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_植物保护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名词解释
本文目录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_植物保护与农产品质量安全
- 农产品质量安全,名词解释
- 什么是安全的食用农产品
- 农产品质量安全指的是什么
- 农产品质量安全名词解释
-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总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修订)
-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什么及时修订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_植物保护与农产品质量安全
植物保护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保障。搞好新形势下的植物保护,科学合理使用农药,是当今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它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环境质量管理和监测办法》及《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是一致的,其目的是减少农药的不科学投入,从农产品的最初端防止农用化学品及植物病原毒素的污染,确保生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产业化升级。 植物保护;农产品;安全 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已成为当今社会人们普遍关注的热点,如何进行植物保护,科学合理安全用药,确保农产品无农药污染,保护广大人民的身体健康,这是今后农业生产上要解决的问题。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农产品的国际贸易额度飞速增加,国内外对农业产品的需求日益增长,发展无公害农业,促进农业产业化升级,保护生态和农产品安全,打破农产品国际贸易的绿色堡垒,已成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之一,搞好新形势下的植物保护对实际这一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涵义 我国从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其中明确定义,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生物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安全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还明确规定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农药、兽药的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的有毒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也不得销售;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二、植物保护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保障 1.植物保护的目的 主要目的在于保护植物产品(即农产品)在生产储藏过程中不受有害生物如病原菌、虫害等的侵害,应用农药进行化学防治作为其主要技术难以避免。植物产品处于食物链的最顶端,除工业污染外,多数污染物直接或间接与农药这种植物保护的重要生产资料有关。 2.植物保护宗旨之一是保护植物产品安全 植物保护技术和措施作为农业产品基本保障,平均每年挽回大量的粮食损失,在解决人类的温饱问题上,几十年来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都建立了不朽的功绩。据统计,目前世界上约有8亿人还没有足够的粮食保障。不断增加的人口和不断减少的土地使世界粮食供应日趋紧张。全世界为害农作物的害虫有10000多种,病原菌有8000多种,线虫1500多种,杂草2000多种。在农业生产中如果不进行植物保护,即不进行病虫草鼠害的整治,产量损失可达70%,农作物仅有30%的收成。据统计,在植物保护的贡献中,化学防治可挽回产量损失28%以上,其中除草剂挽回16.4%,杀虫剂挽回7.1%,杀菌剂挽回4.2%。由此可见,植物保护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保障,也是农业生产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 三、植物保护技术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测管理 1.植物保护的技术 包括法规防治(植物检疫)、农业防治、物理防治贯穿于套个农业生产的全过程。生物防治以安全、有效、持效、无污染而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中具有特殊重要性。新型安全且高效低毒的农药开发和科学使用,大幅度降低了对非靶性生物和环境的危害,又为化学防治展示了乐观的前景。“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物保护方针与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体系的思想是一致的。 。 2.植物保护技术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都强调防患于未然 植物的保护技术着眼着生态系统,管理对象为有害生物,注重减小农药等有害化学物质对环境的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对农产品安全管理进行全程化管理,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不仅仅局限于农产品生产环节,也包括农产品销售环节即市场流通环节,突出源头治理,加强全程监控,严格市场准入,强化责任追究,区别不同主体,实行分类指导。 四、植物保护面临的新形势 1.20世纪90年代,由于受多种因素影响,如人口压力、科技素质不高、对环境认识不足等,植物保护的主要任务是保护农作物及其植物产品不受有害物质危害,以满足农产品的足量供应。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植物保护技术有多种,但是其中的化学物质却被发挥到了极致,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农药的不科学使用,农药残留已成为我国农产品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不仅直接或间接影响了人民身体健康,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当前我国农药的年使用量已达30万-40万t,其中仍包括一些高毒性与 高残留品种。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受农药污染的农田约1600万公顷,主要农产品的农药残留率高达20%。本世纪以来由于发达国家如欧美、日本等逐渐提高了农产品质量进口门槛,利用技术壁垒对我国出口的农产品进行限制,从而制约了部分农产品出口,如藻类、茶叶等,使我国农业经济蒙受了巨大损失。应当看到,植物保护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植物产品在生产、贮藏过程中不受有害生物的侵害,应用农药进行化学防治作为其主要技术必不可少。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不是植物保护的过错,而相反是由于植物保护工作和技术未被正确贯彻所致。搞好植物保护工作,减少农药的不科学投入,从农产品生产上的最初端防止农用化学品及植物病原毒素的污染,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途径。 2.我国加如WTO后,农业产业日趋国际化,农副产品的安全及品质已成为我国农产品出口的瓶颈和公众关心的热点。各级政府纷纷出台无公害农产品的地方标准及管理办法,以加强农副产品的质量管理。在过去的几年里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全面提升,一是农产品标准检测体系快速发展,至2005年底全国已制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800多项,农业行业标准2100多项,有机食品行业标准345项,绿色食品行业标准112项。同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初具规模,已建立部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23个,省级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站、所)1780多个;二是认证农产品总量规模迅速扩大。至2006年9月底全国已认证无公害农产品20976个,其中,种植业产品15895个,畜牧业产品2734个,实物总量约占食用农产品商品量的三分之一,已认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28050个,认定产地面积约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20%左右。
