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有哪些?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有哪些
本文目录
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有哪些
工程建设对环境产生的影响主要包括:消耗能源和资源;造成的固废污染和水污染;噪声和振动影响;排出的有害气体威胁人们的健康。
自然环境有一定的自我净化能力,它始终处于运动状态,自然环境也在不停地变化着。自然界环境受到污染后,会在物理、化学、生物等自然作用下能够逐步消除污染物,使污染物浓度或总量的降低。
人类工程建设也是一样,如果因工程建设而导致环境超出自我净化能力,则环境必然反过来影响工程,影响人类。就像如果因为大坝建设过多,在水资源重新分配过程中,往往忽视生态环境对水的需求,一旦水利工程的作用超过环境承受能力,环境问题就必然发生。
而导致河流干枯污染,这将是不可恢复的破坏,必然会影响到人类的生产与生活,所以我们现在强调生态﹐绿色,低碳循环,强调可持续发展。
防止污染环境简介:
防止由生产和生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化学污染,包括防治工业生产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产生的噪声、振动、恶臭和电磁微波辐射,交通运输活动产生的有害气体、液体、噪声,海上船舶运输排出的污染物,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学品,城镇生活排放的烟尘、污水和垃圾等造成的污染。
防止由建设和开发活动引起的环境破坏,包括防止由大型水利工程、公路干线、大型港口码头、机场和大型工业项目等工程建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农垦和围湖造田活动、海上油田、海岸带和沼泽地的开发、森林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对环境的破坏和影响,新工业区、新城镇的设置和建设等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
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有哪些
一、防治措施如下:1、减少污染气体的排放和交通运输过程的排放。例如工厂上脱硫工艺,减少粉尘排放和污水的排放。2、采取集中供热措施,在节约能源的同时,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合理规划污染物的排放地点。3、多种植树木造林,改善下地面环境,减少风沙灰尘吹尘。4、鼓励广大群众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能源浪费的同时减少温室气体等的排放;5、加强对污染源的管理,推行清洁生产技术,达标排放。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使用清洁能源,减少废弃物量。大气污染不是一个城市的问题,需要区域协同控制,在特定的天气条件下禁止污染物会输送到其周边。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1、清洁生产:清洁生产首先是使用低杂质的无毒或低毒的原材料,改革生产工艺或更新设备,研究和开发无公害、少污染的生产技术,发展绿色产品,减少单位产出的废弃物排出量。宏观调控产业结构,对消耗高、效益低、污染重的工业企业采取关、停、并、转、迁等调整措施。研制和使用能耗低或采用清洁能源的交通运输工具,逐步淘汰和限制使用落后的交通运输工具。二、、合理利用能源与资源:(1)加强工业生产管理,把环境保护纳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轨道。节能降耗,减少物料流失,回收利用可燃气体、余热、余压,工业三废要回收再生、交叉利用,建立闭合生产流程,实现生产过程的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提高设备运行完好率,防止跑、冒、滴、漏和事故排放;(2)改进燃煤技术,提高燃烧效率,低硫优质煤优先供给民用,积极开发采用无污染、少污染的能源,改革燃料构成逐步实现燃气化和电气化,扩大联片或集中供热。(3)、废弃物处理:对暂无综合利用价值的工业三废要进行净化处理,如采用废气净化和除尘技术来控制烟尘、废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就能排放。城市生活垃圾、人畜粪便、污水等应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医院污水可能含多种病原微生物、放射性废物,必须经专门的消毒处理方可排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六条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水污染防治措施有哪些
法律分析:水污染防治措施有:1、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实行风险管理,制定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2、不得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性液体、碱性液体或者剧毒废液;3、不得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4、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 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六条 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在日常生活中怎样防治水污染
1、节约用水,比如及时关闭水龙头、选用节水设备(比如节水马桶、节水洗衣机等)、不要把水龙头开得太大等;
2、一水多用,比如用洗菜水浇花、用洗脸水冲马桶、不用流水洗碗等;
3、选用肥皂等较环保洗洁剂,少用洗衣粉,选用无磷洗衣粉等;
4、生活中的节约,比如纸张的节约,日常生活用品的节约等,可减少工业废水的排放;
5、保护周围的环境,减少雨水冲刷的污染;
6、保护植被、植树造林,涵养水源。
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目前看来最有前景的 解决办法是开发利用某些不可用水。 比如海水淡化,地下水的开发和采集,以及两极冰川的利用等。其实,地球上水资源的量是很足够的,我们所说的水资源 短缺仅仅是指淡水的,或者说可随意利用的水资源稀缺。所以,变不可用水为可用水是一大方法。
另外,号召人们解决用水和重复利用也是一个办法。此外还有就是防止水污染,水污染也是导致水资源短缺的重要原因。
水资源在地区分布不均,进一步 加剧了水紧张状态;按流域划分,我国水资源共可分为10 个主要流域,分别是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黄河、长江、东南诸河、珠江、西南诸河、西北诸河流域。
水污染防治法要我们怎么做
当今社会水污染已经成为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生产生活,破坏生态环境,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水污染防治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较早进行立法的领域。不断完善和深入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是扭转我国水污染严峻形势的一条根本途径。
什么是水污染?
