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2024-03-28 18:10:04 :34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本文目录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中所确定的麦角酸、麻黄素等物质,品种目录见本办法附件1。  国务院批准调整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涉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调整并予公布。第三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生产、经营许可第五条 生产、经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中属于药品的品种,还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相关规定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第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申请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符合《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以下资料:  (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申请表(见附件2);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四)反映企业现有状况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场所平面布置图(注明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应安全管理设施);  (五)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目录;  (六)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的说明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报警的证明;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知识的说明材料;  (八)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无毒品犯罪记录的证明;  (九)申请生产仅能作为药品中间体使用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提供合法用途说明等其他相应资料。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在30日内完成现场检查,将检查结果连同企业申报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实质性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批件》(以下简称《生产许可批件》,见附件3),注明许可生产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名称;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收到《生产许可批件》后,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产许可批件》,在《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的生产范围中标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在副本的生产范围中标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后,括弧内标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名称。第九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除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审查外,还应当对企业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在换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中继续标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范围和品种名称;对不符合规定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后,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注销其《生产许可批件》,并通知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销该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范围。第十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再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注销相关许可手续。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连续1年未生产的,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恢复生产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规定一般禁止使用什么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购销和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部是全国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应当设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专门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设专门人员,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许可或者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购销管理

第三条 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取得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后,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第四条 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第五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原件)。

  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由购买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注明拟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并加盖购买单位印章或者个人签名。

第六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买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根据一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购买哪几类

法律主观:

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无须备案。

法律客观: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持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无须申请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无须备案。

易制毒易制爆管理制度

易制毒易制爆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管理,规范公司在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的管理行为。

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易制毒易制爆物品的管理,防止其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易制毒易制爆物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使用、销毁等活动。

第三条 易制毒易制爆物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使用、销毁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制度,并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2、第二章 生产

第四条 易制毒易制爆物品的生产,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并取得许可证。

第五条 易制毒易制爆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场所、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六条 易制毒易制爆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防止易制毒易制爆物品被盗、被抢、被非法转移、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3、第三章 经营

第七条 易制毒易制爆物品的经营,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并取得许可证。

第八条 易制毒易制爆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九条 易制毒易制爆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防止易制毒易制爆物品被盗、被抢、被非法转移、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购买、运输、使用与销毁

1、第四章 购买

第十条 购买易制毒易制爆物品,应当向公安机关申领购买许可证。

第十一条 购买易制毒易制爆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购买易制毒易制爆物品,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2、第五章 运输

第十三条 运输易制毒易制爆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并取得运输许可证。

第十四条 运输易制毒易制爆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运输易制毒易制爆物品,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3、第六章 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易制毒易制爆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使用易制毒易制爆物品,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4、第七章 销毁

第十八条 易制毒易制爆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

第十九条 销毁易制毒易制爆物品,应当由公安机关监督。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个人不得购买什么一制毒化学品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持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无须申请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持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无须申请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危险品管理制度

1.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2,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3.第七条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什么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品化学管理的具体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由国务院规定。

参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参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扩展资料: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

(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经营制度。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需求总量,确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定点批发企业布局,并应当根据年度需求总量对布局进行调整、公布。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但是,供医疗、科学研究、教学使用的小包装的上述药品可以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经营。

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实行什么制度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第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第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第六条 国家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生产、经营管理第七条 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第八条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生产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生产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第九条 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 (三)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易制毒分类一类二类三类规定