农产品质量安全,名词解释
农产品质量安全,就是指农产品的可靠性、使用性和内在价值,包括在生产、贮存、流通和使用过程中形成、残存的营养、危害及外在特征因子,既有等级、规格、品质等特性要求,也有对人、环境的危害等级水平的要求。初级农产品的简介国家规定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各类产品。包括:一、烟叶。是以各种烟草的叶片经过加工制成的产品,因加工方法不同,又分为晒烟叶、晾烟叶和烤烟叶。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而成的烟叶;烤烟叶(复烤烟叶除外)是指在烤房内烘烤成的烟叶。二、毛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三、食用菌。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食用菌,包括鲜货、干货以及农业生产者利用自己种植、采摘的产品连续进行简单保鲜、烘干、包装的鲜货和干货。四、瓜、果、蔬菜。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瓜、果、蔬菜,包括农业生产者利用自己种植、采摘的产品进行连续简单加工的瓜、果干品和腌渍品(以瓜、果、蔬菜为原料的蜜饯除外)。五、花卉、苗木。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并保持天然生长状态的花卉、苗木。六、药材。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药材。不包括中药材或中成药生产企业经切、炒、烘、焙、熏、蒸、包装等等工序处理的加工品。七、粮油作物。是指小麦、稻谷(含粳谷、籼谷、元谷),大豆、杂粮(含玉米、绿豆、赤豆、蚕豆、豌豆、荞麦、大麦、元麦、燕麦、高粱、小米、米仁)、鲜山芋、山芋干、花生果、花生仁、芝麻、菜籽、棉籽、葵花籽、蓖麻籽、棕榈籽、其他籽。八、牲畜、禽、兽、昆虫、爬虫、两栖动物类。
什么是安全的食用农产品
安全的食用农产品,是指食用农产品中不应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因素,不应导致消费者急性或慢性毒害或感染疾病,或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食用农产品来源于动物和植物,受各种污染的机会很多,其污染的方式、来源及途径是多方面的,在生产、加工、运输、贮藏、销售、烹饪等各个环节均可能出现污染,因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不仅仅局限于微生物污染、化学物质残留及物理危害,还包括如营养、食品质量、标签及安全教育等问题。目前我国食用农产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大致可分为兽药或农药残留超标、动物疫病、环境因素造成的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及人为的掺杂使假问题。
农产品质量安全指的是什么
农产品质量安全: 1、是指农产品的可靠性,使用性和内在价值; 2、包括在生产,贮存,流通和使用过程中形成,合成,留有和残存的营养或危害及外在特征因子; 3、既有等级,规格,品质等特性要求,也有对人或环境的危害等级水平的要求等等。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1、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和发布的,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强制性技术规范; 2、一般是指规定农产品质量要求和卫生条件,保障人的健康,以及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等等。
农产品质量安全名词解释
农产品质量安全,就是指农产品的可靠性、使用性和内在价值,包括在生产、贮存、流通和使用过程中形成、残存的营养、危害及外在特征因子,既有等级、规格、品质等特性要求,也有对人、环境的危害等级水平的要求。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其中,“安全性要求”需要由法律规范,实行强制监管来保障,如有害重金元素含量、农兽药残留、残病微生物等;对于“非安全性要求”,有部分指标需要法规标准规范,如生鲜奶蛋白质含量、油料作物脂肪含量等。多数口感、色香味指标没有法规标准规范,需要通过生产者树立产品品牌、全社会评价和消费者认可来决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法律主观: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一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具体指如下: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可靠性、使用性和内在价值,包括在生产、贮存、流通和使用过程中形成、残存的营养、危害及外在特征因子,既有等级、规格、品质等特性要求,也有对人、环境的危害等级水平的要求。
法律客观: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总结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总结【一】
在局党委、行政的正确领导下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具体指导下,质检站的工作人员积极为“三农”服务,确保农产品安全生产,人民群众消费安全,进行了一系列扎实工作,做到了以安全为核心,多方位进行管理,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该法,并列入局机关学习的重点内容,及时印发资料2000多份;利用科普集市进行宣传,让广大干群了解该法的具体内容。在农业技术培训工作中突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普及,全县共开展了200多期培训,大力推广水稻、湘莲、蔬菜、茶叶、水果等无公害和绿色食品栽培技术。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认真扎实
为及时了解农产品安全状况,坚持日常抽查和重点抽检相结合,全年对县城范围内步步高、万客源、易俗河农贸市场、裕丰、长江等宾馆及响水、谭家山、京竹等蔬菜基地蔬菜进行重点抽检710批次,其中合格的693批次,合格率97.61%,对不合格产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确保了群众消费安全,全年未出现中毒事件。同时在全县选定具有代表性的6个乡镇抽取稻谷样40个,送国家稻米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全面了解稻米质量状况,促进粮食生产安全。
三、继续抓好了示范生产基地建设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管理进一步加强