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产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必须予以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保护
所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是从取水口起算,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河道水域;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是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向上游(包括汇入的上游支流)延伸不得小于2000米,下游侧外边界距一级保护区不得小于200米。
禁止在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从事下列活动:
1.设置排污口
2.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3.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及其他污染水体的废液
4.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5.将含有汞、镉、砷、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6.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7.在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8.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9.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
10.在水体进行产业化养殖,经营餐饮、娱乐项目;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被此法所禁止的行为:
1.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4.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5.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6.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7.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8.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9.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10.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11.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12.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13.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14.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15.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污染损害水环境将受到法律惩处的行为: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2.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3.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4.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5.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6.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7.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进行或者组织进行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
防治水污染我们该做点什么
1.慎用清洁剂——尽量用肥皂,减少水污染
大多数洗涤剂都是化学产品,洗涤剂含量大的废水大量排放到江河里,会使水质恶化。同时,清洁剂残留在衣服上,会刺激皮肤发生过敏性皮炎,长期使用浓度较高的清洁剂,清洁剂中的致癌物还会从皮肤、口腔处进入人体内,损害健康。
2.珍惜纸张——就是珍惜森林与河流
纸张需求量的猛增是木材消费增长的原因之一,纸张的大量消费不仅造成森林毁坏,而且因生产纸浆、排放污水使江河湖泊受到严重污染(造纸行业所造成的污染占整个水域污染的30%以上)。
3.选无磷洗衣粉——保护江河湖泊
我国生产的洗衣粉大都含磷。我国年产洗衣粉200万吨,按平均15%的含磷量计算,每年就有7万多吨的磷排放到地表水中,给河流湖泊带来很大的影响。大量的含磷污水进入水源后,会引起水中藻类疯长,使水体发生富营养化,水中含氧量下降,水中生物因缺氧而死亡。水体也由此成为死水、臭水。
4.大力发展绿化——增加森林面积,涵养水源
森林有涵养水源、减少无效蒸发及调节小气候的作用,具有节流意义。林区和林区边缘有可能增加降水量,具有开源意义。因此,我们提倡多植树绿化,保护身边的绿水青山!
应对饮用水污染
1.当饮用水被污染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向卫生监督部门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情况,并告知居委会、物业部门和周围邻居停止使用。
2.用干净容器留取3~5升水作为样本,提供给卫生防疫部门。
3.不慎饮用了被污染的水,应密切注意身体有无不适,如出现异常,应立即到医院就诊。
4.接到政府管理部门有关水污染问题被解决的正式通知后,才能恢复使用饮用水。
水污染防治措施
水污染防治措施为:
(1)减少和消除污染物排放的废水量。首先可采用改革工艺,减少甚至不排废水,或者降低有毒废水的毒性。其次重复利用废水。尽量采用重复用水及循环用水系统,使废水排放减至最少或将生产废水经适当处理后循环利用。如电镀废水闭路循环,高炉煤气洗涤废水经沉淀、冷却后再用于洗涤。第三控制废水中污染物浓度,回收有用产品。尽量使流失在废水中的原料和产品与水分离,就地回收,这样既可减少上产成本,又可降低废水浓度。第四处理好城市垃圾与工业废渣,避免因降水或径流的冲刷、溶解而污染水体。
(2)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进行区域性综合治理。第一在制定区域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工业区规划时都要考虑水体污染问题,对可能出现的水体污染,要采取预防措施。第二对水体污染源进行全面规划和综合治理。第三杜绝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任意排放,规定标准。第四同行业废水应集中处理,以减少污染源的数目,便于管理。最后有计划治理已被污染的水体。
(3)加强监测管理,制定法律和控制标准。第一设立国家级、地方级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执行有关环保法律和控制标准,协调和监督各部门和工厂保护环境、保护水源。第二颁布有关法规、制定保护水体、控制和管理水体污染的具体条例。
防止水质污染的措施有哪些
防治水质污染的措施如下:1、对生活污染源,可以通过有效措施减少其排放量。如推广使用节水用具,提高民众节水意识,降低用水量,从而减少生活污水排放量。2、对农业污染源,提倡农田的科学施肥和农药的合理使用,可以大大减少农田中残留的化肥和农药,进而减少农田径流中所含氮、磷和农药的量。3、对工业污染源,最有效的控制方法是推行清洁生产。以无毒无害的原料和产品代替有毒有害的原料和产品;改革生产工艺,减少对原料、水及能源的消耗;采用循环用水系统,减少废水排放量。4、制定城市水污染防治规划、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划,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发展污水经适当人工处理后用于灌溉农田和回用于工业或市政,成为稳定的水资源。
水体,水的集合体。是地表水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相对稳定的陆地为边界的天然水域,包括江、河、湖、海、冰川、积雪、水库、池塘等,也包括地下水和大气中的水汽。液态和固态水体所覆盖的地球空间。
防治水质污染的措施如下:
1、对生活污染源,可以通过有效措施减少其排放量。如推广使用节水用具,提高民众节水意识,降低用水量,从而减少生活污水排放量。
2、对农业污染源,提倡农田的科学施肥和农药的合理使用,可以大大减少农田中残留的化肥和农药,进而减少农田径流中所含氮、磷和农药的量。
3、对工业污染源,最有效的控制方法是推行清洁生产。以无毒无害的原料和产品代替有毒有害的原料和产品;改革生产工艺,减少对原料、水及能源的消耗;采用循环用水系统,减少废水排放量。
4、制定城市水污染防治规划、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划,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发展污水经适当人工处理后用于灌溉农田和回用于工业或市政,成为稳定的水资源。
水质污染的危害:
引起水中藻类疯长。因为磷是所有的生物生长所需的重要元素。自然界中,磷元素很少。人类排放的含磷污水进入湖泊之后,会使湖中的藻类获得丰富的营养而急剧增长(称为水体富营养化)。