第一章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第六条国家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第七条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第八条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生产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生产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第九条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三)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经营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第十一条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履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手续的生产企业,可以经销自产的易制毒化学品。但是,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经销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经营许可。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单方制剂,由麻醉药品定点经营企业经销,且不得零售第十二条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凭生产、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进行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吊销决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第三章第十四条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经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一)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二)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第十五条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买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第十六条持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无须申请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第十八条经营单位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委托代购的,还应当查验购买人持有的委托文书。经营单位在查验无误、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后,方可出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九条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5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使用台账,并保存2年备查。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四章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第二十一条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应当提交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货主是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货主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货主是个人的,应当提交其个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收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第二十二条对许可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一次有效的运输许可证。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3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6个月内运输安全状况良好的,发给12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拟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情况以及运输许可证种类。第二十三条运输供教学、科研使用的100克以下的麻黄素样品和供医疗机构制剂配方使用的小包装麻黄素以及医疗机构或者麻醉药品经营企业购买麻黄素片剂6万片以下、注射剂l.5万支以下,货主或者承运人持有依法取得的购买许可证明或者麻醉药品调拨单的,无须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第二十四条接受货主委托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并查验所运货物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等情况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运。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应当自启运起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公安机关应当在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过程中进行检查。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货物运输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因治疗疾病需要,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患者委托的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可以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但是不得超过医用单张处方的最大剂量。医用单张处方最大剂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公布。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口、出口活动:(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证书)复印件(二)营业执照副本(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四)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副本(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者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第二十七条受理易制毒化学品进口、出口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的商务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征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第二十八条麻黄素等属于重点监控物品范围的易制毒化学品,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企业进口、出口。第二十九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国际核查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国际核查目录及核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布。国际核查所用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之内。对向毒品制造、贩运情形严重的国家或者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本条例规定品种以外的化学品的,可以在国际核查措施以外实施其他管制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规定、公布。第三十条进口、出口或者过境、转运、通运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提交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适用前款规定。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须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第三十一条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应当以自用且数量合理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进出境人员不得随身携带前款规定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第六章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第三十三条对依法收缴、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海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区别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同情况进行保管、回收,或者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由有资质的单位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销毁。其中,对收缴、查获的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一律销毁。易制毒化学品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无力提供保管、回收或者销毁费用的,保管、回收或者销毁的费用在回收所得中开支,或者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禁毒经费中列支。第三十四条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发案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告当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并配合公安机关的查处。第三十五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易制毒化学品许可以及依法吊销许可的情况通报有关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依法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情况通报有关公安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可以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经营情况。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合作,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情况、监督检查情况以及案件处理情况的通报、交流机制。第七章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海关没收走私的易制毒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海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第四十一条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第四十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许可证,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规定式样并监制。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业务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许可。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本文编辑:admin

更多文章:


少先队手抄报(先锋队手抄报该怎么画)

少先队手抄报(先锋队手抄报该怎么画)

本文目录先锋队手抄报该怎么画少先队手抄报写什么优秀少先队员手抄报内容少先队建队节手抄报内容少先队知识手抄报简洁模板5张少先队手抄报内容怎么写你好少先队手抄报内容怎么写少先队手抄报我为少先队旗添光彩的手抄报 少先队手抄报先锋队手抄报该怎么画先

2024年8月20日 22:20

五年级下册数学试题(请给我一套人教版小学五年级下学期数学试卷)

五年级下册数学试题(请给我一套人教版小学五年级下学期数学试卷)

本文目录请给我一套人教版小学五年级下学期数学试卷五年级数学下册试题(人教版)五年级数学下册期中测试题人教版五年级数学下册期中考试试卷及答案小学五年级下册数学第五单元测试卷三套人教版小学五年级下册数学试卷及答案三套请给我一套人教版小学五年级下

2024年4月29日 05:30

清明节的来历是什么?清明节的来历

清明节的来历是什么?清明节的来历

本文目录清明节的来历是什么清明节的来历清明的由来清明两字的来历是什么清明的来历200字的关于清明节的来历清明节的来历是什么  清明节古时也叫三月节,已有2500多年历史。在二十四个节气中,既是节气又是节日,影响相对更大更广。那么,清明节的来

2024年9月16日 15:50

正确的护肤品使用顺序(护肤品使用正确顺序)

正确的护肤品使用顺序(护肤品使用正确顺序)