围绕我县优势土导产业,做到下基地、进企业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以确保已认证产品质量安全,树立良好的品牌优势。认真搞好已认证“无公害”“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和生产企业的认证管理工作。扎实做好了创建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申报工作;如质如期完成6个企业8个产品的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工作;完成了宏大公司的湘莲绿色食品认证相关材料的组织,并对该企业及其生产基地进行现场考察,已报省绿办审查。对2家申报无公害认证企业,组织相关专家对企业及其生产基地进行现场考察。完成了认证相关材料组织工作并已交省农业厅绿办。
五、认真开展以蔬菜农药残留超标为主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在重点季节、重要节假日加大对重点市场、超市的检查力度。全年开展两次专项整治行动,同时加强了对农业投入的监管工作,严格了种子、农药、化肥、生物激素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和经营准入条件,依法打击制造、销售假劣农资和违禁使用限用农药的违法行为。积极查处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维护好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工、发展环境。
六、积极开展市场准入工作
七、认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整治工作
为确保“两节”期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 8月30日召开的全县农产品
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动员会,参会对象是农技站长、生产企业、生产基地、超市、农贸市场的负责人。印发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潭农发[20xx)36号文件)。同时,采用现场检测、宣传法律、指导帮助、限期整改等方法进行了认真督查。重点督查了易俗河、河口、谭家山、中路铺、青山、花石、姜畲、响水、石潭、杨嘉桥10个乡镇。共对4个农产品生产基地(蔬菜),4家超市、1个生产大米加工企业和9个农贸市场,进行全面检查,现场抽检蔬菜样品59个;同时针对生产基地、超市、农贸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下达了“整改通知书”6份,责令限期整改。取得六个方面的成效:一是各乡镇都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工作责任,做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宣传到位。农资经营户、生产企业、生产基地、超市、农贸市场等单位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识进一步提高,工作落实有明显好转。二是市农业局的《关于查禁甲胺磷等农药产品,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通知》张贴到位, 限用农药台帐都发到了经营点(店)。每个乡镇都现场检查了1—3个经营点(店),均未发现禁用农药;限用农药台帐登记较好的有青山、花石、杨家桥。三是谭家山蔬菜基地(李海珍)生产档案较为齐全,整个生产过程中农药使用均有记录。四是获绿色食品认证的农产品包装标识较规范,没有发现冒用绿色食品等质量标志的现象。五是金鹏农贸市场有农残检验检测仪器和检测人员,并按检测的要求开展检测工作;步步高超市有配送中心提供的检测单,但档案管理不够规范。六是有不少乡镇典型。如河口镇针对农贸市场的管理有新招,由镇政府出钱出力,在农贸市场内设立固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栏,为常年经营蔬菜户统一照相发证并建立档案,实行牌公示。姜畲镇政府组织召开全乡范围内的农资经营点(店)、农产品加工企业、农贸市场、生产基地、超市等单位共30多人的会议,会议邀请了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工商部门的同志作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知识讲座。青山桥镇政府拨工作经费3000元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八、积极配合局里面的中心工作和其他工作
扎实办好谭家山联系点,做好病虫防治工作和土肥数据资料录入工作。协助宏兴隆等企业开好第五届国际农产品交易会,做好创建全国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示范县相关工作等。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总结【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及有关文件精神,积极探索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努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结合我局职能,在全县范围内继续开展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根据通知要求,现将全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
(一)全面完成目标任务。改造提升标准化猕猴桃基地800亩,落实“三品一标”认证奖补政策,县政府奖励“九丝红”红阳猕猴桃、金艳猕猴桃绿色食品各5万元;认证无公害大米1个、山地乌骨鸡、茶叶2个绿色食品,健全了农安应急处置机制,农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96%;6家农民专合社组织、家庭农场加入运行农安网上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全县没有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二)加强领导,强化责任。为了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股、站、室负责人任成员。各乡镇相应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一是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在农产品品牌示范区使用统一农产品产地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和追溯模式,实现“生产有记录、流向可追踪、质量可追溯、责任可界定”。二是全面推动监管责任落实。进一步明确农业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和任务,按照《县农业局20xx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书》责任分解方案落实划定责任。
(三)制定政策,专项投入。制定了《县农业局关于印发20xx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并组织农产品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员、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内检员参加省厅、市局业务培训。县财政拨付专项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经费10万元。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广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基础知识,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成效,宣传农业区域品牌,用组织培训、送科技下乡、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示范等形式,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引导消费者安全消费,按照《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规定发布信息,发放《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宣传材料3万余份。通过宣传活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在广大群众中得到了进一步普及,为农产品质量安全,营造了良好氛围。
