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什么是村集体经济)
本文目录
- 什么是村集体经济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特征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 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有哪些好处
- 什么是集体经济
-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什么意思
- 什么是村集体经济组织
- 农村集体经济是什么经济
- 怎么加入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成员
什么是村集体经济
村集体经济是指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
实行基本生产资料和资产的共同所有和按份所有,农民根据一定区域与产业按照自愿互利原则组织起来,在生产和流通环节实行某种程度的合作,组织内实行民主管理,组织外采用市场化运作。
实现统一经营与承包经营的有机结合,所得收益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在集体财产保值增值中实现集体成员利益共享的公有制经济。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概念的形成主要是从1953年至改革开放前。
1950年至1952年农村土地改革的完成标志着农村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极大地释放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村经济与生产力都得到了恢复和发展。
村集体经济的主要障碍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与村干部在人事上重叠,村干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动力与激励普遍不足。村级集体组织由于涉及到全村的利益,负责人往往需要拥有一定的号召力和公权利,因此村干部自然而然的就成了很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
但是,由于村干部体系是我国村民自治体系,游离于国家公务员体系之外,村干部往往没有政绩压力和升迁激励,因此从职位升迁方面来看村干部没有动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
另外,由于现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利润分配制度仍不完善,对于作为组织负责人的村干部来说,往往只有因其从事行政工作而获得的固定工资,而对其经营和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方面却没有给予报酬,因此对村干部来讲也不存在物质激励去发展村级集体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特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特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有其鲜明的特征,主要体现在性质上的政治性、范围上的社区性、地域上的唯一性、产权上的封闭性、成员上的身份性、功能上的综合性等方面。1.性质上的政治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然从名称上看属于经济组织,但却完全不同于一般的经济组织,而具有明显的政治性质。首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后从政治上将农民组织起来最重要的组织载体,体现了党组织领导农民实现执政目标的价值追求。其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是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改造的产物,也是我国农村土地公有制即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所有权行使主体。再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以来承担农村社区有关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部分公共职责。最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组织不同之处,还在于目前不能适用《破产法》实行破产倒闭。2.范围上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农村特定社区范围内以集体土地所有制为基础,以一个自然村(组)、行政村、乡镇为覆盖范围建立起来的社区型经济组织,这与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各类企业组织有明显的不同。社区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特征之一。3.地域上的唯一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以自然村(组)、行政村、乡镇的集体所有土地为边界建立的地域性组织,在同一层级的乡村地域范围内,一般来说只能建立一个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存在与之并列竞争的另一个同一层级的代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在特定的社区地域范围内的同一层级,代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唯一性。4.产权上的封闭性。建立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产权具有明显的封闭性特征,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享有集体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权益,且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权获得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同于共有制,集体资产只能由集体成员共同占有,可以明确集体成员的股份或份额,但不可将集体资产分割到个人。5.成员上的身份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明显的身份特征,其身份界定主要基于农业合作化历史、农业户籍、现实情况等因素。一般来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法律取得和民主程序取得等途径。例如,《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界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一是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二是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三是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具有唯一性,任何人不得同时作为同一层级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在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6.功能上的综合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仅具有经济功能,还具有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社区治理等综合性功能。201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要“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2020年11月4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第6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能。除此之外,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实上还承担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社区治理以及文化传承服务等公共性职责。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诞生于1950年代农业合作化运动时期,有近70年的发展历史。虽然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不同领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从总体上看,由于种种原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与建设明显滞后,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1.地位不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然与基层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构成我国当代村庄最重要的组织框架,但长期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并不明确。一是法律地位不明。改革以来,《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农业法》等法律都提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比如《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但我国至今缺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专门法律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可以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宪法地位但缺乏专门的法律地位。二是市场地位不明。自1978年市场化改革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缺乏法人地位,虽然《宪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但由于相关立法的缺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缺乏进入市场的法人资格,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缺乏应有的市场主体地位。