本文目录护肤品使用正确顺序护肤品的正确使用顺序护肤品的正确使用顺序方法护肤品使用顺序各种护肤品的正确使用顺序是什么护肤品的使用顺序擦护肤品的顺序应该怎么擦正确的护肤先后顺序护肤品的使用顺序步骤正确的护肤顺序七步护肤品使用正确顺序护肤品的使用

2024年6月12日 03:10

上课说话检讨书(上课讲话检讨书)

上课说话检讨书(上课讲话检讨书)

本文目录上课讲话检讨书检讨书两篇奉上关于上课说话的检讨书200字上课说话家检讨书3500字上课说话写500字的检讨上课说话500字检讨书怎么写上课讲话检讨300字怎么写上课讲话检讨书我怀着愧疚和懊悔给您写下这份检讨书-以向您表示我对上课讲话

2024年9月4日 14:00

那扇窗现代诗歌?窗初中作文700字 那扇窗的故事

那扇窗现代诗歌?窗初中作文700字 那扇窗的故事

本文目录那扇窗现代诗歌窗初中作文700字 那扇窗的故事那扇窗现代诗歌  那扇窗   与现在的不一样   格子不是很大   没有很精制的框   周边的格子   都糊上窗纸   中间用一块   小玻璃镶上   夏天   亦可以

2024年8月27日 08:20

热能与动力工程就业前景(热能动力工程技术是干什么工作的)

热能与动力工程就业前景(热能动力工程技术是干什么工作的)

本文目录热能动力工程技术是干什么工作的能动工程就业如何热能与动力工程就业前景及就业方向能源与动力工程专业的就业方向能源与动力工程专业就业方向及前景热能专业出来能干什么热能动力工程技术是干什么工作的热能动力工程技术主要研究和应用热能的产生、传

2024年9月14日 14:20

弹指间 心无间(歌词站在空旷的跑道)

弹指间 心无间(歌词站在空旷的跑道)

本文目录歌词站在空旷的跑道帮我想“弹指间,心无间”的情侣网名,拜托了弹指间心无间的推广语弹指间 心无间 是什么意思弹指间心无间的剧情简介弹指间 心无间怎么看歌词站在空旷的跑道Be The Best --- 陈迪菲(feat. 施晨曦 & 丁

2024年3月7日 00:30

被窝是青春的坟墓txt下载(求七堇年《被窝是青春的坟墓》txt全文)

被窝是青春的坟墓txt下载(求七堇年《被窝是青春的坟墓》txt全文)

本文目录求七堇年《被窝是青春的坟墓》txt全文求《被窝是青春的坟墓》txt《被窝是青春的坟墓》epub下载在线阅读,求百度网盘云资源被窝是青春的坟墓txt全集下载被窝是青春的坟墓的txt全集下载地址七堇年《青春是被窝的坟墓》主要讲的什么《被

2024年9月19日 13:10

孤注一掷有彩蛋吗(孤注一掷有没有彩蛋)

孤注一掷有彩蛋吗(孤注一掷有没有彩蛋)

本文目录孤注一掷有没有彩蛋孤注一掷有彩蛋吗结尾孤注一掷有没有片尾彩蛋孤注一掷有彩蛋吗片尾孤注一掷几个彩蛋孤注一掷后面有彩蛋吗孤注一掷有彩蛋吗孤注一掷彩蛋有几个孤注一掷有没有彩蛋孤注一掷电影有彩蛋。《孤注一掷》彩蛋之一是电影最后一个镜头。潘生

2024年9月28日 23:40

初一地理知识(初一地理重点知识归纳有哪些)

初一地理知识(初一地理重点知识归纳有哪些)

本文目录初一地理重点知识归纳有哪些初一地理知识点有哪些七年级地理知识点总结归纳初一地理知识点参考初一地理知识点初一地理知识点归纳有哪些初一地理知识点总结归纳初一地理基本知识点初一地理重点知识归纳有哪些初一地理重点知识如下:1、世界面积最大的