(五)狠抓监管,安全投入。我局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对农业投入品农药、肥料、种子加强日常检查力度,重点是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禁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行为,同时在春秋两季开展农资打假专项集中整治,强化高毒农药源头管理,加强农药残留监测,加强除草剂的管控,规范农药使用行为,对重点产品、重点时节、重点单位、重点区域进行重点检查,突出抓好春秋农资打假,以种子、肥料、农药、不合规的除草剂整治为重点,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农资打假重大案件执法查处率达100%,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农资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进一步提高,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农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和技术指导,严防超范围使用农药,落实安全间隔期、生产记录制度,大力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推广专业化统防统治,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业投入品,杜绝劣质肥料和未经登记的肥料进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防止伪劣农资和禁用投入品进入到农业生产中。
20xx年我局在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中共出动执法人员864次,车辆200台次(含宣传车),检查农药、种子、化肥等农资销售点2051个次,整顿市场216个次,办结案12件,收缴农资2100公斤,挽回经济损失25.5万元。
(六)加强检测,保证安全。为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农业局加快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一是深入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深化石海家园购物中心实施市场准入工作,完善、落实各项规定,按时抽检。二是推动市场准出工作,在建立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基础上,对重点农产品生产基地实行产品抽检。三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加快新建县农产品质检站建设,加强质检机构人员、市场准入准出试点单位人员培训,提升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四是建立健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充实人员,切实提高监管服务和应急处置能力。五是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部门协调合作机制、检打联动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等,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监管能力。
(七)抓实“三品一标”品牌提升行动,强化生产指导和监管。一是强化督导,健全管理制度,督促获证单位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生产操作规程和生产档案记录,落实标准化生产管理措施。要求企业落实申报时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按生产操作规程组织生产,建立和完善农资购买、使用、农事活动、各环节记录档案制度。二是加强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加强对获证单位生产管理技术人员和内检员开展“三品一标”技术培训,强化质量安全意识,提高内检员的业务能力,同时积极对超市、批发市场等销售经营单位负责人开展“三品一标”知识宣讲,引导督促其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把好进货准入关,对石海家园购物中心农产品质量检测室督导10次以上。三是加强对获证单位的实地督导。结合“三品一标”年检、续展认证、复查换证、保持认证和专项检查等工作,重点检查获证单位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生产操作、档案记录、产品检测、包装标识、标志使用和质量追溯管理的相关制度落实情况。“三品一标”品牌提升行动,提升了生产者标准化生产能力和诚信度、提升了管理者认证监管能力和公信度、提升了获证产品质量竞争力和知名度,提升了消费者科学消费能力和认可度。
(八)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加强领导并在全县建立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充分发挥县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技术服务领导小组作用。按照中、省、市、县部署,着力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工作,在全县15个乡镇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配置农药残留速测仪,配合市局对生产基地农产品进行抽检,用新型果蔬速测仪对水果、茶叶、蔬菜95个样品进行抽样检测,合格率100%,并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工作。
二、存在的问题
20xx年,我局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把责任落实到人,把教育、制度、监督落实到位,做到了年初有安排、年中有检查。较好的完成了《20xx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目标目标责任书》中的各项工作内容。但由于我县农业基础薄弱,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工作人员的素质也参差不齐。因此,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还有许多做得不够好或不到位的地方。主要是:
(一)农业执法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涉及农业环境污染、制售假劣农资产品和违规使用农药等多方面的的问题,由于干部群众对农业执法的认识不足,因此开展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十分困难;少数执法人员对农业法律法规的了解掌握不够好,也使农业执法力度受到了一定影响。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率和标准化生产覆盖率低,开展生产技术指导范围广、难度大。我县农业产业化经营率和标准化生产覆盖率低,特别是食用农产品产业化经营率和标准化生产覆盖率低,标准化示范基地少,带动和影响范围不够广。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工作点多、面广、量大,加之我县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工作尚未全面完成,农业局所属各单位的职能职责还不够完善。因此,在农业生产环节的监督和管理上存在监管不到位等情况,有待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不完善,检疫检测覆盖范围不够广。受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条件限制,如建设监测项目需达到的产量和覆盖范围限制等,体系建设不完善。已经建成的监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工作经费不足、设备落后等诸多问题,有待在今后的工作中逐步加以解决。