直到2017年3月通过的《民法总则》才首次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为“特别法人”。2020年5月通过的《民法典》进一步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特别法人”,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但涉及具体实施落实特别法人的专门法律法规尚未跟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市场主体身份进入市场的一些具体障碍并未消除。三是现实地位不明。在现实生活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也很不明确,大多数集体经济组织依附于基层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不能正常独立运行,其职能和作用常常被基层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取而代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主性欠缺。在经济发达地区,一些集体经济组织同时成立公司,且以公司的名义进入市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2.产权不清。自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诞生以来,其产权的模糊性就始终存在。农村改革以前,“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一平二调”和“共产风”盛行,导致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财产权利损失巨大。改革以来,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晰、权责不明确、流转不顺畅、保护不严格等问题突出,严重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权利。一是集体所有土地与国有土地权属不清。《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上述《宪法》条文只是原则性的规定,而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边界往往比较模糊,比如各类自然资源的边界、各个城市与农村的边界都比较模糊,而相关精细化的土地确权工作则长期滞后,致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强度就明显弱于国有土地所有权。长期的征地模式又造成大量集体土地的国有化。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组织的产权边界不清。目前许多地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经营管理工作主要由村两委成员兼管,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的账户混用,一些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也没有与乡镇政府分开设立账户。据北京市农研中心课题组的调查,到2015年底,在北京市195个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中就存在着三种主要类型:第一类是实行政社分开、乡镇集体资产账目单独设置、有独立经营活动的有20个,占全市乡镇总数的10%;第二类是建立隶属于乡镇政府的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或办公室,账目单独设置的有94个,占全市乡镇总数的这类乡镇虽实行账目单设,但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益仍由乡镇政府支配使用。第三类是乡镇集体资产、账目等并入政府账目的有81个,占全市乡镇总数的三是集体所有权主体界定不清。《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强调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归农民群众集体所有,但农民群众集体都是比较抽象的概念,缺乏具体的所有权主体的规定,从而造成了集体资产所有权归属主体的模糊性。3.名实不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然有《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在政策上也得到不断的强调与重视,但在许多地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谓有名无实,或名不副实。有的地方在乡镇机构改革中将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纳入乡镇政府职能部门进行管理,集体资产转为乡镇政府所有,有的地方取消了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机构,造成乡镇一级仅有集体资产账面数据,而没有集体经济组织实体。很多地方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更是名存实亡,“有牌子,没组织。”有的村连集体经济组织的牌子也没有。不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管理不规范、运转不畅,没有开展正常的经营、管理业务。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面上除了已经承包给农户的承包土地数据外没有其他经营性资产,除了上级有关部门拨付的建设资金外也没有任何集体经营性收入。4.履职不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能,承担着社区综合性服务管理的多重职责。但长期以来,许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没有充分履行有关法律和章程赋予和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责,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功能作用。一是在集体资产管理上不到位。许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身缺乏对集体资产进行管理的动力和机制,导致集体资产的流失惊人。二是在集体资源开发上不充分。不少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资源开发利用上缺乏思路和办法,要么放任自流,要么束手无策,要么开发无方而破坏有术。三是在集体经济发展上不谋划。在改革进程中之所以产生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空白村”和“薄弱村”,虽然有多种因素所致,但缺乏健全的集体经济组织和有能力的集体经济组织带头人去谋划与推动集体经济发展有很大关系。四是在集体成员服务上不尽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改革以来我国宪法确立的农村基本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但许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几乎没有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生产生活服务,导致集体经济组织“统”的功能缺位。5.经营不佳。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体经营效益不佳。统计显示,截至2019年底,在全部万个村中,没有经营收益或经营收益在5万元以下的“空壳村”有32万个,占总村数的经营收益5万元以上的村万个,占总村数的据调查,2019年北京市有1982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不抵支,占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全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负债率为其中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负债率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负债率为来源:农村经营管理2021年第8期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土地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理本村范围内的土地,包括耕地的分配、使用权的转让和变更,以及土地征收和土地复垦等工作。
2. 农业经济规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对本村农业经济进行规划,包括制定农业生产计划、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等。
3. 集体资产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房屋、生产设备等,以及集体企业的经营和管理。
4. 农村社会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村的社会保障工作,包括农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以保障本村村民的基本生活。
5. 公共服务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村的公共服务提供,包括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公共设施的运营和管理等,以提高本村居民的生活质量。
在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职责可能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政策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本村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发展的基础力量,对本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有哪些好处
农民的发展情况受到国家的重视,尤其是经济条件的改善、生活条件的提高,包括生态环境的改善,目前也是国家发展计划的重点,这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呢?