导致湖中细菌大量繁殖。疯长的藻类在水面越长越厚,终于有一部分被压在了水面之下,因难见阳光而死亡。湖底的细菌以死亡藻类作为营养,迅速增殖。致使鱼类死亡,湖泊死亡。大量增殖的细菌消耗了水中的氧气,使湖水变得缺氧,依赖氧气生存的鱼类死亡,随后细菌也会因缺氧而死亡,最终是湖泊老化、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以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另由法律规定,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是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地质矿产部门、市政管理部门、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二章 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的时候,应当统筹兼顾,维护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十条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水利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其他跨省、跨县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水利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跨县不跨省的其他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该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的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对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整顿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当经过有关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同意。 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超标准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规划,进行治理,并将治理规划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并对有排污量削减任务的企业实施该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水利管理部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八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机构,负责监测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体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和国务院水利管理部门;有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的,应当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 第十九条 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污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水环境的综合整治。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必须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其他等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其他等级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对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应当加强保护。 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前两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 国家禁止新建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化学制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第二十四条 对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排污单位应当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责任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六条 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四章 防止地表水污染 第二十七条 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本法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治理;危害饮用水源的排污口,应当搬迁。 第二十八条 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应当向就近的航政机关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第三十条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一条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五条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 第三十六条 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 第三十七条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第三十八条 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必须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条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必须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必须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五章 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四十一条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二条 在无良好隔渗地层,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三条 在开采多层地下水的时候,如果各含水层的水质差异大,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第四十四条 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四十五条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章、第五章有关规定,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的。 罚款的办法和数额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设备,或者采用禁止采用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企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五十二条 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 罚款由环境保护部门决定。责令企业事业单位停业或者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或者关闭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 造成水污染事故,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水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 水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六条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损失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或者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对个体工商户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污染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规定的原则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二)“污染物”是指能导致水污染的物质。 (三)“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间接为生物摄入体内后,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代发病、行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 (四)“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五)“渔业水体”是指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铒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六十二条 本法自1984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文相关文章:
厂房仓库维修改造的项目应该计取哪些措施费?厂房日常维修计入什么费用
2024年8月18日 02:40
职业健康安全技术(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是以预防工伤事故为目的,应包括( )A.防护装置B.保险装置)
2024年8月1日 18:30
自治区,政府十项维稳措施是哪些?四问话“确保三不出”中“三不出”是指什么
2024年6月14日 20:40
picc置管的护理(深静脉置管的护理:深静脉置管的护理措施)
2024年4月30日 20:00
工业经济运行措施(工信部:提振工业经济!为此采取了怎样的措施)
2024年4月7日 15:50
优化防疫措施科学精准防控(北京十条优化疫情防控工作措施详情(北京疫情防控新措施))
2024年3月7日 16:20
更多文章:
人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广东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2024年3月10日 23:20
北大荒的秋天(北大荒的秋天短文主要是从哪三个方面来写北大荒秋天的)
2024年6月15日 09:30
电子元器件采购专员应注意哪些事项?电子厂芯片采购多少钱一个月工资
2024年7月13日 14:10
2014年社保缴费基数(北京市2014年社保最低缴费单位和个人总共缴纳多少钱)
2024年6月23日 02:00
软文让品牌获得高认知度,汽车软文文案写作技巧有哪些技巧?汽车行业怎么做软文推广
2024年9月3日 20:40