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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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企业法律顾问也称企业律师,是企业聘用的企业法律专业管理人员,主要从事企业法律咨询、法律顾问、合同审核及签订、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等法律事务工作。企业法律顾问原指经统一考试合格,取得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并经注册登记,由企业聘用,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在2004年5月11日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一、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
(二)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
(二)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
企业对企业法律顾问就前款第(二)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所出资企业反映,所出资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法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二、企业总法律顾问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大型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
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 经验 和能力;
(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
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三、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指企业设置的专门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大型企业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其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企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三)管理、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四)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六)负责或者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提供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八)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九)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十)办理企业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四、监督检查
所出资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所出资企业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应当在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有关法律指导和监督。
第二讲 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保护
一、竞业禁止
庄某和尚某均为A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1995年10月6日,庄某和尚某又与公司外人员陈某合伙开办了一个无线电厂,从事微型收录机的生产,其产品与A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相同。1996年2月7日,A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董事庄某和尚某的这一行为,经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决定免去庄某和尚某的董事职务,并要求庄某和尚某将其与他人合伙经营无线电厂期间所得收入共计32万元交给公司,二人当场拒绝。A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公司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董事将32万元所得交予公司。
公司的要求对不对?为什么?
(一)竞业禁止的分类和适用范围
即不得从事相同的职业,以时间为标准,分为:
1.员工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
(1)法定禁止:《公司法》第61条的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合伙企业法》也有规定,上例中就属于此。
(2)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适用于高经管理人员、合伙人之外的员工。
2.员工离职以后的竞业禁止:只能用合同约定,适用于所有员工.
(二)违反竞业禁止的处理
1.《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①没收违法所得;②赔偿损失;③纪律处分。
2.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二、商业秘密保护
(一)商业秘密的界定和价值
指具有商业价值、已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包括专有技术、配方等,经营信息包括经营策略、销售渠道、客户名单资料、价格策略等。
商业秘密首次由民事诉讼法在1991年提出,后由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界定。商业秘密隶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具有知识价值。
(二)商业秘密的侵犯行为和处理
1.侵权行为的方式有:(1)擅自使用、泄露;(2)擅自给他人使用;(3)盗窃。
2.处理:(1)民事责任: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行政责任:1-20万元罚款。
华东船院工厂诉程金才、常州常通内燃机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第三讲 合同法律实务操作
一、合同的订立
(一)主要条款:(合同法第12条)
(1)当事人的姓名或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酬金;(6)履行的时间地点方式;(7)违约责任;(8)解除争议的办法
(二)企业信用(合同)管理制度
成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在经济活动中占有一席之地,已成为越来越多企业的共识。但是今年我省采用了新的评价体系(本报做过系列报道),不少企业对成为评估重要条件的――制订和执行《企业信用(合同)管理制度》不知如何下手。为此,本版将推出此制度的参考样本中的重点内容。
1.“法人委托书”管理制度。
( 1)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法人委托书”的申请审核、证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遗失声明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并为公司归口管理部门。
(2)凡不持有“法人委托书”因特殊情况需对外签约者,由所在部门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法定代表人批准,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具体办理一事一委托的临时“法人委托证明”事宜;未取得“法人委托书”及“法人委托证明”的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2.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职能
(1)组织宣传、贯彻合同法律法规条例,培训信用(合同)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依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2)制定、修订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3)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化管理。