三、今后的工作打算
为继续发扬好成绩,克服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继续抓好“三项检查”,保证产出的农产品质量。
(二)强化“六项制度”的落实工作,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三)继续抓好农产品生产者及农业投入品经营者的宣传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及农业投入品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和业务素质。
(四)着力加强对监管队伍的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要总结过去成功的经验,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站室之间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把农业安全作为基础,狠抓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净化源头,例行监测,打造品牌。全力营造一个全社会人人关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浓厚氛围,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总结【三】
20xx年,市绿办(市农质办)在市农委党委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以“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为目标,以“建立健全县乡监管机构、加强生产环节控制、强化检验检测能力、推进农业标准化、提升监管服务能力”为重点,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协作、合力推动”的原则,不断健全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稳步提升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和农业生产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截至目前,全市未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蔬菜等重点农产品检测合格率均在97%以上。现将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20xx年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一)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一是明确责任,抓好任务落实。年初,召开了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会议,与各县区农业部门负责人签订了《20xx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书》。今年,市农委先后下发《阜新市农委关于加强20xx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20xx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等文件22份;结合“沈阜200万亩现代农业示范带”建设,多次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二是不断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通过加强基础、加大投入、完善制度,我们积极推进市、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使全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得到提高。截止目前,我市及各县、区的工作机构全部成立,并全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阜蒙县和彰武县成立了县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阜、彰两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通过了省质监局和省农委的考核评审,获得“双认证”,全面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验检测工作。彰武县“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示范项目”通过省农委验收。全市各乡镇监管站明确了监管、检测职能,确定了工作人员;配备了速测仪、冰箱、工作用车等必要装备,完成了挂牌任务。开展了乡镇监管站标准化建设工作,全市65个乡镇全部达到《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乡镇监管站考评方案》的标准,通过省验收组逐一验收,取得省农委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各乡镇均开展了检测工作;开展了辖区内巡查,开展生产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活动。
三是认真开展各项整治和执法检查工作。20xx年,全市农业系统继续加强农业投入品和生产基地的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和违法违规生产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1、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完善协调联动机制,组织农业、食药监、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开展农资打假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2、开展了种子市场大检查。今年,切实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力度,重点检查非法转基因种子、未审定品种、退市品种、种子包装标签、种子经营档案和种子质量。全市累计出动种子执法人员3250人次,出动执法车辆710台次。检查各类种子经营业户700户,查处涉种案件35起,结案率98%,通过检查保障了20xx年春耕生产顺利进行和农业生产用种安全。3、开展了全市农药监管年活动。下发了《20xx年阜新市农药监督管理年活动方案》等文件,加强对高毒农药的监管,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开展了农药经营条件审查工作和烟剂农药专项整治,落实烟剂审查备案制度。今年,共组织了5次农药市场大检查,出动执法人员204人次,检查农药经营单位390户次,农药集散地7处。今年,全市植保系统开展了农药经营条件审查巩固完善提升工作,严格执行标准条件要求,严格审查,到年末,全市农药经营单位获省颁发合格证数量达到170个以上。4、加强生产基地的监管。市农委和市农质办今年对全市23个乡镇、47个村的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行了实地检查,针对存在问题现场提出了整改意见和要求。
(二)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
全市以农产品生产基地为主,采取风险监测、监督抽检和快速检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测工作,制定监测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今年,市农质办共深入到54个重点乡镇、106个村、162个生产基地和生产企业进行风险监测抽检工作。全市共检测速测蔬菜样品50818批次,其中市级检测2288批次,县区级检测2680批次,乡镇级检测45850批次,合格率100%。全市完成定量检测样品703批次,其中市级定量检测168批次(含市级监督抽查样品8批次),县区级检测535批次。完成农业部和省农委各项抽检439批次,其中农业部例行监测抽检209批次,农业部监督抽查7批次,省农委风险监测190批次,省农委监督抽查33批次,合格率98%。