2024年9月21日 14:20

广东高考加分政策(广东成人高考加分)

广东高考加分政策(广东成人高考加分)

本文目录广东成人高考加分广东省高考加分政策2022广东高考少数民族加多少分广东农村户口高考加分政策2023广东省成人高考加分政策成人高考加分政策是什么(成人高考有加分吗)高考加分政策2023广东少数民族高考加多少分广东成人高考加分政策高考什

2024年3月9日 05:30

担保公司工作总结(担保公司出纳工作总结)

担保公司工作总结(担保公司出纳工作总结)

本文目录担保公司出纳工作总结融资担保公司会计工作心得2021担保公司个人工作总结范文担保公司个人工作总结范文2021典当年终个人工作总结融资担保公司工作总结求一份,担保行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年终工作小结2021年担保公司员工工作总结担保公

2024年6月18日 08:10

未来的家乡作文300字(三年级作文未来的家乡300字)

未来的家乡作文300字(三年级作文未来的家乡300字)

本文目录三年级作文未来的家乡300字未来的家乡作文300字四年级作文未来的农村500子字我的想象作文300字 2050年的家乡小学三年级作文未来的家乡4个自然段300字201年的20年后的家乡作文300字怎么写小学作文《未来美丽的家乡》30

2024年5月31日 08:40

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心得体会(作风建设心得体会【7篇】)

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心得体会(作风建设心得体会【7篇】)

本文目录作风建设心得体会【7篇】干部作风建设心得体会范文影片《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观后感2020年个人作风建设心得体会汇总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观后感(精选)个人作风建设心得体会范例精选【三篇】作风建设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五篇】观看作风建设永远在

2024年7月30日 11:20

李白腾云诗原文(李白的《腾云》古诗原文)

李白腾云诗原文(李白的《腾云》古诗原文)

本文目录李白的《腾云》古诗原文李白腾云诗原文的内容是写出古诗《腾云》的全文李白腾云诗原文李白的《腾云》古诗原文马腾驾祥云,航行阔海郡。失于蓬莱阁,踪迹无处寻。 延伸:这就是网上的白痴胡编乱造的,李白诗集里没有这首诗,这些还有之前的日本,安倍

2024年3月9日 14:20

普希金简介的生活?普希金简介

普希金简介的生活?普希金简介

本文目录普希金简介的生活普希金简介普希金代表诗歌假如生活欺骗了你的作者简介文学家普希金的简介普希金简介及作品 关于普希金的介绍普希金的代表作介绍 普希金的代表作简介普希金简介和代表作普希金简介 普希金简介有什么普希金简介的生活799年6月6

2024年7月5日 05:50

怎么说秋天来了呢?秋天来了的原文是什么

怎么说秋天来了呢?秋天来了的原文是什么

本文目录怎么说秋天来了呢秋天来了的原文是什么秋天来了的作文秋天来了作文500字秋天来了作文400字秋天来了作文一年级作文秋天来了看到什么就知道秋天来了看到什么我知道秋天来了看到什么我知道秋天来怎么说秋天来了呢1、秋天来了,大雁往南飞。我说秋

2024年3月22日 17:2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本文目录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2023年灭火器最新国家标准有哪些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灭火器配置标准是什么建筑物内的灭火器是如何配置的施工现场灭火器配备的标准灭火器配置有哪些规定和要求厂房灭火器

2024年9月26日 05:30

跳水运动员中班教案?《跳水》优秀教案

跳水运动员中班教案?《跳水》优秀教案

本文目录跳水运动员中班教案《跳水》优秀教案小学四年级语文《跳水》备课教案小学防溺水安全教育教案5篇关于防溺水安全知识教案防溺水课堂教学设计教案学生防溺水安全教育教案防溺水教案防溺水安全教育中班教案(精选6篇)中班体育教案:跳水运动员跳水运动

2024年2月27日 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