(4)客户授信管理:进行客户信用审批,跟踪客户,定期对客户的信用状况统计分析。
(5)应收账款管理:控制应收账款平均持有水平,日常监督应收账款的账龄,随时将潜在的不良账款进行技术处理,防范应收账款逾期现象的发生。
(6)商账处理: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和一支工作高效的追账队伍,及时制定对逾期应收账款处理的方案,并组织有效的追账。
(三)注意事项
1.签订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对非法人经济组织,应当审查其是否按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对分支机构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除审查其经营范围外,还应同时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主体资格。
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应调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质、公司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及公司或组织注册地。
2.签订合同前需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
3.签订合同前,必须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负有提供专业性较强的劳务、工程项目或限制经营项目等义务时,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由政府法定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资质等级证书等证明。
4.下列资料不能作为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证明材料,但可归入合同档案保存,以备考查:名片;各类广告、宣传资料;厂家介绍、产品介绍等资料;各类电话、BP机等通迅工具号码; 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未经我方合同承包人见证而复制的或未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资料。
5.时间和地点:工作日、办公室等正式场合;禁止:休息日、夜晚,休息场所。
6.笔墨:用自己的笔签字,禁用私章,禁用园珠笔、铅笔、纯蓝墨水。
7.起草:亲自起起草,若他人代写,一定要写上“情况属实”再签字。
8.形式:签字与正文之间不要有空白处,以防变造新的债权文书。
9.字词:禁用错笔字、形近字、多音字。
(错一字,大相径庭) 某建材销售公司与一钢材生产厂家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原订“货到付款”。钢材生产厂家按时把320万元的货发到了建材销售公司,随即要求销售公司及时付款。谁知销售公司不但不付款,反而拿出合同,指责钢材生产厂家不守信义。原来,合同书上写的是竟是“贷到付款”,销售公司称:只要贷款到位,保证及时付款。钢材生产厂家这才知道上当,原来当初将“贷”字错看成了“货”字。后来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合同有效,钢材生产厂家只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多音字,难辩是非) 某个代理商为某啤酒生产厂家代销啤酒,向厂家赊欠啤酒价值12万元,并立下了欠条,欠条上注明欠款数额和日期。到了约定的时间,厂方来催款,代理商还了部分款项后,又在欠条上写上了“还欠款捌万元两月后归还”。后隔两个月,厂方又来催款,代理商给了4万元,可厂家却讨要8万元。双方发生了纠纷,遂诉至法院,在法庭上厂家出示了欠条。对欠条上写的“还欠款捌万元”双方各有解释:代理商说已偿还“huan”8万元;而厂家说还hai欠款8万元。究竟是“hai”还是“huan”,双方都提供不出充分的证据,法院只得给予调解,双方同意,代理商再还给厂家6万元。虽然了结了官司,可双方都觉得付了一笔冤枉钱。
10.标点符号
(小标点,重似千钧) 某县苹果获得了大丰收,一时间囤积如山,急寻买主。数日后上等的苹果都有了销路,唯有一般的苹果无人问津。一日有一主顾登门订货,酒足饭饱之后签订一纸合同。合同中言明苹果一斤3只左右,但有虫斑的不要。可是执笔人却写成“苹果供货要求:每斤3只左右、有虫斑的不要。”不日,该县把苹果发往销售地,可此时些地市场苹果饱和,别说这样的小苹果,就是大苹果也无销路。这一主顾立即玩起了文字游戏,不但拒收苹果,还要索赔。他拿出合同指着顿号,把意思重新解释为“每斤3只左右和和有虫斑的都不要”。某县无奈请法律帮忙,面对这一纸合同,法院也无可奈何。某县只能自认倒霉,一车苹果白白送给这一主顾作为赔偿金。
二、合同的履行
2001春天,木材厂与经销部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经销部供给木材厂一台天车,交货期限为2001年6月5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天车安装调试合同,约定由经销部负责安装调试。同年10月22日,经销部将天车安装调试完毕,木材厂遂投入使用。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限内,木材厂对天车的质量问题用电话提出,但未向经销部提出过书面异议,并且支付了货款10万元,安装费3万元。后来木材厂以该天车质量不合格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回该台天车,并要求经销部赔偿经济损失。
木材厂的要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质量异议操作:
1. 异议时间: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14条的规定:一、产品的外观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不符合合同规定,属供方送货或代运的,需方应在货到后10天内(约定除外)提出书面异议,需方自提后,应在提货时或者双方商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二、产品内在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不论供方送货、代运还是需方自提,需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质量异议期或国家规定办检验、试验期内提出书面异议。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提出异议的期限外,一般从运转之日起6个月以内提出书面异议。
2. 异议方式: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15条的规定: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供方应对提供产品的质量负责。需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
逾期后果: 如果需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木材厂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台天车的内在质量问题提出过书面异议,应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故驳回木材厂的诉讼请求。
第四讲担保法律实务处理
一、保证
保证就是用人的信用担保债。
(一)保证人的禁止范围:
1.学校及其职能部门;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
违反后果:保证无效,承担责任。
(1)未经企业法人同意个人和下属单位职能部门不得做保证人;
(2)学校或企业法人对无效保证不得口头或书面追认。
华东船院诉镇江建设银行润江支行、润州乳制品厂保证案
(二)保证时间:
1.合同约定:
2.法律规定: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六个月内。
逾期后果: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1)保证人对超过保证期限的不要履行。
(2)债权人不能逾期后主张保证责任。
南方供销社于1998年9月6日与诚信信用社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供销社向信用社贷款100万元,期限6个月,由白云服装厂进行连带责任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期间。由于南方供销社经营不善,未能偿还到期贷款,但在诚信信用社于2001年3月8日送达的催款 通知 单上加盖了单位公章。同时,信用社也派人到白云服装厂要求其履行担保义务,白云服装厂在信用社于2001年3月28日送来的贷款催收 通知 单保证人一栏处加盖了单位财务专用章。2001年9月8日诚信信用社诉至法院,要求南方供销社还款、白云服装厂履行担保义务。
原告的要求对不对?为什么?
