.5.2 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8.1.5.3 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8.2 自然排烟8.2.1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8.2.2 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8.2.2.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m2。8.2.2.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m2。8.2.2.3 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8.2.2.4 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8.2.2.5 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8.2.3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8.2.4 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8.3 机械防烟8.3.1 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8.3.1.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8.3.1.2 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8.3.1.3 封闭避难层(间)。8.3.2 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或按表8.3.2-1至表8.3.2-4的规定确定。当计算值和本表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8.3.3 层数超过三十二层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分段设计。8.3.4 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8.3.5 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m3/h计算。8.3.6 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宜分别独立设置送风系统,当必须共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8.3.7 机械加压送风机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利环管道压头损失外,尚应有余压。其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8.3.7.1 防烟楼梯间为40Pa至50Pa。8.3.7.2 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为25Pa至30Pa。8.3.8 楼梯间宜每隔二至三层设一个加压送风口;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一个。8.3.9 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风机位置应根据供电条件、风量分配均衡、新风入口不受火、烟威胁等因素确定。8.4 机械排烟8.4.1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8.4.1.1 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8.4.1.2 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8.4.1.3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8.4.1.4 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8.4.2 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其排烟风机的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8.4.2.1 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大于6.00m的不划防烟分区的房间时,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小于60m3/h计算(单台风机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3/h)。8.4.2.2 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3/h计算。8.4.2.3 中庭体积小于或等于17000m3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6次/h换气计算;中庭体积大于17000m3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4次/h换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102000m3/h。8.4.3 带裙房的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裙房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裙房部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局部正压送风系统,正压值应符合8.3.7条的规定。8.4.4 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排烟口平时关闭,并应设置有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8.4.5 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在排烟支管上应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8.4.6 走道的机械排烟系统宜竖向设置;房间的机械排烟系统宜按防烟分区设置。8.4.7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采用排烟轴流风机,并应在其机房入口处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排烟风机应保证在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8.4.8 机械排烟系统中,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8.4.9 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其隔热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8.4.10 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若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排烟系统要求。8.4.11 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8.4.12 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按排烟系统最不利环管道进行计算,其排烟量应增加漏风系数。8.5 通风和空气调节8.5.1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相应的防爆型通风设备;当送风机设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有止回阀时,可采用普通型通风设备,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8.5.2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五层,当排风管道设有防止回流设施且各层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进风和排风管道可不受此限制。垂直风管应设在管井内。8.5.3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道应设防火阀:8.5.3.1 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8.5.3.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8.5.3.3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8.5.3.4 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8.5.4 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8.5.5 厨房、浴室、厕所等的垂直排风管道,应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8.5.6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等,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但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烧材料制作。8.5.7 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和粘结剂应为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的风管两侧各2.0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及其粘结剂。8.5.8 风管内设有电加热器时,风机应与电加热器联锁。电加热器前后各800m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有火源等容易起火部位的管道,均必须采用不燃保温材料。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还在执行吗
已经废止,目前使用的是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已经在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94 号)等文件;
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 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
扩展资料
本规范共分 12 章和 3 个附录,主要内容有:生产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分类要求,厂房、仓库、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耐火等级分级及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区与防火分隔、建筑防火构造、防火间距和消防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工业建筑防爆的基本措施与要求;
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疏散距离、疏散宽度、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门设置的基本要求;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成组布置和储量的基本要求;
木结构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设计的基本要求,以及各类建筑为满足灭火救援要求需设置救援场地、消防车道、消防电梯等设施的基本要求,建筑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和预防电气火灾的线路等方面的防火要求和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与配电线路等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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