(三)抓好农业标准化和“三品一标”认证及监管工作
截止目前,全市获得“三品一标”认证产品总数达到134个,其中无公害农产品73个、绿色食品57个、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4个;获认证企业37户,其中无公害农产品20户、绿色食品17户;基地面积达到458万亩以上,全国绿色食品原料基地面积55万亩。
为有效维护“三品一标”农产品的权威性和品牌公信力,20xx年,全市将“三品一标”认证和监管工作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年检、抽检、市场监察,强化证后监管工作。一是加强年检、抽检,强化证后监管,市农委组成“三品一标”生产基地检查组,对全市15个乡镇、32个村的生产基地农产品进行了实地检查,针对存在问题现场提出了整改意见和要求。全年抽检无公害农产品5个、绿色食品15个,合格率100%;检查绿色食品生产企业13家,实现实地检查率100%。二是体系建设初见成效,加强自身培训,积极参加国家和省的各项培训,使队伍保持稳定并不断提高工作能力,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持续推进市场培育和品牌宣传,利用各类展会,媒体等宣传推介我市绿色有机食品,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四)抓好宣传活动和培训工作
为做好宣传和技术服务工作,市农质办积极参加市食安委组织的宣传活动,并多次组织农质办、种子、植保等部门农业专家,深入到阜蒙县和彰武县的部分乡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宣传活动。向农民朋友免费发放《阜新市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农药科学选购和合埋使用》及《购买种子需注意的问题》等图书、资料3000多份,深受农民欢迎。在市区的相关宣传活动上,共发放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宣传册500份,设立展板12块,发放宣传单3000份,受理咨询人数达120余人。
市农质办根据工作需要,编印、发放了《农产品生产记录簿》41000册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汇编》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5000册。全市农业系统在各级电视台、报社、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新闻稿件52篇,向省农委和市政府上报信息19条。全市农业系统开展了以标准化生产、现代农业实用技术、科学使用农药等方面的各类培训292场次,共26000人次;发放各种宣传材料约10万份。市、县农业主管部门开展了对乡镇监管员的业务培训。市农质办对七区及乡镇检验人员专门开展了两次业务培训。
11月份,由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辽宁省总工会、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辽宁省畜牧兽医局联合举办的“第三届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能竞赛”辽宁省预选赛在沈阳落下帷幕。本次竞赛共有来自全省14个代表队和42名参赛选手参加,我市代表队获得团体赛第三名、个人(种植业)第一名的好成绩。
工作中存在问题:近年来,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存在着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一是农业生产是以农民为主体,生产经营分散,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程度较低,地域流通性强,监管工作范围广、难度大,存在薄弱环节和盲区。二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服务工作体系基础薄弱,能力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三是农业投入品特别是禁限用农药的监管难度大,农业投入品市场的安全隐患仍然存在。四是各单位和部门间配合协作机制,特别是综合执法体系建设,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监管执法方面,亟需进一步加强。五是投入保障机制不健全,工作经费、执法车辆、检测设备投入能力较弱。
二、20xx年主要工作安排
(一)以县、乡监管机构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协调推进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检测中心建设项目,力争年内建成;健全完善提升阜、彰两县农业执法监管体系,理顺职能,强化农业综合执法监督,推进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投入品规范化、信息化、标准化统一监管。支持帮助阜蒙县、彰武县检测站扩大检测范围,提升检测能力。开展乡镇监管站提升提质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能、充实人员、配备装备、加大投入,逐步建立起一支力量匹配、业务规范、服务有力的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
(二)以生产环节管控为重点,扎实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以农产品种植生产环节管控为主线,以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种植大户为主要对象,以农产品生产环节农药、种子、化肥、添加剂的使用为监控重点内容,严厉查处不合格农业投入品和不合格农产品,扎实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一是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开展农资打假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二是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加强重点时段的专项检查。三是加强生产技术指导。四是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调整完善市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成员。五是加强检打联动,严格处罚生产不合格农产品行为。
(三)以加强检测机构建设和提升检测能力为重点,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工作
按照“积极推进市级、强化提升县级、健全完善乡级”的原则,切实加强全市各级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加强检测人员队伍建设,加强技术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要继续以农产品生产基地为重点,以农残快速检测、监督检查和专项抽检相结合,不断增加市、县两级风险监测的检测数量和范围,努力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规范化、常态化。20xx年,全市要确保完成开展检验检测农产品样品达到6000个以上(市级和阜、彰两县各完成2000个),完成风险监测定量检测160样次以上。
(四)以“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和监管为重点,积极推进全市农业标准化