判决南方供销社归还诚信信用社贷款本息;驳回原告要求白云服装厂履行担保义务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诚信信用社对南方供销社的贷款是1998年9月6日,期限6个月,即1999年3月7日,并开始起算2年的诉讼时效,到2001年3月7日以后就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已丧失胜诉权,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并未消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南方供销社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故法院依法判决南方供销社归还诚信信用社贷款本息。由于该批复是针对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这一特定情形,只涉及借款,并不涉及其他人,因此,该批复的法律效力并不适用于担保人。
二、定金
指为了保证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在订立合同时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
其构成条件为:1.必须实际已经支付;2.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甲乙两家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合同规定,乙方在1个月内向甲方提供1000吨螺纹钢,价款共600万元,甲方要支付200万元订金。后甲方按约支付了200万元订金,乙方因为货源价格不合理,1个月内未能供给甲方钢材,于是甲方要求乙方双倍返还订金。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甲方诉至法院。
总法律顾问职责
总法律顾问是具有法律顾问资格和丰富企业经营管理 经验 的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那么大家想知道总法律顾问职责是什么吗?我给大家整理了总法律顾问职责的相关资料,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总法律顾问职责
1.协助企业负责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或负责审查本企业的重要 规章制度 ;
2.直接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依法提出法律意见;
3.在主持或参加企业重大经济活动中,负责有关法律业务的处理工作;
4.负责企业法律机构的管理工作,组织做好企业日常合同管理、招投标、知识产权管理、工商事务、仲裁诉讼等方面的法律事务工作;
5.组织实施本企业法律顾问的培训、考核,参与推荐下级单位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
6.对本企业其他部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负责或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公司法 律顾问的职责
(1)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各项基本制度,如公司职工条例、公司保密制度、保密协议、授权委托制度等。加强公司事前防范、事中执行、事后法律救济的法律预防能力。
(2)参与制定公司的计划和决策,通过决策前服务、决策参与和决策后服务等途径,预见公司经营管理中可能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公司计划和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3) 对公司经营项目可能发生的损失风险进行预测,提供相应的对策和补救 措施 。
(4) 因经济合同是公司经济交往实现经营目的的方式,同时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因而协助公司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
(一) 日常法律事务
1、 公司常见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
2、 参与合同谈判,制定谈判策略与方案,起草和审定商务合同;
3、 参与起草、修订公司人事管理、 财务管理 、劳动用工、合同管理等规章制度、条例或法律性文书。
4、 对公司员工、管理层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治意识,和增强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5、 对新注册的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进行起草、审核;
6、 对公司的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核,为相关法律事务提供律师建议;
7、 对设计公司工商管理和税收法规等法律事务提供指导;
8、 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重大项目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9、 列席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会议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
10、 对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结构,股东会结构,监事会结构)的合法性提供律师建议。
(二) 重大经营活动法律事务
1、 参与公司的合并与分立活动,对其法律可行性和操作性进行论证,具体的法律文件的起草、审订,参与整个活动的谈判和监督执行;
2、 参与公司招标投标活动,参加项目谈判,对招标投标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制作项目标书;
3、 参与公司的股份制改造或资产重组,出具法律意见书和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文件;
4、 参与公司收购与反收购,配合公司进行法律论证分析,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文件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5、 参与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设计投资方案,协助寻找投资机会和投资伙伴;
6、 参与融资租赁,资产转让等其他重要经济活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三) 其他法律事务 1、 业务公司的资信调查;
2、 作为公司代理人参与诉讼和仲裁;
3、 其他代理法律事务。
总法律顾问具备的条件
1.自觉拥护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秉公尽责,严守法纪,团结协作;
2.在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任职三年以上,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3.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精通法律业务,从事专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五年以上。
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
一、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可以在社会上招聘吗 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可以在社会上招,总法律顾问需要精通法律业务,被聘任为一级企业法律顾问。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觉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团结协作; (二)熟悉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精通法律业务,被聘任为一级企业法律顾问,并担任过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或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中层正职以上管理岗位任职满3年的。 暂不完全符合前款第(三)项条件,但企业工作需要的,可聘任为副总法律顾问。 企业总法律顾问可从本企业内部聘任,也可以从社会上招聘产生。二、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职责有哪些 根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职责包括:领导本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开展工作;参与涉及本企业重大权益事项的决策;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等。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本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开展工作,统一协调处理本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涉及本企业重大权益事项的决策,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配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防范投资风险的出资人的法律监督机制,协助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建立防范经营风险的内部法律监督机制; (四)协助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依法治企工作,负责组织本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法律事务机构; (五)主管本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的再教育和业务培训制度; (六)对本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负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七)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意见。 (八)其他应当由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企业副总法律顾问协助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前款职责。 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可以在社会上招聘,也可以在从本企业内部进行聘任,其在企业内部拥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能够负责领导企业内部法律事务机构的相关工作,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等。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