一、农村集体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又称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过去是集体经营按劳分配,经过多年改革,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掌管着”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它是上世纪五十年代人民公社组织经过长时间的演变而成的,它包括了乡镇(街)集体经济经营实体(如公司、联合社等)村经济合作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然村组经济实体等。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干什么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它是除了国家外,唯一一个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组织,它的组成前提是农民的自愿联合,它的组成条件是农民将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到现在改革转变为按家庭生产经营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新型的联合组织,到现在出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农场、其它合作农村企业等多种组织形式,为广大农民的经济发展、生活条件提高做出了极大的贡献。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成人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成员的户籍必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或生活在该组织且对该组织的土地享受权利并负有义务的人。集体经济组织不是每个人都能成为其成员,它有很强的身份性质,依法定事件而取得,也依合法行为而取得。
四、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前提条件
1.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
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
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享有权利负有义务。
总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看成是规划农村土地,带领村民谋发展的一个组织,它是特殊的,虽然可以基本认为在该集体经济下生活的农业人口可以直接获得成员资格,但是并不代表有农业户口就一定是该组织成员,而非农业人口,则一定不能成为该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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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集体经济
集体经济,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在我国,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为农村集体经济与城镇集体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实行乡镇、行政村、村民小组的三级所有,土地、林木、水利设施等为集体所有,农民盖房的宅基地为无偿划拨。
城镇集体经济又分为“大集体”与“小集体”,其中“大集体”企业受政府行业管理部门领导,参照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管理与员工待遇;“小集体”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劳动者集体所有是指按劳动者的人数平均、共同所有。
扩展资料:
集体经济的相关要求规定:
1、集体经济的实质是合作经济,包括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在集体经济发展的历史上,人们只承认集体经济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弱化甚至否认了集体经济还具有劳动者资本联合的特征。否认了劳动者个人产权,是传统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的最大区别。
2、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经济体现着共同致富的原则,可以广泛吸收社会分散资金,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公共财富和国家税收,实现共同富裕。
3、针对集体所有制经济在改革与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要立足于长远,着眼于当前,坚持科学的发展观,用改革发展的办法认真加以解决。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什么意思
所谓农村集体经济,是指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实行基本生产资料和资产的共同所有和按份所有。
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概念的形成主要是从1953年至改革开放前。1950年至1952年农村土地改革的完成标志着农村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极大地释放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村经济与生产力都得到了恢复和发展。
但传统小农有它自身的局限性和落后性,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的:“小农这种生产方式是以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的,它既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也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社会对自然的统治和支配,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
而且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也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不符,因此从1953年开始我国开始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也由此拉开了我国对农村集体经济探索的序幕。经过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的发展,到1956年底基本上完成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实现了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集体统一经营,社员个人消费品实现按劳分配。1958年,以“一大二公、政经合一”为特征的人民公社成立,废除了一切私有财产,原属于高级社的生产资料无偿归公社所有。
在公社范围内统一生产、统一核算、统一分配,后经调整改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济管理体制,但仍存在着管理过分集中、经营方式单一及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等问题。1978年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推行打破了人民公社时期集体所有。
高度集中统一经营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形成了集体统一经营与家庭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取消了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实行了“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分配制度。
从而扩大了农民的经营自主权释放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一些农民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农村社区或突破社区界限,自发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经济组织,提高了组织化程度和收入水平。
什么是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中国农村社区和乡村中由党委政府和村委会主持成立的村级经济组织,其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在村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中集中。村委会是乡村自治法中的重要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其职责之一就是组织和发展村集体经济。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为村内的经济发展服务,其成立后,代表村集体行使主体资格,在承包土地、从事农副产品生产和销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及公共事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形式多种多样,如农村企业、合作社、村民互助组等,它们在经济发展、村级民营建设、社会组织服务等方面都能扮演重要的角色。村集体经济组织旨在实现乡村经济凝聚力的增强,推动村民群众自主管理、自力更生,改变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农业资源外流的局面。近年来,中国政府对于农村发展和建设也越加重视,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
农村集体经济是什么经济
【法律分析】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经济。农村集体经济亦称“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农村集体经济是指主要生产资料归农村社区成员共同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共同享有劳动果实的经济组织形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改变了过去“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基本经济体制,村级集体经济成为农村基本的经济组成部分。并且,伴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村级集体经济改变了过去“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体制一统天下的格局,在家庭分散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基础上,衍生出多种实现形式。尤其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一些农民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农村社区或突破社区界限,自发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经济组织,提高了组织化程度和收入水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怎么加入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成员
要加入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了解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的章程和规定:在加入之前,需要了解该组织的章程和规定,包括入会条件、会员权利和义务等。可以通过咨询当地村委会或合作组织负责人来了解相关规定。
提交入会申请:在了解相关规定后,可以向当地村委会或合作组织负责人提交入会申请。在申请中,需要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家庭情况等资料,并表明加入组织的意愿和目的。
参加会员大会:在提交入会申请后,需要参加会员大会。在大会上,需要向其他会员介绍自己,并回答其他会员的问题。如果获得多数会员的同意,就可以成为组织的正式会员。
履行会员义务:成为会员后,需要履行会员的义务,包括遵守组织章程、参与组织的活动、维护组织的利益等。同时,也可以享受组织提供的各项服务和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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