一是加强标准化技术指导。积极推广质量控制规范和技术规程,开展好技术培训、技术服务工作,切实发挥指导标准化生产的作用。二是稳步发展“三品一标”认证。发挥品牌带动作用,培育优质安全农产品品牌,提高认证产品标志加贴率,引导扶持各类企业、合作组织发展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力争到年末,全市“三品一标”认证产品总数达到130个以上。三是加强认证后监管和标志使用管理。加强市场“三品一标”专项检查,打击假冒、违规使用商标行为,保障生产企业合法权益,确保消费者身体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七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第八条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九条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 第十条各级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 第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 第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调整,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 第十七条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十八条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 第二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作规程。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二十三条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十五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第二十六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 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二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第三十条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三十一条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十二条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第三十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 第三十六条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第四十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和县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有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进口的农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第四十五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生猪屠宰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第三条 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农业投入品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第四条 国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第五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规定,确定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第九条 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绿色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第十条 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国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优势和作用,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等应当及时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对重点区域、重点农产品品种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农产品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上报。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方案的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进行调整。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国务院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需要对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风险评估建议。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医学、化工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什么及时修订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技发展、生产实践以及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等需要及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技发展、生产实践以及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等需要,及时修订。具体来说,需结合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科技发展。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相关检测技术、监管手段等也在不断升级,因此需要及时更新相应的质量标准,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二是生产实践。实际生产中,常常存在新的问题和挑战,需要不断完善、修订相关标准,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三是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是现代社会的重要议题,与农产品质量密切相关。因此,质量标准的修订必须考虑这些方面的要求,确保农产品生产和使用的安全和环保问题得到合理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修订的程序是什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修订程序包括以下环节:制定修订计划、起草修订方案、听取意见建议、专家评审、公开征求意见、技术论证、审批发布等。在此过程中,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等各方的沟通协调,确保质量标准的修订科学、合理、公正。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修订应当遵循科学、透明、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市场需求、生产实践、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等多方面因素,确保质量标准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科技发展、生产实践以及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等需要,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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