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我省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忠于事实和法律,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以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和执法涉法事务多的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第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承担本级政府法律顾问机构的职能,具体负责下列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 (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完善和组织实施; (二)协调解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三)指导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四)监督检查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 (五)本级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联络、协调、考核和管理; (六)组织本级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七)处理本级政府法律事务并提供法律服务; (八)本级政府安排的其他涉法性工作。第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和执法涉法事务多的县级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承担本部门政府法律顾问机构的职能,具体负责下列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 (一)本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完善和组织实施; (二)协调解决本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三)本部门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联络、协调、考核和管理; (四)组织本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五)处理本部门法律事务并提供法律服务; (六)本部门安排的其他涉法性工作。第七条 政府法律顾问为下列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政府立法和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三)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以及重要法律文书、合同、协议的起草、修改、审查工作; (五)参与处理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涉法事务; (六)需要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第八条 政府法律顾问以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制机构人员为主,聘请专家和律师参加。第九条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政府法制工作3年以上; (三)近3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合格等次以上且未受到处分; (四)专业能力较强; (五)聘请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受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和经验; (三)近3年未受到处分; (四)熟悉政府工作规则; (五)聘请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受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 (三)近3年未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专业能力较强; (五)聘请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专家和律师受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遴选,报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聘任。第十三条 为保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质量,专家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每人不得接受超过5个单位的聘请。 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只能担任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数据库。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应当于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聘任政府法律顾问后 15日内将聘任情况上报备案,县级以上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情况报上一级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备案,工作部门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情况报本级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备案。县级以上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应当及时将本地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情况汇总后上传至上一级政府法律顾问数据库。第十四条 聘用单位应当与聘请的专家、律师(或者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当包括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权利义务、工作方式、聘用期限、费用支付、违约责任、解聘情形、争议解决等内容。第十五条 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聘请专家或者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费用应当根据专家或者律师的工作量和工作成效确定,可以按年度支付,也可以分期或者分次支付。第十六条 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应当统筹考虑政府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合理、均衡地安排工作任务。 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就相关法律事务召集政府法律顾问进行专题研究。第十七条 聘请的专家和律师不参加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日常性业务工作。 政府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聘用单位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并签署姓名。第十八条 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对政府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应当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形成最终意见和建议提交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第十九条 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指派的政府法律顾问列席本级政府及本部门有关会议;讨论重大事项,起草有关重要法律文书、合同、协议,洽谈重大项目或者组织重要活动等需要法律服务的,应当事先安排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指派政府法律顾问提前参与调研、论证等活动。第二十条 聘用单位办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如委托聘任的政府法律顾问出庭的,还应当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第二十一条 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一)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二)根据工作需要或者聘用单位授权查阅相关资料;(三)参加有关的调研、论证、会议;(四)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其他待遇;(五)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第二十二条 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一)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准确、及时提供法律服务;(二)不得泄露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三)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与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五)不得从事损害聘请单位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六)与所承办的政府法律顾问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第二十三条 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关系:(一)不承担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义务的;(二)因身体等原因无法胜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三)专家受到单位处分,律师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聘用单位认为其他应当解除聘用关系的。第二十四条 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应当建立政府法律顾问日常管理、信息通报、绩效考评机制,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续聘和解聘的依据。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法律顾问机构应当于每年 1月15日前向本级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报送本部门上年度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县级以上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0日前向上一级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报送本地上年度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第二十五条 政府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支持配合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支持配合。第二十六条 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受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期间未依照本规定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七条 专家和律师受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期间不承担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义务,造成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将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对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列入预算,专款专用。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于2016年12月底前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执法涉法事务多的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于2017年12月底以前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第三十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未设立政府法制机构的,应当设置专职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其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化学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工企业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厂、依法经营,使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化工系统全民所有制企业均适用本规定,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化工企业应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可以称为“企业法律事务室(部、处、科)”;从事本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专职人员可以分别称为主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助理法律顾问(以下统称企业法律顾问)。第四条 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是厂长的法律事务参谋助手,在厂长领导和授权下,参与处理企业重大问题和日常生产经营所涉及的法律事务,业务上受企业主管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的指导。在行政执法检查和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教育、劳动争议仲裁等方面,接受所在地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司法局、劳动局的指导。第五条 化工企业厂长(经理)要增强法律意识,切实重视法制工作,加强对本企业法制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本企业法律顾问的参谋和助手作用。第六条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坚持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依法治厂,依法完善企业经营管理制度。 3、坚持以处理经济法律事务为主,努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第七条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二、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长期从事经济工作并经过法律专业半年以上培训的; 三、具有一年以上本企业法制或者生产经营管理实践经验的企业在职人员。第八条 企业法律顾问由厂长任命,其相应的行政级别由厂长决定。但主任法律顾问的级别应不低于副总师。第九条 企业法律顾问属专业人员,在国家未作出新的规定前职称靠用经济专业职务系列评定。第十条 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在本企业贯彻实施,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依法治厂服务; 二、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工资调整、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三、对本企业重大的或涉外的横向联合、招标经营、内部承包等经济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参与经济合同的起草,谈判和签约,并监督、指导经济合同履行; 四、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咨询,代理厂长(经理)参加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五、办理本企业商标、专利等工业产权和科技成果权等法律事务; 六、协助厂长(经理)建立、健全企业的规章制度,参与起草或依法审核企业内部重要规章制度,并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监督规章制度的执行; 七、配合本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律常识的宣传、教育; 八、负责企业聘请、委托律师工作; 九、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十、完成厂长(经理)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第十一条 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权限: 一、法律顾问机构的负责人应参加企业管委会,出席有关生产经营决策会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阅读上级有关文件,查阅本企业有关文件资料,会议记录和统计报表; 三、在办理法律事务时,有权向当事人进行调查; 四、有权制止本单位职能部门或下属单位的违法活动,并向厂长(经理)直至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享受法律、法规规定和厂长(经理)授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企业法律顾问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忠于职守,为本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三、对所提供的法律咨询和所制作的法律文书的合法性负责; 四、对属于国家和本企业秘密的技术、生产经营及其他有关资料情况,必须严格保密。第十三条 企业及其主管机关对于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法律顾问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胜任法律顾问工作的或不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要进行调整;对参与违法活动的要追究责任。
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职责有哪些
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职责如下:(1)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2)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3)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法律事务机构。(4)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的再教育和业务培训制度。(5)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6)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7)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三中全会《决定》中的“法律顾问制度”,何谓何为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这是我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建设法治中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在我国现行的法制结构中,政府机关不仅享有法律的执行权,而且还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如果不对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合法性进行实质性审查,那么,主权在民的原则就很难落到实处。近些年来,一些地方党政机关颁布实施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要求党政部门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充分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全国率先实施专家评估制度,对各个党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不仅可以发现党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中的法律问题,而且可以提高各级党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效率。事实证明,一些地方政府聘请法律顾问之后,不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了可操作性,而且在决策实施的过程中,能够严格依法办事,损害公民基本权利的行政诉讼案件大幅度下降。 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提供法律服务。法律顾问不是政府官员的私人顾问,也不是政府机关的法律顾问,而是由政府机关聘任的直接为公民服务的专业人员。法律顾问不仅要面向政府,及时解决政府重大决策涉及的法律问题,审查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而且要面向普通公民,及时解决他们所面临的问题。可以这样说,法律顾问制度既是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的标准配置,同时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备条件。 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有助于化解多元化社会的矛盾和分歧。多元化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价值标准和道德准则是不一样的,因此,在处理矛盾和纠纷的时候,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习惯于从维护自身的利益角度出发,按照自己的价值标准和道德准则分析问题。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之后,可以把不同的价值判断统一到国家的法律规范中,以国家现行的法律规则解决社会矛盾和分歧。这样做可以消除干群之间的误解。 法律顾问是政府与公民之间沟通和理解的桥梁,是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现在一些地方政府热衷于基础设施建设,但是,他们对于城市拆迁所引发的社会矛盾视而不见,对于公民正当的利益诉求没有给予及时的回应,结果导致普通的民事纠纷转化为恶性的群体性事件。法律顾问可以在第一线帮助政府排忧解难,可以在充分了解公民诉求的基础上,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引导他们依照法定的程序主张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近些年来,我国一些地方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一些地方政府聘请法律顾问帮助解决具体问题,但是,从整体来看,由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游离于国家现行的律师(司法)考试制度之外,企业法律顾问良莠不齐;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随意性较大,法律顾问制度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中共中央决定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实际上就是要在法律的引导下,在全国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普遍推行法律顾问制度,让法律顾问成为公民权利的保护神。参考:人民论坛-三中全会《决定》中的“法律顾问制度”,何谓?何为?***隐藏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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